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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及版权贸易概述

时间:2022-04-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版权及版权贸易概述版权贸易不同于一般的货物贸易,它是一种以有形标的物表现的无形知识产权交易。狭义的版权贸易概念一般是指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不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而发生的贸易行为;而广义的版权贸易概念则不考虑作者与使用者的地域关系,将所有因版权的使用而产生的贸易行为均涵盖在内。除专门以此权利作为版权贸易客体外,此项权利大都作为附加权利在版权贸易中使用。

一、版权及版权贸易概述

版权贸易不同于一般的货物贸易,它是一种以有形标的物表现的无形知识产权交易。也可以说,是围绕版权许可或版权转让而进行的一种贸易活动,属于许可证贸易范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对作品而言是一种使用作品的方式,或者说是对作品的一种使用权利。其前提,一是使用要经许可,二是使用要支付报酬。这样就形成了版权贸易的核心。

(一)版权贸易的内涵

版权贸易既是一种贸易活动,又是实施版权保护的一种手段,即通过正常贸易的方式对所涉及的有关版权权利给予保护,同时通过版权保护又促进版权贸易的发展。

1.版权贸易的概念

所谓版权贸易,主要是指在版权许可(Copyright License)或版权转让(Copyright Transfer)过程中产生的贸易行为。它属于许可证贸易范畴,也是无形财产权贸易。这种贸易行为在欧美及我国港台地区多称为版权交易(Copyright Exchange)。“版权贸易”是中国版权界的一种习惯用语,其内涵除涉及版权许可和转让外,也常包括与其相关的其他一些业务或工作。

版权贸易可以根据对作品使用方式的不同或所涉及的作品载体的不同而分为图书、音像、影视、广播、软件等不同种类的版权贸易,本书所阐述的主要是图书版权贸易。同时,版权贸易由于著作权人与使用者所在国家、地区的异同而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版权贸易概念一般是指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不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而发生的贸易行为;而广义的版权贸易概念则不考虑作者与使用者的地域关系,将所有因版权的使用而产生的贸易行为均涵盖在内。如我国的图书版权贸易,既可以指版权使用的涉外行为(著作权人或使用者一方在中国内地以外地区),也可以指所有使用有版权作品的贸易行为。后者就包括了各种出版有版权作品的行为。

版权贸易所涉及的权利一般多是版权中的经济权利。由于著作权法系的不同,不同国家对作品的经济权利是否可以永久转让(卖断)有不同的规定或习惯。在欧洲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一般是不可以卖断的;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是可以卖断的。我国的著作权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许多学者主张可以卖断。

此外,在对版权贸易中的精神权利(或称人格权,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的处理上不同国家也有所不同。很少有国家规定作者的精神权利也可以转让。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部分精神权利被转让或部分精神权利穷竭的事实[1]。如美国就有传记作者受雇为传记主人写作传记后,作者将其整部作品的经济权利及作品署名权完全转让给传记主人的事例。

2.版权贸易的主客体

所谓版权贸易的主体与客体,主要是相对于进行贸易的作品而言的。版权贸易中的主体即作品的著作权人,客体则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可以行使的贸易权利。在版权贸易中只有著作权人可以行使对作品的许可与转让,其他人则无权行使此权利。

(1)版权贸易的主体

版权贸易的主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人都可以作为版权贸易的主体从事版权贸易活动。而作品的使用者,即贸易的受让方,目前主要是图书出版者,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广告制作商,信息网络传播者(网站)等。

(2)版权贸易的客体

版权贸易的客体是指版权中的财产权利(也称经济权利)。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及该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版权中的经济权利概括起来有以下种类:

①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复制权是版权贸易中使用最普遍、最广泛的权利。

②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这也是随复制权使用的最普遍、最广泛的权利。

③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此项权利只涉及临时使用。

④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此项权利在进行美术、摄影作品版权贸易时大都作为附加权利。

⑤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除专门以此权利作为版权贸易客体外,此项权利大都作为附加权利在版权贸易中使用。

⑥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此项权利主要针对美术、摄影、电影作品的公开再现,适用于上述作品的专项版权贸易。

