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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信用的结算方式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是指银行对结算中的收付双方均不提供信用,只是接受委托,办理项款的收付。汇付和托收属于商业信用的结算方式。汇付又称汇款,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在国际贸易中,汇付由于手续简便、费用低廉等优点,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运用较多。货到付款是指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收到货物后,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将货款汇交出口商的汇款结算方式。

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是指银行对结算中的收付双方均不提供信用,只是接受委托,办理项款的收付。汇付和托收属于商业信用的结算方式。

一、汇付(Remittance)

(一)汇付的含义及当事人

1.汇付的含义

汇付又称汇款,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汇付是最简单的国际货款结算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结算方式结合使用。

2.汇付所涉及的当事人

在汇付业务中,通常涉及四个当事人。

(1)汇款人(Remitter),又称“付款人”,指向银行交付款项并委托银行将该款项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在国际贸易中,汇款人即进口商。

(2)收款人(Payee),又称“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交付汇款的对象。在国际贸易中,收款人即出口商。

(3)汇出行(Remitting Bank),即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在进口地的银行。

(4)汇入行(Paying Bank),又称“解付行”,即受汇出行委托办理汇款业务的银行。通常是出口地的银行。

汇款人在委托汇出行办理汇款时,要出具汇款申请书。此项申请书是汇款人和汇出行之间的一种契约。汇出行一经接受申请,就有义务按照汇款申请书的指示通知汇入行。汇出行与汇入行之间,事先订有代理合同,在代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汇入行对汇出行承担解付汇款的义务。

(二)汇付的种类

根据汇出行通知汇入行付款的方式不同,汇款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

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

电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手段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电汇方式目前使用最普遍。其特点是收款人可迅速收到汇款,但费用较高。

2.信汇(Mail Transfer,M/T)

信汇与电汇类似,只是汇出行不是使用电讯手段,而是以邮寄的手段,将信汇委托书邮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信汇方式的特点是费用较为低廉,但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目前国际贸易中较少使用。

电汇和信汇的业务流程见图6-5。

图6-5 电/信汇业务流程图

3.票汇(Remi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

票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Banker's Demand Draft),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其特点是方便、灵活。

票汇与电汇、信汇的不同在于票汇的汇入行无须通知收款人取款,而由收款人持票登门取款;这种汇票除有限制转让和流通的规定外,经收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而电汇、信汇的收款人则不能将收款权转让。

票汇业务流程与电汇、信汇稍有不同,其业务流程见图6-6。

(三)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由于手续简便、费用低廉等优点,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运用较多。汇付方式通常用于预付货款、货到付款和交单付现。

1.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

预付货款是指进口商先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根据合同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或立即将货物装运至进口商的一种汇款方式。

采用这种方法对出口商最为有利,既能安全收汇又一定程度解决了融资问题。但对进口商来说是不利的,既占用资金造成利息损失,影响自身资金周转,还要承担不能按时、按质、按量收到合同规定的货物的风险。

进口商之所以愿意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可能出于:出口商出口的商品在国际市场紧缺或畅销,进口商为了保证能购买到货物以预先付款的条件来吸引出口商与之成交;在成套设备、大型机械或出口商特别为进口商生产或采购的货物,出口商往往要求进口商预付一定比例的货款作为定金(Down Payment),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图6-6 票汇业务流程图

2.货到付款(Paymentafter Arrivalofthe Goods)

货到付款是指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收到货物后,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将货款汇交出口商的汇款结算方式。这种方法实际上是一种赊账业务(Open Account Transaction,OA),具有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性质。

采用这种付款方式对进口商有利。进口商不占用资金,不用承担风险,货不到或货到不符合要求就不付款,在整个交易中占据主动地位。这种付款方式对出口商不利。出口商的资金被占用,如果进口商因信誉不佳,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付款义务,出口商就要发生货款落空的严重损失或晚收款的利息损失。因此,除非进口商的信誉可靠,出口商一般不宜轻易采用此种方式。

3.交单付现(Cash Against Documents,CAD)

交单付现又称凭单付汇。是指进口商通过银行将款项汇给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汇入行),并指示该行凭出口商提交的货运单据即可付款给出口商的一种结算方式。

在交单付现下,出口商发货后,向银行交单才能收取货款,对进口商而言可以防止在预付货款下可能出现的出口商支取货款后不及时交货的风险;对出口商而言,只要及时交货,便可立即支取全部的货款,避免了在货到付款下可能出现的发货后收不回货款的风险。交单付款对买卖双方都有一定的保证作用,对进出口商都显公平,容易被双方所接受。但是交单付现毕竟还属于商业信用,交易中是否存在欺诈,还需要加强交易前对双方的资信调查工作。

二、托收(Collection)

(一)托收的含义

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第2条对托收的定义是:

a.“Collection”means the handling by banks of documents as defined in sub-Article2(b), in accordance received,inorderto:

I. obtain payment and/or acceptance,or

II. deliver documents against pay mentand/or against acceptance,or

III. deliver documents on other terms and conditions.

b.“Documents”means financial documents and/orcommercialdocuments:

I.“Financial documents”means bills of exchange,promissory notes,cheques,or other similar in struments used for obtaining the payment of money;

II.“Commercial documents”means invoice,transport documents,documents of title or other similar documents,or any other documents whatsoever,not being financial documents.

