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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结算方式的种类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光票托收是指用金融单据托收,而不伴随商业单据委托银行代收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在跟单托收方式下,按照向进口商交单条件的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托收申请书是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人给托收行的指示。托收委托书中须加列货款收妥后的处理办法。若付款人拒付货款,代收行要尽快通知托收行,并告诉对方拒付的理由。

第二节 托收结算方式的种类

托收结算方式分为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or 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or 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和直接托收(Direct Collection)。

一、光票托收

(一)光票托收的定义

光票托收是指用金融单据托收,而不伴随商业单据委托银行代收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国际贸易上的光票托收,其货运单据由卖方直接寄交买方,汇票委托银行托收。

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规定,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即提交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常见的光票有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旅行支票和商业汇票等。有时汇票仅附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也属光票托收。

国际贸易上的光票托取,一般用于收取货款尾款,代垫费用、佣金、样品费,或其他贸易从属费用。

光票托收的票据,由收款人做成空白背书,托收行做成记名背书给代收行,并制作托收指示,随汇票寄代收行托收票款。光票托收的汇票可以是即期的,也可以是远期的。如果是即期汇票,代收行应于收到汇票后,立即向付款人提交要求付款。付款人如无拒付理由,应立即付款赎票。如果是远期汇票,代收行应在收到汇票后,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确定到期日付款的责任。付款人如无拒绝承兑理由,应立即承兑。已承兑的汇票被代收行收回,于到期日再作提示要求付款;若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除在托收指示中另有规定外,应由代收行在法定期限内,做成拒绝证书,并及时把拒付情况通知托收行,并转知委托人,以便委托人采取适当措施。

(二)光票托收的业务流程

如图4-1所示,其中:

①光票托收。

②回执。

③托收委托书及光票。

④付款提示。

⑤付款。

⑥付款通知书,拨付收妥款项。

⑦结汇。

二、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一)跟单托收的定义

跟单托收是指金融单据附有商业单据或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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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 光票托收的业务流程

跟单据托收如以汇票作为收款凭证,即使用跟单汇票。如无汇票,仅以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买方即进口商收取货款的做法,也属于跟单托收业务。因欧洲大陆一些国家为了避免印花税负担,一般的即期付款托收,不使用汇票。

(二)跟单托收的种类

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取大多采用跟单托收。在跟单托收方式下,按照向进口商交单条件的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

付款交单是指出口商的交单以进口商付款为条件,即出口商发货后,取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指示银行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把商业单据交付出去的方式。付款交单根据汇票的付款期限不同,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

(1)即期付款方式交单(D/P at sight)。是指出口商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托收行寄到进口地的代收行,代收行在进口商见票付款后向其交出单据的方式。

即期付款交单程序,如图4-2所示。

(2)远期付款交单(D/P at……days after sight)。是指出口商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在进口商于汇票到期付款后由代收行交出单据的方式。

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在其支付货款前允许其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预先借走货运单据,先行提货,在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换回信托收据。以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出单据,是银行对进口商提供的一种资金融通。

远期付款交单程序,如图4-3所示。

信托收据就是进口商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进口商通常以代收行的名义报关、提货、存仓、保险或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于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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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2 即期付款交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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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3 远期付款交单程序

信托收据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如借单人(即进口商)到期不能付款,代收行就要代为偿还货款,因此,代收行借出单据承担了一定的风险。为了降低风险,代收行只有在付款人信誉良好时,或要求进口商提供一定的担保品或抵押品后才可以放单。

2.承兑交单(Doc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

承兑交单是指银行的交单以进口商承兑汇票为条件。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承兑汇票后,代收行将商业单据交给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时,进口商再履行付款义务。

承兑交单程序,如图4-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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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4 承兑交单程序

承兑交单对进口商很有利,因为其承兑后即可取单提货,如果销售顺利,至汇票到期日付款时,货物已经售出,可以不必使用自有资金,对进口商加速资金周转有利。

承兑交单对出口商而言,风险较大。因为承兑交单后,尽管进口商承诺一段时期后支付汇票金额,但由于已交出了物权凭证,其收款的保障只能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如果进口商到期拒付,出口商就可能遭受货、款两空的损失。从理论上讲,虽然出口商可凭付款人承兑的远期汇票依法起诉,但是在已承兑汇票到期被拒付的情况下,付款人实际上已无力偿还,出口商即使胜诉,也很难收回货款。所以,使用承兑交单,必须从严掌握。对于资信不好或不甚了解的进口商,不宜选择承兑交单方式。

上述远期付款交单与远期承兑交单相比,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的收款风险要小一些。因为远期付款交单方式下,进口商通常在未付款前不能取得货运单据,不能掌握货物,如果到期日汇票遭到拒付,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货运单据仍然在代收行的手中,出口商仍然有对货物的支配权。所以,远期付款交单方式对出口商收款来说更安全些。

(三)托收方式的基本业务流程

光票托收与跟单托收的程序大体相同,故以跟单托收为例,来说明托收的基本业务程序:

(1)出口商按合同规定按期发货装船。

(2)轮船公司签发提单。

(3)出口商签发跟单汇票并填写托收申请书,委托托收行收款。托收申请书是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人给托收行的指示。因此,托收申请书中应列明必要的详尽内容。

(4)托收行交给出口商回执。

(5)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填制托收指示,随附跟单汇票邮寄代收行。托收委托书中须加列货款收妥后的处理办法。

(6)代收行按照托收指示,向付款人(进口商)提示跟单汇票。

(7)付款人按规定的交单条件,进行付款赎单或承兑取单并在到期日付款。

(8)进口商出单提示。

(9)进口商取货。

(10)代收行将收妥的货款贷记托收行账户,并向托收行发出收妥贷记通知。

(11)托收行收到收妥通知书后,把收妥的票款记入到出口商的账户。至此,跟单托收业务完成。

其结算程序如图4-5所示。

若付款人拒付货款,代收行要尽快通知托收行,并告诉对方拒付的理由。如果委托人有指示代收行还可以做成拒绝证书,但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如果代收行出于保护货物的目的而办理存仓、保险或采用其他的措施,费用则由委托人承担。进口商拒付即期汇票与拒绝已承兑远期汇票不是一回事。在第一种情况下,出口商只能依据合同向进口商提出诉讼;而在第二种情况下,进口商除了对合同负法律责任外,还要对承兑汇票负法律责任。

三、直接托收

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50号指出:卖方/委托人从他的银行,即托收行那里获得托收指示的空白格式,由他自己填写,连同托收单据直接寄给买方银行,即代收行,请其代收货款,并将已经填写的托收格式副本送给托收行,请其将此笔托收视同自己办理一样。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50号认为,托收格式是一份银行的格式,必须注明:

(1)托收受到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50号《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for Collection,缩写为URC)的约束(The Collection is subject to URC Rules No.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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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5 托收方式的基本业务流程

(2)代收行把托收看做好像是从托收行收到的一样(The Collection is to be treated by the Collection Bank as though it was received from the remitting bank)。

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是针对银行办理托收业务而制定的统一规则,而直接托收的委托人不经托收行,自己把托收单据直接寄给代收行,虽然效率快些,但是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不愿包括不经银行办理的托收业务,故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没有提到直接托收,也未列入规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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