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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组织发展与管理的新机制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8年下半年,上海市委开展“上海社会建设”专题调研,其中包括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等内容。近年来,上海加大社会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力度,社会组织迅速成长,呈现出门类多、公益性、志愿性、自发性、网络化的趋势。与此同时,社会组织的发展与管理也遭遇一些困难。近年来上海社会组织增长速度下降,但社会组织仍然面临成立难、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构建社会组织发展与管理的新机制_巨变中的中国社会

党的十七大报告把“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作为“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具体任务。上海作为特大型城市、正在建设中的国际化大都市,社会建设和管理的任务日益繁重,如何在创新社会管理背景下,加强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也成为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所界定的社会组织,是特指具有中型规模,活跃在基层,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发成立、自愿参加,以促进社会公益或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目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具有民间性强,新兴性、公益性、草根性等鲜明特征。需要说明的是工会、共青团等人民团体,以及行业协会等虽然也属于社会组织,但这些团体都基本纳入了党政机关的体系之中,不属于本文所研究的范围。

一、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组织建设要求

加强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管理多次明确地写入党和国家的文件中。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并以此作为促进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必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强调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十七大提出要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对我国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支持、引导其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从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事业体制改革的高度,对社会组织的地位与作用进行了新定位、新论述。

2008年下半年,上海市委开展“上海社会建设”专题调研,其中包括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等内容。市委九届九次全会通过《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09年)提出,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带动包括新社会组织在内的各类组织的建设。2009年11月,召开社会建设工作会议,下发《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探索枢纽式服务管理模式,继续探索新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建设和活动方式。2010年4月,对政社分开、直接登记管理、改革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等作出了相关规定。2011年4月,上海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对社会组织的发展机制、总体目标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社会组织现状及其发展问题

1.基本情况。近年来,上海加大社会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力度,社会组织迅速成长,呈现出门类多、公益性、志愿性、自发性、网络化的趋势。至2011年年底,上海市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10289家,其中:社会团体3647家,民办非企业单位6517家,基金会125家。现有工作人员21.17万,其中专职工作人员14.42万(占68.1%),兼职工作人员6.75万(占31.9%)。全市社会组织净资产249.58亿元,年度总收入255.27亿元,总支出231.24亿元。[1]全市社会团体会员总数463.5万,其中单位会员56万,个人会员407.5万;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开展公益项目5000多个,开展公益活动超过19.2万次;全市基金会年度公益支出17.96亿元,开展公益项目3000多个。

2.作用发挥。上海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的建设与发展,将社会组织纳入到经济、文化、政治、社会发展整体规划中,围绕培育发展和管理社会组织出台了一系列举措,上海社会组织成长的良性土壤开始形成,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的主体作用也日益显现。一是促进了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社会组织在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行业管理、参与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合作交流都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二是协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一些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维护社会稳定以及基层社会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三是促进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的发展,社会进入社区服务、救助帮困、就业培训、尊老助残、文化教育、环境保护等社会领域,提供低成本、灵活性、个性化的服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四是直接或间接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

3.存在问题。与此同时,社会组织的发展与管理也遭遇一些困难。总体上,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管理方面发挥作用还不尽人意,难以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具体表现在:

一是上海社会组织发展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但是与世界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近年来上海社会组织增长速度下降,但社会组织仍然面临成立难、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社会组织发展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趋势和现代政治文明的一种标志,上海社会组织发展却不平衡,不少社会组织由于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而难以正式注册登记,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发展和行政机关的不断精简整合,越来越多的新兴社会组织找不到业务对应的行政管理机关,因而难以找到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一些社会组织由于达不到登记注册要求的人、财、物条件而无法登记[2]

二是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日益显现,但是总体上能力较弱,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公益支持体系不健全,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差,作用有限,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尚有差距。

上海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占非农就业人口的比重为0.7%,明显低于4.8%的世界平均水平,远低于荷兰12.6%和加拿大11.1%的比例。上海社会组织年度总支出占全市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为1.4%,而世界22个国家非营利部门年度总支出占GDP的平均值为4.6%,美国与英国分别高达7.5%和6.8%。[3]社会组织缺乏细分,绝大部分社会组织都是自己募集资源自己做项目。一些官办、比较大的社会组织,募集的社会资金比较多,自己做不完,要么就反馈给政府[4]。而一些小的草根性社会组织贴近百姓生活、善于发现需求,但是因缺乏资金、人才等困难而面临生存危机。

