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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初步建立收入分配制度框架

时间:2022-07-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2.1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变动趋势现阶段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显然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情况是各不相同的。由于集体企业收入的初次分配数据很难获得,所以以工业部门的国有企业为例进行实证,各部分数据如表4.1所示。

4.2.1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变动趋势

现阶段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显然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情况是各不相同的。下面分别探讨在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中初次分配格局的情况。

1.公有制经济的初次分配

公有制经济的初次分配主要包括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收入的初次分配。国有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一般分为三部分:(1)上缴的税收;(2)国有企业自己留存的资金;(3)支付给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集体经济分为城镇集体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城镇集体经济的初次分配与国有企业的初次分配基本相同。农村集体经济的初次分配则要分为四部分:(1)上缴的税收;(2)留存给集体的公积金和公益金;(3)乡政府收取的管理费;(4)农户自己的留存。由于集体企业收入的初次分配数据很难获得,所以以工业部门的国有企业为例进行实证,各部分数据如表4.1所示。

表4.1 工业部门的国有企业初次分配组成 单位:亿元、%

注:①税收包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与增值税;

②企业留存是原始数据中的所有者权益;

③职工工资依据国有企业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相乘得到。

资料来源:根据1999~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整理得到。

从表4.1的数据中可以看出,工业部门的国有企业在初次分配中上缴给国家的税收所占比例在8%~14%之间,并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国有企业自身留存的资金所占比例在80%以上,且近年来有不断下降的趋势;职工工资所占比例在5%~9%之间,2007年所占比例最低,只有5.53%。

2.非公有制经济的初次分配

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个体经济、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个体经济中收入的初次分配主要分成两个部分:(1)上缴给国家的税收;(2)归劳动者所有的税后利润。私营企业收入的初次分配分为三个部分:(1)上缴给国家的税收;(2)归企业主支配的收入;(3)发给企业职工的工资。“三资”企业收入的初次分配分为四部分:除了分别以税收、企业基金、工资形式分配给国家、企业和企业员工的三部分外,还有一部分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配给外方投资者。

因为工业部门以外的私营企业数据很难获得,所以本书以《中国统计年鉴》中工业部门的私营企业为例进行实证分析,数据见表4.2。

表4.2 工业部门的私营企业初次分配组成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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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税收包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与增值税;

②企业留存是原始数据中的所有者权益;

③职工工资依据城镇集体单位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相乘得到。

资料来源:根据1999~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整理得到。

从表4.2可以看出,工业部门的私营企业在初次分配中上缴给国家的税收所占比例在9%~13%之间,2008年上缴的比例最高,达到12.57%;私营企业自身的留存所占比例最大,均在75%以上;职工工资所占比例在10%以上,高于工业部门的国有企业,这可能是因为私营企业生产效率更高,工资实行市场化。

4.2.2 现阶段我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现阶段我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劳动收入份额比较低。劳动收入份额的变动取决于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因素的影响。在新古典经济学的框架下,劳动收入份额变动受要素投入比例、技术进步、产品市场的竞争程度的影响。借鉴罗长远、张军(2009)的研究成果,以劳动报酬占GDP比重(即劳动收入占比)来间接衡量我国初次分配的劳动收入份额。按照这样的计算方法,通过利用2006~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中的数据,计算得到2005~2011年劳动收入占比数据,见表4.3和图4.1。

表4.3 2005~2011年劳动收入占比

图4.1 2005~2011年劳动收入占比

资料来源:依据2006~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整理得到。

从表4.1与表4.2中可以看出,工业部门的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工资在各自部门的初次分配中所占比例很低;而从表4.3与图4.1中也可以看出,2007年与2008年的劳动收入占比都跌至39.74%,2011年也只有44. 94%,与欧美等国家劳动报酬占GDP的60%以上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

