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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改革开放与全面依法治国相辅相成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作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作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可见,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目标方向一致、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四中全会决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战略部署的姊妹篇,也是对党领导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完整清晰思路的一种彰显。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的创新,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可以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创造条件;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保改革沿着法治轨道有序推进,及时巩固、发展改革带来的红利与成果,可以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后汉书》南朝宋·范晔】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以身教者从,以言教者讼。

【译文】统治者自身不正,即使三令五申,别人也不会听从。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教育别人,大家就会心悦诚服,如果只用语言来空泛说教,大家则会充耳不闻。

改革,可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打破现有的不得人心的利益格局与藩篱,实现社会资源新一轮的妥当分配和社会秩序新一轮的调整管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社会充满生机与活力,是国家与社会创新发展的不竭动力。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两者并列在一起,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里所说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归根结底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制度体系和制度执行能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之间绝不可单独割裂的看待,因为两者既是一个有机整体也是一个完整的国家治理思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与增强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同一政治过程中相辅相成的事业。如果治理体系平台搭建好了,治理能力就能提高;如果治理能力提高了,治理体系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而所谓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使国家治理体系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它的实质是关乎国家制度问题,是国家治理者们善于运用合符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国家,能够把各方面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的效能。而强调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说明我国现存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还相对落后,跟不上我国社会现代化的步伐,也未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政治经济需求。如果不采取突破性的改革举措来解决国家治理中存在的紧迫问题,那么我国目前局部存在的治理危机有可能转变为全面的执政危机。而化解治理危机的根本途径,就是要以巨大的政治勇气,沿着民主法治的道路,坚定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我国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最后必然要表现为法治的现代化。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还得把思路重心和目光焦点快速调整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依法治国这个核心议题上来。与此同时,用法的形式来巩固改革的成果也是法治作为一个成熟的执政党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一种体现。这种体现具体可运用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方面。既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那么,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就要把法治作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核心来抓。我们同样也基本认定,十八届三中全会与十八届四中全会两次中央全会召开的关键都是为了要去贯彻落实党在新阶段、新时期里形成的那条完整鲜明的治国理政新思路,也是为了要去解决新形势、新环境下国家的治国理政问题。

【《后汉书》南朝宋·范晔】激素行以耻威权,立廉尚以振贵势。

【译文】激发正义本心使权威之士感到羞耻,确立廉洁上进使权势之人受到振拔。

要做到法治现代化,是因为法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保障。在建设法治中国的现阶段,在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相对于完成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战略任务而言,相对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言,改革与法治都是手段、方法、举措和过程,两者的价值特征、本质属性和目的追求是一致的,两者没有根本的内在矛盾和冲突。而对于那些甚嚣尘上的诸如“要改革创新就不能讲法治”、“改革要上,法律就要让”、“要发展就要突破法治”等观念和认识,我们需清醒看到,这实是一种用改革的“矛”来攻击法治的“盾”的谬论、一种历史的倒退性错误,这些论调都是有违法治思维和法治原则的,对于深化改革与推进法治来说也是有害无益,中国的知识界和舆论界应该对这种僵化思维有所警惕。而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习近平总书记的话就是对上述没有正确认知、把握党改革与法治治国理政新思路的一种否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需要让人们围绕着规则和程序办事,而不以决策者的注意力和判断力为转移。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充分体现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治理理念,这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落实,也是下一步改革得以顺利推进的前提。与此相呼应,“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意识,和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的思维方式也将日益深入人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绝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从我国的实际来分析探究,以法治思维推进改革也是由改革本身的复杂性所决定的。当前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下至人们的教育、医疗、养老,上到关系经济转型的国资、国企改革,无不牵一发而动全身,改革发展与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这也就迫切需要更好的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以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使改革稳健可控,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治理之道,莫要于安民。”如何在这一过程中做到百姓心安、国泰民安?这就需要以法治下的思维和方式推进改革。

