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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及其管理

时间:2022-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就没有风险。来自开证行的风险有两个方面:第一是指信用证的开证行因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而对受益人构成的风险,其结果受益人往往是货款两空。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方的要求或指示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应与合同条款一致。②对信用证生效附条件软条款的设置。

第二节 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及其管理

信用证(L/C)是进口国银行应进口商要求向出口商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一个书面承诺文件。信用证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之上的支付方式,在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国开证银行承担了第一性付款责任,只要出口商按信用证的规定备货装船,提供合格单据,便能够从银行取得货款。对进口商来说,信用证规定了进口商所要求的货物内容、数量和标准以及装船期限等。只要进口商支付货款,就能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货运单据。因此,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使用对进出口双方都是相对安全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就没有风险。由于信用证交易具有的独立抽象原则,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处理过程中以信用证条款为基础,以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为中心,而且信用证项下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实际发运的货物相分离,因此如果在相关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当事人不够仔细、谨慎和严谨,那么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风险就有可能层出不穷,信用证项下各有关当事人可能面临更多、更复杂的风险,这些风险的防范对各有关当事人而言均相当的重要。

一、进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一)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1)结算人员工作疏漏造成单证不符引起的拒付风险。在信用证结算工作中,常常发生因结算工作人员对国际结算的有关国际惯例不熟悉、缺乏实践经验,或工作责任心不强、明知故犯、违规操作等各种原因,忽视了关键环节的审核,产生了程度不同的疏漏,造成单证不符点,遭到开证行拒付,或使蓄意欺诈者有机可乘。这一类因自身素质不高,授人以柄的风险在实务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

(2)适用法律引起的争议风险。

(3)国家风险。如托收方式一样,信用证方式也会遭遇国家风险。这里不再赘述。

(4)出口商承受的源自开证行的风险。来自开证行的风险有两个方面:第一是指信用证的开证行因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而对受益人构成的风险,其结果受益人往往是货款两空。第二是指开证行的资信、经营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而可能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

全球银行有数万家,但并非所有银行都资信良好。对于一些资信度较低的银行(大多为那些实力较弱的小银行,或是外汇短缺国家的银行)来说,它们开立的信用证一旦被受益人接受,往往意味着收汇困难;尽管国际商会提倡开证行不要以非实质性的不符点作拒付依据,在结算时,这种银行还会违背国际惯例,千方百计在受益人提交的合格单据中硬挑毛病,拒付货款。

(5)出口商承受的来自进口商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第一,进口方不及时开证引起的风险。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方的要求或指示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应与合同条款一致。但在实际业务中,进口方不依照合同及时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使出口方违反合同规定,遭致额外损失。

第二,开立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带来的风险。例如:

①国际贸易术语选择中软条款的设置。如FOB术语下,不规定卖方的派船时间,或在CFR或CIF术语下,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须取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这是信用证中常见软条款之一。前者使得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图决定是否派船和派船时间,致使卖方无法主动完成交货,不能按时收汇。后者同样使得卖方在交货、收汇等方面受控于买方。如果接受信用证中出现此类条款,在履约过程中就会极难操作,其付款的主动权完全被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控制。

②对信用证生效附条件软条款的设置。即在信用证中规定暂不生效条款,待某条件成就时信用证方生效。常见的有规定信用证的生效条件为进口方领到进口许可证,或者货样由进口方确认等为条件。这种信用证变成了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使开证行的责任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对出口商极为不利。

③“客检条款”的设置。即在信用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检验证书必须由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签发。这种条款使卖方受到极大牵制,如果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借故不签发检验证书,卖方冒险发货,银行就会因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如果卖方不发货,就会被买方以货物质量有问题不能按时交货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进口方伪造信用证引起的风险。进口方窃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或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恶意涂改等,引诱出口方发货,以骗取货物,使出口方货款两空,损失惨重。

第四,进口方从一些资信不良的小银行开出信用证带来的风险。在外经贸实际业务中,不法进口商往往与一些信用较差的小银行勾结,故意开出内容叙述纷繁复杂、条款含糊不清的信用证,致使出口方收汇困难,或造成单据不符而被迫主动降价的结局。

第五,因不符点被拒付的风险。一些进口商利用信用证运作的独立性即只处理单据而不涉及货物的特点,当货物市场价格变化对自身不利时,在单据中挑毛病,以达到降价、减价、迟付、少付的目的。资信欠佳的开证行也往往站在其客户的立场,挑剔单据,以非实质性问题拒付,帮助进口商达到目的。这时,出口商就会面临不能安全及时收汇的风险。总之,一旦出现不符点问题,无论是确实的不符点还是挑剔的不符点,受益人都将承担一些潜在风险,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商品降价风险、商品损坏变质风险、增加运费风险、利息损失风险等。

