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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信用下的融资担保方式

时间:2022-07-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际贸易中,随着国际市场的竞争愈加激烈,越来越多的贸易采用货到付款和托收方式结算货款,采用这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出口商需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融资商承担了福费廷业务中的最大风险。对这部分应收账款,保理商提供100%的信用风险担保。

在国际贸易中,随着国际市场的竞争愈加激烈,越来越多的贸易采用货到付款(又称“赊账”)和托收(D/P;D/A)方式结算货款,采用这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出口商需承担较大的风险。为规避收汇风险和解决融资问题,出口商可以配合使用福费廷、国际保理或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一、福费廷业务(Forfaiting)

(一)福费廷业务的定义及主要当事人

福费廷,又称“包买票据”或“票据包购”,是指票据的持有者(通常是出口商)将其持有的并经进口商承兑和进口方银行担保的票据无追索权地转让给票据福费廷融资商(包买商)以提前获得现金,而福费廷融资商在票据到期时向承兑人提示要求付款的一种融资业务。福费廷融资商(包买商)通常是商业银行或银行的附属机构,所使用的票据通常是出口商开立的汇票,或者进口商开立的本票

福费廷业务有四个基本当事人:出口商、进口商、包买商(Forfaitor)和担保人。包买商是提供福费廷融资业务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保人是为进口商按期支付提供担保的银行,多为进口地银行。

(二)福费廷业务的特点

1.无追索权

融资商从出口商处购得票据属于买断性质,是没有追索权的。因此,融资商承担了福费廷业务中的最大风险。

2.利率固定

由于融资商从出口商购买票据属于买断性质,即使以后市场利率发生变化,这项贴现率也不再改变。因此,在福费廷业务中,出口商在卖出票据时的利率是固定的。

3.手续简便

福费廷业务使用汇票或本票,手续比较简单。由于有真实的交易为依托,出口商得到融资商的融资要比申请银行贷款容易。

4.主要运用于资本性商品和大宗耐用消费品交易

选择福费廷方式融资,出口商要将贴现利息、选择费和承担费等都计入商品的报价中,才能保证自己的预期收入,因此,报价往往比较高。对于成交额小、交货期短的交易来说,选择福费廷业务显然不合算。福费廷业务主要用于资本性商品和大宗耐用消费品交易,这些交易通常成交金额大、交货期较长,出口商对融资的要求也较迫切。对于市场波动剧烈的商品,由于融资风险大,融资商往往不愿提供交易融资。对于容易买到的、缺少差异性的商品,进口商也不愿选择福费廷方式以较高的价格购进。因此,市场价格波动剧烈、易采购、缺少差异性的商品交易通常不可能采用福费廷业务融资。

(三)福费廷业务的基本流程

出口商采用福费廷业务的主要优点在于提高出口竞争力、资金融通、减低风险、改善财务报表、提前退税等。

在国际贸易中进行资本性物资交易,如大型成套机械设备,当出口商以赊销方式出售商品后,需要经过预先选定的贴现行或大金融公司认可的担保行担保过的本票(汇票)卖断给贴现行或大金融公司,从而提前得到现款的一种资金融通。

为出口商远期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提供金融服务的一般都为银行,银行向出口商无追索权地买断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所承兑的远期汇票,为出口商提供融资支持与协助。

福费廷业务的基本流程如下。

(1)出口商先与银行联系贸易询价,将交易的有关情况,如进口商的详情、财务状况、支付能力等,交易的合同金额、币种、支付结算方式、结算票据类别、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等,书面提交给银行。

(2)银行审查出口商所提交的相关资料后,如给予认可,即向出口商提交用于参考的贴现率报价,用以方便出口商测算出口设备的相关报价金额;出口商向银行确认所提交的报价后,与进口商磋商并签署贸易合同,在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使用福费廷业务。

(3)出口商向进口商签发远期汇票,所签发的汇票需要为取得进口商以往贸易往来银行的担保,保证当进口商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时,由所担保的银行无条件支付有关款项金额。担保行的资信必须取得出口商所在地业务银行的认可。

(4)出口商发出货物后,将全部相关的货运单证通过银行系统寄交进口商。进口商将自己承兑并经担保行担保的远期汇票寄回给出口商,单据的寄送方式按双方所签合同规定办理,可以凭信用证条款寄单,也可以采取跟单托收方式。

(5)出口商取得经过进口商承兑,并经担保银行担保的汇票后,按事先约定的以无追索权的形式,将其向银行办理贴现,取得银行对出口商融资款项。

(6)出口商提交福费廷业务项下单据,包买商审单付款以及包买商到期日向担保行索偿。

二、国际保理业务(International Factoring)

(一)国际保理的定义及功能

1.国际保理的定义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称“保付代理、托收保理或承购应收账款业务”,是指在使用托收、赊销等非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时,保理商(Factor)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集买方资信调查、应收款管理和追账、贸易融资及信用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现代金融服务。