要准确把握党在新形势下改革与法治的治国理政新思路,最关键的就要坚持以“破”与“立”的辩证统一观念来看待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关系。作为国家和社会运行发展的手段和举措,改革与法治不可能不存在某些区别、不同甚至冲突。两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法治作为国之重器,以守持和维护既有秩序为己任,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规范性;而改革作为一种创新发展手段,具有较强的变动性、挑战性。因此,改革的“破”与法治的“守”这两者之间存在某种张力,在一定条件下两者还可能发生抵触、矛盾甚或冲突。从一定意义上说,改革与法治的运行的指向和内在张力,决定着两者的“遭遇战”是客观的必然存在。过去几十年的中国改革发展进程之所以引发争议,相当程度上就在于改革与法治两者之间的背离或紧张关系所引发的。因此就决定了我们在新阶段、新时期里不能否认、漠视或者放任这种存在,而应采取积极态度与正确方法去认识、把握和妥善处理这一矛盾和问题。正如习近平同志所强调的,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坚持“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是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这既是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改革观,又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深化改革的改革观。

【《后汉书》南朝宋·范晔】公廉约己,明达政事。

【译文】以公正廉洁的标准约束自己,才熊通达事理地处理公务。

基于上述认知,一是要处理好深化改革决策的“攻”与现行法律的“守”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追溯其源流,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的紧密结合,是我们党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提出来的,全国人大随后将其作为一条重要立法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把国家的立法决策、立法规划、立法项目、立法草案等与执政党的改革决策紧密结合起来,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把改革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及时上升为法律。对于执政党的改革决策来说,遵循宪法精神,就是要使改革决策有利于维护党的领导、有利于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就是要求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也就可以保证法治建设不偏离正确方向,推进改革不偏离法治轨道。在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妥善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党和国家从国情和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妥善处理法律稳定性与实践变动性的关系,确保立法进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例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推进法律的立、改、废工作,及时多次地修改完善1982年宪法,为许多重大改革提供重要法律依据。中央政府取消和下放各类行政审批416项,并提出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修改预算法,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法律手段严管污染物排放……历数自去年以来的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一个共同的特点跃然纸上:坚持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改革;需要制定、修改法律或得到法律授权的,在扎实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启动。与此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在我国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改革与现行法律出现不和谐甚至冲突的情况也都是正常的,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也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做的应当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妥善地处理好改革与现行法律的关系。是当个别改革决策或措施与现行法律的冲突不可避免时,可尽快启动改法或者释法程序,及时消弭改革与法治的冲突,如果这一点如果做的够好,那么对于化解我国因改革过程中带来的方方面面的巨大且繁杂的社会风险无疑都是大有裨益的。

二是在具体的执法、司法和守法过程中要注意去发现某项改革措施是否与现行法治相冲突。一旦发现,有关主体就应当尽快行动起来,去根据立法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及时地将冲突的问题和相关建议上报有关机关,依法来加以解决。同样的,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这几个环节,也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执法、司法和守法都是贯彻实施法律的重要方式。国家行政机关通过推进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国家司法机关通过正确适用法律和公正司法,全体公民和其他社会主体通过自觉学法、尊法、守法和用法,把体现为国家意志的法律规范付诸实施和具体实现。按照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法律付诸实施和实现过程中,所有法律关系主体都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以任何借口或者理由拒不执行、适用或者遵守法律,更不能违反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和保证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实施的职责,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把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是否紧密结合、改革与法治是否统一、改革措施与法律规定是否冲突等情况纳入人大监督的范围,一经发现问题即依法提出处置意见、建议或者采取相关措施。

【《后汉书》南朝宋·范晔】浊其源而望流清,曲其形而欲共量直,不可得也。

【译文】希望从污浊的源头流出清澈的泉水,希望扭曲的形体有笔直的影子,这是不可能的。

三是应当要把习总书记提到的“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作为我国改革进程中深入一切部门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改革原则。如果这个富有法治色彩充满法律尊严价值的改革原则能够得到成功的树立、坚守、贯彻,就是对那些借改革之名行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之实的违法行为的部门组织和个人,布施了一张坚决制止和纠正的强大法治保障网。与此同时,对于那些打着改革的旗号却行故意规避甚至破坏法治的行为之实的部门组织和个人也都是一个强而有力的警告和震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336项重要改革举措,四中全会又提出依法治国的180余项重要改革举措,这些改革举措都需要纳入治国理政新思路贯彻落实的总台账,一体部署、一体落实、一体督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两者要有机结合,互相尊重、作用、促进,才能推动国家治理走向长治久安;也惟有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来推进改革,并不断用改革成果来丰富法治的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能越走越广阔,步伐越来越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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