(二)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在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出口商的信用风险。进口商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为:

1.由于出口商无履约能力引起的风险

在出口商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即使进口商如期开出信用证,也无法收到出口商的货物,这对进口商而言就是一种风险,进口商将因此蒙受开证费用的损失和进口商品市场机会的损失等。

2.出口商有意诈骗导致的风险

出口商交货严重违反贸易合同的要求,甚至根本就不交货而用假单据骗开证行付款。因为根据UCP600,银行是凭相符的单据付款而不过问货物或事实,在科学技术发达的今天,不法外商往往运用先进技术,并收买串通船方、商检机构、开证行或其他有关机构,伪造各种单据,例如假提单、假汇票、假支票、假商检证书、假保险单等,进行诈骗,并屡屡得手,这些假单据往往冠以知名度较高的出具机构名称,数额巨大,仿真度较高,而信用证又是真实的,结果使付款方难辨真伪,从而实现诈骗目的。

二、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由于信用证方式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支付方式,业务比较复杂,涉及的当事人多,因此信用证业务中的银行将面对巨大的风险问题。总体而言,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银行提供服务时面临的服务风险;另一个是银行在服务过程中提供融资时面临的融资风险。

(一)业务服务风险

(1)银行提供开证服务时面临的风险。如国内外双方假造交易,待国外收到货款后,“进口商”即不见踪影。此类不法商人往往熟知银行的业务操作程序,手段隐蔽,潜在危害性很大。

(2)银行通知信用证时可能面临的风险。国外不法商人伪造或假冒信用证用于欺诈目的。假冒信用证是利用贸易合同中出口商预付佣金、质押金、履约金等并收证后立即支付相关款项或立即发货等条款诈骗出口商的佣金、质押金、履约金或货物等,伪造的或假冒的信用证其风险是不言而喻的。伪造假冒信用证主要有两种:无密押电开信用证和假印鉴信用证。它们的具体表现形式有:电开信用证无密押;电开信用证声称使用第三家银行的密押,而所谓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又没有加押,实际上“第三家银行”纯属虚构;电开信用证的签字无从核对;电开信用证随附印鉴样式系假冒;开证行行名、地址不清;单据要求寄往的第三家收单行不存在;信用证金额大而有效期特短;伪造单据、汇票骗取付款;个别银行会因工作疏忽大意而上当等。

(3)出口地被指定银行提供服务时可能面临的风险。

(4)保兑行向受益人付款后可能遭遇开证行拒付的风险。

(5)循环信用证下开证行面临进出口商联手套取银行信用的风险。

(二)银行融资风险

1.押汇风险

押汇后银行会面临拒付的风险。

2.贴现风险

汇票贴现银行面临付款行拒付的风险。

3.打包放款风险

办理信用证打包放款时,打包放款银行可能面临出口商不发货、延迟发货、挪用放款、不专款专用或开证行拒付的风险。由国内公司交来国外开出的信用证,要求办理打包放款,骗取贷款的案例屡见不鲜。

4.预支信用证风险

预支信用证下开证行面临出口商不发货或延迟发货的风险。预支信用证是开证行指示出口地银行向出口商融资以便于出口商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准时向进口商发货的一种信用证。如果出口商获得信用证项下的预支款后不发货或者延迟发货或者消失,则开证行会和进口商一样面临损失的风险。

5.假远期信用证风险

假远期信用证下开证行面临出口商不付款的风险。假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向进口商融资的一种信用证。当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将远期汇票金额按照即期时间向出口商付款后,会面临进口商到期不付款的风险。

6.担保风险

不法分子往往以引资为由诱骗银行进行担保。1993年农业银行河北衡水地区中心支行被骗出具200张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就是典型一例。这类诈骗分子一旦得逞,可能造成两个方面的危害:一是骗取银行为其先付的一笔所谓的“定金”,二是拿到备用信用证后在国外行骗,危害更大。

三、进出口商对风险的防范

(一)出口商对风险的防范

1.对客户资信状况进行充分调查

加强客户资信调查是防范信用风险管理的最基础工作。客户的资信调查是指对客户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范围、经营能力、以往交易记录、企业信誉、与银行的往来情形以及银行对企业的评价、客户与自己的客户的关系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的调查。进行客户资信调查有利于深入了解客户的情况,为制定信用政策提供第一手资料。

