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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清算系统的风险及其管理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确定支付清算服务的体系结构及运作管理模式,完善和充实其内容,防范支付清算风险,提高支付清算服务的技术水平,是中央银行发挥其职能的保障。由于一家银行不能履行支付义务很可能引发连锁违约,将使整个清算系统发生阻滞或瘫痪,危及金融体系和社会经济稳定,因此,中央银行可以通过清算服务,监督支付系统的运行,防范并控制风险,促进金融的稳定。

第四章 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业务

中央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业的核心,为经济和金融活动提供高效、快捷、安全的支付清算业务,对一国的金融稳定及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确定支付清算服务的体系结构及运作管理模式,完善和充实其内容,防范支付清算风险,提高支付清算服务的技术水平,是中央银行发挥其职能的保障。

本章要点

1.支付清算体系的构成及业务运作

2.支付清算系统的风险及管理

3.我国支付清算体系的构成及发展

第一节 中央银行支付清算概述

一、支付清算业务概述

(一)支付清算业务的产生及发展

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业务是指中央银行作为一国支付清算体系的参与者和管理者,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使金融机构间的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能够顺利完成,并维护支付系统的平稳运行,从而保证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业务。

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服务是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和商业银行业务的不断增多而产生的。随着支票等银行票据的流通,银行产生了为客户收进的票据办理向出票人开户行索款的业务。由于支票的签发是以客户在银行有存款为前提的,因此,支票接受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反映在双方开户银行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上。早期银行间这种债权债务的结算方法是银行每天派专人持客户交送来的收款票据,前往应付款银行收取款项,付款人支付款项从而结清债权债务。显然,这种方式耗费人力大,结算周期长,既不方便也不安全。随着银行业务的扩展,银行收授票据的量越来越大,银行的收款人员就渐渐约定地点,自行相互交换所持对方银行的票据,轧消该收、该付的款项,以节省时间和精力,这样自然而然地产生了票据交换制度。

1773年,世界上第一家票据交换所在伦敦成立,此后,纽约于1853年,巴黎于1872年,大阪于1878年,柏林于1887年先后成立了所在国第一家票据交换所。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支付清算均以手工操作为主,效率低下。随着票据交换业务的急剧增长和电子技术的进步,以电子计算机、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为标志,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的运行效率得到了极大提高。如1973年5月由多家北美和欧洲大银行共同组建的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简称SWIFT),可为遍布全球的数千家金融机构提供通讯网络信息传送服务,极大地便利了跨国交易的支付清算。各种电子支付方式,如信用卡、自动柜员机销售终端机网络等现代支付媒介为社会提供着高效、快捷的服务。行间支付清算领域内,计算机系统的连接、地面线路和卫星通讯网的信息传送都极大地便利了支付指令的传输和资金清算。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兴起,也促进了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目前较大的国际支付系统除SWIFT外,还有纽约清算所同业银行支付系统(CHIPS)、伦敦自动化清算支付系统(CHAPS)和环球外汇交易清算所(ECHO)等。

(二)支付清算业务的作用

由中央银行为各金融机构开展清算业务,既能保证结算渠道的畅通,加速商品流通和资金周转,保证经济生活的正常进行,又能使中央银行从宏观上及时掌握社会资金及经济状态,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具体表现在:

1.是经济和社会生活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

由于存款货币银行都在中央银行开设账户,为各银行之间应收应付款项通过中央银行进行资金划转提供了便利。同城、异地和跨国交易产生的债权债务均可通过中央银行得以最终清偿,实现全社会范围内各种错综复杂的经济社会联系和资金交流,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生活正常进行。

2.对货币政策实施具有重要影响

其影响主要有:①中央银行通过提供支付清算服务,掌握全国的金融运行状况和资金供求变动趋势,有助于正确制定货币政策、增强货币政策实施效果。②灵活高效的清算体系是公开市场操作手段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因为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证券的目的并非赚取差价收入,而是为了调节货币供应量。因此,一旦买卖行为实施就要求立即完成有关资金的收付,否则会影响政策的效果,也有碍中央银行持续地调节货币供求。③灵活高效的清算体系有助于增强货币市场流动性,从而使中央银行更直接准确地进行货币操作,使操作信息更快速地传递至市场参与者,并迅速反馈至中央银行,提高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操作的效率。④当清算过程中支付指令的传送和支付资金的清算转移不同步,产生在途资金时,将增加银行流动性管理的难度。中央银行可通过提供高效率的清算服务,减少在途资金。⑤中央银行在提供清算服务的同时,还往往提供透支便利,以维持清算系统的正常运作。当发生如金融机构倒闭、计算机故障或其他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导致的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时,由中央银行提供临时性信贷,以防止连锁效应引发的清算系统瘫痪。

3.促进金融的稳定

清算系统是金融信息和金融危机的主要传播渠道,清算出现问题将影响公众信心甚至引发社会恐慌。由于一家银行不能履行支付义务很可能引发连锁违约,将使整个清算系统发生阻滞或瘫痪,危及金融体系和社会经济稳定,因此,中央银行可以通过清算服务,监督支付系统的运行,防范并控制风险,促进金融的稳定。

4.在跨国支付清算中发挥重要作用

国际结算面临对方毁约、银行资信等信用风险和汇率利率波动等市场风险。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负有代表国家发展对外金融关系、参与国际金融活动、管理官方储备、监督外汇收支和资本流动等重要职责,因此,中央银行可以利用其特殊身份对国际结算活动施加影响,并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干预。

二、支付清算体系

支付清算体系是中央银行向金融机构及社会经济活动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的综合安排,包括清算机构、支付结算制度、支付系统及银行间清算制度与操作等内容。

(一)清算机构

清算机构是为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的中介组织,在支付清算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票据交换所是最传统和最典型的清算机构。就经营形态来看,清算机构既有私营的,也有政府主办的。从业务的地域范围来看,既有全国性的,也有地区性的,甚至还有国际性的。清算机构一般实行会员制,会员必须遵守组织章程和操作规则,缴纳会费。在许多国家,中央银行也作为会员参加清算机构,直接参与清算活动。一般而言,清算机构通常同时经营支付系统。

(二)支付系统

支付系统是由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中介机构和实现支付指令传送及资金清算的专业技术手段共同组成的,用以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的一种金融安排。由于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关系到经济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因此,支付系统能否快速、有序、安全地实现货币所有权在经济活动参与者之间的转移对一国金融的运行具有重要影响。同时,支付系统的运行要受一国货币制度的影响,其硬件环境、程序设计及操作对于系统的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有着直接影响。总体而言,一国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对支付系统运行效率的要求则越高。