出现劳动收入份额偏低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我国二元经济结构下劳动力的无限供给。在二元经济结构下,劳动力的无限供给使得工资不随劳动力需求增长而增长,同时也使工资对劳动生产率和物价的变化不够敏感。这意味着,当存在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或物价上涨时,工资的提高不够显著,从而由经济增长和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所带来的利益大部分转化为利润而非工资,从而经济增长的成果不能由劳动者分享。只有当我国劳动力需求上升使得剩余劳动力供给逐渐消失,从而工资对劳动力供求关系反应正常时,劳动收入份额下降的趋势才会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劳动收入份额的变化是呈U形变化的。二是偏重经济指标的政绩考核制度导致地方政府在地区间的招商引资竞争中将低劳动力成本和低劳动保护作为招揽投资者的必要手段,使资本谈判能力上升,并弱化劳动力的谈判地位,从而出现弱化劳动保护、“重资轻劳”现象的蔓延。三是国企改制和外资进入使我国整体经济效率的提升超过工资竞争效应,从而使劳动收入份额呈短期下降趋势。四是我国收入分配政策未及时调整,使得我国大多数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人等收入群体的工资过低且多年未做调整,进而出现政府收入增长速度远高于经济增长速度而经济增长速度又高于居民收入增长速度的局面。

(2)行业差距过大。2003~2011年按行业划分,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数据见表4.4。

表4.4 2003~2011年按行业划分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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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电力包括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与供应业。

②交通邮政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③IT业包括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软件产业。

④租赁包括租赁与商务服务业。

科技服务包括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

⑥水利包括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⑦居民服务包括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⑧卫生包括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⑨体育娱乐包括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⑩公共管理包括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业。

资料来源:2004~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

从表4.4可以看出,金融业、IT业、科技服务业的平均工资在19个行业中位居前三,排在后三位的分别是农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以及建筑业。这9年来,年人均工资总和排名第一位的IT业是排名最后一位的农业的4.18倍,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行业收入差距在3倍左右的水平。

(3)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严重。它不仅存在于国有企业,也广泛存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许多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存在大量的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合同工等,同样的职称、学历,同样的能力、干同样的活,有的单位编制外职工与编制内职工收入差距在5倍以上,甚至10倍。产生同工不同酬的原因有四:一是我国城乡分割制度的存在;二是与计划经济难脱干系的市场经济怪胎;三是既得利益集团对既得利益的维护和对编外人员利益的剥削与侵害;四是法律制度的缺陷。

(4)分配秩序混乱。造成分配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渐进式改革带来的政治权力市场化。这种市场化表现为三种:一是政治权力的拥有者凭借权力所进行的寻租行为;二是行政垄断现象;三是权力与资本的结盟。于是,许多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产生了大量的灰色收入,同时许多私营企业则存在拖欠和克扣工人工资的现象。根据王小鲁(2011)的研究,灰色收入来源主要有公共资金流失、金融腐败、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土地收益流失以及垄断行业收入[1]

(5)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过大。2011年全国各地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全年家庭收入来源数据见表4.5。

表4.5 2011年全国各地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全年家庭收入来源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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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

从表4.5与图4.2可以看出,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前五位分别是上海(36 230.48元)、北京(32 903.03元)、浙江(30 970.68元)、天津(26 920.86元)、广东(26 897.48元),显然它们都是东部沿海省市。而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在后五位的分别是甘肃(14 988.68元)、新疆(15 513.62元)、青海(15 603.31元)、黑龙江(15 696.18元)、西藏(16 195.56元),除黑龙江外,其余均是西部省份。2011年,上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甘肃的2.42倍,说明收入差距过大。

2011年各地区按来源划分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数据如表4.6所示。

表4.6 2011年各地区按来源划分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 单位:元

图4.2 2011年部分地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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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

从表4.6与图4.3可以看出,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排在前五位的分别是上海(16 053.79元)、北京(14 735.68元)、浙江(13 070.69元)、天津(12 321.22元)、江苏(10 804.95元),均为东部沿海省市。而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排在后五位的分别是甘肃(3 909.37元)、贵州(4 145.35元)、青海(4 608.46元)、云南(4 721.99元)、西藏(4 904.28元),均为西部省区。最高的上海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最低的甘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4.11倍,而这一数字在2010年是4.08倍。由此可见,不同地区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差距还在继续扩大。

为了方便在时间上将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进行对比,列出2001~2011年各自的数据,见表4.7。