三是近年来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有所改进,但是落实不够,更没有形成系统化、制度化,社会组织存在着发展空间、活动范围有限、获取资源难等困难,人财物等方面缺乏制度保障。

目前,上海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但是都没有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操作办法,政府购买服务还处于实践有操作、制度无保障的尴尬境地。此外,近年来上海市社团局联合市有关部门,通过探索建立工资资金管理和职业年金制度,提高社会组织对人才的吸引力,但是全市实行工资资金管理的社会组织大约占总数的一半,建立年金制度的社会组织不到1%;从2006年上海在全国率先推行规范化建设评估,目前参与评估的社会组织只占1%左右。

三、建立促进社会组织培育的机制保障

社会组织之所以成为社会组织的基础所在,是其充分自治性,然而,其自身发育发展的过程也存在着行政化或无组织化的倾向,需要正确的引领与指导。同时,发育资源的缺乏也是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一大瓶颈。因此,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自治发展,引导有序的健康发展,发挥活力,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机制加以保障:

一是完善孵化培育机制。要整合政府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力量,创造特定的条件,有针对性地为刚刚起步及处于转型过程的社会组织提供培养性环境和支持性服务的过程,并对这一过程设定有限时间的发展空间。具体做法主要有:一、为处于组织生命初期的社会组织提供相应的办公场地、软硬件设备、组织能力建设及适当的资金支持,如适当的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二、提供系统的培训、咨询、政策、法律和社会推广的发展支持。三、架构社会组织与政府、社会组织与企业之间沟通的渠道,促进社会组织快速健康发展。从而降低社会组织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社会组织的成活率和成功率。四、应对社会组织进入成长阶段以后、相对成熟或具有一定活动能力时,孵化器的形态建设需要保持充分的弹性,从而设置相应的退出规程。

二是加强党建引导机制。要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及社会组织章程所规定的框架内,通过社会组织内党建(包括组织内党员发挥作用等)、组织自身建设及外部规制等作用,促进社会组织不断提升自律、自理、自强水平。具体做法主要有:一是在社会组织内建立党的组织(党组、党支部、党的工作小组等)或将社会组织中的党员和积极分子集聚成工作团队;以“先学习、先讨论、先行动”为原则,以沟通、协商、宣传、动员为主要方式;以模范带头作用、人格魅力甚至是“润物细无声”为着力处,引领组织成员确立组织主体意识和主人翁的精神,形成民主协商、共决共治的习惯。二是注重建设好组织自治的基础,特别是组织领袖的选举、组织规章的制订,组织分工的明确等环节,要充分讨论,听取每位组织成员的意见,最大程度达成共识并最大程度践行这种共识。三是组织外部的法律法规、政策程序及如注册、监督、年检等行政管理,都是促进社会组织自治发展的重要力量,因而,需加以系统设计和整体运筹,在工作中努力提高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

三是明确分类指导机制。建立分类发展机制,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是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要抓住分类指导这个关键,从重点社会组织入手,从组织社会关注度最高、反映出来的问题最多、被社会和媒体“检阅”的几率也最高的种类组织入手,把好入门关。具体做法主要有:一、对于当前发展市场经济、加强社会建设需要大力培育发展的,对政治社会稳定负面因素小,社会服务功能较强,政府职能辅助、补充效应明显的社会组织类别,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管理。对于社区自发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开辟注册登记绿色通道,适当降低登记注册条件,甚至实行零注册资金[5]。二、对于联谊性、社科类等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业务活动相对宽泛的社会组织类型,一时难以取消“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仍然实行双重管理,严格准入把关。三、对于城市和农村社区基层社会组织,满足条件的,到民政部门直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先在街道、乡镇进行备案制。

四是加强规划引导。社会组织发展具有自发性,通过规划引导,可以把握社会组织发展的主动权。完善国民经济统计体系,推动建立社会组织独立核算体系,将社会组织发展纳入经济社会规划。