⑦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同表演权在版权贸易中使用。

⑧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在互联网发展的今天,网上传播使用作品会越来越普遍和广泛,因此,这项权利既可以作为版权贸易的一项附加权利,也可以作为一项主权利。

⑨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的权利。适用于专门的版权贸易。

⑩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此项权利既可作为版权贸易的一项主权利,也可以作为附加权利。

img64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这是版权贸易中(特别是对国外)使用最普遍、最直接的一项权利,同时又可以作为一项附加权利。

img65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这也是版权贸易中使用较多的一项权利,同时也可以作为一项附加权利。

此外,欧美等国的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还规定了同文种地区版权、图书俱乐部授权、平装本版权等,这些和上述权利一起都可以作为版权贸易的客体内容进入版权贸易。

img66同文种地区版权,如果原出版社不准备在全世界范围内由自己来发行原文种的图书,它可以将这项权利转让给其他出版社。如对于英国图书来讲,主要的市场是美国、澳大利亚、南非和加拿大。这些地区既可以与原出版社联合出版,也可以授权在当地重印。实行这种转让的其他语言还有西班牙语和葡萄牙语等。

img67图书俱乐部授权,这种版权是出版商许可一家图书俱乐部把自己的书单独印成俱乐部版权,仅限在会员中发行。俱乐部版权图书的最大特点是价格低于正常版本图书的价格(一般为正常出版书价的80%),是俱乐部给会员的优惠。

图书俱乐部可在出版社与印刷厂订立印制合同时就参与联合印制,使用出版社的印版,同时印刷俱乐部版的书。一般来说,图书俱乐部在印自己的版权图书时即付版税的一半,另一半在向会员发完书以后支付。标准的作者合同规定,出版社与作者平分版税。

国外图书俱乐部比较发达,历史也比较悠久,例如德国贝塔斯曼集团的图书俱乐部几乎遍布全球。通过图书俱乐部版图书的销售,既吸引了会员,强大了俱乐部,拓展了市场,同时俱乐部也获得了较丰厚的利润回报。

img68平装版本权,传统的做法是出精装书的出版社授权给独立的平装书出版社,出版它们自己的版本。今天,精装与平装本版权可能由同一家出版集团内的两家精装书和平装书出版社来进行“垂直出版”。除此之外,为取得某一重要选题,一家精装书出版社可能与一家平装书出版社联手合作。平装本可以有多种开本。

img69重印权,这可以包括许多不同的情况:从一家平装书出版社获得精装书的版权;将一本长期脱销的选题授权给一家专业出版社出版;为扩大市场,在精装本出版之后授权出版一个特别的低价“推广”本;向发展中国家授权出版廉价教科书。此外还包括教育版权,即加上评论性前言和注释等编辑材料的版权供学校使用;以及大字本版权,为视力不好的读者重印大字体的版权。

img70连载权,即出版社将某种新书的部分或全部授权某报社或杂志社在其媒体上刊载的权利。它一般包括两种权利:一是“第一连载权”,又称“首次连载权”,一般是指在出书前出版社授权某报社或杂志社部分连载新书内容;二是“第二连载权”,指在出书后出版社授权某报社或杂志社对其新书进行连载或摘登。在美国,连载收入是作家与出版社平分。[2]连载对出版的新书具有重要的推广宣传作用。出版社在版权贸易中应注意开发连载权,在获得直接经济效益的同时拓宽市场。

img71一次性期刊登载权,指出版社授权报纸或杂志在一期上登载整本书(通常是小说)。

img72汇编和缩编权,指授权在杂志上以缩写的形式出版作品的权利,或以缩编的形式出版。

img73翻译权,指将作品翻译成另一种文字、在一个商定的区域销售的权利。如果适当的话,翻译授权还可包括同时授权同一文字的其他权利,如平装版、俱乐部版和连载权等。

img74盲人和不识字人版权,指授权生产用盲文或其他触觉阅读的书籍或特制录音带的权利。

img75录音和录像权,指授权生产与出版非戏剧商业录音带和录像带的权利。

img76改编权和影视权,这主要包括将作品改编为戏剧剧本或影视剧本,以戏剧的形式表演作品或拍成电影电视剧的形式传播作品的权利。如果某作品原本就是佳作,加上电影电视版的推波助澜,则成为畅销作品的可能性就很大,如《廊桥遗梦》和《哈利·波特》近年在世界范围内的成功便是典范。

