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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收入风险监管机制框架

时间:2022-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靠利用新投资者的钱向老投资者支付回报和利息的“庞氏骗局”,实质也正是没有真实的现金流支撑,拆东墙补西墙最终被戳穿西洋镜。由并无权责和机构人员、临时拼凑的部门进行事后监管将造成极大的风险隐患。

(一)投资对象和产品:始终要以实体经济为基础,有真实的现金流链条。正当的利润一定是来自实体经济,或聪明的市场参与者通过合法交易赚到别的参与者的钱,后者是财富转移,其现金最终也来自实体经济。美国次贷危机充分说明,不论金融衍生品设计得多么复杂巧妙,貌似隔离对冲了所有风险,但只要其最终标的——实体经济中的借款人无力还款致使抵押违约,现金链条被切断,衍生品立即成为无源之水,庞大的空中楼阁顿时訇然中塌。靠利用新投资者的钱向老投资者支付回报和利息的“庞氏骗局”,实质也正是没有真实的现金流支撑,拆东墙补西墙最终被戳穿西洋镜。但这种通过把投资计划和交易模式说得天花乱坠以掩盖最终标的真相、欺骗投资者的花招依然时时刻刻都在世界上发生。2011年起,各地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即纷纷陷入乱象,对毫不产生现金流的文物收藏品搞份额化和证券式竞价挂牌交易,仅值十几万的藏品被炒作到上亿元,最终有的“份额”价格大起大落90%以上,给参与民众造成惨重损失。对投资产品的审核必须格外谨慎,宁缺毋滥。

(二)监管机构:实现领域全覆盖并进行行政流程再造。在对文交所乱象的整改处置中,发出落实意见的竟然是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等文化宣传部门,须知投资对象虽然类属文化,本质却是财产交易,归经济部门监管调整而不是负责繁荣文化的文宣部门,若照此办理,对其他投资如上市公司监管时,岂非需要先看对象主营业务是科技、教育、农业、医疗而每次都把对应政府部门拉上?由并无权责和机构人员、临时拼凑的部门进行事后监管将造成极大的风险隐患。目前,我国在金融领域实行“一行三会”和外汇管理局的监管体制,大宗商品、农产品、农村土地转建设用地、房地产交易等其他投资交易则分别归商务、农业、国土、住建等部监管,另有发改委和财政部广泛参与其间,形成“政出多头、九龙治水”的格局,目标并不统一,流程响应速率低下,随着设计更加复杂、混业、跨领域的理财产品、投资渠道和交易模式的出现,大量的投资创新正处于无监管、分散监管、重复监管或不专业监管的状态。因此,必须在相关领域大量新设和整合监管机构和职能,尽快提高技术能力,提供更全面专业的监管服务,同时,由单一政府部门服务或牵头办理、议事协调的协作模式已经很不适应市场需求,必须进行行政流程再造。

(三)监管内容和手段:重在资产实质和交易过程。在表1中,从左上角A(1)起,越往右和向下,违约等风险发生的可能愈大,收入的现金流愈发不稳定乃至缺失,越难以量化估值,易陷入庞氏骗局和搏傻炒作,因此,当从上到下,由帕累托效率进入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投资时,监管力度应逐渐加大、审慎标准提高,核心是资产实质;从左至右,由合理估值进入偏高或缺少数理精确性的资产评估时,监管方法需有所不同,不是由监管层越俎代庖地代替市场去判断价值高低(就像在2012年房地产市场调控时提出“促进房价合理回归”),而侧重打击推波助澜性的投机、操纵市场行为,核心是交易过程。但目前,国内的监管除制度和机构不完善外,内容和手段也过于单一,过于集中在市场准入和合规审查,对运营、创新和财务的日常检查不够,对资产质量发生的变化和交易过程的异常监督不足,缺乏对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的事前发现预警能力。因此,一要加强投资对象风险管控和信息披露,机构面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投资产品必须分类明确、单独设账、独立核算,完整披露产品设计原理和现金流传递链条,定期披露所投资最终标的或衍生来源的情况及风险信息,对P2P业务、在交易所上市的其他投资标的等也有对应的信息披露要求;二要加大对交易情况的日常监测、分析和处置力度,同时运用内部团队、社会舆论及举报机制,丰富调查技术手段,多积累案例和经验,不断规范工作流程和改进应对方案,使监督关口充分前移、能实时监管甚至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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