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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礼仪与规范

时间:2022-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外交礼仪特指外交场合中的礼仪,亦可称为国礼,包括礼节和仪式两个组成部分。外交礼仪是外交实践中最重要的规范。首先,外交礼仪是一个国家文明和进步水准的一个标志。总之,外交礼仪只是表达律己和敬人的规范和手段,核心目的主要还是为国家之间的和平关系和交往创造环境和气氛。联合国也设有礼宾部,以掌握对外交往的礼仪、礼节和礼宾事宜。在外交实践中,负责外交礼仪的礼宾工作必须要遵守“三原则”。

四、外交礼仪与规范

在各国外交史上,外交礼仪都是十分醒目的风景线。礼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由礼派生出一系列词汇,如礼宾、礼仪、礼节、礼貌、礼俗、礼教、礼规等。礼仪,在英文里的对应词是“courtesy”、“etiquette”、“protocol”、“rite”等。其中,“protocol”指“外交和宫廷的典礼规范”,“etiquette”则专指礼仪。(37)外交礼仪特指外交场合中的礼仪,亦可称为国礼,包括礼节和仪式两个组成部分。

从宽泛的意义上说,外交礼仪是一个国家进行诸如访问、谈判、交涉、发出外交文件、缔结条约、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对外活动,为表示其严肃性、郑重性和尊敬友好之意制定的一系列规矩和程序、形式和礼节、规格和仪式的总和。外交礼仪特征是通用性、限定性、稳定性、庄严性、礼宾性和准强制性等。所谓通用性,是指礼仪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用,有“大体相似、基本固定”的程序。所谓限定性,是指限定于外交人员、外交活动和外交往来。所谓稳定性,是指不受政府更迭和经济波动的影响,即使变化,也是渐进的、客观的变化。所谓庄严性,是指外交“代表国家”,在具体操作、运用上,无论形式和内容都要庄严、神圣和崇高。所谓礼宾性,是指以礼待客,礼尚往来。所谓准强制性,是指在正式场合具有法律或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不适用于非正式场合。在外交实践中,要严格掌握外交礼仪的尺度,既不可过于铺张奢华,也不能失礼于人。

外交礼仪是外交实践中最重要的规范。首先,外交礼仪是一个国家文明和进步水准的一个标志。中国是“礼仪之邦”,早在西周时期就确立了复杂的周礼体系,近代以来的外交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平等相待、不卑不亢,主随客便、客随主便,细致周到、全面照顾,外松内紧、外圆内方”的礼宾风格。(38)其次,外交礼仪也是衡量国家间关系的寒暑表,外交礼仪仅仅是政治意图的实现形式,有时可以为了政治意图而破格接待。此外,周到和恰当的外交礼仪是推进外交工作顺利开展的润滑剂,如果在对外交往中不懂或忽视礼仪细节,比如不注意对方的禁忌等,轻则闹笑话、引起误会,重则有损国家民族的利益和尊严,甚至可能酿成外交事件。诚如萨道义所说,“要使自己显得愚蠢,有效的办法是在位次和礼仪问题上大吵大闹”。(39)总之,外交礼仪只是表达律己和敬人的规范和手段,核心目的主要还是为国家之间的和平关系和交往创造环境和气氛。

为了做好外交礼仪工作,各国外交部门一般设有礼宾司(Protocol Office)。有的国家元首府或王室专设典礼局或典礼官。联合国也设有礼宾部,以掌握对外交往的礼仪、礼节和礼宾事宜。在外交实践中,负责外交礼仪的礼宾工作必须要遵守“三原则”。一是平衡原则。面对众多地位相同、相当或相等的对象(如国家、人物、团体、国旗等),要做到一视同仁,待遇大体相当。古语说,“不患寡,而患不均”。国家不论大小,接待同一级别的外宾应按同一规格,不能厚此薄彼,不能搞“上下铺”。二是对等原则。这是指规格对等、身份对等、礼遇对等。“来而不往,非礼也。”对等原则的反面运用在外交上也经常发生,这往往是在国家关系处在困境时,以后发制人的方式,采取报复性措施,如你驱逐我的外交官,我也驱逐你的相同级别、相同人数的外交官员。三是惯例原则。这是指国家或政府间为进行官方交往而皆应遵守的、约定俗成的常规做法,即国际上一些国家的传统习俗和习惯做法经过长期实践,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广范接受的外交成例、做法(如外交关系的建立、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制裁与外交报复等)。外交实践离开外交惯例就成了无水之源、无本之木。总之,外交礼仪遵守一些条条框框,要想突破它,应该有说得过去的“理由”。相互之间关系复杂、微妙,各方更加在意对方的礼宾顺序,可以按身份与职务高低排列,也可以按字母顺序和就职时间先后排列,标准必须统一。对有争议的席位,要经过协商,作出妥善安排。

