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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信用结算方式

时间:2022-06-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商业信用结算方式一、汇款方式(一)汇款的定义汇款又称“汇付”,是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把款项支付给收款人。③汇入行核对指令无误后将款项解付给收款人。一般预付货款的结算方式主要用于紧俏商品和行情看涨商品的进口交易和卖方市场的货物。

第二节 商业信用结算方式

一、汇款方式

(一)汇款的定义

汇款(Remittance)又称“汇付”,是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把款项支付给收款人。

汇款是资金转移的基本方式,不仅运用于贸易结算,也广泛地运用于非贸易领域的资金转移。银行之间的资金划拨也是通过汇款方式最终完成的,所以它不仅仅是一种独立的结算方式,也是其他各类结算方式的构成要素之一。

汇款是付款人主动将资金送交银行支付给国外的收款人,因而是典型的顺汇方式。

(二)汇款方式的当事人

在汇款业务中有四个基本当事人:

1.汇款人(Remitter)

汇款人是向银行缴款付费,委托银行将款项汇交给国外债权人或收款人的人。在进出口贸易中,通常是进口商、被索赔的出口商或者其他需要移交款项的人。

2.汇出行(Remitting Bank)

汇出行是接受汇款人的委托,转托国外分行或代理行支付一定金额给指定收款人的银行。通常是汇款人所在地的银行。

3.汇入行(Paying Bank)

汇入行是接受海外分行或代理行的委托,按其指示或支付命令,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银行。通常是收款人所在地的银行。

4.收款人(Payee)

收款人是汇款人指定的、收取款项的人,通常是出口商。

(三)汇款方式的业务流程

汇款方式的业务流程见图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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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4 汇款业务流程

①汇款人填写汇款申请书交汇出行并交款付费。

②汇出行按汇款人的要求,向汇入行发出指示,委托汇入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

③汇入行核对指令无误后将款项解付给收款人。

(四)汇款方式的种类

汇款的种类根据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

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

电汇是汇款人向当地外汇银行申请并支付本币,由汇出行通过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网络(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通知汇入行,指示其向指定收款人解付一定金额的汇款方式。

电汇是银行之间的直接通讯,发生错误和遗失的可能性很小。银行通常会在当天处理汇款,由于不能占用资金,所以银行收取的费用很高。由于安全、高速的特点,电汇已成为目前汇款中使用最普遍的方式。电汇汇率可以作为外汇市场的基本汇率,其他汇率以电汇汇率作为计算的基础。

2.信汇(Mail Transfer;M/T)

信汇是汇款人向当地银行交付本币,银行开具付款委托书,用航空邮件寄交国外汇入行,指示其办理资金转移的汇款方式。

信汇的特点是费用低、时间长。由于资金在途时间长,汇出行可以占用一定邮程的资金,所以银行收取的手续费相对较低。在邮递过程中因为中转环节多,容易发生遗失或延误等意外事件,所以信汇只能用来进行金额不大、收款不急的汇款,不能满足大额、急需的资金转移要求。随着电讯事业的发展,信汇方式的使用已日趋减少了。

3.票汇(Demand Draft;D/D)

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即期银行汇票,交给汇款人自行寄送给收款人或亲自携带出国,凭票取款的一种汇款方式。票汇多用于小额汇款以及国际贸易中从属费用的结算。票汇除使用汇票以外,也使用其他票据如银行本票和支票等。例如,在非贸易结算方式中经常使用的旅行支票,就是银行或旅行社为旅游者备付旅途费用所开出的定额支票,也是银行汇款的一种凭证,属于票汇方式。

与信汇、电汇方式相比,票汇方式有很大的灵活性,只要汇票抬头允许,取款人可以是汇款人自己,也可以是国外的债权人。信汇与电汇方式的收款人要接到汇入行的汇款通知后才能收款,而票汇方式的收款人可以主动持汇票收款。另外,信汇与电汇方式凭汇款通知取款,汇款通知是不能在市场上进行转让的,而票汇方式使用的是银行汇票,可以进行背书转让或向国外银行进行贴现,可以灵活地发挥支付功能。

(五)汇款方式的使用

汇款方式的主要功能是转移资金,因此大量地被用于非贸易的国际资金调拨业务中,例如信贷、外汇交易、捐赠、私人汇款等。汇款方式也可以用于国际贸易结算,主要是订金、尾款以及佣金等小额费用的支付,国际贸易中一些大宗交易使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时也可以采用汇款方式。

因此,实务中汇款方式通常有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随订单付款(Cash with Order)、交货后付款(Cash on Delivery)、记账赊销(Open Account Trade)等几种主要方式。其中预付货款和随订单付款对卖方有利,因为可以先得到货款再发货,收汇安全有保证;交货后付款和记账赊销对买方有利,因为可以在收到货物后再付款,占用了对方的资金。下面主要介绍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典型的汇款方式的使用。