四、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机制保障

社会组织发展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势在必行。社会组织发展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涉及党政机关众多,因此,需从社会组织发展的资源、政策、方式等多方面加强制度保障:

一是完善合作扶持机制。要按照政社互联互补互动的合作理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委托、资源补贴及招投标等方式,对社会组织进行扶持,同时改进政府体制和职能、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具体做法主要有:一、弥补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不足,建立扶持机制,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慈善和社会事务管理领域,采取邀请、授权、委托、(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项目分包等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进入。二、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立项、经费预算、信息发布、招标方式、项目管理、绩效评估等制度,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三、推进政府与社会组织在人员、资产、财务、职能上的分开,搭建政府与社会组织沟通、协商、合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平台,建立“以政社分开为前提、政府职能转变为基础、政府购买服务为纽带”的新型政社合作互动关系。

二是加强资源激励机制。政府及有关部门(包括基金会或基金投入形式),按照一定政策法规和考评结果,以各种资源及配给方式,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发展。具体做法主要是:一、政府以经费投入方式直接实现财政投入保障;二、政府通过制定多种灵活的优惠政策,如国有资源支持、税收优惠、金融信贷等间接投入方式实现财政保障;三、建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作为推动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专项基金;四、政府积极为社会组织提供和创造提供公益性服务的机会和奖励,如支持演出、作品发表,以及给文艺团队配制服装等物质激励;五、建立对社会组织资金使用与运作、财务状况的披露,使用结构等为评估标准,并规范评估程序。

三是发展枢纽组织机制。以同类或相似社会组织为基础,以“联合会”结构为模式,以类别化、归口化管理服务以指向,构建枢纽式平台的管理体制与方法。具体做法主要有:一、在政府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之间设立一个组织载体,通过该载体服务和管理一个系统、一个领域的社会组织,行使一部分党和政府授权或委托的职能,并把社会组织的需求、意见和建议向政府管理部门反馈,从而弥补行政管理力量不足,提高成员执行政策法规的自觉性,有效地解决日常管理问题;二、通过政府授权,枢纽组织可以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破解自发社会组织成立时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的制度“瓶颈”,对本系统或本领域社会组织发展进行规范、引领,促进社会组织自治;三、枢纽组织可以有效发挥同类社会组织的整体合力,积极反映诉求、参与政府决策、协调利益关系,促进政府与社会组织和不同社会组织的交流合作,提供公众参与和监督的渠道,实现社会善治。四、把枢纽社会组织建设成加强党建的支撑、完善双重管理的依托、凝聚团体会员的载体和实现合作共治的平台。

五、完善社会组织监管的机制保障

从社会组织的工作特征和社会功能特征而言,工作直接服务于社会群众,直接面对社会、面对老百姓,面向社会最基层,社会组织对民众的问题最敏感,因此,其反映群众呼声最高,参与公共服务成本较低,因此,需加强社会组织监督与管理、保障其有序参与社会管理的机制建设:

一是规范有序参与机制。在党和政府主导推动下,以一定的政治制度和法律法规为依据,健全和扩大社会组织协同参与公共生活与社会治理的渠道,不断发挥好社会组织积极性的方法体系和过程。具体做法主要有:一、扩大社会组织的民主参与权利,进一步加强在党代会、人代会中增加社会组织的代表比例,在政协功能界别中增加社会组织委员的比例,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政议政;二、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与社会组织的沟通协商机制,通过枢纽式组织和各种联合党组等平台,定期及时听取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三、政府部门在制定公共政策编制发展规划、进行重大决策过程中,应当采取咨询会、听证会等形式,认真听取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四、社会组织积极通过报刊、网络上开辟社会治理、公共管理参与的平台。

二是加强行政监管机制。要以市区两级政府及其社团管理等部门(包括镇街相关职能部门及委托方面等)为主要责任主体,以法定的、登记、年检为主要环节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管服务。建议具体做法主要有:一、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拓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探索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职能一体化;二、推行社会组织社区备案制度;三、部分监管可在枢纽式平台实施,可委托联合性组织展开,注重直接监管与间接监管有机结合,行政监管与社会评估有机结合;四、做好为社会组织的服务、有些监管内容的申报要设计好图表,申报的程序要简明,方便社会组织操作。

