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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盗版维护正版知识产权

时间:2022-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3年,我国数字版权保护在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的保护有了新进展。国务院公布了四部条例的修改,加强对数字版权的全面保护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四部条例的决定,经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共接到投诉举报案件512件,行政处理190件,移送司法机关刑事处理93件;没收服务器及相关设备137台,关闭网站201家。
我国数字版权保护新进展_2013-2014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

随着互联网及新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数字版权产业得到社会各界日益广泛的关注。同时因该产业不断增大的利润空间和版权权利流转的复杂性以及较之传统领域更为严峻的侵权盗版行为的存在,使得行业内完善数字版权保护体系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如何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2013年,我国数字版权保护在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的保护有了新进展。

(一)整体概述

1.数字版权立法保护新进展

(1)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订稿)》明确网络付酬标准

2013年9月23日,国家版权局就《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订稿)》,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征求意见稿。较之现行有效的国家版权局1999年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此次修订稿明确了文字作品的网络付酬标准,将原创作品基本稿酬提高到100至500元,版税率提高到5%至15%。这一规定与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稿酬纠纷案件频出、权利人对国家出台相应标准呼声高相契合,同时为法院在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更符合数字化时代版权的依据,对确认文字作品的作者与使用者,尤其是网络媒体使用者协商标准以及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确认赔偿数额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此次版权局的开门立法在平衡权利人、文字作品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三方利益的同时也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当然从征求意见到《办法》正式颁行还有一段距离,目前《征求意见稿》还处于指导意义明显大于实际意义的阶段,我们期待立法者对意见稿进行充分论证和程序推进,最终使得《办法》的实际意义真正落地。

(2)国务院公布了四部条例的修改,加强对数字版权的全面保护

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四部条例的决定,经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四部条例的共同点是加大处罚力度,主要包括两点:一是提高非法经营额的罚款倍数,将依非法经营额确定的罚款倍数统一调整为1倍以上5倍以下;二是将罚款的最高限额,由5万或10万元提升为20万或25万元,其中有三部条例与我国的版权保护有关。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2款修改后规定为:“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修改后规定,有著作权法第48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第19条从“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条例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处罚力度和决心,但罚款对于侵权盗版的制约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因此许多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专家学者在肯定本次四部条例修改的同时,也纷纷呼吁继续健全相关机制,震慑侵权行为。

2.数字版权司法保护新进展

2013年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现新发展的一年,包括互联网领域在内的数字版权司法保护一直是我国数字版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中最可靠、最权威的一种权利救济途径。在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

(1)各地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方面积累了更为丰富的审判经验

2013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一审、二审案件114075件,其中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8583件、88286件,分别比2012年上升1.33%和5.29%。其中著作权案件51351件,占比57%,在著作权案件里面,一半以上涉及网络,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都非常重视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趋势发展,各级法院在互联网案件的侵权主体的归属、侵权行为与侵权形式的界定,侵权赔偿的确定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提高了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了科技文化企业的治理结构的完善,进而完善了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2)各地法院探索并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发展迅速,互联网案件纠纷逐年增长,现在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各地法院积极申请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为统筹审理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提供了机构条件,也为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试点逐步铺开孕育了孵化场,为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提高案件审判效率、整合资源合力铺路。截至2013年底,共有7个高级人民法院、79个中级人民法院和71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了“三审合一”试点工作。

3.数字版权行政保护新进展

(1)第九次“剑网行动”成效卓著,有效遏制了网络盗版高发形势,规范了网络作品传播的版权秩序

2013年,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开展了自2005年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以来的第九次“剑网行动”,成效显著。

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共接到投诉举报案件512件,行政处理190件,移送司法机关刑事处理93件;没收服务器及相关设备137台,关闭网站201家。其中,国家版权局直接查办的百度、快播侵权案及北京“思路网”盗版数字高清作品案、上海王某等利用互联网销售侵权盗版ISO标准案等案件较为典型、社会影响力较大,被列入“剑网行动”十大案件。25家网站被纳入版权重点监管范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监管工作的意见》,互联网版权重点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见图1)

图1 第九次“剑网行动”成效分析

(2)政府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圆满完成

截至2013年12月底,31个省(区、市)完成全部地市县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任务基本完成。软件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使用正版软件的长效工作机制也逐步建立。政府机关带头使用正版软件将会发挥积极的示范效应,带动整个中国知识产权环境的根本好转,也有利于软件市场纳入规范化管理。

