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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贸易的争端类型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版权贸易的争端类型版权贸易主要是通过对已有版权作品的使用而产生贸易的行为。在版权贸易实践当中,版权合同违约行为,往往又涉及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因此,版权贸易合同纠纷,容易同时引起版权侵权纠纷。上述每项权利的转让和使用均应签订合同,这在版权贸易中是司空见惯的。

一、版权贸易的争端类型

版权贸易主要是通过对已有版权作品的使用而产生贸易的行为。它主要是通过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和版权转让合同的方式进行的,因此,违反合同约定所引起的纠纷,是版权贸易争端的主要类型。在版权贸易实践当中,版权合同违约行为,往往又涉及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因此,版权贸易合同纠纷,容易同时引起版权侵权纠纷。版权的特征决定了版权诉讼与其他民事诉讼所不同的特点,本节主要就版权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这两种主要的版权贸易争端做介绍。

(一)版权合同纠纷

转让合同纠纷名目繁多,版权合同纠纷具体化则派生出众多类型纠纷。版权转让的标的均为财产权,而版权所有者的财产权包括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视、录像以及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权利。上述每项权利的转让和使用均应签订合同,这在版权贸易中是司空见惯的。这些合同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就构成违约。另外合作者之间也存在着侵权和违约纠纷。因此多为版权转让合同中的违约。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发生:

1.在订立合同时发生的争议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假意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出现上述情形时,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主要包括无过错方为订立合同支出的费用。

2.关于合同是否无效的争议

我国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下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后,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出现争议时,需要判断合同是否无效,以及双方的过错责任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版权涉外代理规定中也有有关知识产权涉外活动主体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规定。违反了这类规定,就会产生合同无效的结果,从而需要进行双方的责任确认。

3.关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出现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或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情况,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一方如果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此时双方责任的判断方式与上述合同无效的情况相同。

4.关于签订版权转让合同或许可合同的出让人或许可人是否有相应权利的问题

在一些版权转让或许可合同中,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权利便进行转让或许可而产生的争议。处理这些情况下的争议,要判断责任,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5.关于转让费、许可费的支付问题

在版权转让、许可合同中,受让方或被许可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转让费或许可费。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出现不支付费用或延迟支付费用的情况,从而产生争议。此时,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6.关于许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侵权的问题

在履行许可合同时,有时会出现在许可地域内第三人侵犯作为许可合同标的物版权的问题。此时可能会造成被许可方销售额或利润的下降,如果合同规定得不清楚,则会在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之间产生谁负责制止侵权的争议。

(二)版权贸易中的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

侵权行为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规范现象之一。对人身和财产的侵害,作为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冲突形式,一直是社会规范力求控制的对象。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指因不法侵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律规定,应对所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的行为。在版权贸易活动中,履行贸易合同过程中的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例如转让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作品等。有人认为归责原则只能是一元的过错责任原则;认为侵权行为法的社会功能仅仅在于惩罚主观上有故意的或者过失的行为人。我们认为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应当是多元的(即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并存),其社会功能也是多方位的,既有惩罚加害人、警诫社会成员的作用,更有确认新的民事权益、补偿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平衡当事人的物质利益关系的作用。大多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行为的竞合,即一次违法行为常常具有多重性质,同时符合合同法和侵权法中的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从而导致两类责任的竞合。例如,受让人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额向版权所有人支付版税,这在某些国家可能被视为违约,而在另一些国家则视为同时侵犯了版权人的经济利益。再如,受让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权利人的作品,这种行为既是违反版权转让合同的行为,又是对版权人的侵权。

构成版权侵权只要具备:①他人擅自使用的必须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②使用者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行为必须是既未经作者同意也无法律上的根据,就应构成侵犯版权。版权侵权有其特殊性,有如下四点:

(1)违法性行为(加害行为)。传统民事理论认为,侵权行为是实施了加害行为的行为,即侵权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且直接对权利人造成危害。在西方一些国家的版权法中,侵犯版权的行为人,毫无疑问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对于侵犯版权行为尚未发生但不久可能发生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侵犯版权?例如,行为人购买了版权人的作品及印刷设备并准备实施非法复制行为时,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活动侵犯了版权人的利益,必然构成侵犯版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活动对版权人的利益构成重大威胁、在将来必然损害版权人的利益,则也构成侵犯版权行为。

(2)损害事实行为。损害事实行为通常是指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方带来了损害。在一些国家的版权制度中,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给版权人造成了损害且无法定的免责理由,则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又未对版权人造成实际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则基本认定此行为属于侵犯版权的行为,原因是既未取得作者授权又无法律许可,侵权人行使了本应由版权人所控制的权利或妨碍了版权人权利的行使。

(3)因果关系。传统民事理论认为,只有当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承担责任。但是,在版权法中,有时不以损害的存在作为侵犯版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无须讨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当存在损害结果,需要确定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时,因果关系的认定才有意义。

(4)主观过错。传统的民事理论认为,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就是主观上应有过错,即加害人只有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才应对加害行为承担责任。在侵犯版权的行为中,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主观上有过错的当然应承担责任,但在适用无过错的场合,主观上有无过错,就不应成为侵权行为构成的要件。

以上几点都体现了违约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同时又反映了违约行为与侵权法相互独立、相互渗透的情况。由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在主观要件、责任形式、赔偿范围、举证责任、时效期限、诉讼管辖以及冲突规范等方面存在着许多差别,一个案件是确定为违约之诉,还是确定为侵权之诉,对诉讼当事人双方所产生的结果可能是大不相同的。

在目前立法尚不能完全消除竞合现象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责任问题,并给受害人适当的保护,是一项值得探讨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不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多重性,必然导致双重请求权的存在。我国法律也作了规定:在版权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22条之规定,受损害方有选择权,即其有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据版权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受损害方享有此种选择权对其而言,意义重大,需谨慎行使。选择违约之诉,则意味着需举证违约的存在,这相对容易,但获得的赔偿要少;选择侵权之诉,可以获得赔偿的范围大,但需要举证侵权人过错的存在,如举证不利,则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所以,受害方在提起诉讼时,一定要权衡利弊,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诉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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