(三)支付清算制度

支付清算制度是关于支付结算的规章政策、操作程序、实施范围等的规定与安排。中央银行作为货币当局,有义务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状况、金融体制构成、金融基础设施及银行业务能力等,与有关部门共同规定支付清算制度。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资金划转的同业清算业务已经在社会支付清算业务中占较大比重,同业间一旦出现清算障碍将危及金融稳定。因此,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不但制定同业间清算制度,设计支付系统结构和运行模式,审核支付系统操作规则,而且还直接提供清算服务。

(四)同业间清算制度与操作

同业间清算制度与操作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为实现客户委托办理业务和自身需要所进行的债权债务清偿和资金划转。同业清算制度是为实现金融机构间的清算而制定的规则、程序与清算安排。在一国支付清算体系中,除了现金结算和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的结算服务外,行间清算也占有重要位置。由于清算金额巨大,一旦出现支付障碍,将会危及金融稳定,所以,各国政府对同业间清算的制度建设、系统设计、操作规则等予以高度重视,并赋予中央银行管理监督同业间清算的职权。

三、支付清算的形式

(一)按经营者身份划分

1.中央银行拥有并经营的支付清算系统

鉴于支付清算系统对国家经济、金融及社会生活的重要影响,各国政府对支付清算系统特别是主干支付清算系统的建设与运行高度重视,很多国家的中央银行直接拥有并经营支付清算系统,并以此调控全国的清算系统。尤其多见于根据国家赋予的职能权限,积极参与支付清算活动并负有监管职责的中央银行。如美国联邦储备体系、日本银行、德国联邦银行、瑞士国民银行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均通过其拥有的支付清算系统干预和影响社会整体支付清算活动。

2.私营清算机构拥有并经营的支付清算系统

如纽约清算所协会的CHIPS系统、英国的CHAPS系统、日本东京银行家协会的银行数据通讯系统等。尽管中央银行通常不直接参与私营清算系统的运行,但各系统的资金最终清算往往通过中央银行账户进行,而且中央银行采取各种手段对私营清算系统运行实行监督、审计。

3.各商业银行拥有并经营的行内支付系统

银行为处理各分支机构之间的汇兑往来和资金清算,通常建有行内支付系统。如我国四大商业银行均开通了各自的电子资金汇兑系统,大大便利了行内支付清算。

(二)按交易行为的结账要求划分

1.净额批量清算系统

净额批量清算系统是指清算系统在一定时点(通常为营业日结束时)上将收到的各金融机构的转账金额总数减去发出的转账金额总数,得出净余额(贷方或借方),即净结算头寸。支付系统对金融机构的净结算头寸通过中央银行或清算银行进行划转,从而实现清算,这一过程可以是双边的,也可以是多边的。

基于差额清算原理,在整个营业日内,参加清算的所有净债权银行向所有净债务银行实际上提供了日间信贷,从而产生了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在清算时刻,若净债务银行没有足够的资金头寸清偿债务,清算系统将无法完成清算。此时可供采取的措施有:①中央银行向净债务银行提供透支便利;②根据清算紧急安排由参加清算的各银行共同分担净债务银行的债务头寸;③取消所有与净债务银行有关的支付指令,其余银行重新计算转账金额及净头寸。尽管上述措施可以暂时化解支付系统的债务清偿危机,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且引发了新的风险,这将危及支付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有关当事人的利益。由此可见,差额清算系统具有明显的缺陷和弊端。

2.全额实时清算系统

全额实时清算系统指支付系统对各金融机构的每笔转账业务进行一一对应结算,而不是在指定时点进行总的借、贷方差额结算。按结算发生的时间不同,全额结算又分为:①定时(延时)清算。支付清算集中在营业日系统运行期间的一个指定时刻,如这一时刻为日终,则称为日终清算系统。②实时(连续)清算。支付清算在营业日系统运行期间的任何时刻都可进行。支付指令随时发送随时处理,属于资金转账指令处理和资金清算同步、持续进行的实时全额清算。

(三)按服务对象及单笔业务金额划分

1.大额支付系统

大额支付系统是指单笔交易金额巨大,但交易笔数较少,对安全性要求高,付款时间要求紧迫的支付方式。它是一国支付清算体系的主体,其运行将对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体系产生重要影响。

大额支付系统有如下特点:①是一国支付系统设计的关键,体现一国支付系统的发达程度。由于大额支付系统不仅处理境内各种大笔金额交易的资金清算,而且一国对外的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头寸转移、国际间的跨国支付系统也需经大额支付系统完成。因此,其运行效率将直接关系到本国与国际经济金融活动的顺利进行。②其运行要求快速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大额支付系统支持的每笔交易金额一般都在几百万元以上,参加系统的用户由于数额较大而相应对交易的安全性、快速性和准确性要求较高。③系统对用户的资格要求较严格。由于大额支付系统潜在的信用风险对整个系统的安全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至关重要,因此系统对用户的资格有严格的规定,参加此系统的用户也非常有限,用户参加系统也要付出较高的代价。很多国家为有效防范风险,大多指定由中央银行经营大额支付系统。

目前,世界各国在大额支付系统的设计中主要采用以下四种模式:①全额、无透支清算系统。其典型代表是瑞士国民银行经营的瑞士同业清算系统,运行原理基于RTGS系统,具有“实时”、“全额”特征,但若发送支付命令的付款行账户余额不足,中央银行不提供透支便利,支付指令将返回发送者或进入排队状态,直到有充足资金时才完成清算,其特点是中央银行规避了提供透支的信用风险。②全额、有限透支清算系统。其典型代表是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经营的联邦电子资金划拨系统,运行原理与上一系统的主要区别在于:当支付命令发送者的账户余额不足时,只要支付金额在中央银行规定的透支限额内,中央银行会自动提供透支,以实现清算;若支付金额超过透支限额,支付命令则会被拒绝或进入等待状态。③定时、净(差)额清算系统。其典型代表是日本银行经营的日本银行金融网络系统,运行原理是:支付命令不是随时处理,而是指定若干命令处理时间(如一天内的9时、13时、15时、17时),在两个指定时间内对收到的支付命令进行差额计算,再在指定时间对差额资金通过账户划拨。④私营多方差额清算系统。最著名的当属纽约清算所协会经营的“清算所同业支付系统(CHIPS)”。其运行原理是:参加CHIPS系统的清算用户必须在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开立储备账户。在营业日CHIPS系统运行开始时,各清算用户的清算余额必须为零,CHIPS系统在该营业日期间记录每一清算用户对其他清算用户的资金收付情况,并依次计算其头寸差额,在营业日结束时,将各清算用户的差额头寸数目通知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后者通过储备账户进行清算。