托收是指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其目的是:

①取得付款和/或承兑;

②或者凭付款和/或承兑交付单据;

③或者按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

定义中所提的金融单据(Financial Documents)又指“资金单据”,即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类似用于取得付款的凭证。

商业单据(Commercial Documents)是指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他类似单据,或除金融单据以外的其他单据。

《URC522》的定义是对托收方式的广义概括,适用于国际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

国际贸易结算项下的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债权凭证(汇票、本票、支票等)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二)托收涉及的当事人

托收方式所涉及的当事人主要如下。

1.委托人(Principal)

委托人是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通常是出口人。

2.托收银行(Remitting Bank)

托收银行又称寄单行,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地银行。

3.代收银行(Collecting Bank)

代收银行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进口地银行。

4.付款人(Drawee)

付款人是指代收行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其收取款项的人,也是委托人开立汇票的受票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为进口商。

在托收业务中,有时还需要以下当事人。

(1)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提示行是指向付款人做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提示银行可以是代收银行委托与付款人有往来账户关系的银行,也可以由代收银行自己兼任提示银行。

(2)需要时的代理人(Customer's Representativein Caseof Need)。需要时的代理人是指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的代理人。在托收业务中,出口商先发货后收款,如果受票人对代收行提示的汇票拒付,需要时的代理人可代为料理货物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委托人如指定需要时的代理人,必须在托收委托书上写明此代理人的权限。一般出口商直接请代收行作为需要时的代理。

(三)托收的种类

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类。

1.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的托收,即出口商仅开立汇票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委托银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光票托收主要用于小额交易、预付货款、分期付款以及收取贸易的从属费用等。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

跟单托收是指金融单据附有商业单据或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最实质的要件是代表物权的货运单据。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取大多采用跟单托收。

根据银行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付款交单是指被委托的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票款以后,才能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的一种托收方式。付款交单的特点是先付款后交单,付款人付款之前,出口商仍然掌握着对货物的支配权,因此风险较小。

付款交单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①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at Sight,D/Pat Sight)。即期付款交单指出口商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见票后立即付款,进口商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商业单据。

②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after Sight,D/Pafter Sight)。远期付款交单指出口商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商业单据。

上述即期付款交单或远期付款交单的两种做法,都说明进口商必须在付清货款之后才能取得单据,提取或转售货物。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如付款日和实际到货日基本一致,则不失为对进口商的一种资金融通。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进口商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允许其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这种做法又被称为进口押汇。

所谓信托收据,就是进口商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委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或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的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商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应由代收行负责。因此,采用这种做法时,必要时还要进口商提供一定的担保或抵押品后,代收银行才肯承做。但如系出口商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商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方式,也就是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进口商到期拒付的风险,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这种做法的性质与承兑交单相差无几。因此,使用时必须特别慎重。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承兑交单指被委托的代收行根据托收指示,于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将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时履行付款责任的一种托收方式。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由于承兑交单是在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并凭以提货,这对出口商来说,已交出了物权凭证,其收款的保障只能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一旦进口商到期不付款,出口商就有可能蒙受货物与货款两空的损失。所以,如采用承兑交单这种做法,必须从严掌握。

(四)跟单托收的业务流程

跟单托收业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出口商按照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后取得运输单据,连同汇票及发票等商业单据,填写托收申请书一并交托收行,委托代收货款。

(2)托收行根据出口商的指示,向代收行发出托收委托书连同出口商提供的单据寄交代收行,要求按照申请书的指示代收货款。

(3)代收行收到单据后,向进口商作付款或承兑提示。如为即期汇票,进口商应立即付清货款,取得货运单据;如为远期汇票,进口商应立即承兑汇票。如果属付款交单方式,代收行保留汇票和单据,待汇票到期再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如果属承兑交单方式,则代收行在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即可将单据交给进口商。

(4)代收行收到货款后,将货款拨付托收行。

(5)托收行收到货款后转交出口商。

即期付款交单、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业务流程见图6-7、6-8、6-9。

图6-7 即期付款交单业务流程图

①出口商按照买卖合同装运货物后,填写托收申请书,开立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或不开立汇票,仅将货运单据)交托收行委托收款;

②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或没有汇票)、货运单据寄交进口地代收银行委托代收;

③代收行按照委托书的指示向进口商提示汇票与单据(或仅提示单据);

④进口商审单无误后付款;

⑤代收行交单;

⑥代收行办理转账并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妥;