三是推行社会评估机制。由非政府的独立第三方(一般为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服务对象等)担当的,遵循客观性、专业性、中立性原则,适用专业方法、程序和技术对社会组织展开综合评估、绩效评估、项目评估。建议具体做法主要有:一、合理确立评估主体。确立公众、第三方且具有专业工作能力的评估机构的主体地位;有些评估项目,需要听取政府方面意见的,也不能以行政考核方式进行;对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或民生项目的评估,应以相关群众或服务对象为主体;二、科学设计评估指标。确定应该涵盖社会组织的内部组织情况、外部运行情况和组织信誉度等方面的评估指标,其中应该特别赋予外部运行情况指标体系中的用户满意度指标较大的权重。三、严格遵循评估指标体系设计原则。在设计社会组织服务绩效的指标体系时,应该遵循包括明确性、具体性、可行性、现实性和时效性等原则。四、注意第三方、社会组织同行间、媒体与公众对社会组织监督和评估的有机结合。

六、加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政策建议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是培育社会组织并激发其活力的需要,也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需要。从现实情况看,本市一些政府部门在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时除了在心理上存在“我是老大”的雇主心理和将“难啃的骨头”推给社会组织啃的甩包袱心理外,更面临以下七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建设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统一制度规范

目前,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缺乏必要的制度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可以采购的服务只限于政府自身运作需要的服务,却没有包括政府为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它所规定的供应商也不包括社会组织。针对法制保障不足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在2013年出台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但这个文件只是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它的落实还需地方制定相应实施意见。在上海,本市一些区县(如静安区、杨浦区、徐汇区等)在过去三年也相继制定了区域性的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办法,但不同区县政府出台的这些《意见》或《办法》的内容并不一致,并且都只是试行办法。在全市层面还缺少统一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地方性规定。这就使得相关政府部门在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方面的制度规范显得比较杂乱、无序甚至相互冲突。建议市政府成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办公室,并由该办公室牵头,研究制订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方面要遵循的基本原则、程序和组织保障办法,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服务的行政法规与制度体系。

2.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基本目录

确定什么样的服务可以或必须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由社会组织向公众提供,是落实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这项改革中具有战略意义的环节。在这个问题上,区县一般是由政府各部门向区里负责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的机构提出第二年拟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目录,经由负责机构评审通过后的公共服务项目构成为第二年政府购买社会力量公共服务项目的目录。这样制定的目录,每年变动较大,并且不同区县的目录差别也较大。它没有充分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凡属事务性的工作都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完成的总体原则,对社会组织来说存在很大的不可预期性,不利于其长期稳定发展。在市级层面,本市也缺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基本目录。因此应由市发改委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领导,共同研究制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基本目录,并明确基本目录内的各项公共服务必须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社会力量提供。

3.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定价机制

目前,尚还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合理、高效的公共服务定价机制。有的政府部门在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价格评估与确定上,明显缺少必要的程序与标准,主观随意性过大。一些地方政府只是根据自身的财力而非服务的实际成本进行定价;一些政府部门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时甚至不合理地将社会组织的人力成本排除在外,导致定价过低、社会组织生存困难。公共服务项目定价机制的不健全,不但可能影响公共服务的有效发送,也给作为卖方主体的政府留下过大自由裁量权和公权力腐败的空间。公共服务项目定价机制的建立健全是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改革的基础性议题,也是十分复杂的难题。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应加强研究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定价机制,形成定价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践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4.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统一的财政预算科目

迄今为止,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主要来自专项资金、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与行政性事业收费等。从实际运作的情况看,有的部门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已经占单位预算较高的比例,但除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教育公共服务的资金等极少数项目资金已经在部门预算中单列外,大多数政府机构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并未在单位预算中单列。这一方面使得政府购买服务缺乏稳定的财政保障,另一方面也使各政府部门购买公共服务时容易出现主观随意性大、科学性不足的问题。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将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并逐步扩大购买服务的比例,逐年按比例提高用于购买服务的资金数量。财政局要将各个预算单位购买公共服务的预算资金单列,以方便监管与审计。建立稳定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资金制度,对于社会组织等购买主体的培育和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提升都有积极意义。