img77复制权、电子复制和文件保存,指通过照相复制或电子复制的方式在某一媒体(如缩微、磁盘、光盘等)上复制某一作品的权利,即文件保存可用传统的照相或电子方式进行复制。—个出版的新兴领域是客户自己出版,也就是通过照相复制或电子复制的方式从出版物中选编文集或教科书。现在还有应索出版,即出版社(书店)根据读者的要求,从数据库中提取文章组合出版。

img78电子出版与多媒体权,这些包括通过各种方式对某一作品的开发:如数字化、光学或磁性原理的存储和提取系统,固定的电子媒体和DVD、CD—ROM,或通过卫星和其他通讯系统的网上提供材料。目前最引人注目的可能要算网络上的出版物了,这就引申出网络版权的问题。

img79商品化版权,又称书中形象使用权,是指出版商授权其他商品和媒介使用图书中的人物和动物形象,比如在文具、玩具、食品、服装等商品上使用。

版权贸易是无形财产权贸易。在版权贸易中,版权贸易的主体——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因为作品载体的转移而发生转移。版权贸易是由著作权人将其对作品拥有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权利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授权给使用者而产生的。它属于许可证贸易范畴;同时,它也是无形财产权贸易。

3.图书版权贸易与图书贸易的区别

图书版权贸易与图书贸易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最根本的不同是有形财产权与无形财产权的区别。版权贸易是无形财产权贸易,版权贸易的主体(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拥有的权利不会因为作品载体的转移而发生转移。如某作家将其创作的小说授权给某出版社出版,读者购买了该书,拥有该书的读者并不因此就拥有了该书的著作权。图书贸易是有形财产权贸易。随着载体的转移,该载体所涉及的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当书店拥有上述作家出版的这本书时,书店对该书即拥有了物权;但当书店将书卖给读者后,这本书的物权也就转移到了读者手里,书店就不再拥有。

从贸易主客体角度看,还有许多区别。如版权贸易的主体是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在同一时间里一般是固定不变的“一个”(不一定是指一个人,可以是多个人),其行使贸易权利的时间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欧美一些国家目前已增加到70年)。图书贸易的主体从数量上来说,有多少个载体(书的数量),就可能有多少个物权人。从物权行使时间看,只要载体(图书)存在,进行物权交易的权利就随之存在。

(二)版权的使用和代理

版权使用的类型是由著作权人授权使用者对其作品的使用方式决定的。

1.版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使用

在版权贸易中,许可使用是最常见、最普遍的类型。而从对不同类型的作品或对同一部作品的不同使用角度来看,它又可以分为一般许可、专有许可与非专有许可、集体许可(包括“一揽子许可”和中心组织许可)等。

(1)版权的许可使用

①一般许可。一般许可是版权贸易中使用得最普通的方式,它包括专有许可与非专有许可,主要用在图书的出版、翻译、改编等方面。专有许可一般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同一条件下,只对一个使用者的独占许可(如在出版领域一般就是专有出版权的许可)。专有使用方式是图书版权贸易中使用最多的方式,我国出版社目前开展的版权贸易中绝大多数都属此列。

非专有许可是相对于专有许可而言的,它是指著作权人将作品的使用权以非独占的方式授权给使用者,在同一条件下,它还可以授权给其他使用者。例如,林太乙曾将其作品《林语堂传》以完全相同的使用方式(中文出版)在同一时间、同一出版发行范围内,分别授权给两家文艺出版社出版,即属此类。

