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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方式下的风险及其管理

时间:2022-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而言托收方式下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出口商、进口商、托收行和代收行4个方面。托收方式下的出口商按照合同的规定发运货物后,委托银行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由于托收方式下的进口商主要担心所购货物的质量和安全状况,因而其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围绕货物而展开。如果违背托收指示,则代收行应承担相应的风险。针对托收方式下的风险可分别采用以下防范措施:在托收业务中,进口商的信誉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节 托收方式下的风险及其管理

托收方式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一种支付方式,由于其发展适应了买方市场的需要,特别是其中的承兑交单(D/A)方式,因此,托收方式在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获得了巨大的发展。

托收结算方式一般是通过银行办理的,所以又称银行托收。它是指出口商按买卖合同发货后,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国外代理行(进口地银行)向债权人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按交单条件,托收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两种。在付款交单方式下,货款是在发货后才收取而不是预付的;承兑交单,买方可于承兑汇票后取得单据,并凭以提取货物。出口商能否收回货款,完全依赖于进口商的信誉,因此托收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在托收结算中,无论是出口商、进口商,还是提供服务的银行,都将面临来自多方面的风险。在不同的支付方式下,不同的当事人所面临的风险会有所不同。具体而言托收方式下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出口商、进口商、托收行和代收行4个方面。下面就将托收结算方式下可能遇到的风险从有关当事人的角度进行介绍。

一、当事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托收是出口商在发运货物后签发汇票委托当地银行通过其国外往来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国际贸易中多使用跟单托收方式。采用托收方式的优点通常有:费用低廉,制单不必像信用证结算那样字字小心;交单灵活,不像信用证那样有严格的交单议付期等;只要客户赎单迅速,货款的收回会很快等。

(一)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托收方式下的出口商按照合同的规定发运货物后,委托银行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在国际贸易中货运单据代表着货物的所有权,跟单托收要求付款人付款或承兑后银行才能将单据交给付款人,因此出口商承担的风险相对减轻。但这种结算方式如运用不当,也会遭受损失,会给出口商带来风险。出口商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国家风险和经济风险。

1.国家风险

国家风险是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在一定程度上由国家政府所引发的政治事件或社会事件(如征收、战争、革命、暴乱、汇兑限制和政府违约等)引起的给国外债权人(出口商、银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是指受国际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特别是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环境)的影响而导致的出口贸易信用风险。

国际贸易政策的差异、不同的法律、不同的习惯、法律规定不健全、信用欺诈、司法约束的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出口贸易信用风险的产生。例如因进口国的“当地习惯”而造成的风险:托收方式按照出口商指定的交单方式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两种。对出口商而言,承兑交单(D/A)方式下面临的风险一般比付款交单(D/P)方式要大。在实际业务中,尽管出口商以付款交单(D/P)方式与进口商达成交易,但在南美一些国家,由于当地存在一些习惯,即通常将付款交单(D/P)方式等同于承兑交单(D/A)方式,这样出口商以所做的交易在这些地区通常被按照承兑交单(D/A)方式处理掉了,因而出口商的收汇风险无形中被加大。有一进出口公司向南美地区出口一批农产品,采用D/P 30天付款方式,进出口公司按合同规定发货后向银行办理托收。后接代收行通知称进口商拒付,理由是货物不符要求。进出口公司质疑:进口商未付款怎么得到单据?没有单据怎么提货?没有提货又怎么知道货物不符要求?后得知,对方国家当地商业银行惯例是D/P远期就是D/A,最后几经交涉才按80%货款结案。

2.经济风险

这种情况主要是发生在出口商并不完全掌握进口商的资信和经营状况的情况下,形成了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托收方式下的进口商一旦倒闭破产,无力偿付,或发生资金周转不灵,或进口地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商品价格下跌等情况,进口方感到无利可图,可能就会找种种借口拒绝赎单、提货、付款,长时间拖欠出口商的货款,甚至拒付货款,即出现了因进口商资信状况不佳造成的经济风险。比如,经常有进口商在出口商的货物出港后提出降价,这时,如果出口商不同意,那么出口商只好转卖他人或者把货运回。有时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进口商就是不赎单,结果造成了大批的滞港费、仓储费等。出口商不但没有收到货款反而无辜受到损失。如果是采用D/A方式结算,很容易造成出口商货款两空的境地。

