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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不公的定量表示及其测度方法

时间:2022-03-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收入分配不公的定量表示及其测度方法一、问卷法评价通过对文献的梳理与对比,研究发现,对收入分配不公的定量表示及测度方法主要有四类,分别是问卷法、租金价值法、基尼系数法和系数回归法。
收入分配不公的定量表示及其测度方法_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

第一节 收入分配不公的定量表示及其测度方法

一、问卷法评价

通过对文献的梳理与对比,研究发现,对收入分配不公的定量表示及测度方法主要有四类,分别是问卷法、租金价值法、基尼系数法和系数回归法。每一种方法都有自身的优势和适用情况,应当从实际需求出发兼顾数据的可得性,灵活运用这四种测度方法。

由于收入分配不公是社会主观判断的结果,并体现在人们的经济意识之中,因此,可以采用调查问卷的形式,直接询问并获取人们对收入分配不公的主观评价。

目前,在一些大型的社会调查中,已设计了相关问题。例如,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2006(China General Social Survey,CGSS)数据库是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和香港科技大学社会科学部联合主持的一项综合性社会调查项目,采用多阶分层随机抽样方法,在全国28个省份进行定期、系统性的跟踪调查,CGSS2006包括了10 151个样本,所有被调查者的年龄均在18—69岁之间。

CGSS2006的调查问卷设有一项要求被调查者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如读书、看报、接触他人等),估算农民、农民工、工厂一般工人、行政办事人员、中学教师、工程师、私营业主、个体户、市长、大学教授、政府省部级以上官员、大型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等总共12类职业的实际月收入和应得月收入。其中,“实际收入”和“应得收入”之间的偏差可以用来测度收入分配不公。

例如,公式(5-1)表达了第j位被调查者对于收入分配不公的主观评价,即由上述两种收入在各类职业之间差距的均值,被全部收入的均值标准化后的结果。其经济学含义是,如果社会的收入分配越公平,那么对于各类职业而言,每个人所认可的应得收入就越接近于实际收入,从而收入分配不公指数(U j)就越小,反之就越大。需要指出的是,U j已消除量纲,故适合在不同个体之间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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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法的优势在于,采用主观模糊评价方法,涵盖了收入分配不公的诸多来源,既包括货币收入差距,也覆盖到一些非货币的对社会经济造成隐性冲击的不公平分配制度的评价;既能考虑到收入分配链条中的机会不公平,又能顾及到分配制度中的规则不公平;既涉及在分配起点层面对于初次分配是否与要素贡献相匹配的评价,又兼顾在分配结果层面对于社会资源和产品占有均等化程度的判断。因此,调查法实际上超越了经济学范式下对收入分配不公的定义,还包括人文历史和社会制度范畴中,人们对收入分配做出的比较全面的评价。

然而,调查法的劣势也十分明显。首先,收入分配不公的测度结果与样本属性高度相关,也就是说,测度结果对样本的选择十分敏感,被调查者所属的社会阶层、意识形态、获取信息的渠道等都会干扰或影响测度结果的产生。其次,仅采用12类职业的收入水平来度量收入分配不公也许过于狭隘,而且在同一类职业内部,对实际收入的度量也都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和个体差异,另外一些灰色收入和隐性收入并未能统计在实际收入中,这些情形在体制内的一些职业中较为普遍,或将低估对收入分配不公的测度。

二、租金价值法

用租金价值法测度收入分配不公,基于这样的前提,即收入分配不公主要来源于体制因素,更确切地讲,是来源于“双轨制”。由于价格双轨,寻租者可以通过体制内外的价差获取收益。

我国经济改革先后历经过两种不同的“双轨制”。[1]第一种“双轨制”,也称“旧双轨制”,是从1984年莫干山会议开始的,一直到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终结。“旧双轨制”的基本特征是,政府采取体制内和体制外两种价格体制,逐步放任体制外价格体制的发育和壮大,各类生产要素开始从体制内向体制外转移。中央政府采取了默认与尝试的姿态,在城市鼓励私营企业的发展,在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至此,计划经济时代统制经济模式出现了缺口,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和土地市场从无到有,计划价格向市场价格的过渡激发了中国人民改革的热情。然而,“旧双轨制”从孕育、出台到淡出,也引发了改革的巨大成本。一方面,那些先富起来的人,或多或少地、合法非法地都受到“旧双轨制”的恩惠;在另一方面,少部分官员也从“旧双轨制”中寻找到了寻租和腐败的温床。但从总体上看,“旧双轨制”所形成的正面激励一定程度上超过了引致的负面影响,而且随着更多商品价格的放开,以及对外开放的深入,能够在“旧双轨制”中套利的机会也越来越小,改革的动力也愈发强劲。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另一种“新双轨制”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并在业已市场化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体系,以及远未市场化的劳动力、资金和土地等要素价格体系之间,套取巨额租金。“新双轨制”包含四层涵义[2]:一是由利率汇率非市场化而导致的资金价格管制和资金配置失衡,使得中国经济长期依赖投资和出口拉动的增长模式,反映到收入分配格局,表现为权力干预下的低利率和储蓄者反补投资者局面,先富者恒富,同时又集聚了大量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二是由土地非市场化而导致的用地制度扭曲和土地财政模式,政府以低廉的价格从农民手中征地再以市场价格出让土地,大量财富在向公权力集中的同时造就了失地农民的贫困;三是由劳动力市场非市场化而导致的“资强老弱”利益格局板结难以撼动,非市场化体现在户籍制度以及与之相关的非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和“同工不同酬”等方面,引发劳动者报酬长期偏低;四是国有企业的行政性垄断和无序转让问题,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既存在对国有企业垄断利润的质疑之声,也出现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总之,“新双轨制”的核心在于权力介入原本应当由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功能的领域,进而扭曲了价格机制,所形成的利益集团成为改革推进过程中的阻力。

