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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十届人大常委会会议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县政协副主席吴光烈、县法院、检察院、县经委、人大常委会机关科室负责人,全国人大代表易明均、省人大代表李增堂等列席。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9人参加,县长官自鸣,县人大常委会调研员,财政局、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科室负责人列席。

第一次会议 1990年3月20日至21日。主任周德华、副主任文良其、任光良、宋明书和委员参加。副县长王叙忠,省人大代表李增堂、法院、检察院负责人、人大常委会机关各科科长列席。会议由周德华主持。会议学习了中共第十三届六中全会精神,有关人大工作法规,传达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审议通过人事任免。

第二次会议 1990年4月3日至4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3人参加,县委副书记张孝初到会指导,县长官自鸣、人大常委会调研员、法院、检察院、人大常委会机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周德华主持。会议学习讨论中共中央〔1990〕5号文件精神,审议通过人事任免决定。

第三次会议 1990年5月30日至31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12人参加。县政协副主席吴光烈、县法院、检察院、县经委、人大常委会机关科室负责人,全国人大代表易明均、省人大代表李增堂等列席。会议由周德华、任光良分别主持。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长宁县1990年1—4月工业生产经营和体制改革情况汇报》,学习了《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决定人事任免。

第四次会议 1990年7月24日至26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3人参加,县委副书记张孝初到会指导,副县长王叙忠、组织部长王远禄、县人大常委会调研员、县法院、检察院、县计委、司法局、财政局、税务局、人大常委会机关科室负责人,部分区镇人大工作联络员列席。会议由周德华主持。会议学习了江泽民同志对人大工作的讲话,传达地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听取审议《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情况和贯彻实施意见的报告》,作出《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决议》,听取审议《关于长宁县1990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关于长宁县1990年1—6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人事任免。

第五次会议 1990年9月26日至27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9人参加,县政协副主席李天枢,副县长李庆文、罗大宣,全国人大代表易明均、省人大代表李增堂、县人大常委会调研员,法院、检察院、县委政研室、公安局、农委、农业局、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科室负责人,各区镇人大工作联络员列席。会议由周德华主持。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三乱”工作情况报告》《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禁止赌博条例〉的报告》《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双层经营”责任制的情况报告》。

第六次会议 1990年11月23日至24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0人参加,县纪委副书记杨光华、副县长王叙忠、全国人大代表易明均、省人大代表李增堂、县人大常委会调研员,县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县政府办、公安局、监察局、司法局、人大常委会机关科室负责人,区镇人大工作联络员列席。会议由周德华、宋明书分别主持。会议听取审议公安局《关于坚持“严打”方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情况报告》,监察局《关于深入开展反腐斗争,推进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听取了人大常委会机关赴辽宁本溪市考察组《关于考察依法治县的情况汇报》,审议通过《关于监督司法工作的试行办法》和《关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七次会议 1990年12月28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9人参加,县长官自鸣,县人大常委会调研员,财政局、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周德华主持。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关于提请调整财政收支预算的报告》,学习国务院批转《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计划》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关于批转〈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第八次会议 1991年1月23日至24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0人参加,副县长黄德芳、县人大常委会调研员,县法院、检察院、县政府办、卫生局、人大常委会机关科室负责人,各区镇人大工作联络员列席。由周德华、任光良分别主持。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关于认真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报告》《关于承办长宁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提的批评、建议和意见办理情况结果的报告》,作出了《关于召开长宁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时间的决定》。

第九次会议 1991年3月6日至7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0人参加,县委副书记张孝初到会指导,副县长罗大宣,县政协副主席李天枢,人大常委会调研员,法院、检察院、县政府办、县科委、科协、农委、人大常委会机关科室负责人,各区镇人大工作联络员列席。会议由周德华、宋明书、任光良分别主持。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继续深入掀起科技兴农热潮,千方百计夺取农业丰收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联席会议暂行办法》,审议了《长宁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审议通过了长宁县第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有关事项,通过人事任免决定。

第十次会议 1991年6月5日至6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9人参加,常务副县长王叙忠、全国人大代表易明均、政协副主席张文伯,检察院、法院、农委、财委、计委、经委、建委、乡镇企业局、工商局、人事局、人大常委会机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周德华、宋明书分别主持,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情况报告》《关于贯彻实施〈经济合同法〉的情况汇报》,听取了全国人大七次会议精神,通过人事任免决定。

第十一次会议 1991年7月29日至30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0人参加,县委副书记张孝初到会指导,副县长李庆文、全国人大代表易明均、政协副主席张文伯、省人大代表李增堂,法院、检察院、县计委、财政局、税务局、文教局、人大常委会机关科室负责人,各区镇人大工作联络员列席。会议由周德华、宋明书分别主持。会议学习了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长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长宁县1990年财政决算和1991年财政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加强学校德育工作,培养社会主义新人的情况报告》,作出《关于批准长宁县1990年财政决算的决议》《关于长宁县1991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和《关于长宁县1991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

第十二次会议 1991年9月26日至27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1人参加,县政府副县长王叙忠,政协副主席李天枢,人大常委会调研员,法院、检察院、组织部、县政府办、建委、司法局、国土局、人事局、人大常委会机关科室负责人,各区镇人大工作联络员,东山乡、长宁镇人大主席团人员列席。会议由周德华、宋明书、任光良分别主持。会议听取了《关于长宁县城镇建设和五个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宣传贯彻“二五”普法规划情况和贯彻实施意见的报告》《关于贯彻〈行政诉讼法〉的情况报告》,作出了《关于长宁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等五个暂行办法实施情况的审议意见》《关于开展第二个五年普法教育规划的决议》。通过人事任免决定。