(二)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由于托收方式下的进口商主要担心所购货物的质量和安全状况,因而其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围绕货物而展开。国际贸易中的进出口双方主要以FOB、CFR、CIF等贸易条件达成交易,而这几种条件又有一个共同的特性,即都属于象征性交货条件,因此买卖双方在实际交付货物时很难见面,通常是委托运输公司来实际交付。这样就造成了货物的运输与单据的交付、付款相脱节。在D/P方式下,一般而言,由于进口商付款后才能获得单据,进而向运输公司提取货物,因此进口商可能会面临付款后所提取的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问题。这时所面临的风险就具体表现为:出口商因欺诈行为(主要是以虚假单据)而骗取进口商付款或出口商以残次货物而骗取进口商付款等行为。

(三)托收行面临的风险

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托收业务中的托收行应表面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并按照委托人提交的托收委托书及时准确地向代收行发出与委托书内容一致的托收指示书,以便于代收行收取款项。如果发出的托收指示与委托书内容不符,则托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如果在办理托收业务的同时,还为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如出口押汇或票据贴现等业务,则托收行同样会面临出口商所遭遇的上述风险,尽管此时遭到进口商拒付时,托收行享有对出口商追索所融资金额的权利。

(四)代收行所面临的风险

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托收业务中的代收行有责任按照托收指示书的内容行事。如果违背托收指示,则代收行应承担相应的风险。具体风险主要包括:承担远期D/P项下进口商凭T/R借单后的风险和承担远期D/P,即期付款业务中进口商拒付的风险。

二、托收方式下的风险防范对策

尽管托收方式存在风险,但因托收方式在卖方竞销情况下有一定的促销能力,可以吸引不少客户,增强出口商的竞争力,所以托收仍是一种重要的结算方式。针对托收方式下的风险可分别采用以下防范措施:

(一)出口商对风险的防范

针对托收方式下面临的主要风险,出口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防范:

1.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

在托收业务中,进口商的信誉显得尤为重要。首先要对进口商作详尽的资信调查。只有对进口商的资信状况确信无疑时才能使用托收业务。进口商对进行过交易的主要客商应建立信用档案,以期据以评估客户的资信,从而将买方信用风险控制在业务发生之前,对于新的客商,出口商应该事先通过各种手段搜集客户信息,调查了解客户的状况,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进口商还应该充分了解进口国的有关规定,如许可证制度、外汇和贸易管制、海关商业习惯、银行惯例等,以免影响安全迅速收汇。

2.对出口单据加以控制,以期更好地控制货物

出口商借助单据控制出口货物,主要是通过可流通的海运提单来实施的。海运提单是物权证书,拥有海运提单则表明持有人掌握着发运货物的所有权,这又关键取决于提单的抬头。如果提单的抬头即收货人一栏标明“To Order”,则进口商通过对提单的背书来转让其对货物的权利,并于托收委托书中指示银行在进口商在付款后交单,这样才能降低托收结算风险。

3.合理控制交易额和谨慎选择托收方式

托收下成交金额一般不应超过进口商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程度。出口商要慎做D/A(承兑交单)。资信不好的进口商常会拒绝承兑,或承兑提货,到时不付款,致使出口方银货两空。对远期付款交单(即D/P远期)也要慎于采用。D/P远期单据在付款前由代理行掌握,进口商只有经过一定手续方可借出单据,并在提货后付款,故其收汇风险小于承兑交单,但遇行情下跌,进口商根本不愿借单。各国银行对远期付款交单的理解与运作尚存在较大的分歧,由此产生了很多业务纠纷。国际商会在《托收统一规则》中明确建议不宜采用D/P远期,现在西欧银行、美国银行均已把远期付款交单自动视为承兑交单或不做远期付款交单了。

出口商应根据商品情况考虑结算方式。托收较适用于市价平稳、交易额不太大的商品。及时了解进口国贸易及外汇管理规定,防止货到后不能进口或收汇无着;密切关注交易商品的国际市场行情。在行情变动较大时,慎做托收。

4.了解和掌握有关《托收统一规则》的国际惯例

在托收业务中,银行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往往由于各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解释不同,加上不同银行的具体做法也有差异,从而导致纠纷乃至争议。国际商会为了协调各有关当事人在托收中产生的矛盾,以利业务的开展,曾于1958年草拟,1967年出版公布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并于1971年修订,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即国际商会第322号出版物。1995年再次修订,于1996年正式实施的现行版为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这一规则对减少当事人之间在托收业务中的纠纷和争议起了较大作用。

5.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WTO规则所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能帮助企业解决上述难题。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我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营利政策性保险业务,是世贸组织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政策手段。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涵盖了买方无力偿还债务或破产,买方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和买方拖欠货款等商业风险,还包括出口企业更难抵御的政治风险:如汇兑禁止、贸易管制、征收或没收财产、颁布延期付款令、战争、内乱、巨大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等。其目的是为了分担我国出口企业从事对外贸易的风险,开拓国际市场,在贸易领域中更具竞争力。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规避出口贸易信用风险。当出口企业购买了出口信用保险,如出现买方由于保险合同列明的原因无法按时、足额地支付货款时,由卖方提供对方违约证明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核实后将按保险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同时求偿权转移给保险公司。运用出口信用保险可以维护出口企业权益,避免呆坏账发生,有益于企业稳健经营。