根据租金的定义和特征,租金价值法对收入分配不公的测度,聚焦于国民收入分配中非正常部分的占比。简而言之,所谓非正常收入,是指在目前法律规定条件下的不合法的收入,如偷税漏税、贪污腐败、走私诈骗等,或貌似合法但有悖于道德规范的非正常收入,如集团消费转化成个人收入等。这些收入都不是通过按劳分配或按要素分配途径获取的,从性质上看,它们是社会总收入中被一部分人以非法、非正常手段无偿占有的部分。[3]根据可获得的统计资料,租金价值法把国民收入中非正常分配的部分分成四个大类: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法;不合理,同时介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见表5-1)。

表5-1 国民收入中非正常分配的部分及相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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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2007)。

租金价值法把收入分配不公转化为非正常分配部分的占比,把收入分配不公的来源归结为政府与市场关系内在调整过程中出现的价格“双轨制”现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现阶段,“新双轨制”下,权力对市场配置资源的干涉,导致社会分配不公的产生,以及公平与效率标准丧失,这一方法所倡导的各项租金价值值得研究关注。然而,如何准确确定非正常分配项目的租金仍是一个难题,一些非正常分配的数据难以获取,比如国有资产流失等,而另有一些项目存在多种不同的统计口径和研究结论,比如对“三公”消费的匡算就有从几百亿元到1万亿元不等,对相关项目的统计是否还有遗漏等,都会给租金价值法的应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与挑战。

三、基尼系数法

基尼系数法将个体收入的不同组成部分作为研究对象,用包含非正常收入的基尼系数与不包含非正常收入的基尼系数之差(或之比),测度收入分配不公的程度。陈宗胜(1991)较早开始运用基尼系数之差的方法,来考察非正常收入对基尼系数的影响。简述如下:假设第i类人口的第h类收入(非正常非法收入)对收入分配差别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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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G Ti为包含第i类人口的第h类收入在内的总收入差别的基尼系数;G T 0为不包含这类收入在内的总收入差别的基尼系数,即按照正常的合法收入计算的收入分配差别的基尼系数;G i为第i类人口的第h类收入对总收入差别的影响程度;R i为这类影响导致的基尼系数的增加值在总收入差别G T i中的份额。

根据测度公式(5-2)、(5-3),在掌握了正常收入差别基尼系数测算资料的基础上,要准确地测算非正常非法收入对收入分配差别的影响,还需要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关键数据:一是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的人口占全国及城乡居民总人口的比重;二是按获得人口及受益人口测算的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的人均所得水平;三是各类非法非正常收入的人口在正常收入的分组资料中的等级。这三类数据的可获得性非常差,《中国法律年鉴》和《中国检察年鉴》提供了部分数据资料,但更多的信息需要研究者从有关媒体和网络资料中进行筛选与甄别。收入分配不公的“市场—非市场”研究框架为回避关键数据获得提供了可能。

在“市场—非市场”的研究框架下,需要把个体收入中可能受到非市场因素影响较大的部分抽离出来,或在个体收入中扣除可以由市场因素决定的部分,计算受非市场因素影响较大的个体收入的基尼系数,作为收入分配不公测度的代理变量。使用基尼系数法开展研究的前提是,在市场因素如讨价还价机制的作用下,各生产要素可以按贡献大小获取应得的收入份额,但在非市场因素如不平等竞争、行政性垄断和腐败的干扰下,价格机制扭曲,再分配功能弱化,导致分配秩序混乱和收入分配不公。

由于难以区分收入的哪些部分是由市场因素带来的,而哪些部分又是同非市场因素联系在一起的,或者说,严格剥离市场和非市场因素对收入构成的影响存在难度,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采用一些视角和方法来加以近似替代。