2.国际保理的功能

1)贸易融资

国际保理业务最大的优点就是可以为出口商提供无追索权的贸易融资,且手续简便。保理商在收妥发票后,即向出口商预付发票金额的80%~90%的货款,基本解决了在途和信用销售资金占用问题,从而加速了资金周转,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2)信用风险担保

在保理合同签订后,出口商要填写信用额度申请表,保理商通过对客户的资信调查,为客户确定一个信用额度,由保理商以书面通知核准信用额度以内的应收账款,这叫做“已核准应收账款”。对这部分应收账款,保理商提供100%的信用风险担保。而对于未经核准和信用额度产生的应收账款,叫做“未核准应收账款”,保理商对此种账款只承担代收责任,而不承担保证付款责任。

3)销售分户账管理和催收应收账款

销售分户账是出口商与进口商(债务人)交易的记录。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可利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为出口商提供财务管理服务。保理商收到出口商交来的发票后,在计算机中设立有关账户,并利用计算机自动进行记账、催收、计息、收费、统计等工作,可随时向出口商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如进口商对应收账款到时不付,或逾期付款,保理商可以利用有效的追债手段和法律途径负责收取债款。

4)资信调查和信用评估

各国保理商都有设备先进的数据中心和数据通信网络,所以保理商可利用广泛的数据网络和咨询机构,收集有关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并做出信用评估,为出口商提供资信报告,核定合理的信用额度。在信用额度内,如因进口商的信用出现坏账,只要这种坏账不是由于交货品质、数量、交货期或财务水平所引起的贸易纠纷,保理商对此坏账负责赔付。

(二)国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国际保理业务中一般有四个当事人。

1.销售商(Seller)

销售商即国际贸易中的出口商,是指对所提供的货物或劳务出具发票,向保理商转让其应收账款权利的保理协议当事人。

2.债务人(Debtor)

债务人即国际贸易中的进口商,是指对由提供货物或劳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

3.出口保理商(Export Factor)

出口保理商是指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从而为出口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进而提供相应的信用担保,在担保的进口商信用额度内,对由出口商出具商业发票表明的应收账款叙做保理业务的一方。

4.进口保理商(Import Factor)

进口保理商是指根据与出口保理商的协议,为出口保理商就近调查进口商的资信,并依调查情况提出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在该额度内代收已由出口保理商转让过来的应收账款,并有义务支付该项账款的一方。

在一项国际保理业务中,销售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国际保理合同。进、出口保理商之间签订保理商代理合约,各有关当事人分别根据所签署的保理合约办理保理业务。签署的各项保理合同是确定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三)国际保理业务的基本流程

出口商在与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之前必须就准备达成的买卖合同与出口地保理商联系,经保理商同意准备叙做保理业务后,则填写由出口保理商提供的“信用额度申请表”,作为进口保理商为进口商核定信用额度的参考。

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保理商所提供的国际保理业务—般都是双保理的做法。现将国际上通行的双保理业务程序简介如下:

(1)进出口商签订货物买卖合同,规定使用D/A或O/A等非信用证结算方式;

(2)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并书面提出对进口商所审查的信用额度;

(3)出口保理商将出口商提出的信用额度申请转给与之有业务往来的进口保理商;

(4)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和评估,确定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告知出口保理商,并转通知出口商;

(5)出口商到期交货,并提交发票及各项货运单据;

(6)出口商同时将发票副本交出口保理商,即可取得80%的发票金额融资;

(7)出口保理商将发票副本送交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将发票入账,并定期催促进口商按期付款;

(8)进口商到期向进口保理商支付发票全部金额;

(9)进口保理商将发票金额拨交出口保理商;

(10)出口保理商扣除预付货款、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将货款余额交出口商。

(四)国际保理业务与福费廷业务的比较

国际保理业务与福费廷业务都属于贸易融资和结算业务,即出口商都可以在贸易合同规定的收款期之前获得部分或全部货款。而且出口商获得的这些融资都可以是无追索权的,保理商和融资商都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因此,他们都必须在确定办理该项业务之前,十分谨慎地开展必要的调查和准备工作,并由出口商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国际保理与福费廷业务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保理业务主要适用于日常消费品或劳务的交易,每笔交易金额相对较小,交易一般是经常性持续进行的;福费廷业务主要针对资本性货物的进出口贸易,金额较大,且针对一次性交易、一次或多次分期付款。

(2)国际保理业务的融资期限取决于赊销期限,一般为发货后1~6个月,个别可长达1年,属于短期贸易融资;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期限至少在6个月以上,一般可长达数年,属于中长期贸易融资。

(3)国际保理业务因金额小,融资期限短,保理商承担的风险较小,因此通过设定信用额度的办法来控制风险,不需另外提供担保;福费廷业务因金额大、融资期限长,融资商承担风险大,必须要有第三者提供担保。因此,国际保理业务适用于托收项下做短期贸易融资,而福费廷业务可在信用证项下或银行担保项下做中长期贸易融资。

