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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打击恶意欠薪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近3年来,人社局移送公安机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39件,立案32件,法院已判决3件4人,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县政府有关部门经过协调,所欠工资由贵州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9日代为支付。

随着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的推进,人事劳动纠纷呈现多元化、复杂化、剧烈化趋势,县委、县政府及人社局紧紧围绕“发展、民生、稳定”三大主题,本着“监察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以民生至上为出发点,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近3年来,人社局移送公安机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39件,立案32件,法院已判决3件4人,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联动执法机制

维权是维护个人或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权的范围一般包括人身损害、土地纠纷、医疗事故、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维权是为了维护个人或群体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行政及司法诉讼。维权涉及人社、公安、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电力、司法、卫生计生等多个部门,不是单靠哪一个或几个部门就能承担维护个人或群体合法权益重任的。瓮安县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建立畅通维权渠道与接受举报投诉相结合、专项行动与查办案件相结合、监督检查与依法查处相结合的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联动执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及时查处各类危害公民个人或群体合法权益的行为。建立“快速反应、快速受理、快速处置”工作机制,分轻重缓急,第一时间到场、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解决。对疑难复杂案件,及时召开涉及主管部门的专题会议研究,积极妥善处置,重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针对恶意欠薪对社会的危害,人社局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坚持“专案专办、特事特办、重案从快从严”的原则,会同发改、住建、公安、检察、法院等职能部门,形成合力,重拳出击,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分子形成强大威慑力。

2012年12月25日,县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大队接到瓮安工业园区管委会电话报告,称贵州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瓮安项目部门前聚集了几十名农民工群体讨薪,情绪激动,现场秩序混乱,易引发恶性事件,请求迅速介入处理。劳动监察大队派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维持秩序,一方面稳定农民工情绪,一方面深入调查取证。经查实,2012年4月30日,贵州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与一包工头签订了工程合作协议,将工业园区一纵路珠藏桥工程承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承接工程后,招用一批民工到工地做工,由于包工头没有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加上施工方将工程承包后也没加强对包工头支付工资的监督,12月24日,包工头收到工程预付款后逃匿,导致拖欠24名务工人员工资19万多元。

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取证,认定贵州太平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是合法用工主体,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自然人,包工头卷款逃匿,属恶意拖欠工资,向贵州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及包工头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报酬。施工方逾期未改正。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县政府有关部门经过协调,所欠工资由贵州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9日代为支付。包工头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违法行为,由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大队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立案后,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包工头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3年2月11日,公安机关将其刑拘,3月16日依法将其逮捕。

2013年10月12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定被告人以采取携款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度以及被告的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瓮安电视台全程跟踪报道了黔南州首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的庭审过程,震慑了恶意欠薪违法犯罪分子,受得广大群众的称颂。

2.移动仲裁模式

对离县城较远、行车不便地区的劳动纠纷案件,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关改变传统办案方式,采用“移动仲裁”模式,走村入企,贴近群众,现场办案,依托乡镇、村及企业调解组织,把仲裁工作重心前移,现场审理劳动争议,既减轻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负担,又在现场生动直观地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收到“仲裁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2012年5月,马光国、陈然、文朝兴3人在瓮安县泰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做工受伤,3人曾在2013年多次与公司协商工伤保险事宜,一直未果,只好申请劳动仲裁。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关接到陈然等3人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仲裁申请后,指派人员深入一线调查了解,并对双方多次协调失败的原因进行综合分析,决定立案,将仲裁庭从机关移到企业,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前通过宣传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向双方当事人讲明道理,释明法律风险。然后经过3个小时的公开审理,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达成共识,在仲裁庭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马光国等3人工伤保险待遇款共计39.56万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移向基层,既能使当事人在家门口享受到满意的服务,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诉颂成本,又能让更多的群众在家门口接受专业政策法规宣传咨询,为劳资双方搭建交流平台,解决争议难题,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3.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严格依法执行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积极协调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共同把关,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依法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储工资支付保障金。明确工程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和分包单位各自应承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实行重点部位监控制度,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把有拖欠工资记录的单位和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动态跟踪检查,督促企业按时支付,做到拖欠隐患早发现、早介入,防止拖欠工资行为发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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