2.严格订立合同,避免合同纠纷

合同是在国际贸易中企业和客户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必须认真对待。企业必须对合同实施严格的管理,合同必须合法和符合国际惯例,必须条款完整、语言规范,合同资料要严格保管。合同签订人员要不断提高国际贸易管理水平,增强签订合同的技巧,预先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内容。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合同是信用证的基础。因此,出口商应预先在买卖合同对信用证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以免进口方不依照合同开证及日后发生争议。出口商要特别注意销售合同中和质量有关的条款,确保和买方在产品质量问题上不出现争议。

3.重视对国外开证行资信进行细致的审查

国内出口商可以委托国内通知银行审核开证资信,如果发现国外开证行资信有疑问,应要求国外客户调换资信较好的银行作为开证行,或由资信度高的或欧美大银行加具保兑。也可要求由偿付行确认偿付,或在信用证规定可分批情况下,分批出运以分散风险。信用证属银行信用,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保证,因而开证行的信用至关重要。实际业务中,有一些资信不良的小银行与进口商勾结开出信用证后,又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使出口方遭受损失。

4.认真审核信用证相关条款

要不断提高结算人员素质和结算工作质量,加强国际经贸知识尤其是结算知识的系统培训,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对关键岗位,例如审单、制单,要配备富有经验的业务人员,举办专题培训班,使他们充分认识结算风险的危害及其特点与规律,高度理解并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必要性,从而在工作中做到仔细审核和制作每一张凭证、每一个印鉴、每一份证明书、每一个条款,及时发现存在隐患的蛛丝马迹,要确保信用证中无“陷阱”和“软条款”,防止风险发生。

5.学会通过单据来控制货物

跟托收一样,出口商要对出口单据加以控制,以期更好地控制货物,这里不再赘述。

6.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如前所述,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同样可以防范信用证带来的出口贸易信用风险。

(二)进口商对风险的防范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存在着得不到或延迟获得货物的风险,故进口方也应加强风险的防范,确保装运的是合同所订的货物。

认真审查出口方提交的单据。进口方收到银行转来的各种单据后,要由有经验的人员对单据的真伪进行鉴别,以降低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如有可疑之处,应致电伦敦国际海事局核实,单据核查属实后再付款,否则应立即通知银行,冻结资金,拒绝付款。进口商为避免和减少风险应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开证前,应采用多种途径加强对出口商的资信调查。

(2)开证时,应要求信用证中加列有关货物状况的条款。

第一,要求出口商提供商品相关的检验证书,如质量检验证书、数量/重量检验证书等等。

第二,对出口商货物发运状况加以规定。进口商可以请独立的有专业声望的检验公司实施装船预检、监造和监装,签发装船证明等,这是防止国际商贸活动中出口商进行诈骗的有效方法。在我国的进口业务中,对重要商品或大型成套设备的进口时,应指定由中国商检部门,或中国商检部门委托的国外公证部门对商品实施装船前的检验及监装。

第三,对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向银行提示单据的日期加以规定。

(3)对开信用证下,应要求当收到对方开来信用证时,本方开出的信用证方可生效。只有加列此条款,原料或设备的进口商在“三来一补”贸易方式下才可以避免对方货物出口后由于不开证或不及时开证而造成己方生产的产品不能出口的损失。

(4)预支信用证下进口商应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加列“此信用证下预付款项应伴随出口商货物的准备以及发运情况分批支付”条款。此外,如有条件,进口商应尽可能派人监督出口商备货、发货,只有这样,进口商才可避免银行预先支付款项后出口商不发货或携款潜逃等方面的风险。

四、银行对风险的防范

1.审核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和国家风险

关键在于银行要了解自己的客户,调查清楚贸易伙伴的资信,不为异常的“优惠条件”所诱骗。当开证行的国内政治风险较大时,被指定银行可以拒绝接受指定以规避风险。

2.鉴定信用证真伪

通知行应严格按照UCP600的规定审核信用证的真伪。对付假冒信用证主要是通知行应加强核对密押或印鉴,特别是出口商收到直接由进口商寄来的信用证(一般不予接受),一定要经银行核对印鉴。必要时可按信用证上开证行地址直接查询或请开证行当地专业机构协助查核,此时假信用证的身份往往会原形毕露。

3.审核开证行的资信状况

信用证下被指定银行提供服务时应首先考核开证行的信用状况,避免由于开证行信誉不佳而造成己方替代付款而开证行却拒不付款情况的出现。

4.规范操作,严格审核单据

银行在办理出口贸易信用证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受理和通知信用证、审核信用证、审单义务、索汇寄单、出口结汇和收汇考核这六个环节进行,以及在办理进口贸易信用证业务时,严格遵循开证、修改、审查、付款或承兑和进口结汇五个环节。这两方面都应该严格把关,环环相扣,逐一检查,仔细做好咨询服务工作,认真审核往来银行资信并及时调查货轮航程。被指定银行应加强自身人员业务素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严格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避免出现己方认为单证相符而开证行却发现不符点,进而造成拒付的情况。