图4.3 2011年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纯收入

表4.7 2001~2011年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 单位:元、%

资料来源:2002~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

从表4.7可以看出,2001~2011年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大大高于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前者是后者的3.22倍,如果把城镇居民在住房、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福利考虑进来,则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会远远高于这个数值;而且这11年间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大部分时间里都要高于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每年增长12%,高于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平均每年10.09%的增长速度。

导致不同地区和城乡收入差距巨大的原因主要是区域间发展不平衡以及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一是历史上我国不同地区改革开放的时间不一样,程度不一致,结果导致了东、中、西部差距;二是投资不科学,一般情况下东部地区大中城市占用了政府大部分的投资,这导致地区和城乡之间差别越来越大。

(6)不同收入群体差距巨大。按照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的分类标准,城市居民按收入分为7个等级,农村居民按收入分为5个等级。2011年城镇居民按等级划分的收入数据如表4.8所示。

表4.8 2011年城镇居民按等级划分的收入数据 单位:元

资料来源: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

从表4.8可以看出,2011年城镇最高收入户的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是全国城镇居民平均值的2.69倍,是最低收入户的8.24倍,是困难户的10倍。2011年最高收入户的平均可支配收入是全国城镇平均值的2.7倍,是最低收入户的8.56倍,是困难户的10.9倍。由此可以看出,城镇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差距巨大。

表4.9 2011年农村居民按等级划分的收入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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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

从表4.9可以看出,农村高收入户的平均每人总收入是低收入户的5.04倍,其中现金收入是低收入户的5.94倍;平均每人纯收入是低收入户的8.43倍,其中工资性收入是低收入户的8.06倍,家庭经营纯收入是低收入户的9.44倍,财产性收入是低收入户的15.99倍,转移性收入是低收入户的4.77倍。显然,农村不同收入群体差距巨大。

造成不同收入群体收入差距巨大的主要原因有:一是不同职业者从事的行业不一样;二是同工不同酬现象的存在;三是政府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机制不健全,个税起征点太低,“偷、漏、逃”抗税现象严重,对非法收入处罚力度不够等。

4.2.3 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政策建议

1.加快地区经济的平衡发展,实现产业结构转移,缩小地区差距

地区间收入差距扩大是导致我国收入分配不平等持续上升的重要因素之一,缩小地区间居民收入分配不平等对于降低收入分配不平等必不可少。缩小地区收入差距,最主要的就是要实现各地区经济平衡发展,缩小地区经济差距。

2.提高劳动报酬的比重

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认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对社会总产品做了各种必要扣除之后,应根据每个人提供给社会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改革开放之初,资本的报酬也因我国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其稀缺性而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体现。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的贡献率在逐步下降。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城镇居民收入来源是劳动报酬,但是三十多年以来,我国劳动收入远远低于劳动对国民收入的贡献率,而且收入比重呈下降趋势。要矫正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模式在改革开放之初所形成的资本性收入偏高、劳动性报酬偏低的态势,使劳动收入在分配中占有合理比重。

3.建立合理、有序的工资增长机制

要提高劳动者的收入,缩小收入差距,就应该在各类企业中建立规范、合理的工资增长的调节机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平均工资水平,使得职工工资增长、劳动者报酬增长和居民收入的增长与经济增长率相匹配,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

4.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打破行业和部门垄断,建立和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缩小行业收入差距

政府应该加快启动对以国有企业为代表的重点垄断,特别是行政垄断行业的改革,为社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对极个别牵涉到国计民生尚无法摆脱垄断性经营的行业,也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收入分配的监控与管理,防止收入差距过大。

5.改革不合理的户籍制度和就业制度

要打破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实施的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构建新型的现代城乡户籍管理制度。通过户籍制度的改革,使进城务工且长期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获得应有的市民身份,让他们享受与普通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从而使他们有机会真正融入他们居住的城市。对于目前就业制度中的不合理成分,政府应采取措施限制用人单位按体制内、体制外职工差别对待的做法,使就业职工真正享受到“同工同酬、同制同权”的权利。

6.建立和完善调控机制,缩小不同收入群体的差异

为了遏制我国目前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发展趋势,有必要建立调控机制。比如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对富人征收更高比例的税收,依法打击偷税漏税的行为等。

[1] 王小鲁:《灰色收入与政府改革》,载《上海经济》,2011年第5期,第14~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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