2.小额支付系统

小额支付系统又称零售支付系统。主要处理大量的每笔金额相对较小的支付指令,如私人支票、ATM机业务以及商场收款台上的电子资金转账销售点业务。它们属于对时间要求不紧迫的支付,常采用批量、定时方式处理。小额支付系统是与社会经济和消费活动紧密相关、分布广而种类多的支付系统,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工商企业、个人消费者及其他小型经济交易的参与者。其特点是:服务对象数目众多,支付处理业务量大,但每笔交易金额较小,支付比较分散,拥有广阔的服务市场。所以小额支付系统必须具有高效的支付处理能力,从而满足社会经济及消费活动对支付结算服务的需求。一般而言,小额支付系统采取的支付媒介较多,有现金、银行卡、票据等。

小额支付系统一般由一国的银行系统、私营清算机构经营。其运行效率反映了一国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其服务质量将影响公众对该国金融业的评价和信心,同时小额支付系统与银行结算业务及营业收入密切相关,是银行同业竞争的重点业务之一。所以,各国政府、中央银行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小额支付系统的建设十分重视,其现代化程度也日益提高。

(四)按服务的地区范围划分

1.境内支付系统

境内支付系统主要处理一国境内各种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本币支付与清算,既有中央银行运行的,也有私营清算机构或商业银行运行的;既包括大额支付系统,也包括小额支付系统。境内支付系统对一国经济和金融活动效率具有重大影响。

2.国际性支付系统

国际性支付系统主要处理国际间各种往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清偿和资金转移,大致有两种类型:一类是由某国清算机构建立并运行,鉴于该国金融及货币在世界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于是逐步被沿用至国际支付清算领域,如美国的CHIPS、英国的CHAPS以及日本的外汇日银清算系统等,尽管其分属美国、英国、日本三国,却处理着目前国际间绝大部分美元、英镑、日元交易的支付清算;另一类是由不同国家共同组建的跨国支付系统,如由欧洲中央银行建立的“欧洲间实时全额自动清算系统(TARGET)”,即负责欧元区国家间大额欧元交易的支付清算。

四、支付清算业务的内容及运作

(一)组织票据交换和清算

1.票据交换

票据交换是同城银行间进行债权债务和资金清算最基本的手段。银行收到客户提交的支票、本票和汇票等票据后,需通过票据交换的方式,将代收的票据交给付款行,并收回其他银行代收的以己方为付款行的票据,彼此间进行债权债务抵消和资金清算。票据交换在有些国家由中央银行负责组织、管理,有些国家则由私营清算所或金融机构联合主办。但票据交换的资金清算一般通过各银行或清算机构在中央银行开立的账户完成。

2.清算银行的义务

参加票据交换所的银行均为“清算银行”或“交换银行”。按票据交换的有关章程,清算银行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后方可享受入场交换票据的权利。这些义务主要有:

(1)交纳一定的交换保证金;

(2)在中央银行开立往来存款账户,以供交换差额的结清;

(3)分摊交换所的有关费用;

(4)遵守交换所的规章制度;

(5)指派经审查合格的交换员参加具体交换。

3.清算原理与步骤

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票据交换所工作程序所依据的原理是:任何一家银行的应收款项,一定是其他银行的应付款项。同时,任何一家银行的应付款项,也一定是其他银行的应收款项,故各行应收合计一定等于各行应付合计。同理,各行应收差额的总和也一定等于各行应付差额的总和。因此,所有参加交换的银行分别汇总轧出本行是应收还是应付的差额,就可据此结清全部债权债务。尽管各国情况不同,具体交换办法各异,但其原理和基本过程是相同的,下表可说明这一工作原理。

假设同一城市有A,B,C,D,E五家银行组成票据交换关系,其中,A银行应分别向B,C,D,E收取10,20,30,40个货币单位,共计100个货币单位。但与此同时,它也要向其余四家各付10个货币单位,共计40个货币单位,两相抵消它作为净收行,只收60个货币单位即可。同理,B银行应收30个货币单位,C银行不收不支,D银行应付30个货币单位,E银行应付60个货币单位。由于票据交换,五家银行本来需要总计500个货币单位的应收应付款,现在只需要90个货币单位(收付差额)即可全部结清。所以,票据交换既是人力物力的节约,也是资金的节约。

4.清算步骤

票据交换的具体做法,各国略有不同,但基本程序和规则是一样的,主要步骤有:

(1)入场前的准备。各交换银行的清算员应将票据按付款行分别整理,在票据上加盖交换印记后结出总额,填写《提交票据汇总表》(一式两份),并按交换号码逐一填入《交换票据计算表》的贷方,计算出当场交换的应收票据总金额。

(2)场内工作。清算员一方面将提出票据分别送交有关付款行,一方面接收他行提交的应由本行付款的票据,清点张数,计算金额,并按号码逐一填入《交换票据计算表》的借方,结出总金额,然后与贷方总计进行比较,计算出应收或应付差额,填写《交换金额报告单》,递交给票据交换所总清算员。

(3)票据交换所工作。交换所的总清算员收到各行提交的交换差额报告单后,填制《交换差额总结算表》,按各行应收款记入贷方,应付款记入借方,结出总数(借贷应平衡),当场交易即告结束,各行差额交由中央银行转账结算。

票据交换是最基本的行间清算方式之一,通常在银行营业日一天交换一次,有些业务繁多的城市,也可以一天交换两次。票据交换所既有采取中央银行负责管理的形式,也有由私营清算机构和金融机构联合主办的形式。但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票据交换的资金清算都是通过各银行或清算机构在中央银行开设的账户完成的。

20世纪70年代美国率先利用电子化和自动化技术实现了票据的自动交换,即通过电子支票传输系统将支票的主要信息传送至收款银行,而将实物支票截留,以备核查,极大地提高了清算效率。目前各国的票据交换一般都实现了电子化。

(二)办理异地跨行清算

由于各种不同银行之间的异地债权债务形成了各行之间的异地汇兑,会引起资金头寸的跨行、跨地区划转,并且划转的速度快慢和准确与否关系到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金融活动的安全,因此各国中央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对清算账户进行集中处理,从而提高清算效率,减少资金消耗。不同地区、不同银行之间的资金清算就成为中央银行支付清算业务的重要内容。

异地跨行清算的原理是:付款人向自己的往来银行发出支付通知,往来银行作为汇出银行向当地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发出支付指令,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将往来银行账户上的资金扣除,然后通过清算中心向汇入银行所在地区的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发出向汇入银行支付的信息,汇入银行所在地区中央银行分支机构收到信息以后,向汇入银行发出支付通知的同时将资金划入银行的账户,最后再由汇入银行向受付人发出到账通知。