②集体许可。有一些作品(如音乐)使用非常频繁,使用范围又非常广泛,如果按照一般许可使用方式,不仅著作权人难以应付,作品使用者也难以取得授权。为解决这一问题,人们摸索出了一个新的办法,即采用一种新的许可方式——集体许可方式来处理相关问题。集体许可即相关著作权人成立一个组织(集体),组织成员将有关权利授权给该组织,由该组织代表成员行使相关权利。集体许可一般又分为两类,即“一揽子许可”与中心组织许可。前者主要用在复制权方面,后者主要用在表演权、录制权与广播权等方面。“一揽子许可”的特点主要是组织对组织,即著作权人与使用者各自成立一个代表自己权利的组织,由著作权人组织通过一个一揽子许可协议将有关权利授权给使用者组织,然后再由著作权人组织代表著作权人向使用者组织收取报酬并进行分配。中心组织许可的特点是著作权人集体许可组织对使用者个体收取报酬并进行分配,授权许可多是单独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目前从事的工作即属此类。

(2)版权的转让使用

转让使用权即著作权人将作品的经济权利部分或全部让与他人。转让一般可分为临时转让与永久转让。临时转让指著作权人在一定时间内将作品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权利转让,超过这一时间后,所转让的权利将自动回归著作权人。永久转让即卖断,著作权人将作品的经济权利永远让与他人。在图书版权贸易中,这两种方式都普遍存在。如在我国台湾地区,作家梁实秋、高阳等就已将自己的部分作品卖断给了一些出版社。

(3)版权的许可使用与转让使用的区别

①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一定条件下,对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某一或某些特定作品,使用财产权利中的一项或几项。许可使用后,被许可人获得的只是对该作品的一项或几项权利的使用权,而且未经约定,被许可人不得将这些权利再许可他人使用,该一项或几项权利的所有权仍属于著作权人。可见,许可使用仅仅是财产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转移。而转让是指著作权人把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某一或某些作品的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几项权利出让给他人,出让后受让人便成了该作品的一项或几项权利的所有者,出让人则失去了这些权利。

②由于许可使用和转让的性质不同,因而在贸易中所签订的合同性质也不同。在转让使用时,出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是著作权买卖合同;而在许可使用时,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是许可使用合同。前者受让人所支付的是购买东西时应支付的佣金,后者被许可人所支付的是使用费。

2.版权代理

版权代理是盎格鲁—萨克逊人的产物。版权代理起先在英国最为发达,后又在美国被广泛采用,荷兰、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都有一些版权代理机构。目前英国的代理公司在200家左右,美国的各种代理公司则超过600家。相对而言,在大陆法系国家,版权代理不是很活跃,不过目前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也都有一些版权代理机构。

版权代理是由文学代理开始的。早期的代理人代理的都是一些文学的作品。今天版权代理的范围已相当广泛,涉及多种题材作品及电影、电视等各种类型,不过,文学作品依然是版权代理的重要内容。

版权代理是版权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代理者一般代表著作权人来行使其部分权利,主要是经济权利。在英、美等国家,版权代理人对于无名作者作品的发表常常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些无名作者如要将自己的作品投稿给出版公司,往往是通过版权代理人来实现的,否则,出版公司则不予理会。

一个出色的版权代理人必须具备多方面的知识与能力。他既要懂得自己所代理的作品,理解作者,做值得作者信赖的朋友,能全方位地替作者考虑,提出好的建议;又要熟悉出版市场,擅长与出版公司打交道,善于宣传作者与作品,拿出好的策划方案。一个优秀的版权代理人对一部作品或一位作家常常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像19世纪80年代的谭恩美(创作《喜福会》)、20世纪30年代的林语堂(创作《吾国与吾民》)等都是由于有了出色的版权代理人,从而在欧美一举成名的。

中国的版权代理机构出现较晚,20世纪30年代的上海曾有许多经纪人在活动,但是没有看到有关文学或出版方面的版权代理人的记录。不过在电影与戏剧领域已有经纪人出现。按今天的分类习惯,这些经纪人从事的主要是邻接权代理,他们代理的是演艺人的表演权。中国正式的版权代理机构与活动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20世纪80年代初,台湾地区出现了从事专业版权代理的公司——大苹果公司;1988年,中国内地设立了第一家版权代理机构——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这期间,香港也出现了作者的版权代理机构。