1.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是指进口商先将部分或全部的货款支付给出口商,然后由出口商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备货发运的结算方式。在预先支付货款时,进口商多采用汇款的方式。目前国际贸易活动中预付全部货款的情况非常少见,一般是预付合同金额的一小部分,如10%,作为买方支付全部货款的担保,称为“订金”(Down Payment)。

预付货款方式对卖方最为有利,因为卖方既掌握着物权又可以收到货款;该方式对买方显然不利,因为他先支付货款而后收到货物,在交易中失去了主动权。一般预付货款的结算方式主要用于紧俏商品和行情看涨商品的进口交易和卖方市场的货物。

2.货到付款

货到付款又称“赊账贸易”、“延期付款”,与预付货款的做法正好相反,是出口商先发运货物,进口商在收货后或收货后的一段时间才以汇款方式结清货款。这种做法有利于买方而对卖方十分不利,因为出口商发货后不能立即得到货款,占压了资金,而且还要承担收不回货款的风险。货到付款通常用于出口产品供货商竞争较为激烈的买方市场的货物。货到付款一般有两种做法:

(1)售定(Be Sold Out)

这是最常见的做法,买卖双方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确定货价与支付时间,卖方先发货,买方收货后按合同规定将货款汇交卖方。这种赊账做法常用于有长期贸易关系且资信良好的交易伙伴之间,例如我国内地向香港地区提供水电,出口蔬菜、家禽及花卉等鲜活商品就是使用售定的方式进行结算。

(2)寄售(Consignment)

寄售是指出口商先出运货物,委托国外的经销商,按照双方事先商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上代为销售,待货物售出后,国外商人再将扣除佣金和费用的货款汇交出口商。这种做法只有寄售协议,没有明确的订单和销售合同。由于双方是委托而不是买卖关系,出口商除了有资金积压的不便外,同时还要承担海外代理不尽职的风险,所以该方法只用于一些特殊的情况,如新产品的试销、滞销产品的促销以及在国外参加展览会后展品的处理等。

(六)汇款方式的特点

1.手续简便,费用少

汇款结算方式的手续是最简单的,收款人不需要准备货运单据,银行也只负责转移资金,不垫款、不承担风险,因此手续费很低。在资信状况良好、合作关系密切的当事人之间,跨国公司的不同子公司之间,用汇款结算方式是最理想的。

2.资金负担不平衡

汇款结算方式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和赊账贸易的卖方来说,资金负担较重,他们需要提供几乎整个交易过程的资金。

3.风险较大

因为汇款交易凭双方的商业信用,一旦付了款或发了货就会失去制约对方的手段,能否及时安全地收货或收款,完全依赖于对方的信用,如果对方信用不好,就很可能钱货两空。因此,在国际贸易中汇款结算方式只能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才使用。

二、托收方式

(一)托收的定义

托收(Collection)是债权人(出口商)开立汇票连同相关的货运单据交给所在地银行,委托其通过国外的分支机构或代理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二)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在托收业务中有四个基本当事人:

1.委托人(Principal)

委托人是开立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国外进口商(买方)收取款项的人,是债权人,一般是出口商(卖方)。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

托收行又称“委托行”,是接受债权人的委托向国外的债务人收取款项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地的银行。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代收行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债务人收取款项的进口地银行。代收行大多是托收行的国外分支机构或代理行。

4.付款人(Payer)

付款人是向代收行支付款项的人,是债务人,一般为进口商(买方)。

5.需要时代理(Customer's Representation in Case of Need)

需要时代理是委托人为防止因为付款人拒付而发生无人照料货物情形在付款地事先指定的代理人,通常被授权当发生拒付时代为料理货物的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

(三)托收方式的业务流程

托收方式的业务流程见图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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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5 托收业务流程

①出口商(委托人)根据买卖合同向进口商(付款人)发货。

②委托人填写托收委托书,开立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送交托收行代收货款。

③托收行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寄交进口地代理银行,委托其代收货款。

④代收行收到汇票及货运单据,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或承兑。

⑤付款人付款赎单、到期后付款赎单或承兑取单,到期付款。

⑥代收行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妥转账。

⑦托收行将收妥货款交给委托人。

(四)托收方式的种类

一般在托收业务中银行处理的单据包括两类,一类是金融单据(Financial Documents),例如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其他类似的付款凭证;另一类是商业单据(Commercial Documents),包括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以及其他不属于金融单据的凭证。托收结算方式根据涉及的单据性质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1.光票托收(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

光票托收是对金融单据的托收,卖方仅凭开立汇票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委托银行收取款项。光票托收,一般金额都不会太大,通常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佣金、代垫费用、进口小额赔款和样品费等从属费用,大多是即期付款,远期付款的比较少。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