第一种是“初次分配—再分配”的视角。一般认为,初次分配主要是市场因素和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而再分配则是相关政策对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持社会公平公正的进行的目的性设计。所以,初次分配的基尼系数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市场调节分配的能力,而通过再分配得到的基尼系数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收入分配政策干预的效果。在具体计算时,由于家庭可支配收入等于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交纳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和记账补贴的部分,而税收和社会保障恰好是收入再分配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因而一般采用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表征再分配之后的收入水平,用家庭人均总收入表征初次分配时的收入水平,那么,收入分配和社会公平之间关系就可以用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人均总收入的基尼系数之差来表示。公式(5-4)表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越是小于家庭人均总收入,表明收入分配越是相对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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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用“初次分配—再分配”的视角准确解析“市场—非市场”框架的前提是,市场经济体制高度发达,生产要素的市场化已经在初次分配环节实现,不夹杂非市场因素对初次分配的干扰。不过,对于市场经济还处于初创和成长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一方面,非市场的扭曲尚未从初次分配领域退出;[4]另一方面,作为再分配的手段,发展中国家的公共财政,无论是财政收入还是财政支出,都缺乏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5]因此,简单地用“初次分配—再分配”视角来解析“市场—非市场”框架,或将造成收入分配不公一定程度的低估。尽管这种视角对市场和非市场因素的分割相对粗糙,但在数据的可获取以及国际比较方面,却最容易开展实证研究。[6]

第二种是“税前—税后”的视角。用个人收入的税前和税后基尼系数做比较,可以反映税收政策对于缩小收入差距的有效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税收政策的公平正义取向。公式(5-5)代表税收对基尼系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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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是“收入—消费”的视角。随机游走(Random Walk)之后的消费理论研究表明,当期消费不仅受到当期收入的影响,而且还收到过去的消费习惯、周围其他人的消费水平、利率与财富水平、风险和不确定性,以及消费者对未来的预期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在通常情况下,消费的基尼系数小于收入的基尼系数,主要是因为,消费具有内在的平滑机制,消费者在整个生命周期或至少是在一个相对比较长的时期内,统筹考虑消费支出安排。在一个收入分配相对公平的社会中,社会政策也相对比较完善,消费者将更加从容地安排未来的消费支出,因此,不同收入组成员的消费支出差异并不会同收入差异那么大。相反,如果是在一个收入分配不公的社会环境中,低收入者需要预留更多的资金以预防未来可能遇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而高收入者极有可能会肆意挥霍那些不该获得的收入,从而拉大消费差距。为此,可以用消费与收入的基尼系数之比(公式5-6)来衡量收入分配不公的程度,比值越大,代表收入分配不公的程度就越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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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系数回归法

系数回归法[7]通常建立在回归方程的基础上,用一些能够表征市场和非市场因素的变量对基尼系数或泰尔指数等不平等指标做回归,然后观察非市场因素的系数的显著程度及大小。由于大部分非市场因素是非连续性变量,甚至根本找不到相对应的指标和数据,因此,系数回归法的可操作性一直是存有疑问的。

如果把收入分配不公狭义地理解为机会不公平,那么,随着“机会公平”概念的演进,用系数回归法测度收入分配不公出现了新的研究框架。起先,机会公平主要是指每个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接受教育、健康医疗和获取工作的权利。罗尔斯(Rawls,1971)和阿玛蒂亚森(Sen,1980;1985)的研究拓宽了机会公平的内涵,他们认为每个个体的差异部分取决于一组随机的环境变量,因此,仅仅在法律层面把机会公平定义为均等地获取受教育和就业的机会是不充分的。德沃金(Dworkin,1981a;1981b)进一步指出,在一个机会公平的社会中,那些影响个体收益但个体又无法控制的环境变量所引致的不平等,应当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加以弥补。罗默(Roemer,1998)将这一思想引入对机会不平等的实证框架,并区分了“环境(circumstance)”变量和“努力(effort)”变量对收益影响的差异。布吉尼翁等(Bourguignon et al.,2007a;2007b)提出一组用于分解被“环境”变量决定的基尼系数的方法,这一方法有助于通过系数回归,构造测度机会不公平,也即收入分配不公的大小。

具体而言,假设用于回归的方程如公式(5-7)所示,其中w是个体收入的对数形式,C是“环境”向量(不受个体控制),E是“努力”向量(个体可以选择),u i是残差(服从白噪声,且独立于“环境”向量和“努力”向量)。由于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完整地观测到“环境”向量C,因而存在遗漏变量问题,而这些被遗漏的“环境”变量很有可能与“努力”变量相关,从而导致参数估计有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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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策略是,在公式(5-7)中去除“努力”向量,即为公式(5-8),由此得到,代表可观测到的“环境”变量对决定个体收入的假想部分。然后计算w ∧的基尼系数),并由此得到测度机会不公平的指数)代表原始个体收入序列w的基尼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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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想得到某一个“环境”变量c 1对整体机会不公平贡献的占比,则可以对公式(5-9)做回归,其中C- 1代表不含有c 1变量的“环境”向量,由此得到,则即为“环境”变量c 1对整体机会不公平贡献的占比,显然,img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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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在系数回归法下,收入分配不公主要是指机会不公平。在一些有关代际公平的研究中,比如父辈的受教育程度、职业和收入、社会关系以及家庭收入水平等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并决定着子辈的收入。动态地看,如果一个社会中个人的收入过多地取决于其父辈所掌握的资源,而不是个体自身的选择和努力,那么一定存在着某种形式的收入分配不公和社会心理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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