举例说明

据2006年8月29日《浙江日报》报道: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信保)开出最大理赔单,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获赔267.79万美元。2006年8月,浙江信保向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267.79万美元(约合人民币2 160万元)。据悉,这是浙江省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以来最大一笔赔款,也是我国出口信用保险项下因国外买家破产引起的最大赔案。2006年8月2日,苏泊尔公司因其一美国买家MIRRO公司突然破产,向浙江信保正式提出了索赔。浙江信保接到索赔申请后,启动了快速理赔机制,在短短15天内,按照保单约定,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做出了同意赔付的决定。据苏泊尔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MIRRO公司为美国炊具行业老品牌,已有近百年历史,与苏泊尔的安全交易金额达到1 600万美元。此次因其母公司GHP集团的整体破产而被波及,MIRRO公司遭遇意外破产。在这次理赔过程中,苏泊尔公司得到了浙江信保的专业指导与帮助,在与债务人的沟通、对接中,少走了很多弯路。另据了解,由于GHP集团的整体破产,除苏泊尔公司外,浙江省另有两家企业也因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获得了赔偿,但全国仍有多家出口企业近800万美元的出口因未投保而遭受损失。

借助于出口信用保险这条安全带,出口企业将潜在的大额坏账损失转化为确定的可在成本中列支的保险费支出,将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从而避免了自身巨大的损失,有助于企业自身信用评级和出口贸易信用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

6.同电汇方式或信用证方式结合使用

对出口商而言,采用D/P方式最大的风险就是由于进口商的信誉有问题,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他不去银行赎单,乘机要求降价或因为市场变化拒收货物。那么出口商就要在当地贱卖或者将货物退运回来。如果成交的是通用产品,市场价格变化一般起伏不会很大,出现拒收货物的可能性比较小,最大的风险是进口商可能要求降价。要想增加出口保险系数的话,D/P方式应该同其他支付方式相结合,例如,可以要求客人先采用电汇方式支付部分货款,其余货款采用D/P方式。这样一来,既可以节省银行费用,又可以降低风险。只要市场不出现剧烈变动,客户一般是不会采取宁可损失预付款而不去银行赎单的。即使对于退回本港比较容易的产品,在和客户签约时也应规定让客人同意先电汇来回运费,到账后出运货物,货物到港后即使客户不肯赎单也可立刻安排退运。如果成交的产品为客户特别指定,一般不宜采用托收方式。

在一笔交易中,也可把信用证支付方式和托收方式结合起来使用。一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支付,另一部分采用托收方式结算。一般的做法是:50%的货款采用信用证即期,另外50%的货款采用D/P,即期付款交单,且在信用证上规定,要求银行不仅收到信用证金额,而且收到另外50%托收货款后才能支付货款。

7.开展出口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即保付代理业务的简称,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产品。通过国际保理业务将风险转移至保理机构,以拓展市场,增加营业额,扩大利润,排除了信用风险和坏账损失。保理业务既能消除承兑交单(D/A)、付款交单(D/P)甚至是赊销(O/A)等结算方式对出口商不可避免的、固有的出口贸易信用风险,又可避免信用证货款收付方式对进出口商所要求的过分繁杂的程序和手续,同时还具有为进出口商融资的特点,能为出口商免除后顾之忧。

开展国际保理业务规避出口贸易信用风险。进口商的财务风险转由保理商承担,出口企业只要认真履行合同就可得到100%的收汇保障;出口企业即将信贷风险和汇价风险转嫁给保付代理组织。同时由于保理商代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为出口商决定是否向进口商提供商业信用以扩大商品销售,提供信息和数据。

举例说明

山东某公司向马来西亚出口拖拉机,进口商是NOVAPLUSSDN.BHD。以前双方曾有过贸易往来,债务人有拖延付款习惯。山东公司申请保理业务,通过中国银行向马来西亚银行申请额度。马来西亚ARAB-MALAYSIAUMER CHANTBANK答复此公司规模很小,无法批出额度。由于山东公司在对俄业务中受过损失,对马银行的信息十分重视,取消所有发货。半年后,债务人破产倒闭。山东公司的选择显得很明智。既然申请了保理业务,银行反馈是至关重要的信息。因为取消发货,公司避免了重大损失。