5.防范保兑风险

被指定银行提供保兑服务时,同样应审核开证行的信誉状况以及所在国政治风险的大小,避免发生保兑付款后因开证行拒付而给自己带来损失。当面临风险较大时,保兑行可以拒绝接受开证行的保兑邀请。另外,开证行要求某银行提供保兑服务时常常说明开证行在此银行开有账户并存有一定数额的资金。如果没有这种关系,被指定银行则应审慎从事。

6.防范出口融资风险

出口地银行提供出口融资时,不仅要对出口商的资信加以了解,更要对开证行甚至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加强了解,这样银行融资后的资金回收才有保障。其次,开展出口融资时银行可以要求出口商提供担保或抵押品以进一步减少可能遭遇到的损失。

7.防范进口融资风险

开证行提供进口融资时,首先要严格审核进口商的资信状况,不应盲目开展业务而忽视了风险防范。其次,开证行可以要求进口商提供第三方担保,进而降低风险。第三,对于预支信用证下的融资,开证行可以要求出口地银行按照出口商备货以及发货的进度分批、分次发放,从而降低因一次预支而造成钱货两空的风险。

8.福费廷避险法

议付行对开证行及来证国家不信任,不愿提供融资,可与办理福费廷业务的银行、公司协商,将有关票据买断给他们,从而规避风险。

9.运用“欺诈例外”原则防范欺诈行为

“欺诈例外”原则是1958年由美国《统一商法典》确认的,它是指银行在一般情况下遵循信用证交易独立性的原则,但是如果确实有证据可以证明卖方实施了欺诈行为,银行可以拒付货款,是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补充或者说特殊情况。不过,从国际贸易领域使用该原则的现状来看,欺诈例外原则的使用范围较窄,在实际情况中的使用也并不容易,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和推广使用。

10.多了解国外的法律制度和国际惯例规定

多了解国外的法律制度和国际惯例规定,知己知彼,不但能给本行的业务减少风险,也能给企业提供有益的帮助,从而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五、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管理案例

举例说明

2004年3月,某三资企业与国外进口商以信用证支付方式达成了一笔贸易。信用证有一条款要求: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开证行授权的人出具和签署,其印鉴应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的条款。后来,此三资企业将制好的一套单据交至交通银行汕头分行议付,经银行审核,发现其检验证书未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经开证行证实。企业得知后,希望把证书再寄给国外进口商,请其按要求向开证行证实,但由于往返时间长,如果寄去后再寄回来又会影响交单时间,所以,只好以单证不符寄往国外开证行。开证行发现单证不符后拒绝付款。由于所交易的商品在合同签订后不久,价格就下跌,该企业虽然与进口商取得联系,但进口商还是找借口推脱。最后此三资企业不得不以降价20%来了结。

在信用证单据条款中,不法进口商通常要求受益人在议付时必须提交由开证人出具的检验合格的检验证书。这种规定看起来有一定的道理,就是说你的货我还没有检验过,我怎能付款。这样一来,主动权就掌握在买方手中,如果进口方不开具检验证书或迟开此类证书,我方就不能及时拿到证书去议付行交单,开证行会因迟交单而拒付,或者进口方对货物百般挑剔,不出具检验合格的检验证书,导致单证不符而被开证行拒付。到此时,买方要挟我方减价,往往这个时候货已经到港,多待一天就多一天的损失,多一天的港务费用。无奈之下,出口方只好以较低的价格将货给对方。

为此,应做好如下工作:(1)认真审证,把可能发生的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在贸易过程中,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与合同核对,审查条款与合同是否一致,能否办得到。发现问题后要马上与开证申请人联系对信用证修改,不要等到做到一半才发现情况不妙,那个时候货物已经上船,为时已晚,一旦对方不肯修改信用证,我方就陷入了被动局面。(2)要求对方客户尽量从大的、信誉好的银行开证。这些银行十分注意自身的名誉,会很严肃认真对待(软条款)问题,风险会小得多。(3)要力争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检验。近两年来由于改革开放,我国的商检机构在国际上的知名度越来越高,信用度也越来越大,各国贸易商对其检验结果都愿意承认。如果争取到由我国商检机构实施商检,不但可以方便我国企业,而且还将主动权掌握在我们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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