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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贸易的主体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版权贸易的主体1.版权人版权人指作品版权的所有人,包括版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题。版权代理机构是一种特殊的版权贸易主体,代理机构一般都具有联系广、人才专、信息快、协调能力强等优势。版权代理机构搭建了沟通版权贸易双方的桥梁,在世界各国的版权贸易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截至2009年,我国内地地区经国家版权局批准的版权代理机构共有28家,均属国有体制。

一、版权贸易的主体

1.版权人

版权人指作品版权的所有人,包括版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题。版权的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依法对科学、文学、艺术作品享有版权的人。通常,版权原始主体是作者。在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甚至国家,也可以成为作品版权的原始主体。

版权的继受主体是指作者以外的,通过受让、继承、受赠以及其他法律认可的途径获得全部或者部分版权的人。继受主体的产生方式主要有依照合同产生、通过继承和受让方式产生和通过对作品的演绎而产生。与原始主体相比,继受主体获得的版权都是不完整的,其只能获得原始主体财产权的全部或部分,继受主体一般不能享有作品的精神权

2.出版机构

出版机构指进行图书、图画、杂志,报纸和电子物品等有版权物品的出版活动的组织。在出版实践中,出版机构成为版权主体的情况十分常见。在我国,出版社常常成为出版物的版权所有者,而在欧美的许多国家,作者通常是将作品版权中的经济权利授权给出版公司,由出版公司代表他处理相关版权事宜。

3.版权代理机构

版权代理是作品的版权人将其所拥有的版权的某些经济权利,授权给某个个人或组织让其代表自己行使权利。版权代理机构是一种特殊的版权贸易主体,代理机构一般都具有联系广、人才专、信息快、协调能力强等优势。版权代理发展初期,其代理的内容仅限于文学作品,随着行业不断发展,今天的版权代理范围已经非常的广泛。版权代理机构搭建了沟通版权贸易双方的桥梁,在世界各国的版权贸易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版权代理机构最早产生于法国。首先出现在文学领域,一般称为文学代理人。1777年,法国剧作家作曲家协会成立,它的建立开创了版权代理制度的先河。经过200多年的发展,随着世界各国文化交流的不断加深和世界大部分国家版权制度的建立,版权代理机制扩散到了世界大部分国家,尤其以欧美国家发展最为迅速。我国的版权代理机构出现得比较晚,20世纪30年代的上海曾经有许多在电影和戏剧领域的经纪人在活动,但是没有有关文学或者出版方面的版权代理人的记载,正式的版权代理活动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台湾地区。截至2009年,我国内地地区经国家版权局批准的版权代理机构共有28家,均属国有体制。除中国电视节目代理公司代理电视节目、中国电影输出输入公司和北京天都电影版权代理中心代理电影、九州音像公司版权部等代理音像外,其他23家代理机构均以图书版权代理为主,代理范围狭窄。除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等几家成立较早的代理机构外,多数代理机构仅仅向作品使用者提供版权法律咨询、代理收转版权使用费和图书代理等基础性服务,能够提供诉讼代理、调处版权纠纷的很少。由于代理范围狭窄、人才匮乏、经济效益差,加之国外机构的介入和国内出版社版权部门参与竞争,使得我国的版权代理机构面临重重危机,其生存状况仍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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