异地跨行清算过程中的清算中心实际上就是大额支付系统,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都拥有并经营清算中心,直接参与跨行、跨地区支付清算。例如我国的全国电子联行系统,就承担了商业银行之间以及商业银行内部一定金额以上的大笔结算。又如美联储的FEDWIRE系统(联邦电子资金划拨系统)等。当然有的国家仍然由私人机构经营清算中心,但是清算中心清算以后,最终资金的划拨还是要通过各自在中央银行的账户进行的。因此,为私营清算机构提供差额清算服务也是中央银行的任务之一。

(三)提供跨国清算服务

中央银行不仅为国内经济和金融活动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在对外支付结算和跨国支付系统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所谓国际结算就是按照一定的规则、程序并借助结算工具和清算系统,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和实现资金跨国转移的行为。国际结算的基本任务就是通过各种货币之间的兑付和转账划拨,实现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和资金的正常流动。

跨国清算的基本原理是:当国外的付款人需要向国内的收款人支付一笔款项时,首先付款人向往来银行发出向收款人的支付请求,往来银行接受后向收款人所在国的国内代理行发出委托请求;代理行接受委托后,将国外往来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扣除,并向跨国清算系统发出向收款人的往来银行的支付通知;跨国清算系统核对后要求中央银行将代理行账户内的资金划到收款人往来银行账户,到账以后,收款人往来银行将资金划入收款人的账户,同时向收款人发出到账通知。

随着国际间经济、贸易、投资和民间往来的增多,跨国支付清算业务量迅速扩大。如果往来银行向代理银行发出委托请求是一笔巨大的数目,反过来国内代理银行也有大量的业务委托国外银行代理。因此,为了提高跨国支付系统的运行能力和效率,欧美的大银行于1973年开发了SWIFT系统。由于SWIFT的参加者遍布全球数千家金融机构,可以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支付清算服务。因此,SWIFT成为各国普遍使用的跨国支付清算系统,系统的现代化使跨国支付清算业务的及时处理成为可能。

总之,跨国支付清算最终也还是要通过银行包括代理行之间的资金划转进行的,同时中央银行还负有对资金在国内外流动进行监督等责任,因此,中央银行在跨国支付清算中担任重要角色。

第二节 支付清算系统的风险及其管理

支付清算体系承担着在国内、国际转移资金的功能,整个支付过程的完成需要支付系统的各个构成要素(如支付工具、支付命令的处理、通讯系统的运作与资金结算的安排等)共同发挥作用,而这些要素都隐含着一定的风险。因此,如何有效地识别潜在风险并加以控制是关系到一国支付系统安全与效率的重要问题。

一、支付清算系统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支付过程中因一方无法清偿债务而产生的风险。该风险意味着一方无法清偿债务的损失要由参加支付的各方共同承担。信用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交易双方经济合同的达成与资金的转移不是同时进行,在支付命令发送后与资金转移实际发生的过程中,一方可能因种种原因陷入清偿危机,导致在资金实际交割时无法兑现。一般支付命令的传送与资金实际交割的时间越长,潜在的信用风险就越大。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支付过程中一方无法如期履行合同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与信用风险既相区别又相联系,其区别在于:流动性风险发生的原因不一定是由于违约方无力支付款项,而仅仅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履行合约。如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该方可以通过变卖资产筹措相应资金满足清算的要求。其联系在于:流动性风险往往是信用危机的先兆。如果某银行流动性风险放大导致支付危机,势必迫使其快速廉价销售资产以清偿债务,而造成的损失往往致使银行倒闭,金融危机发生。

(三)系统风险

系统风险是指在支付过程中因一方无法履行结算义务而导致系统中的其他各方也陷入无法履约的困境。系统风险发生时,会涉及大部分的系统参与者,往往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失,如降低结算系统的信誉与操作能力,使金融市场秩序紊乱,经济活动停顿,整个国家经济陷入危机等。由于支付系统的运转直接支撑着一个国家金融市场的运行以及经济活动的进行,有效防范系统风险便成为支付系统建设中各国货币当局尤为关注的问题。

(四)违规风险

违规风险是指人们的非法行为(伪造、盗窃、假冒等行为)对支付系统带来的风险。这些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人们对支付系统的信心,妨碍了支付系统的正常运作,不利于经济交往的正常开展。在现代大额支付体系借助于计算机与电子通讯设备运行的新背影下,如在支付数据处理、传输过程中进行非法操作,将对一国支付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

(五)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缺乏支付方面的法律规定,造成支付各方权利与义务的不明确,从而妨碍支付系统的正常运作。为了保证支付体系的有效运作,不论是正常情况还是异常情况,都必须有法律法规来监管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目前,随着纸质票据体系转变为电子资金转账体系,某一时点上的某一特定指令的性质和地点变得越来越难以确定,因而严格的法律监管尤为重要。

(六)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现代支付系统运用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及通讯系统出现技术性故障而使整个支付系统陷入瘫痪的潜在风险。操作风险发生后,支付系统的参与者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产生支付的困难,延缓结算时间,增加各种成本。同时,支付系统本身的信誉也会大打折扣,不仅影响到本国系统参与者对系统的信心,而且也会使国际投资者怀疑系统的安全与有效,从而不利于对外经济往来。

二、支付清算系统的风险管理

支付清算系统风险既可产生于大额支付系统(通常采用全额实时清算),也可产生于小额支付系统(通常采用净额批量清算)。所以,面对以上风险以及各种潜在的风险,各国在加强国际合作的同时,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防范与规避:

(一)加强对日常结算行为的管理

1.实时全额结算

在实时全额结算支付体系中,由于每一笔支付从付款银行到收款银行的运作都是通过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结算账户进行的,这一方式排除了银行间的信用风险(接到支付指令时,收款银行能够确认资金已经在中央银行进行结算,并能够立即增加收款人的账户余额),相对安全性较高。

2.在净额结算体系中加强对风险的防范

(1)严格规定支付体系会员资格。以具体的标准规定只有那些能够履行支付义务、有支付能力、没有不良记录的银行才能成为支付体系的会员,使用支付体系的服务。

(2)设置当日最高限额。也即,使支付体系具有可以由银行控制交易对手在其他市场(如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风险的功能。这样,当一家银行试图突破支付系统为它设定的限额时,支付指令将被拒绝执行。限额有两种方式:一是双边贷记限额。这是体系中的每个银行为其他银行分别设置的限额,从而确定这一家银行对其他银行的当日最大净贷记头寸,限额的设置主要依据其他银行的信用。二是体系内的净借记限额。这种限额由支付体系统一设置,确定每家银行对体系中其他银行总的净借记头寸限额。

(3)签订风险共担协议。这种方法主要是一定程度上保证在限额内结算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有必要的补充资金帮助结算的完成。此协议规定,由未出现支付问题的银行共同弥补资金的不足。虽然这种办法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不足的矛盾,但是它本身存在的问题也不少。第一,有失公平;第二,容易诱使会员银行出现不加强日常管理、过于依靠外界帮助的倾向;第三,当此协议实施时,银行如果事先不能预计到这一额外的结算业务存在,新一轮的支付问题会随之产生。例如,一家银行的资金只能用于完成原来的结算业务,现在却被要求提供更多的资金,该银行未必有能力满足这一要求。