⑦托收行向出口商交款。

(五)有关托收的国际规则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往往由于当事人各方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解释不同,各个银行的具体业务做法也有差异,因而会导致争议和纠纷。国际商会为调和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以利国际贸易和金融活动的开展,早在1958年即草拟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并建议各国银行采用该规则。后几经修订,于1995年公布了新的《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并于1996年1月1日实施,全文共26条,分为“A.总则及定义;B.托收的方式及结构;C.提示方式;D.义务与责任;E.付款;F.利息、手续费及费用;G.其他规定”,共七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图6-8 远期付款交单业务流程图

①出口商按照买卖合同装运货物后,填写托收申请书,开立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委托收款;

②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货运单据寄交代收银行委托代收;

③代收行按照委托书的指示向进口商提示汇票与单据,进口商经审核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后,代收行收回汇票与单据;

④进口商到期付款;

⑤代收行交单;

⑥代收行办理转账并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妥;

⑦托收行向出口商交款。

图6-9 承兑交单业务流程图

①出口商按照买卖合同装运货物后,填写托收申请书,开立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委托收款;

②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货运单据寄交代收银行委托代收;

③代收行按照委托书的指示向进口商提示汇票与单据,进口商在汇票上承兑,代收行在收回汇票的同时,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

④进口商到期付款;

⑤代收行办理转账并通知托收款已收到;

⑥托收行向出口商交款。

(1)凡是在托收指示书中注明按URC522行事的托收业务,除非另有规定或与一国或地方不得违反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本规则对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2)银行应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从事。其义务就是要严格按托收指示书的内容与URC522办理。如银行决定不受理所收到的托收或其相关指示,必须用电讯或不可能用电讯方式时则需用其他最快捷方式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一方。

(3)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指示的远期汇票。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书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D/A)交付款人还是凭付款(D/P)交付款人。如无此项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因迟交单据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

(4)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不应以银行或其指定人为收货人。银行对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没有义务采取任何行动,对此项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5)银行必须核实其所收到的单据与托收指示所列的内容表面是否相符,若发现单据缺少,银行有义务用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委托人。除此之外,银行没有进一步审核单据的义务。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和/或特殊条件概不承担责任;银行对于任何单据所表示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与否,对于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和/或疏忽、偿付能力、行为能力也概不负责。

(6)如果委托人在托收指示中指定一名代表,在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作为“需要时的代理”,并应在托收指示中明确而且完整地注明此项代理的权限。否则,银行将不接受该需要时的代理的任何指示。

(7)托收如被拒付,提示行应尽力确定拒绝付款和/或拒绝承兑的原因并须毫不延误地向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送交拒付的通知。委托行收到此项通知后,必须对单据如何处理给予相应的指示。提示行如在发出拒付通知后60天内仍未收到此项指示,则提示行可将单据退回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而不再负任何责任。

《URC522》还对托收的提示方式,付款、承兑的程序,利息、托收手续费和费用的负担,托收被拒付后做成拒绝证书等事宜作了具体规定。

《托收统一规则》公布实施后,已成为托收业务具有一定影响的国际惯例,并已被各国银行采纳和使用。但由于它只是一项国际惯例,所以,只有在托收指示书中约定按此行事时,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六)国际贸易中采用托收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托收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在托收业务中,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银行只是以委托人的代理人行事,既无保证付款人必然付款,也无检查审核单据是否齐全的义务。出口商委托银行收取的货款能否收到,全凭进口商的信用。

托收方式对进口商来说是极为有利的。进口商不需要占用资金,如果进口商信誉好,还可以利用信托收据先把单据借出,取得货权先行销售,然后再付款。因此,以托收方式结算,能起到调动进口商的经营积极性,从而使出口商达到扩大出口的目的。

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为加强对外竞争能力和扩大出口,可针对不同商品、不同贸易对象和不同国家与地区的习惯,适当和慎重地使用托收方式。但是,在使用此种方式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认真考察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并根据进口商的具体情况妥善掌握成交金额,不宜超过其信用程度。

(2)对于贸易管理和外汇管制较严的进口国家和地区不宜使用托收方式,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损失。

(3)要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以免由于当地习惯做法,影响安全迅速收汇。例如,有些拉美国家的银行,对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按当地的法律和习惯,在进口人承兑远期汇票后立即把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即把远期付款交单(D/P远期)改为按承兑交单(D/A)处理。因而会使出口人增加收汇的风险,并可能引起争议和纠纷。

(4)出口合同应争取按CIF或CIP条件成交,由出口人办理货运保险;或也可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在不采用CIF或CIP条件时,应投保卖方利益险。

(5)严格按照出口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止被进口商找到借口拒付货款。

(6)采用托收方式收款时,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发现问题应迅速采取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在我国进口业务中,也有采用跟单托收方式支付货款的。进口业务中采用托收方式,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还可以节省费用。进口跟单托收方式,一般只采用即期付款交单,但也有采用远期付款的。在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中,为了坚持先收后付、不垫外汇的原则,在来料、来件需要计价结算的情况下,对来料、来件有时可用远期承兑交单托收方式。加工、装配后的成品出口,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或其他即期付款方式,收取了成品外汇后,再用以偿付到期应付的进口料件托收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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