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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商业信用保险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内商业信用保险的当事人为投保人和保险人。与投保人发生信用交易的相对人即债务人并非国内商业信用保险的关系人,而仅仅处于被保证人的地位。当被保险人因其债务人支付不能或者迟延而产生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信用保险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应汽车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要求签发了15份保险单。

第四节 国内商业信用保险

一、国内商业信用保险的当事人

国内商业信用保险的当事人为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人为信用放款或者信用赊销商品的债权人。投保人同时为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发生信用交易的相对人即债务人并非国内商业信用保险的关系人,而仅仅处于被保证人的地位。

二、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原因所造成的因款项不能收回或者迟延收回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合同约定除外责任的除外。

三、除外责任

一般而言,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战争、侵略、敌对行为、内战、叛乱、暴动、军事政变、罢工等,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被保险人故意违反其和债务人的约定或者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所造成的损失;(3)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四、保险期间

国内商业信用保险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根据需要,在信用保险中约定。

五、保险金的给付

当被保险人因其债务人支付不能或者迟延而产生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信用保险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赔偿金时,被保险人已经从被保证人(债务人)处取得的利益应当予以扣除。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取得对被保证人(债务人)的求偿权。

【思考题】

1.信用保险有哪几种类型?

2.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有何区别?

【案例分析】[1]

1998年5月22日,某汽车公司与北京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协议》,约定由汽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当购车人在还款期限内未履行规定的还款义务时,保险公司负责偿还该到期部分的欠款。协议还约定,汽车公司一方具体由其北京分公司执行本协议。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应汽车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要求签发了15份保险单。后因汽车公司北京分公司严重违约,保险公司于1999年9月20日向北京某法院分别起诉该汽车公司与其下属北京分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合同。

汽车公司与其下属北京分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协议》是保证保险合同,属担保的范畴。保险公司则认为: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协议》是信用保险,不是保证合同。保险与买卖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保险合同与汽车买卖合同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相互独立

问题:本案中的《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协议》属于信用保险还是保证保险合同?

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协议》的法律性质即是信用保险还是保证保险合同。虽然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皆属于财产保险,保险的标的均为无形的经济利益即信用,但两者存在较大差异:信用保险的投保人为主合同的债权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主合同的债务人。在信用保险中,主合同的债权人投保信用保险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自己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而向保险人投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险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赔偿责任。在保证保险合同中,主合同的债务人投保保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履行自己的债务,应债权人的要求而向保险人投保,由保险人作为自己债务的保证人,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从本案中的《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协议》是债权人为了确保自己债权得以实现而和保险人签订的,因此属于信用保险而非保证保险。

【注释】

[1]本案摘自:中华保险网:www.123bx.com/insurance/156/baoxian59768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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