(二)加强法律环境的建设

主要是利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支付体系中的各个具体环节的衔接,使交易双方明确各自的责任,使结算机构了解应尽的责任,保证支付体系的运作有章可循,保证支付体系的高效、透明、规范的管理模式。

支付体系内部的操作规定和程序是整个法律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整的法律和条例出台之前,能够对控制风险起到一定的作用。一般说来,通过立法要明确以下问题:

(1)该支付法或其他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明确什么样的机构或行为人要受到该法律的约束与限制。

(2)资金转账双方权利义务的产生。即明确在支付过程的哪个时点,一方获得某项法律权利或者应承担某项义务。

(3)支付的最终时间和不可更改的期限。即明确收款人应在何时知道款项已经收到而且不会被追回。

(4)资金转账未成功的责任承担者。即明确发出指令的客户和银行各自拥有什么权利,收到指令的客户和银行又有什么权利。

(5)资金转账过程中,由于欺诈、假冒、伪造等行为而使资金转账不能完成时,由谁来承担责任,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何弥补。

(6)支付体系中,出现代理人风险、银行破产等应如何处理。

(三)加强对计算机犯罪的监管

在纸质票据交换向电子支付体系演变的进程中,计算机犯罪案件的增多是不可避免的。尽管在目前情况下,计算机犯罪所造成的损失还没有对支付体系造成任何实质性威胁,但是,如果某些支付工具易变为犯罪工具,则客户对支付系统的信心将很快遭到破坏。

计算机犯罪的风险在于制造虚假信息和篡改真实信息。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都高度关注这种高智商的犯罪方式。目前增加支付体系安全性的做法主要有:利用加密和信息检验技术阻止从系统外非法进入和篡改电子转账系统的信息;如果犯罪行为出现在系统内部,那么限制进入关键区域和功能、双重控制及口令保护等程序将有助于降低风险;同时,加强对客户安全使用支付工具的培训以及提高支付体系的警惕性也是必须采取的措施。

(四)减少技术故障

技术故障带来的最大风险就是造成整个支付体系停止运作,从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经验表明,支付体系中的机器或者电脑设备出现故障的可能性较小,大部分问题来源于外部干扰,如故意破坏、自然灾害或者断电等。应采取一些预防措施以降低风险带来的不良后果。虽然故障发生的时间难以预测,但是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可以减轻危害。因此,备用设施、措施应准备齐全,以应付紧急情况,而且每个系统参与者都应有完善的、经常测试的灾难恢复计划和意外事件应急计划。

第三节 我国支付清算体系的发展

一、我国目前运行的主要支付清算系统

(一)同城清算所

同城清算是指同一城市(区域)内的交易者间的经济往来,通过开户金融机构的同城票据交换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同城票据交换是同城不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行间票据传递,“同城”系按行政区划分,目前我国的同城支付清算通过分布在中心城市和县城(镇)的二千多家清算所进行。全部同城跨行支付交易和大部分同城行内支付业务经由同城清算所在商业银行之间进行跨行清算后,再交行内系统进行异地处理。同城清算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安排,并对参与清算成员提供票据交换和资金结算服务与监管。参与清算成员每日将票据按照接受行进行清分后,提交至清算所,在成员之间进行交换;各成员按照发出和收到的票据金额进行贷记项目和借记项目汇总,并计算出净结算余额,通过在人民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进行清算;只有当所有参加者的净额轧差等于零时,中国人民银行才接受清算,并且不允许透支。

至20世纪80年代,我国同城票据清算主要采取在既定的时间、地点取送票据的手工处理方式,其缺陷是效率低,劳动强度大,错误率高。自80年代中期起,我国启动了同城清算的电子化和自动化改革,在大城市引进票据自动清分系统,在中小城市开发同城支付清算网络化处理系统。这些系统与中国人民银行的清算系统和商业银行的柜台处理系统相连,极大地提高了同城清算效率。

(二)全国电子联行系统

全国电子联行清算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处理异地清算业务的行间处理系统。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收、付款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和应收应付款项,需通过银行办理异地结算。银行办理异地结算业务,必须通过联行往来,即不同银行之间进行的资金划拨和结算业务。20世纪80年代前,我国异地联行业务以手工操作为主,存在着各行间汇路不畅、相互占压资金、效率低下等问题。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1989年开始着手开发全国电子联行系统,1991年该系统投入运行。自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推行电子联行“天地对接”和“网络到县”工程,全国电子联行系统发挥了更大作用。

(三)电子资金汇兑系统

电子资金汇兑系统是商业银行系统内的电子支付系统。目前,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均以电子资金汇兑系统取代原有的手工操作系统,即通过电子支付指令的集中交换代替了原有的实物票据交换。各商业银行的电子资金汇兑系统框架基本相同,多为多级结构,形成全国处理中心、省级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县级处理中心的布局层次。一家银行的所有分支机构均有资格参与系统内的电子资金汇兑系统,有些银行的电子资金汇兑系统还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如中国工商银行于1999年5月投入运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在全行8 000多个通汇点一次运行成功;中国银行开发的新一代收付清算系统,是国内首创的国内外资金实时支付清算系统,其外与SWIFT系统相连,内与全国电子联行系统对接,采用了支付凭证集中处理和贷记划拨为主的资金划拨方式,实现了付款指令、头寸信息和账户清算的一体化处理和管理。

(四)银行卡支付系统

1994年,国务院提出了“三金”(金桥、金卡、金关)工程规划。其中“金卡”即指银行卡(信用卡),旨在通过金融科技的广泛应用,全面推动我国银行卡事业朝着高科技、高效率、国际化的方向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在组织各商业银行联合共建银行卡支付系统、制定相关标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发卡金融机构、科研部门、相关企业也积极投入“金卡工程”。1997年7月,首批12个“金卡”工程试点省市的信息交换中心全部投入运行,1998年底,投入运行的银行卡总中心连接了各商业银行及12个试点城市银行卡中心,最终形成了覆盖全国的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目前,中国银行卡已步入高层次、高质量、高效率的发展阶段,各发卡金融机构均创立了自己的银行卡品牌,多家发卡机构加入了维萨国际组织和万事达卡国际组织这两大国际信用卡集团。