外交礼仪是在长期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具有复杂内容,极其强调细节。尽管近年来各国外交礼仪出现了“逐步简化、更加灵活、注重实效”的趋势,(40)但在现代外交实践中还是保留了一些最主要的礼仪内容,如外交语言礼仪、日常交际礼节、典礼仪式、外交礼遇、外交特权与豁免等。

【注释】

(1)彼埃尔·德·塞纳克伦斯著,冯炳昆译:《治理与国际调节机制的危机》,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国际社会科学杂志》1999年第1期。

(2)See Karl Polanyi,The Great Transformation: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Origins of Our Time,New York:Beacon Press,1944,p.1.

(3)韩荣璋等:《周恩来外交战略》,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6页。

(4)金正昆著:《现代外交学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0页。

(5)参阅王沪宁著:《国家主权》,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页。

(6)[英]戴维·米勒等主编,邓正来等译:《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8页。

(7)[英]戴维·米勒等主编,邓正来等译:《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78—780页。

(8)法学家周鲠生认为,主权就是一个国家所拥有的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权力。见周鲠生著:《国际法》(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74—75页。

(9)参见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charter。

(10)转引自周洪钧等编:《国际公法与惯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41页。

(11)参阅[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276—290页。

(12)参阅殷仁胜、李国际:《挑战与对策:全球化时代的不干涉内政原则》,《理论月刊》2007年第2期。

(13)[日]寺泽一等主编,朱奇武等译:《国际法基础》,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14)[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316页。

(15)《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07年10月18日订于海牙),参阅叶兴平著:《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16)大东书局编辑所:《国际联盟盟约与开洛格非战公约全文》,上海:大东书局1932年版。

(17)参阅叶兴平著:《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18)联合国名人小组报告:《关于威胁、挑战与改变的报告》,第21、22页(英文)。

(19)参见《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2005年10月24日通过,简称《成果文件》)第一部分:价值与原则。

(20)参见http://www.un.org/chinese/law/icc/overview.htm。

(21)黄金祺著:《概说外交》,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年版,第39页。

(22)R.R.Williams,Hegel’s Ethics of Recognition,Berkeley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7,p.349.

(23)国家之国际法人格完整与否,受国际社会中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对该国承认的影响。外交承认被看作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决定其存在与否的必要条件之一,即认为国家具有五个要素:领土、人口、主权、政府和外交承认。参阅:M.J.Peterson,“Political Use of Recognition:The Influ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System”,World Politics,Vol.34,No.3,1982,pp.324—352;Janice E.Thomson,“State Sover‐eignt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Bridging the Gap Between Teory and Empirical Research”,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Vol.39(1995),pp.213—233.

(24)陈志敏、肖佳灵、赵可金著:《当代外交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9页。

(25)金正昆著:《现代外交学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9页。

(26)P.Malanczuk,Akehurst’s Moder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97,p.83.

(27)M.Doxey,“‘Something Old,Something New’: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 in Post‐Cold‐War Europe”,Diplomacy and Statecraft,6(1995),p.306.

(28)王铁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25页;梁西:《国际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9)阎学通:《中国国家利益分析》,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19页。

(30)[瑞典]克里斯特·约恩森:《外交承认的旧模式和新趋势》,《外交评论》2006年第3期。

(31)陈志敏、肖佳灵、赵可金著:《当代外交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0—131页。

(32)鲁毅等著:《外交学概论》,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67页。

(33)[日]寺泽一等主编,朱奇武等译:《国际法基础》,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08页。

(34)王铁崖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国际法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572页。

(35)[英]杰夫·贝里奇等著,高飞等译:《外交辞典》,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5页。

(36)梁宝山:《实用领事知识》,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1年版,第235页。

(37)王福春主编:《外事管理学概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9页。

(38)黄金祺:《外交外事知识和技能》,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224—228页。

(39)[英]萨道义著,杨立义等译:《萨道义外交实践指南》,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642页。

(40)李斌:《国际礼仪与国际礼节》,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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