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与管理

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与管理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商业信用一般远低于银行信用,因而托收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这类风险对进出口商的影响与贸易合同中的价格条件密切相关。国际商会URC522第十一条指出,一方委托另一方提供服务时,应受外国法律和惯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的约束,并对受托收承担该项义务和责任的赔偿之责,即出口商必须受进口国法律和惯例约束。⑧在应用光票托收方式时,要了解进口国有关光票托收业务的具体规定、习惯做法与运作规则。

第四节 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与管理

一、托收方式的风险

托收方式中的风险主要可以概括为两种:信用风险与货物风险。

(一)信用风险

托收方式下银行既不管买卖合同,也不负责审单,所以托收方式仅仅是商业信用。而商业信用一般远低于银行信用,因而托收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

1.出口商面临的信用风险

对出口商而言,毕竟是他先发货,能否顺利收回货款,全凭进口商的信誉。进口商可能拒付,拒付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付款交单项下拒付,另一种是承兑交单项下的拒付。

(1)当进口商不愿意付款赎单时,往往避而不见,或托故推诿。常见的有:借口进口地货价下跌等不利因素要求降低价格;从审单中找茬以索赔,要挟出口商降低价格;或进口商破产、倒闭或失去偿付能力;或要求延期付款,修改付款条件(如D/P改为D/A),等等。

(2)在承兑交单后,出口商的风险更大。因为进口商虽承诺付款,但毕竟没有付款,而出口商交单之后,再也不能以物权凭证(提单)来约束进口商付款。尽管出口商可以凭承兑的汇票向进口商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已承兑的汇票到期拒付,往往是付款人实际上已破产、倒闭或失去偿付能力,或者是遇到资信不好的进口商,甚至还存在诈骗行为。诉讼不仅手续麻烦费用大,而且即使官司胜诉,出口商也难以索回全部货款和诉讼费用。

2.进口商面临的信用风险

对于进口商同样存在信用风险。由于货物单据化,有可能在付款后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更有甚者,遇到伪造单据进行诈骗,就有货财两空的危险。

3.托收方式下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

对于各有关银行而言,在托收业务中,只是提供中介服务,并未作出非收妥不可或非付款不可的保证。但是在托收业务中提供融资服务时,就有可能面临进出口商的信用风险。

(二)货物风险

主要指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货物损坏和灭失。这类风险对进出口商的影响与贸易合同中的价格条件密切相关。常用的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FOB(离岸价)、C&F(成本加运输费价)三种价格条件下,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不同步的,它们的风险转移都以船舷为界,而货物所有权须俟有关单据交给买方掌握时才转移给买方,所有风险转移在先,货物所有权转移在后。

(1)在CIF条件下,保险是由卖方办理。CIF属象征性交货,如果货物损失发生在装船前(由卖方承担风险的期间),由于出口商此时是保险利益的享有者,而保险期限又是按照仓对仓条款办理,因此出口商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在装船之后至交单这段时间内(由买方承担风险的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符合合同要求,进口商不得拒收单据或拒付货款,而只能按合同规定付款赎单,然后凭所取得之货运单据,向责任方提出索赔,追回损失。即便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单据仍在出口商手中,出口商也可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2)若按FOB(离岸价)、C&F(成本加运输费价)成交,则由进口商办理保险。只有在货物装上船后,进口商才承担风险,进而拥有可保利益。因此虽然海上运输保险的各种险别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都是以仓对仓条款来承担责任的,但实际上只有在货物越过船舷后,保险合同才发生效力,保险人才开始承担责任。如果在装船前的货物发生损失,此时进口商虽然有保险单在手,但因无保险利益而不能进行索赔;出口商虽然有可保利益但未购买保险,同样也无法得到补偿。由于这一时期的风险由出口商承担,此时真正受损的是出口商,进口商充其量是不能按时收到货物,但同时也无需支付货款。若货物遇险在装船之后,保险单在进口商手中,货运单据在出口商手中。如果进口商拒付,出口商因进口商拒付而不会转让货运单据,进口商也可能因双方关系紧张不会转让保险单,最后所有的损失可能都落在出口商身上。

二、托收风险的防范

(1)从出口商角度而言,为了防范托收方式的风险,减少坏账损失,出口商在选用托收作为收汇方式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考察进口商的条件、资信与经营作风。必须选择资信比较好的,有与我方经营商品多年合作历史的,证明有付款能力的客户使用托收方式。

②明确各种托收方式的操作要点,分析控制的关健点。要按照票据的金额、性质及对客户的控制程度选择恰当的托收方式,且在贸易合同中将支付条款完整地规定出来,并要求银行在托收指示书中注明托收方式。

③严格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发货和制定单据。保证单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防进口商从审单中找到拒付的借口甚至提出索赔。

④每笔托收的金额不宜太大;远期托收的期限不要太长,一般不要超过90天;签订合同时,对价格计算要将远期的利息考虑在内。

⑤了解进口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在有进口管制和外汇管制的国家,如果进口商事先未得到进口许可证或未申请到外汇,不能发货,以免承担货物到达目的地被禁止进口或被没收处罚的风险。对一些外汇比较紧张地区的进口商,尽量少用托收方式。