在中国内地,按照规定,成立涉外版权代理机构要由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目前,中国内地经国家版权局批准设立的涉外版权代理公司有30多家。这些代理机构多数以图书出版方面的版权代理为主,其中如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上海版权代理公司、广西万达版权代理公司、北京版权代理公司等几家代理机构在涉外版权代理方面较为活跃。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是目前内地版权代理公司中人员最多的一家,曾在两岸图书版权贸易中发挥过较大的作用,并代理过多位两岸作家的版权。1998年,经过机构调整,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被并入新设立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但其版权代理部门对外仍使用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广西万达版权代理公司是少数几个最活跃的版权代理机构之一,自成立起,一直有较出色的业绩,在海内外都有一定的影响。上海版权代理公司虽然规模不大,但却是最早走向市场化的版权代理机构,也有过许多出色的业务记录。北京版权代理公司成立时间不长,但业务起步较快,也较引人注目。天津、辽宁、湖南等版权代理公司在业务拓展方面也各有自己的特色,其中,湖南、辽宁版权代理公司都已开始利用自己的网站开展业务活动;四川、陕西版权代理公司在为著作权人提供法律服务方面业务较多。中国内地的版权代理机构与英、美等国家的机构有很大的不同,英、美等国的版权代理多数是代理著作权人,中国内地的版权代理机构则既代理著作权人行使权利,也接受委托代理使用者(主要是出版社)寻找授权。

由于版权代理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较高,而目前中国内地的代理公司又缺少这方面的人才,加之版权代理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版权代理没有全面进入市场化等原因,目前多数版权代理公司在业务开展上还有很多困难。

目前台湾的版权代理机构有4家左右,其中大苹果股份有限公司与博达著作权代理有限公司较为活跃。大苹果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6年,最初主要从事台湾与美国间的版权代理,随着我国加入国际版权公约,遂与内地一些出版社开始了版权代理业务。该公司取得了一些美国出版社图书中文版的优先授权,在欧洲也有业务人员。博达公司主要由台湾人经营,在美设有办事处,最初是做一些两岸间的版权代理,后来才逐步扩大到国际版权代理。该公司在代理外国版权的同时,也曾代理过几位中国内地作家在外国出版其作品。

香港的版权代理机构很少,代理作家版权的有明河版权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及霍尔姆斯文化代理社等。

(1)版权代理及其起源

版权代理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将自己享有财产权的作品委托给一个代理人或一个代理机构,由代理人或代理机构替其行使权利。

这种代理人(机构)首先出现在文学领域,一般称为文学代理人。代理人(机构)在英国最为发达,后又在美国被广泛采用,欧洲其他一些国家也有版权代理机构。1875年,苏格兰的小说家、诗人乔治·麦克唐纳请他的好友,亚历山大-斯特拉罗出版社的审稿人亚历山大·勃罗克·瓦特为他出售小说的著作权。由于当时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仅仅限于图书的印刷发行,所以早期的文学代理人只是替作者找一个较好的出版社,以便讨个好价钱。所以,文学代理人虽然早在19世纪末就出现了,但作为一种社会行业,是在进入20世纪以后才逐步发展起来的。由于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出版及各种传播工具的日益进步,著作权范围不断扩大,作者获得的经济权利也日渐增多(诸如出版权、改编权、影印复制权、广播权等)。为了便于专心从事创作,作者需要寻找代理人替他们处理转让版权或授权使用作品、收取版税等各种事项。于是在欧美各国,就出现了一种代表作者与使用作品的单位或个人谈判和签订各种合同,从中收取佣金的职业,从事这种职业的人,就叫做文学代理人。他们受作者的委托,代表作者与出版公司、唱片公司、电台、电视台、电影制片公司、剧场等使用作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谈判,签订合同。合同的条件须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合同签订后要将副本交给著作权人,然后收取版税并及时送交著作权人。谈判得越好,挣得的版税越多,他们从中提取的佣金就越多。就图书来说,佣金为版税的10%,也有少数为版税的15%。此外,在作品出版后,文学代理人或代理机构还负责将社会上对作品的评论,特别是报刊上的书评资料收集起来,交给著作权人。他们还指导那些尚未成名的、他们认为有前途的青年著作权人,帮助他们修改作品,使这些作品得以出版,并建立个人之间的感情,以便将来从这些人身上收取更多的佣金。今天版权代理的内容虽然已经不像最初仅仅限于文学作品的代理,而涉及多种题材作品及电影、电视等类型,但文学作品依然是版权代理中最重要的内容。