(五)邮政汇兑系统

邮政汇兑系统主要为个人提供邮政信汇、电汇和邮政储蓄服务。为提高邮政储蓄的技术设备水平,适应快速发展的邮政储蓄业务,提高邮政汇兑系统的现代化程度,1991年原邮电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邮政储蓄计算机联网系统技术改造工程,即“绿卡工程”,并于1994年首先在上海、大连、北京联网开通,同年发行了电子支付和汇兑工具——“绿卡”;持卡人可凭卡在全国主要大中城市进行通存通兑,大大提高了服务效率。1999年上海市邮政储汇局发行了完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集成电路卡规范的绿卡智能卡,持卡人可利用其电子钱包、电子存折功能获得现金支付、转账消费等多项服务。

二、建设中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

为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并依据支付结算体系的统一规划和发展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在规范了各地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各商业银行的行内资金汇划系统和建立了全国电子联行系统的基础上,正在抓紧建设推广现代化支付系统,以期通过这一系统覆盖所有支付工具的应用,进一步为社会资金快速运动拓宽渠道。

(一)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是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我国支付清算需要,并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信网络自主开发建设的,能够高效、安全处理各银行办理的异地、同城各种支付业务及其资金清算和货币市场交易的资金清算的应用系统。它是各银行和货币市场的公共支付清算平台,是人民银行发挥其金融服务职能的核心支持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建设现代化支付系统,将逐步形成一个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为基础,各地同城票据交换所并存,支撑多种支付工具的应用和满足社会各种经济活动支付需要的支付清算体系。

(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体系结构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有两级处理中心,即国家处理中心(NPC)和全国省会及深圳城市处理中心(CCPC)。国家处理中心分别与各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其通信网络采用专用网络,以地面通信为主,卫星通信备份。

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是支付系统的重要参与者。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可利用行内系统通过省会城市的分支行与所在地的支付系统CCPC连接,也可由其总行与所在地的支付系统CCPC连接。同时,为解决中小金融机构结算难问题,允许农村信用合作社自建通汇系统,比照商业银行与支付系统的连接方式处理;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的处理,由其按照支付系统的要求自行开发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处理中心,依托支付系统办理其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的资金清算。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ABS)是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的重要基础。为有效支持支付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并有利于加强会计管理,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效率,中央银行会计核算也将逐步集中,首先将县支行的会计核算集中到地市中心支行,并由地市中心支行的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与支付系统CCPC远程连接。地市级(含)以上国库部门的国库核算系统(TBS)可以直接接入CCPC,通过支付系统办理国库业务资金的汇划。

(三)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应用系统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由两个业务应用系统和两个辅助支持系统组成。两个业务应用系统是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国外的支付系统大多拥有这两个应用系统;两个辅助支持系统是清算账户管理系统和支付管理信息系统。

1.业务应用系统

(1)大额支付系统。大额支付系统实行逐笔实时处理,全额清算资金。建设大额支付系统的目的,就是为了给各银行和广大企业单位以及金融市场提供快速、高效、安全、可靠的支付清算服务,防范支付风险。同时,该系统对中央银行更加灵活、有效地实施货币政策具有重要作用。该系统处理同城和异地、商业银行跨行之间和行内的大额贷记及紧急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处理人民银行系统的贷记支付业务。

(2)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采取批量发送支付指令,轧差净额清算资金。建设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的目的,是为社会提供低成本、大业务量的支付清算服务,支撑多种支付工具的使用,满足社会各种经济活动的需要。该系统处理同城和异地纸凭证截留的商业银行跨行之间的定期借记支付业务,中央银行会计和国库部门办理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每笔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等。

2.辅助支持系统

(1)清算账户管理系统。为了集中存储和管理清算账户,处理大额支付业务和小额批量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以及中央银行办理现金存取、再贷款和再贴现等单边业务,支付系统设计了清算账户管理系统,作为支付系统的辅助支持系统。

(2)支付管理信息系统。为保障支付系统正常运行的时序控制,便于对支付信息和系统基础数据的管理,存储和统计监测,支付系统还设计了支付管理信息系统,也作为支付系统的辅助支持系统。

(四)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主要功能

1.高效的资金清算功能

大额支付系统采取与参与者直接连接的方式,实现从发起行到接收行全过程的自动化处理,实行逐笔发送,实时清算,一笔支付不到60秒即可到账;采取国家处理中心直接与特许参与者(中央债券簿记系统)连接的方式,实现债券交易的即时转账,使债券买卖双方瞬间即可清算资金。小额批量支付系统能够支持所有纸凭证截留(除支票)支付工具的处理,实现支付信息的自动传输、自动清分、自动轧差和自动清算,一笔贷记支付当天即可到账,定期借记支付的处理也可大大提高效率,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支付和清算。

2.全面的流动性管理功能

为了支持银行充分运用其货币资产,提高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益,在支付系统中,一是建立了自动质押回购机制,当一家商业银行清算账户拥有的资金不足清算时,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质押回购融资,用于其支付的资金清算,并进行自动处理;二是设立日间透支限额功能,当一家商业银行清算账户拥有的资金不足清算时,可在规定的透支限额内进行支付的资金清算;三是设立清算账户预期头寸功能,商业银行可以随时预测其头寸的变化及趋势,便于商业银行按照保证清算的原则及时统筹地安排资金;四是提供清算账户头寸查询功能,商业银行可以随时查询自己以及其分支机构清算账户的头寸情况,根据其头寸变化的需要及时筹措资金;五是设立清算窗口时间功能,在支付系统运行每日业务截止时,当一家商业银行清算账户的余额不足清算或将会出现隔夜透支时,支付系统可自动进入清算窗口时间,以便于商业银行在此时间内寻找资金,补足头寸。

3.健全的风险防范功能

从一些发达国家建设运行的支付系统情况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支付系统主要有运行风险、法律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在运行风险方面,其核心是要保持系统的不间断运行,为此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要建有备份系统,建立快速维护机制,采取各种控制、核对措施防范操作和欺诈风险。在法律风险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一套规章制度,规范业务处理和系统运行行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对风险的处置办法。在流动性风险方面,中国支付系统采用了国外大多数中央银行的做法,即大额支付实时清算,批量支付净额清算,不足支付排队处理。

4.灵活的系统管理功能

根据各种管理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在支付系统中设置了一些灵活的管理功能。一是系统的接入管理功能。各银行地市(含)以上的各级行既可以作为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也可以作为支付系统间接参与者,满足银行灵活接入系统的需要。二是系统的业务控制功能。支付系统能够满足各种支付业务的处理,对不同参与者发起和接收的支付业务设置控制,还可以根据参与者经营支付业务种类的增减予以控制上的适当调整。三是大额支付的队列管理功能。支付系统对大额支付实行全额清算,不足支付作排队处理。根据参与者的要求,系统直接参与者可以向支付系统提交特急、紧急和普通支付三种指令。四是清算账户的控制管理功能。支付系统可以按照中央银行对清算账户的管理要求,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对其管理的清算账户实施控制,包括对清算账户实施部分金额控制、借记控制和关闭等。对于被实施控制的清算账户,也可以根据需要灵活地解除控制。