(4)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出口商一般不必事先与进口商取得一致;在福费廷业务中,出口商必须事先向进口商说明按福费廷方式办理结算。

(五)采用国际保理业务应注意的问题

1.出口商应注意贸易合同的金额

出口商在签订贸易合同之前必须就准备达成的贸易合同与出口地保理商联系,取得了保理商对进口商核准的信用额度后,注意在保理商核准的进口商信用额度内与进口商成交。如果保理商对进口商的信用额度为200万美元,那么,作为出口商在与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时,合同金额不要超过200万美元,保理商对超过信用额度的部分不予担保。

2.出口商严格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合同中的交货义务

进口保理商对应收账款的保证付款的条件之一就是,付款到期日后90天内进口商对基础交易没有提出争议。也就是说,如果进口商是因出口商未按时发货,或所发货物的品质、数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而拒付,这种情况将不属于保理商担保的范围。

3.随时关注买方的资信情况

出口商在取得进口保理商核准买方信用额度后,还要通过其他途径,随时了解买方资信和经营状况,掌握发货节奏,将发运在途货物控制在核准信用额度内。当一笔出口保理业务发生争议未能解决时,绝不要再发运新一批货物。

(六)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及有关保理服务的国际规则

随着国际保理业务的迅猛发展,一种专门提供风险担保的保理公司,作为银行的全资附属机构在全世界相继成立,遍布35国家和地区的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FCI)于1968年11月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宣告成立。其目的是为会员提供国际保理服务的统一标准、程序、法律依据和技术咨询,并负责会员公司间组织协调和技术培训工作。

截止到2011年底,我国入会成员共30多个,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浦发银行、华夏银行、大连银行、上海银行等等。

目前,有关保理的国际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际保理服务公约》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88年通过的《国际保理服务公约》,该公约共有四章23条。它为国际保理服务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和业务标准,明确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保理惯例规则》

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编纂的《国际保理惯例规则》(2000年修订本)有15部分共32条,分别为“总则”、“信用风险的承担”、“付款责任”、“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的陈述、保证及其他义务”、“转让的合法性”、“补偿”、“预付款”、“期限”、“账务和报告”、“酬金”、“保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善意的原则”、“违犯规则”、“规则的修改”、“书面信息”。

三、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营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支持本国出口贸易的通行做法,也是出口企业应予以充分运用的规避收汇风险的有效手段。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定义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也称“出口信贷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

出口信用保险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目前,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有的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的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保额甚至超过其本国当年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

通过国家设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企业的收汇风险、补偿企业的收汇损失,可以保障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使企业可以运用更加灵活的贸易手段参与国际竞争,不断开拓新客户、占领新市场。

(二)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范围

(1)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保以商业信用方式出口的产品。如:以赊账方式(O/A)、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作为支付条件的出口贸易。

(2)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一般包括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

商业信用风险主要指进口商不守商业信用而造成出口商的损失,也称买方风险。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等。

政治风险是指非买卖双方所能控制的买方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一些政治性、行政性原因所引起的卖方损失,也称国家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暴乱等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

(三)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

出口信用保险通常分短期和中长期两种。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短期险”)适用于持续性出口的消费性货物,信用期限在180天以内。短期保险需要量大,适用范围广,一般占信用保险机构承保的很大比重,并有固定的保险单及条款。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中长期险),可分为买方信贷保险、卖方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三大类。中长期险承保放账期在一年以上、一般不超过10年的收汇风险,主要适用于高科技、高附加值的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以及工程承包、技术服务项目的合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旨在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口贸易提供信贷融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通过承担保单列明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使被保险人得以有效规避以下风险:

(1)出口企业收回延期付款的风险;

(2)融资机构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四)承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基本要求

(1)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前,通常要求出口企业提供一份真实反映其出口及收汇情况和投保要求的申请书。保险机构根据其申请书,结合通过调查掌握的出口企业经营情况,作为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依据。

(2)短期信用保险一般实行全部投保的原则,即出口企业必须将所有以商业信用方式的出口按销售额全部投保,不允许只选择风险大的国家和买方投保。

(3)严格控制买方信用限额,是保险公司承保短期信用保险的一项重要手段。出口企业通常要事先向保险公司申请每一买方的信用限额,经批准后作为保险公司对该买方风险所致损失的最高赔偿限额。

(4)对不同原因造成的损失,保单均规定一个不同的核定损失的期限,以便保险公司有时间调查损失情况,并在必要时采取挽救损失的措施。保险公司也只有在规定的核定损失期限届满时,方予赔付。

(5)出口企业自己应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在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一般规定保险机构仅赔付实际损失的90%,其余的10%由出口企业自己承担,以促使其谨慎从事,并在发生损失后努力挽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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