跟单托收是对商业单据的托收,可以附带金融单据,也可以不附带金融单据。由卖方开立汇票连同整套货运单据一起交给国内托收行,委托其代收货款。欧洲一些国家的出口商为了避免因签发汇票而支付印花税(Stamp Duty),一般都仅凭商业票据托收。

商业票据中的货运单据代表了货物的所有权,它的转移代表了货物的交付,因此交单条件是出口商控制收款的重要环节。

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又可分为付款交单托收和承兑交单托收。

(1)付款交单托收(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付款交单托收是指代收行以进口商付款为条件向其交付货运单据的托收方式。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托收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但不论是即期还是远期,进口商都必须在付清货款后方能取得货运单据,即所谓的“付款赎单”。

①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指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开立即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交银行托收。当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汇票和单据时,进口商应立即付款,代收行在收到货款后将单据交付进口商。采用这种托收方式,原则上进口商在相关单据第一次提示的时候就应该付款。按照国际惯例,银行一般给进口商付款赎单的时间为24小时,以便进口商能在单据第一次提示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手续。实际业务活动中,有些进口商为了减少风险,往往会坚持在货物到达后再付款赎单。

②远期付款交单(D/P At_Days after Sight or after the Date of Draft)。指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交银行托收,代收行收到单据后,立即向进口商提示远期汇票和单据,进口商予以签字承兑,代收行收回汇票及单据,待汇票到期时再次向进口商提示要求付款,在收到货款后将单据交付进口商。这种方式与即期付款交单方式的主要区别是进口商在银行第一次提示的时候应承兑汇票,然后去筹集资金,在承兑汇票到期后再付款才能取得全套货运单据。

在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远期付款交单方式往往作为出口商进行出口竞争的一种手段,能够使进口商有足够的时间去筹集货款,有的远期付款交单期限可以长达半年之久,这种情形势必会造成汇票的到期日超过载货船舶航程时间,往往是货物已经到港,而凭以提货的提单还存放在银行里。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为了及时取得货物通常会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汇票到期日之前提前付款赎单。银行会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应该付款日之间的利息,作为对买方提前付款的折扣;二是进口商可以在承兑汇票到期日之前向银行先“借单提货”。银行允许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凭信托收据,从银行借出货运单据先行提货,待承兑汇票到期后再向银行支付货款。

所谓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是指进口商承认以信托的方式向代收行借出全套商业单据时出具的证明。信托收据确定了银行和进口商的信托关系,代收行是信托人,代表出口商掌握物权;进口商是被信托人,代表信托人处理货物。进口商借得单据提货,处理货物并回笼资金,在承兑汇票到期时支付足额货款,收回汇票,赎回信托收据。这实际上是代收行对进口商的资金融通。

(2)承兑交单托收(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承兑交单托收是指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开立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交银行托收,当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汇票和单据时,进口商对远期汇票进行合格承兑,代收行将全套货运单据交付进口商,待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再向进口商提示要求付款的托收方式。

承兑交单中货运单据一经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就交付给进口商,是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资金融通。进口商无需付款即可得到物权,汇票到期时,如果进口商违约拒付,或者发生破产、倒闭等事件而无力偿付货款,出口商就会陷入既得不到货款又收不回货物的境地,因此承兑交单的方式风险很大,在我国对外贸易实务中很少使用。

(五)托收的特点

1.结算手续相对简单,费用较低

托收方式同汇款方式相比,结算手续较为复杂,银行手续费也高一些,但是回收货款比汇款方式有保障;与另一种重要的结算方式信用证方式相比,托收的程序则要简便得多,结算费用也相应较低,另外,托收方式还可以提供融资的便利,如押汇、信托收据、保付代理等。因此在比较熟悉和可靠的贸易伙伴之间,托收是一种较好的结算方式。

2.资金负担不够平衡

这主要是指出口商的负担较重。除了出口商预收订金的情况以外,出口商必须动用自有资金来备货、组织出运,而结汇又必须等到进口商付款之后,因此资金占用多、回收慢。相反,进口商只须在代收行交付货运单据时才付款,甚至只需要承兑远期汇票就可以获得单据,有较长的时间处理货物,及时回笼货款,因此占用资金少、时间短。

3.风险较大

对于出口商来说,托收方式风险较大。因为如果进口商商业信用差,违约拒付,或因破产、倒闭而无力支付货款,出口商就既得不到货款也收不回货物,损失会很大;另外,进口商故意刁难,不愿意付款赎单借以趁机压价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

对于进口商来说,同样也承受着来自出口商的信用风险。大多数情况下,进口商付款时只能得到货运单据,因为货物尚未运到,所以无从实地了解货物的真实状况,只能相信出口商遵守合同,发运合格的货物。如果出口商交货时以次充好、滥竽充数,进口商是无法回避这种风险的。此外,进口商如果承兑了远期汇票,还要承担票据风险。

从总体上看,进口商比出口商更有主动性,出口商承担的风险比进口商更多、更大,因此托收方式是一种倾向于对进口商有利的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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