2013年的软件正版化工作,既是政府机关的攻坚年,又是企业的提升年。既要巩固已有的成果,又要解决地市、县级政府机关和企业正版化。为此,我国一方面通过印发文件规范政府机关使用计算机软件行为,另一方面通过“正版软件团购”方式改变企业在软件采购过程中的被动局面。由此,我国的软件产业得到了长足发展,软件资产管理制度也在逐步建立当中,成效明显。不过,由于软件版权保护具有复杂性、特殊性、专业性的特点,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仍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任重道远。

4.数字版权社会保护新进展

(1)首都版权联盟在京成立

2013年6月6日,由70余家国内知名机构发起,旨在加强版权保护、推动版权产业发展的首都版权联盟在京成立。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首都版权联盟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及监事人选。据介绍,首都版权联盟发起单位包括70余家国内知名的版权产业机构。

首都版权联盟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联盟成立后,将有效整合行业资源优势,为维护广大会员单位的版权权益、配合政府加强市场管理、促进版权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服务。

首都版权联盟成立大会后举办了第一次会员大会,联盟将按照章程规定务实工作,聚集版权资源、形成版权保护合力、推动版权授权与使用,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联盟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积极开展理论及实践研究,为国家制定版权产业政策及版权立法提供建议;大力普及宣传著作权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推动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的自律管理,净化版权行业秩序;组建网络版权监控平台,配合政府的版权监管,实施版权护航工程;积极参与版权声明等相关版权制度,保护会员合法权益;设置版权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快速解决版权纠纷;促进版权进出口贸易,进一步推动中国版权“走出去”。

(2)中国网络版权维权联盟的签约成立对在全社会形成网络版权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2013年2月28日,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北京京都世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新浪、搜狐、奇虎、百度等在内的首批25家签约单位在签约仪式上共同签署了《中国网络版权维权联盟自律公约》,自此中国网络版权维权联盟在京签约成立。

联盟将最广泛地集合行业相关单位的加入,整合国内优秀的网络版权保护资源,以迅速的维权响应、优质的版权服务实现签约单位的版权价值,在全社会形成网络版权保护的积极影响。

(二)年度对比分析

较之2012年,2013年的数字版权保护在立法保护、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和社会保护方面均有新进展。

立法保护方面,《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国务院四条例的公布,使得我国数字版权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司法保护方面,涉互联网案件从横向和纵向在案件数量和案件类型上不断拓展。为了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为知识产权案件的“三审合一”又添新力。在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号召下,司法保护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强。

行政保护方面,第九次剑网行动的成果显著说明中国政府在打击网络盗版的行政执法能力方面得到进一步加强,规范网络出版的秩序,有利于数字出版市场良性发展。

社会保护方面,首都版权联盟、中国网络版权维权联盟的设立推动了版权保护的行业化以及跨领域的合作,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版权保护的意识,在推动数字出版领域法律法规的完善也具有重要意义。

(三)年度盗版损失情况对比分析

版权问题是数字出版进程中最大的制约因素。离开了版权保护,数字出版产业的健康发展就得不到保障。由于网络侵权取证难、认定难、维权成本高,盗版问题屡禁不止,版权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纵观2013年,较之2012年盗版现象有增无减。

2012年,据相关数据显示,网络文学盗版网站的数量达到了50多万家。由网络侵权给网络文学造成的损失每年约40~60亿,数字音乐每年因盗版损失上亿元,网络影视盗版率更高达九成。这些盗版文学网站已经形成黑色产业链,有的盗版网站月入超过300万元。而这些盗版网站又成为其他盗版网站的源头。

2013年,移动互联网继续呈现爆炸式发展,电子书、手机等手持终端的发展也迅速带动了网络出版产业的快速发展。同时这一年,各类盗版文学网站层出不穷。据统计,仅2013年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基地就查到涉嫌盗版图书1000多部,部分图书收益损害达亿元。就网络影视盗版而言,如《全民目击》遭遇网络盗版,片方声称损失数字无法估计。

表1 年度盗版损失对比

根据以上数据显示,和2012年相比较,盗版网站给网络文学、音像影视等领域的数字出版带来的损失数额依然巨大。数字版权保护的状况依旧让人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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