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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权侵犯的是什么版权

时间:2022-06-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相比2011年,我国数字版权保护在2012年有了新的进展。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行动中,各地共查办网络侵权盗版案件282起,其中行政结案210起,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72起,没收服务器及相关设备93台,共关闭违法网站183家。

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数字版权产业作为朝阳产业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巨大的利益增长点使行业内呼吁完善数字版权护体系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相比2011年,我国数字版权保护在2012年有了新的进展。

(一)整体概述

1.数字版权立法保护新进展

(1)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2012年底,国家版权局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送审稿正式呈报国务院,标志着此次修法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修改草案(第三稿)较现行《著作权法》有四大变化:一是体例结构明显变化,由现行《著作权法》的六章六十一条调整为八章九十条;二是权利内容普遍增加,特别注重对智力创作成果的尊重,无论是著作权人还是相关权人其权利内容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增加;三是授权机制和交易模式有重大调整;四是著作权保护水平显著提高。

此次著作权立法专门成立了修法专家委员会,委托相关教学科研机构起草专家建议稿,以专函形式向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社会团体定向征求意见,并通过网络、座谈会和媒体互动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被认为是“开门立法、阳光立法”的创举,引起了社会各界对版权立法工作的高度关注。

(2)国务院公布四条例修改,致力于知识产权全面保护

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四部条例的决定,经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四部条例的共同点是加大处罚力度,主要包括两点:一是提高非法经营额的罚款倍数,将对非法经营额确定的罚款倍数统一调整为1倍以上5倍以下;二是将罚款的最高限额,由5万或10万元提升为20万或25万元。

其中就有三部条例与我国的版权保护有关: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2款修改后规定为:“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修改后规定:“有著作权法第48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第19条从“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然我国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处罚力度,但罚款的制约作用毕竟有限,许多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专家学者在肯定本次四部条例修改的同时,纷纷呼吁继续健全相关机制,震慑侵权行为。

2.数字版权司法保护新进展

数字版权司法保护是我国数字版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中最可靠最权威的一种权利救济途径,在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方面作出重大贡献。

(1)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该司法解释总共16条,主要对人民法院在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构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教唆侵权、帮助侵权,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判定标准以及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2)2012年网络维权诉讼战果累累

纵观2012年版权纠纷,涌现出了一批典型的案例,比如百度文库系列案、谷歌图书搜索案、苹果应用商店案、豆丁网系列案等等。这一年网络侵权纠纷不断攀升,但网络维权取得了丰硕成果。中文在线起诉苹果公司侵权一案最终宣判,法院判决苹果公司停止涉案侵害中文在线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权侵权行为,赔偿中文在线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中国作家维权联盟诉苹果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侵犯著作权案,案件涉及李X等8位作家的34部作品,索赔1000余万元。韩X诉百度文库侵权案宣判,韩X的《像少年啦飞驰》等3部作品获赔9.58万元。这些经典维权案例在业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在维护权利人合法利益的同时进一步促进了数字版权的规范化发展。

3.数字版权行政保护新进展

(1)全国省级政府机关完成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任务,并建立长效机制

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政府机关已经全部按时完成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至此,中央和省级政府机关全部按期完成检查整改任务。另有超过一半的市级政府和将近三分之一的县级政府提前完成检查整改任务。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机关共采购三类通用软件281.76万套(许可数),采购金额17.46亿元。同时,政府机关在软件采购资金预算、软件资产管理、软件采购情况审计、计算机出厂预装正版软件、加强督导检查等方面出台了相应制度,初步建立了软件正版化长效机制。

(2)第八次“剑网行动”成效显著,关闭侵权盗版网站129家

2012年7月至10月底,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开展了第八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此次行动主要针对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网站、提供存储空间或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站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网站中存在的侵权盗版行为进行专项治理。行动中,各地共查办网络侵权盗版案件282起,其中行政结案210起,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72起,没收服务器及相关设备93台,共关闭违法网站183家。

4.数字版权社会保护新进展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在北京成功举办,《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签署