第十三次会议 1991年10月4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2人参加,会议由周德华主持。会议听取了周德华《关于改建长宁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办事机构的说明》。作出了《关于改建人大常委会机关办事机构的决定》,决定将法制科、经济科、教科文卫科改建为法制工作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通过人事任免决定。

第十四次会议 1991年10月22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1人参加,人大常委会调研员权友成,各委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主任周德华主持。会议传达了8月地区人大工委召开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学习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何郝炬在省人大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作出了《关于建立各区人大工作联络员的决定》。通过人事任免决定。

第十五次会议 1991年11月28日。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列席人员共19人参加,会议由周德华主持。会议审查批准了《长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八五”计划》,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情况报告》《关于〈村委会组织法〉的实施和加强村委会建设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六次会议 1992年1月9日至10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2人参加。县长官自鸣、政协副主席张文伯、县人大常委会调研员权友成,法院、检察院、县政府办、计委、财委、农经委、财政局、人大常委会机关委室负责人,区镇人大工作联络员,长宁镇、东山乡人大主席等列席。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分别主持。会议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关于办理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报告》《关于提请审议批准长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报告》《关于1992年大春生产准备情况的报告》《关于提请审议〈调整1991年财政支出预算〉的报告》,讨论通过《长宁县人大常委会1992年工作要点》。作出《关于批准长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决议》《关于批准调整1991年财政支出预算的决定》。

第十七次会议 1992年3月10日至12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1人参加,副县长罗大宣、傅正蓉,县政协副主席李天枢、张文伯,法院、检察院、县政府办、农委、司法局、卫生局有关负责人,人大常委会调研员权友成,人大机关委室负责人和区镇人大工作联络员列席。会议由主任周德华、副主任宋明书、任光良分别主持。会议传达了四川省第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农民管理条例〉的情况报告》《关于去年“二五”普法的五项准备工作完成情况和今年贯彻实施意见的报告》《关于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作出《关于进一步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决议》《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决议》《关于1992年“二五”普法工作的审议意见》。

第十八次会议 1992年3月21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1人参加,常务副县长王叙忠,检察院、人事局、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周德华主持。会议学习了中共中央〔1992〕2号文件,传达地区人大工作会议精神,通过人事任免决定。

第十九次会议 1992年4月11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8人参加,县长官自鸣,人大常委会调研员权友成,人事局、人大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周德华主持。会议通过人事任免决定。

第二十次会议 1992年5月28日至29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1人参加,县委副书记张孝初到会指导,副县长尹德宏、李庆文、傅正蓉,县人大常委会调研员权友成,县政协副主席李天枢、张文伯,法院、检察院、县政府办、开发办、公安局、建委、广播电视局、文教局、工商局、林业局、农业局、人大常委会机关委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周德华主持。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三分天下占其一,系列开发初见成效,系列开发四大经济项目情况汇报》《贯彻实施〈四川省城市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情况报告》《关于长宁县城市建设情况和城市维护费使用情况的报告》。通过人事任免决定。

第二十一次会议 1992年6月18日至20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0人参加,县政府正副县长,法院、检察院领导,县政府序列各委主任、各局局长,部分县人大代表,组织部、县委办、县政府办、政协秘书处及人大常委会机关委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周德华、宋明书、任光良分别主持。会议听取县政府序列各委主任、各局局长述职报告并开展评议。汇报赴云、贵考察学习情况。

第二十二次会议 1992年7月27日至30日举行。常委会副主任宋明书、任光良、文良其和委员共10人参加(周德华主任因公外出请假),县委副书记王远禄到会指导,副县长李庆文、傅正蓉,政协副主席李天枢,县纪委书记李增富,法院、检察院、计委、财政局、财委、文教局、税务局、县政府办负责人,部分县人民代表,人大常委会机关委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宋明书、任光良分别主持。会议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听取了9位主任、局长述职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长宁县1992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长宁县1991年财政决算和1992年1—6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提请审议《贯彻〈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议案和《贯彻实施〈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的情况报告》,作出关于批准《长宁县1991年财政决算》的决议、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的决议。通过人事任免决定。

第二十三次会议 1992年9月28日至29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9人参加,副县长傅正蓉,县政协副主席李天枢、张文伯,法院、检察院、县委办、民政局、人事局、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周德华、任光良、宋明书分别主持。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检察院《法纪检察工作报告》;审议县政府关于撤区并乡建镇的议案,作出《关于调整区、乡镇建制中的有关问题的决定》;讨论了长宁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有关事宜。

第二十四次会议 1992年11月11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0人参加,人大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由周德华主持。会议学习了中共中央〔1992〕11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地方各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传达了地区各县(市)区选举办公室主任会议精神,讨论决定了长宁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分配等事宜。

第二十五次会议 1992年11月25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8人参加,县委副书记王远禄到会指导,副县长王叙忠、傅正蓉,政协副主席张文伯,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人等列席。会议由周德华主持。会议听取和审议《狠抓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坚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狠抓综合治理,促进我县社会治安持续好转的报告》,《我县换届选举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六次会议 1992年12月29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共8人参加,县委副书记王远禄到会指导,县政府副县长傅正蓉,政协副主席张文伯,检察院、统战部、县政协办、民政局、县妇联领导和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教科文卫工委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周德华主持。会议讨论通过了长宁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召开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有关事项。作出《关于设立长宁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关于举行长宁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关于确认长宁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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