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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有出版权案例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1.侵犯专有出版权案例《围城》是钱钟书先生创作的著名长篇小说。人民文学出版社代表钱钟书先生致函某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处,要求查处××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的行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25日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撤消确定赔偿数额的第二项、第四项;改判赔偿钱钟书损失87840元,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损失109800元。

11.侵犯专有出版权案例

【案例】

《围城》是钱钟书先生创作的著名长篇小说。钱钟书先生与人民文学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授予人民文学出版社享有《围城》中文版的专有出版权。

小说《围城》的持续畅销,××文艺出版社想出了一个招,出版《围城》汇校本。

胥某接受××文艺出版社委托后,收集了1946年2月至1947年1月连载于《文艺复兴》月刊上的版本,1947年5月上海晨光公司首次出版的《围城》单行本和1980年11月人民文学出版社的重印本,依这三个本子为底本进行了汇校工作。××文艺出版社的《围城》汇校本出版时,为和人民文学出版社的重印本区别,特意将《文艺复兴》月刊上连载本全文排印出版,同时把胥某的汇校内容附上。××文艺出版社的这一《围城》汇校本从1991年5月开始出版,先印4万册,有精装本,复膜本。其中,有3万本上印有“汇校本”字样,有1万本并无“汇校本”字样。1991年6月,××文艺出版社《围城》一书的责编给钱钟书先生寄了一本《围城》汇校本。钱钟书先生将此事通知了人民文学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代表钱钟书先生致函某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处,要求查处××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的行为。××文艺出版社在给省版权处和人民文学出版社总编室的信函中承认,他们未取得钱钟书先生的授权编辑出版了此书,侵害了作者权益;在不了解钱钟书先生将《围城》一书的专有出版权授予人民文学出版社的情况下,事先没有征得人民文学出版社同意即出版汇校本,构成侵权行为。××文艺出版社表示愿意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保证今后再不发生类似事件。

然而,这期间,他们只在1991年的12月给钱钟书先生寄去《围城》一书稿费9974元,被钱先生拒收,3个月后由银行退回。而人民文学出版社在此期间虽多次与其交涉,却毫无结果。

1993年6月15日,钱钟书、人民文学出版社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胥某和××文艺出版社侵权。作为原告的钱钟书诉称:本人是《围城》一书的著作权人,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对《围城》进行汇校并予以出版,侵害了原告对《围城》一书的演绎权和出版使用权。为此,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在全国性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按侵权出版物总码洋的12%赔偿经济损失88320元。作为原告的人民文学出版社诉称:本社自1980年至现在,一直享有《围城》一书的专有出版权。这包括同种文字的原版和其后的各种修订版及缩订本。被告胥某在未经著作权人钱钟书同意的情况下对《围城》进行汇校,并且擅自授权××文艺出版社出版《围城》汇校本,侵害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被告××文艺出版社明知胥某未向人钱钟书取得《围城》的汇校权,将侵权作品一再重印和销售,并将该书封面上的“汇校本”三宇去掉,在向全国各地发出的图书征订单中,直接以《围城》书名进行征订,也侵害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在全国性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按侵权出版物总码洋的15%赔偿经济损失220400元。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9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胥某和××文艺出版社应当承担侵害原告钱钟书著作权的责任;停止侵害,并在《光明日报》上公开向原告钱钟书赔礼道歉。

二、被告胥某和××文艺出版社共同赔偿原告钱钟书人民币88320元;

三、被告胥某和××文艺出版社应当承担侵害原告人民文学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的责任,停止侵害,在《光明日报》上公开向原告人民文学出版社赔礼道歉。

四、被告胥某和××文艺出版社共同赔偿原告人民文学出版社人民币11.04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40元由两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后,被告胥某和××文艺出版社均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25日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撤消确定赔偿数额的第二项、第四项;改判赔偿钱钟书损失87840元,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损失109800元。一、二审诉讼费人民币10924元,均由胥某和××文艺出版社承担。

【评析】

原告钱钟书对其创作的小说《围城》享有著作权。被告胥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围城》进行汇校,被告××文艺出版社出版《围城》汇校本,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4条、第118条的规定,共同构成了侵害钱钟书著作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根据1980年两原告的约定及有关规定,1991年2月4日钱钟书的出版授权书及1992年3月18日的出版合同,人民文学出版社依法享有《围城》一书的出版权。在此期间,××文艺出版社将最初刊载于《文艺复兴》杂志上的《围城》版本连同胥某某的汇校文稿一起,以“汇校本”名义出版的《围城》一书的行为,违背了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出版界正常的出版秩序,侵害了已经由人民文学出版社享有的对《围城》原著的专有出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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