⑥了解进口国的法律和惯例。国际商会URC522第十一条指出,一方委托另一方提供服务时,应受外国法律和惯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的约束,并对受托收承担该项义务和责任的赔偿之责,即出口商必须受进口国法律和惯例约束。例如,北欧和拉丁美洲的许多国家往往有“货到地头死”的习惯,货进公仓后60天内无人提取即允许公开拍卖,因此出口商掌握发货时间,使之不至于付款日前过早到达进口国,或预先找好“需要时的代理”,以防付款人拒付。

⑦争取以CIF(或CIP)价格条件成交,由出口商办理保险。但是,一些亚、非、拉发展中国家规定,进口商品只能在他们国家办理保险。我国出口商品可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卖方利益险,这一险种设立于1987年,是一种海上运输货物的附加险,是专门针对某些国家对进口货物限定在本国投保,而我国出口企业必须采用托收方式情况的,在买方不支付受损货物的货款时才予赔偿。目前这种以偶然利益(即买方付款,则卖方不存在可保利益;若买方拒付,卖方才拥有可保利益)为基础的保险在国际贸易中被出口商普遍采用。

⑧在应用光票托收方式时,要了解进口国有关光票托收业务的具体规定、习惯做法与运作规则。近年来,国外银行开发出新的托收方式,由于我方不了解情况而遭受损失的事情时有发生。如香港港币光票托收分Final Credit(最终贷记)和Provisional Credit(临时贷记),前者是将票据款项收妥后再将款项划到托收行账户,后者是见到托收票据后,即将票据款项贷记到托收行账户,客户可随时提出退票,客户退票后,代收行则再从托收行账户中扣回。各代收行收到光票后,均按托收指示书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若托收指示书未明确托收方式,香港银行通常见票后,则按临时贷记方式处理。

【例4-1】

某银行受理客户一张光票,票面金额300万港币,客户称此票款有急用,希望银行收到托收款项后立即通知他。3日后该行接到贷记通知,银行迅速将托收项解付给客户,客户当天将托收款项划走。不料第二天银行又收到代收行退票通知,并将托收款借记回去。托收行询问原因,对方解释:托收行托收指示书中未指明托收方式,按照香港银行的作法,未标明托收方式则按临时贷记托收处理。

【例4-2】

某行受处理本行一基本客户150张支票托收业务,每张面额100美元,受理后将支票寄到美元账户行办理托收,两个月后收到托收款项6280美元。托收款项收回的时间如此之长,差额如此之大,使客户遭到严重损失,客户强烈不满,要求银行做出解释。由于经办人员也不明原因,于是向代收行询问,对方解释:

(1)由于该行在托收指示书上未指明托收方式,美国银行习惯作法是,未标明托收方式按最终收妥托收方式处理。这种最终收妥方式两个月收回托收款项很正常。

(2)这种托收方式下,代收行通常需设专人跟踪票据的收款情况,因此成本较高(收妥后,一般不会发生退票),每张票据一般要支付50美元手续费。

(3)托收过程还发生了一些邮电通知费及其他费用。

(2)从进口商角度而言,应用托收方式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必须事先对出口商的资信、经营作风有深入全面的了解。作为收货一方,最怕的是货物与合同不符,甚至以假单据进行诈骗。

②对进口货物的销售趋势和市价趋势要进行预测和了解。从订立贸易合同起到货物至国内这期间,国内货物市场形势的变化直接影响进口商的利益。如果货物价格下跌,可能会使进口商预期利润全部消失,甚至亏本。

③严格审单。单据与合同、单据与单据必须严格一致才能接受单据。

④订立贸易合同时视对方的资信、财力,以及进口货物的市场销售预测形势而选择对己有利的交单条件和价格条件。

(3)从银行角度而言,托收方式的风险防范应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①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托收申请书各项要求办理。如果办不到,应立即向前手或委托人提出,再根据委托人的书面答复重新考虑。不能自作主张,擅自改变委托要求,否则,后果自负。对于特别批注条款更应小心谨慎,看清看懂,不能想当然。

②虽然在托收业务项下银行并无付款承诺,但银行可能由于自身工作的疏忽、迟误,甚至执行不当,而造成损失和责任。因此,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必须争取时效,加强复核及业务全过程的监管。

③托收项下的融资对银行的风险最大,而且要比信用证项下的打包放款、出口押汇等融资风险大得多,银行在做这类业务时应格外小心谨慎。关于提供融资时应注意的风险防范事项,前面在托收项下的融资问题中已有叙述。作为托收行,只有对出口商品的资信情况了解清楚并认为满意时,才为其提供出口托收的融资便利。作为代收行,要根据进口商的资信决定是否接受其提交的信托收据,在借出单据后,应加强对货物存仓、保险、出售、收款,直到赎回信托收据的一系列的监控手段,绝不能放任自流,以免造放任自留,以免造成货、款两空的后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