2012年6月20日至26日,由世界知识产权(WIPO)组织主办、国家版权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承办的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在北京成功举办,来自154个WIPO成员国和48个国际组织的202个代表团的721名代表出席会议。《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正式签署标志着外交会议在北京圆满落幕。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承办的第一次涉及版权条约缔结的外交会议,对正处在经济转型期的中国意义重大。一方面彰显了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增加我国在国际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规则制定权和谈判话语权。而《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签署,填补了视听表演领域全面版权保护国际条约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国际表演者版权保护体系,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版权保护方面的重要里程碑。

(2)全国首家专业版权评估中心在京成立

随着以版权资源为核心的文化创意产业的高速发展,版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对版权作品价值评估提出了需求。针对我国版权评估难、融资难等问题,我国首家专业版权评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版权评估中心于2012年1月6日在北京成立。版权评估中心的成立不仅标志着我国多年的版权评估理论探索正式向实践领域迈进,也为文化企业在控制融资风险和版权保护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二)年度对比分析

较之2011年,2012年的数字版权保护在立法保护、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和社会保护方面都有一些新的进步。

立法保护方面,《著作权法》第三稿的修订和国务院四条例的公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在数字版权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

司法保护方面,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指导人民法院积极应对互联网环境给传统著作权保护制度带来的冲击和挑战、正确适用著作权法具有重要意义。其次,2012年网络侵权案件迅猛增长,2011年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6.6万件,2012年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27.8万件,同比上升284.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4月22日在江苏苏州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内容显示,2012年我国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快速增长,特别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成倍增长。2012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7419万件,比上年增长45.99%;审结8.3850万件,比上年增长44.07%。共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2928件,比上年增长20.35%;审结2899件,比上年增长17.37%。共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3104万件,比上年增长129.61%;审结1.2794万件,比上年增长132.45%。在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号召下,司法保护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强。

行政保护方面,中国政府的行政执法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更为紧密。

社会保护方面,相关国际条约的签订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地位的提高,也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相关机构的设立进一步推动了版权保护体系的完善。

(三)年度盗版损失情况对比

版权问题是数字出版进程中最大的制约因素。离开了版权保护,数字出版产业的健康发展就得不到保障。由于网络侵权取证难、认定难、维权成本高,盗版问题屡禁不止,版权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综观2012年,较之2011年盗版现象有增无减。

据相关数据统计分析,目前我国原创文学网站仅有十几家,而我国文学盗版网站的数量竟达50多万家。由网络侵权给网络文学造成的损失每年约40亿-60亿,数字音乐每年因盗版损失上亿元,网络影视盗版率更高达九成。在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一年一度评选案件中,各省报来的40个侵权案件中有19个涉及网络侵权盗版,几乎占到了一半。

当前网络文学网站的主流盈利模式仍是付费点击阅读模式。根据以往的经验,一部网络小说依作者的人气,其付费部分可以占到全部内容的1/3到1/2。艾瑞咨询的相关报告显示,个人付费占据文学网站70%的营收比重,远高于22%的广告收入及8%的版权收入。然而由于网络盗版的存在,数字阅读付费率仅为6%,而网络文学的付费率尚不及此,盗版收入达到正版收入的50倍以上。

中文在线旗下的17K小说网在2012年的网上付费阅读比例因为无线、版权销售等渠道的开拓,以及受到盗版的严重影响,比重已从70%下降到不足40%,几小时之内网上就有一本网络小说的盗版出现。许多盗版网站每天的点击量超过100万次,这些盗版文学网站已经形成黑色产业链,有的盗版网站月收入超过300万元,而这些盗版网站又成为其他盗版网站的源头。

在音像制品方面也有媒体报道,中国的网络影视盗版率约九成,每年盗版致使数字音乐损失上百亿元、软件损失(按市价折算的经济价值)超过千亿元。很多影片一上映,就遭遇网络盗版,其盗版的速度和带来的损失令人咂舌。

根据以上数据显示,在各项法律制度不断完善、行政机关执法能力不断加强、司法机关审判质量不断提高、版权保护体系不断健全的背景下,2012年的盗版侵权行为仍然普遍存在,盗版网站给网络文学和音像制品带来的损失数额依然巨大。盗版的猖獗不仅严重影响了数字出版行业的产业规模效益和创意价值效应,也大大增加了市场监管的难度。所以构建良好的网络出版环境不仅需要行业自律,还需要多方联合,采取有力措施打击网络盗版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共同推动数字版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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