(2)版权代理业的现状

版权代理人作为一种社会职业,在美国和英国较为普遍。目前英国的版权代理公司在200家左右,仅伦敦就有几十家,这些公司大的也不过二三十人,一般的只有几个人,小的仅有一个人。在美国,文学代理人是法律肯定的职业。目前在纽约,各种文学代理人公司有300多家,而且还在不断增加。另外,荷兰、意大利、西班牙、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在版权代理方面发展也很迅速。

(3)版权代理人在现实中的意义

版权代理人起着联系著作权人和出版机构的桥梁作用,对著作权人和出版机构来说都有重要的意义。版权代理人对于那些无名著作权人作品的推介常常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出版机构来说,版权代理人帮助编辑筛选,一个有经验的代理人一般不会给出版机构送去质量差或不适合他们使用的作品,这样就可以减轻出版机构编辑的负担。所以,大多数出版机构首选来自版权代理人的书稿,有些出版机构甚至不考虑从著作权人那里直接收稿。

(4)版权代理人应具备的素质

一个出色的版权代理人,不是简单的出版系统中的中间人,必须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和能力,既要懂得自己所代理的作品,理解著作权人,做值得著作权人信赖的朋友,能全方位地替著作权人考虑,提出好的建议;又要熟悉出版程序,了解变化中的出版市场,在出版界有良好的人际关系,擅长与出版公司打交道,善于宣传著作权人和他的作品,拿出好的策划方案;还要了解版权、合同和经济知识,以及拥有高超的谈判能力。另外,一个优秀的版权代理人还应该具备独到的眼光和敏锐的判断能力,善于发现和培养有潜力的青年著作权人。在我国,还要考虑我国的出版传统、贸易习惯等具体的情况。总体来说,我国的版权代理人应该从思想素质、道德素质、业务素质等几个方面来训练自己。

能力结构包括感知能力、智化能力。感知能力是指获取信息的能力。智化能力是指对信息加工、处理转化,进而提出新理论、新观点的能力。作为一个成功的版权代理人,需要具备以下基本能力:组织策划能力、调查归纳能力、专业鉴别能力、业务研究能力、创新思维能力、思想表达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等。

(三)版权贸易的作用及影响

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服务贸易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

版权贸易的作用从微观的角度来讲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版权贸易为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开辟了正规渠道。现实生活中的人天然地需要交流,如果没有正规的渠道,那么人们只好求助于非正规的渠道,这样就不可避免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而挫伤他们的积极性;而有了正规的渠道,著作权人的智力成果就会得到有效的保护,有助于给天才的创造力之火添加利益的柴薪。另一方面,有助于使用者准确高效地寻找和使用自己需要的作品。面对“海量”的作品,在没有准确信息支持的情况下,任何出版机构都会感到无从下手,而在版权贸易的框架中使用者就可以非常容易找到所需的作品并进行迅速广泛传播。

从宏观的角度看版权贸易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版权贸易是文化传播的重要手段;是满足各国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是丰富民族文化和世界文化的需要;是各国扩大对外交往的需要;是版权保护和发展版权产业的主要内容,可以促进世界各国的共同发展。通过版权贸易,版权输入国可以掌握国外重要信息,及时学习世界先进科学技术、政府建设和财经管理经验,从而加快自己的发展,并促进全人类的共同发展。

版权贸易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科学技术等各个层面,所以对于每个国家所产生的作用都较大,进入21世纪以后,这种作用更加明显。在国际交往日益密切、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版权贸易已成为各国间不可或缺的贸易内容。版权贸易不仅对发达国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与影响,对发展中国家的作用与影响也同样重要,甚至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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