5.构建统一、透明的购买服务招投标程序与平台

上海尚未建立统一的、基于招投标的公共服务购买程序与平台。不同政府部门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做法各有自己的规定,以致全市在总体上呈现一定程度的混乱,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参与。有的行政部门直接组建各类社会工作机构或队伍(如司法社工、青少年事务社工等),并由其替代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这种方式提供的服务,大多难脱行政化色彩。还有的政府部门(如市民政局、部分区县和街道)则是通过自己设定的招投标方式、在自己建立的平台上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工作。在购买公共服务问题上各自为政、随机选择的弊端十分突出。因此,市有关部门着力建设全市统一的规范、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招投标平台与机制,推进健康、有序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秩序。

6.提高承接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自身能力

目前,本市社会组织的发育还不够充分健全,其有效承接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待提升。一方面,社会组织的数量较少。截至2012年底,本市平均每万人(户籍)拥有社会组织数量仅为7.6家,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数量(法国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量110个、日本97个、美国57个、新加坡14.5个、巴西13个、印度10个)。另一方面,本市已有社会组织的能力较低,很多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差、对政府依赖严重,还有很多社会组织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完善、筹资能力和项目运作能力偏弱。它们大多难以承接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社会公益服务项目。为此,应从三个方面大力扶持和培育本市社会组织的发展。第一,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变革。除了要坚持对民族和宗教类组织、政治类组织和涉外组织等涉及国家安全的社会组织进行严格的双重登记管理制度外,其余社会组织都可以采取直接登记制度;基层社区社会组织,更可以采取更便利的备案制管理。第二,要健全对社会组织的财税与专业支持制度。要明确规定对社会组织的扶持政策和办法,对社会组织在用地、贷款、财政、税收、职员待遇等制订明确的支持政策。第三,要推进社会组织的去行政化改革和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对官办社会组织(如由政府各部门主管的基金会等)实行彻底的去行政化改革,还原其非政府属性;要鼓励社会组织成为新型的社会企业,确保自身的财政独立性;推动社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的成立和高效运作,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7.建立对承接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的监督评估机制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是为了实现公共资源的更有效配置。目前,本市还缺乏监督承接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的机制,对于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缺乏可操作的监督方法,也缺乏对其运作成效的第三方评估机制。要确保社会组织保质保量做好公共服务,就要建立由第三方独立评估社会组织绩效的评估机制,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必要的奖励和惩戒。对于评估结果优秀的社会组织,可以给予一定形式的经费资助或者其他奖励形式,如放宽社会捐赠条件,给予提高社会组织等级等;对于评估结果差的社会组织,有权要求其限期改善服务,或者中止其承担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任务,严重的取消其承接和从事公共服务的资格。

(2012年,2014年)

[1] 另据上海民政局2016年初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市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13355家,每万名户籍人口拥有社会组织数量达到9.3个。上海全市社会组织年末净资产、年度总收入超过400亿元,年度总支出超过370亿元,全市有社会组织工作人员28万。

[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1)有50人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2)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此外,还要求有固定的住所、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独立承担尽到责任等条件。

[3] 有专家认为,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对GDP的贡献率不宜采用像生产企业的“生产法”进行统计。像基金会应该是钱用得越多对社会贡献越大。若按“生产法”统计,就意味着花出去钱越少,最后增加值越多。因此,国际上普遍对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对GDP的贡献采用“支出法”或“成本法”进行统计。这样能更好地体现社会组织对社会的贡献值。由此看来,中国60多万个社会组织对GDP作出的贡献是严重被低估了。

[4] 据清华大学NGO研究所调查,2008年汶川地震之后,各地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达到了760亿,其中80%左右流入了政府的财政专户。

[5] 2009年3月本市出台的鼓励大学生促进社会就业政策中明确,一时达不到注册条件的社会组织经批准可以先注册,然后在两年内筹集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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