5.良好的统计分析功能

为有利于货币政策实施和金融稳定,支付系统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要求,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对其管理的法人准备金账户进行控制、查询和下载有关统计信息,便于对其准备金的考核和管理。支付系统还可对支付信息按行别、分地区进行支付业务量、资金流向流量、现金投放回笼、清算账户余额、大额排队日终退回、日终罚息贷款等数据的统计,为货币政策和支付结算管理提供信息。支付系统还设计了对某些异常支付的监测功能,并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相结合,分析识别异常支付交易,为反洗钱提供信息支持。

三、我国支付清算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支付清算体系是一国经济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金融运行的基础。近年来,在中国人民银行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支付体系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2007年4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06年《中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并举行新闻发布会为先河,中央银行首次全面、系统地向社会各界和公众披露了中国支付体系发展的情况、相关数据以及未来支付体系发展的基本思路和政策取向。这标志着我国现代化支付清算体系的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

(一)支付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日趋完善

我国已构建了以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为基础,票据支付系统、银行卡支付系统等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支付清算网络体系,为经济金融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快速高效、安全可靠的支付清算渠道,加速了社会资金周转,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有力支持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6月建设运行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连接了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银行卡支付系统、人民币同业拆借和外汇交易系统等多个系统和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清算行,是金融基础设施的核心系统,成为社会经济活动及其资金运行的“大动脉”。

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6月建成运行的小额批量支付系统支撑多种支付工具的使用,实行7×24小时连续运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金额、大批量跨行支付清算业务提供了一个低成本的公共平台。通过这个平台,一方面社会公众和公用事业等收费单位只需在任一银行开立一个账户就能够方便地办理所有水、电、煤气、电讯等公用事业服务费用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统筹等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和收取。另一方面,付款单位通过这个平台可方便地向在不同银行开户的收款人办理工资、津贴和社保资金的发放。社会公众在任一家银行营业网点就可办理实时存取款业务。小额批量支付系统还为社会公众办理跨行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等业务提供全天候的、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服务,有效便利了百姓日常生活。

中国人民银行利用后发优势,采用支票影像技术,实施支票截留建设的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于2006年12月成功在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河北、深圳六省(市)试点运行。届时,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签发的支票可在全国通用,大大便利了异地转账结算,充分发挥支票结算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些主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适应市场竞争和改进金融服务的需要,普遍加大对技术和资金的投入,相继建设集中高效的行内支付系统,进一步提升了业务处理能力。

(二)非现金支付工具得到广泛应用

我国适应各类经济主体多种经济活动和居民居家服务需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已基本形成,对减少现金流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支付效率,培育社会信用,促进金融创新和塑造新型支付文化发挥重要作用。

票据业务制度日益完善,票据业务不断创新,使用和流通量稳步上升,在融通资金、传导货币政策及培育社会信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银行卡是我国个人使用最广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目前,银行卡得到广泛应用,银行卡普及和使用率不断提升,具有中国特色的银行卡支付体系初步形成。借记卡产品功能不断拓展,应用领域不断扩大,品种不断丰富。人民币银行卡已在24个国家和地区实现受理,便利了境内居民出境公务和旅游消费需要。

此外,我国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工具发展迅速,电子支付交易量不断增加,不断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支付服务市场细分的需求。

(三)支付服务组织向多元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体,支付清算组织为补充的支付服务组织体系不断完善,并呈现支付服务主体多元化、支付服务市场化发展趋势。支付服务个性化服务日益加强,市场竞争程度提高。

(四)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有所改善

为解决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难问题,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农村支付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在畅通农村地区汇路方面,人民银行积极指导、协调农村信用社加入现代化支付系统,为其提供快捷、高效的支付清算服务。截至目前,全国绝大部分农村信用社接入了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畅通了汇路。

(五)支付体系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健立,初步形成了有利于促进支付创新和防范支付风险的科学高效的支付监督管理体系

人民银行通过支付结算法规制度体系,有效地规范了支付业务参与各方的行动,维护了其合法权益;确立了“安全高效”并重的支付体系监督管理目标;支付体系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明显提高。2005年6月建成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开展的银行结算账户清理核实工作,对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落实银行结算账户实名制,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打下了良好基础。

(六)我国与周边国家的边贸本币结算合作不断加强

截止目前,人民银行已与俄罗斯、越南、蒙古等8国的中央银行签订了边贸本币结算协定,明确了双方商业银行可以相互开立代理账户,以及本币结算的具体程序和条件、跨境现钞调运等问题。这些制度安排有效提升了边境贸易中的本币结算量,过去普遍存在的通过非正规渠道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也被逐步引导到银行体系中,大大便利和促进了边境贸易的快速健康发展。

我国的支付体系建设和发展虽然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与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要求相比,还有许多不适应的方面。为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支付体系的建设还需要继续推进支付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进一步创新产品,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进一步发挥支付清算体系的整体功能。

本章小结

1.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服务是指中央银行作为一国支付清算体系的参与者和管理者,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使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清偿和资金转移顺利完成,以保证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的业务。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服务是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责之一,其效率和质量对于一国经济和社会生活正常运转、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实施及促进金融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支付清算体系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清算机构、支付系统、支付结算制度及银行间清算安排等。其中,支付系统的平稳运行关系到货币政策实施效果,对稳定货币、稳定金融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服务主要包括:组织票据交换清算、办理异地跨行清算,以及提供跨国支付服务等等。

3.支付清算系统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系统风险、违规风险、操作风险与法律风险。为防范由于支付清算系统的风险而引起金融危机,各国都加强了对支付清算系统的有效管理。

4.我国已构建了以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为基础,票据支付系统、银行卡支付系统等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支付清算网络体系,为经济金融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快速高效、安全可靠的支付清算渠道,加速了社会资金周转,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有力支持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术语

支付清算业务 清算机构 支付系统 净额批量清算

全额实时清算 大额支付系统 小额支付系统

思考练习题

1.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2.为什么说实时全额结算有利于规避支付系统风险?

3.中央银行对支付系统负有哪些责任?

4.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有哪些差异?为什么说大额支付系统是一国支付清算体系中的主干线?

5.支付系统风险有哪些?危害何在?如何控制和防范支付系统风险?

6.我国的支付清算体系建设取得了哪些成效?