近30年来保理业务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速发展。目前世界上已有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这项业务,并成立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现有107家成员,大多数是世界著名大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附属保理公司。国际保理业务在近30年时间里,得到了广泛运用,成为发达国家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的首选收付方式。目前,中国在国际保理协会的成员有多家:如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出口企业可选择其中任何一家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

国际保理业务包括出口保理和进口保理,对于出口企业来说,要做的就只是出口保理业务。国际保理业务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既有竞争性又有互补性,国际营销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选择。在国际市场营销中,在以承兑交单(D/A)、付款交单(D/P)甚至是赊销(O/A)等结算方式出口货物时,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等单据转让给商业银行等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保理服务。国际保理业务手续也并不复杂,出口企业应及时与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中资或外资银行进行沟通,尽早采用国际保理方式收取货款以规避托收风险。

(二)进口商对风险的防范

在托收业务中,进口商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指付款交单(D/P)项下进口商付款后凭单提货的风险。为防范出口商以虚假单据或发运残次货物的形式蒙骗进口商付款,进口商可以规定出口商必须提交商品质量检验证书,而且这些证书必须由进口商在出口地的指定人或派出机构签发,或由出口地的公正检验机构签发,或由出口地的国际公认的权威检验机构签发,如瑞士的SGS检验机构等。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来自出口商方面的种种欺诈,有利于进口商安全收货。

(三)托收行对风险的防范

1.谨慎选择代收行

国外代收行在托收中起着关键作用,所以应选择知名度和资信条件好的银行为代收行。信誉好的代收行会有利于安全收汇。在实际业务中,通常选择出口地银行的海外联行或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外国大银行为代收行,以便进口商可以有融资的便利,尽快付款。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国外代收行一般不能由进口商指定,如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以防进口商指定的代收行不可靠,或往来渠道不畅,造成托收行拒绝托收申请的被动局面,也可能由于代收行信用不佳或产生意外而遭致货款落空,或是进口商与银行相互勾结无理拒付等。实务中已多次发生国外代收行与进口商相互勾结,在进口商未履行交单条件时先行放单,恶意拖欠货款或诈骗的案例。

2.认真审核单据

在托收业务中,托收行的责任不大。托收行只要按照《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谨慎从事,即对出口商提交的单据进行表面审核无误后,向代收行寄单并按委托书的内容正确指示代收行,就可以避免托收业务中的风险。

3.融资时要认真审核进口商的资信状况

托收行如果在办理业务的同时还对出口商进行融资,则托收行应认真审核进口商的资信状况,评估信用风险,以避免日后因为进口商拒付带来银行贷款不能按期收回。尽管融资后遭到进口商拒付时可以向出口商追索融资款项,但托收行仍然应该严格审查进出口的资信,以期将信用风险控制在给予出口商的授信额度内。

(四)代收行对风险的防范

(1)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要对进口商的情况做全面调查和了解,认真调查和考察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包括资金偿付能力、信誉等),经营能力和经营作风,掌握有关商品的市场信息,并在此基础上控制风险。

(2)代收行提供融资时,应要求进口商提供第三方出具的担保。

(3)代收行融资时,应要求进口商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保证。

三、托收方式下的风险管理案例

举例说明

2004年3月12日,浙江宁波A公司与日本恒发商行签订绿豆销售合同,约定A公司向恒发商行销售大豆100吨,单价FOB宁波350美元/吨,付款方式为D/P即期付款,3月28日,恒发商行的代理人张某利用事先从永达公司取得已盖印章的空白提单,向A公司出具了托运人为A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为恒发商行,目的港是法兰克福等内容的一套正本提单。之后,张又向船东提供了一份托运人为永达公司、收货人和通知人均为德国公司的集装箱货物托运单,船东据此编制了内容与之相同的正本提单,在此提单中,托运人变成了永达公司,使得恒发商行骗取船东电放了本票货物,也使山东公司货款落空。

此案例涉及电放行为。电放行为是多年来航运界形成的一种常见操作习惯,它使得收货人如无法及时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此时应托运人的指示,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船东或其代理人唯一识别托运人身份的途径就是根据申报订舱的单据中所列明的托运人名称,并依据提单中托运人的书面指示而电放货物。在船东签发提单前,施诈者总是要求代理公司改变委托单中原定的托运人,收货人及通知人名称。

为此,应该做好如下工作:第一,作为出口商,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详实地了解和掌握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这是防止货物被诈骗的最根本的措施,出口商最好寻找国内声誉好、实力强且操作规范的大公司作代理,有的大船东往往有自己一套货运代理机构,这样会使货物更加安全保险;第二,船东在被要求电放货物的情况下,能否做到谨慎处置,即能否改变其目前简单的识别托运人的方法,对防止诈货将会起到重大作用;第三,为了货物的安全,保障出口商利益,可以另行加保出口信用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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