[附录]

主要国际性支付系统及相关中央银行

一、欧洲支付体系及欧元清算系统

在欧洲统一货币的发展进程中,欧洲支付系统建设一直处于重要位置,欧盟各国中央银行为此付出了巨大努力和积极合作。可以说,欧盟的支付系统建设是顺利实现货币统一目标的重要保证。随着欧元的实施,欧洲中央银行开始行使职能,其独立于欧盟机构和各国政府之外,以维护欧元稳定为首要任务,统一管理主导利率、货币储备和货币发行,负责运行欧元支付系统。

欧盟各国创造、设计了多种支付工具和支付系统,极大地便利了各国间的要素和人员流动,促进了市场统一。如于1992年9月1日在比利时创立,由欧洲银行卡国际组织、欧洲支票国际组织等欧洲支付组织联合成立的欧洲支付国际组织,拥有和管理着跨国零售支付系统,提供欧洲支票、旅行支票、各种卡类支付等欧洲内和跨洲服务。另外,为了降低跨国小额支付成本,欧盟各国建立了ACH联网系统,集中处理跨国小额零星支付。而欧盟各国银行间的跨国行间大额支付系统的建立与运行,更足为欧洲实现货币统一目标发挥了巨大作用。主要的欧洲跨国行间支付系统有:

(一)EBA系统

EBA清算系统属欧洲银行协会所有,专门用于欧洲银行间欧洲货币单位(ECU)的清算。欧洲银行协会成立于1985年,总部设在巴黎。根据其组织章程规定,凡是在欧盟国家设有总部或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均可申请成为EBA的成员银行;获得成员行资格两年以后,在符合EBA清算规则的基础上,可进一步申请成为EBA的清算银行。国际清算银行是EBA各清算银行的代理机构,每个清算成员行需在国际清算银行开立ECU(欧洲货币单位)活期账户和清算账户,以实现日终轧差的净额清算。1999年1月1日欧元启动后,EBA清算系统以1∶1汇兑率将埃居转换成欧元,从而成为一个新的欧元清算系统。由于其清算成本较低,主要用于小额欧元零售交易的支付清算。

(二)EAF系统

法兰克福清算系统(EAF)曾经是一个马克清算系统,建于德国法兰克福,由德国中央银行德国联邦银行负责经营管理,该清算系统向所有欧洲银行开放,特殊情况下其他国家银行也可参加。EAF主要适用于大额外汇交易、银行间资金收付、贸易与非贸易收付等等。随着欧元的启动,EAF清算系统已由马克转换为以欧元为清算货币。由于EAF有众多的外国银行参与,德国联邦银行积极致力于该系统在欧元区的业务拓展,法兰克福已成为欧洲重要的支付清算中心。

(三)TARGET系统

欧盟统一货币计划的实施,需首先解决欧元区内多国、多币种清算系统并存的问题。为保证欧元的启动及贯彻实施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单一货币政策,需要构建一个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证在当天进行大额资金收付的泛欧支付系统。为此,欧洲货币局于1995年5月宣布拟建立一个跨国界的大额欧元支付系统TARGET。1999年1月1日起,建在德国法兰克福的TARGET正式启动。TARGET系统的成员为欧元区内各国的中央银行,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只要在欧元区内所在国家的中央银行开立汇划账户,即可通过其所在国中央银行运行的本国实时全额结算系统(RTGS)与TARGET相连接,进行欧元的跨国清算。欧洲中央银行及参与国中央银行共同监督TARGET的运营状况,并作为清算代理人直接参与TARGET运行,各国原有的中央银行支付系统并不取消。

TARGET系统的运行效率高于原有的跨国资金转账安排,欧元资金可以实时、全额地从欧盟一国银行划拨到另一国银行,而不必经过原有的货币汇兑程序,减少了资金占用,提高了效率和安全系数,对欧洲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操作具有重要作用。TARGET的业务范围包括:与贯彻欧洲中央银行统一货币政策有关的业务、银行间的大额欧元清算、银行客户间的欧元收付结算等。

二、纽约清算所同业银行支付系统(CHIPS)

(一)CHIPS概况

CHIPS是一个著名的国际大额美元支付系统。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美国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支付交易量剧增,传统的纸质票据交换已远不能满足急速扩张的支付服务需求。随着金融科技在美国的兴起,1970年纽约清算所建立了中央计算机转换系统CHIPS,并于同年4月投入运行,为同业银行提供自动化资金转移服务。经过几十年的运行,CHIPS已成为跨国美元交易的主要支付系统,目前95%的国际美元交易通过其进行结算。

CHIPS由纽约清算所协会所有并经营。纽约清算所是美国最大、历史最悠久的私营清算组织,参加成员可以是纽约清算所协会会员、纽约市的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在纽约的分支机构、符合纽约州银行法规定的投资公司等,非CHIPS成员可通过CHIPS成员的代理通过CHIPS转账。在CHIPS的所有成员中,只有少数属于可参加CHIPS每日净额结算的清算成员,清算成员必须在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拥有资金储备账户及簿记证券账户;其余成员为非清算成员,需通过清算成员参加CHIPS。非CHIPS成员可通过成员银行利用CHIPS服务。CHIPS提供的服务包括:由国际贸易、外汇买卖、国际信贷、欧洲美元交易、欧洲证券交易、短期金融工具交易等引起的美元资金支付与清算。此外,CHIPS成员还可通过该系统进行美国国内贸易及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代理行间的资金划转、对美国其他支付系统的头寸调拨等等。CHIPS的基本功能是在清算成员之间交换支付指令并进行账务记录,清算成员间的净差额通过Fedwire及纽约清算所在纽约联储银行开设的清算账户进行最终清算,非清算成员与清算成员之间的清算则通过前者在后者开立的代理行账户实现。2001年1月,CHIPS开始采用实时净额结算(RTNS)这一革新模式。其在保持流动性效率优势的基础上,借鉴了RTGS模式的实时结算,鼓励参加清算银行及早提交支付指令,并对支付指令实施连续、实时多边匹配轧差清算,实现了每一支付指令的终局性,缩短了支付指令处理至资金到账的时隔,降低了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二)美联储在CHIPS运行中的作用

1.净额清算服务

每个营业日CHIPS运行所产生的收付差额须通过美联储的Fedwire实现最终清算。为此,纽约清算所在纽约联储建立清算账户,清算成员之间的每日净差额头寸通过该清算账户进行。在营业当日,产生负数净额的所有清算成员,必须在规定的时点之前通过Fedwire将净差额资金转人清算所在纽约联储开立的清算账户,再由纽约联储将转入的资金通过Fedwire向所有当日产生正值净额的清算成员划拨,从而实现最终清算。

2.风险管理

由于CHIPS曾长期采取净额结算,所以存在着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隐患,有可能危及CHIPS的稳定运行乃至全球美元交易的正常进行。为加强风险控制,除CHIPS采取了当日清算、双边信用限额、多边信用限额、损失分担及抵押协议等措施之外,美联储也参与了对包括CHIPS在内的大额多边差额支付系统的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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