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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的种类

时间:2022-04-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国际结算的种类(一)汇款1.汇款的概念汇款,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把一定的金额通过其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作为汇入行,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跟单托收最实质的要件是代表物权的货运单据,在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托收大多采用此结算方式。因此,信用证成为国际商品贸易中经常被交易双方选用的结算方式。

二、国际结算的种类

(一)汇款(remittance)

1.汇款的概念

汇款,是汇出行(remitting bank)应汇款人(remitter)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把一定的金额通过其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作为汇入行(paying bank),付给收款人(payee)的一种结算方式。汇款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其他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既适用于贸易结算,也适用于非贸易结算。凡属外汇资金的调拨都可采用汇款方式,所以它是基本的结算方式,是银行的主要外汇业务之一。

2.汇款的种类

根据汇出行通知汇入行付款的方式,或支付委托书、汇款委托书的传递方式不同,汇款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3种方式。

(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

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加押电报(cable)、电传(telex)或通过SWIFT给在另一个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使用电传和SWIFT的居多。该方式最大优点是资金调拨速度快、安全,目前使用最普遍。

(2)信汇(mail transfer,M/T)。

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以航邮方式将信汇委托书(M/T advice)或支付委托书(payment order)寄给汇入行,授权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其速度慢,费用低,目前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很少用。

(3)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

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banker’s demand draft),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其特点是方便、灵活。

3.汇款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1)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

预付货款是指进口商在订货时或交货前汇付货款的办法,即进口商预先将全部或部分货款付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立即或在一定时间内发运货物的一种结算方式。

(2)货到付款(payment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货到付款是指出口商收到货款以前,先交出单据或货物,然后由进口商主动汇付货款的方法,有时还可称为赊销方式(open account,O/A)。货到付款常用于寄售业务。

(二)托收结算(collection)

1.托收的概念

托收是由债权人(出口商)提交凭以收款的金融票据或商业单据,委托银行(出口国的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回款项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

2.托收结算的种类

托收结算按是否附带货运单据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1)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的托收,即卖方仅开立汇票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委托银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它不涉及物权的转移或货物的处理,处理比较简单。一般只用于贸易从属费用和非贸易款项的收取。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

跟单托收是指伴随货运单据的托收,可能使用汇票,也可能因进口商为避免印花税的负担而不使用汇票。跟单托收最实质的要件是代表物权的货运单据,在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托收大多采用此结算方式。

跟单托收的程序如下。

1)出口商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发货给进口商。

2)出口商发货后填写托收申请书(告知托收行如何处理该笔交易及发生问题时应采取的步骤),连同货运单据和汇票一并交给托收行,委托其代收货款。

3)托收行收到托收申请书和跟单汇票后,检验单据与托收申请书是否相符,确保单据没有遗失后,制作委托书,连同汇票、单据寄交代收行,委托其代为收款。

4)代收行收到汇票和单据后,及时向进口商提示单据、汇票,要求承兑。

5)进口商(受票人即付款人)验单、承兑汇票

6)进口商付款后取得货运单据,并凭单提货。

7)代收行收到货款后,拨付托收行。

8)托收行收到货款转交出口商。

跟单托收结算的业务流程见图6-5。

图6-5 跟单托收的业务流程

3.托收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托收汇票式样及要项见附式6-3。

附式6-3 托收汇票式样及要项

虽然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风险较大且资金负担重,但它可以增加出口商品的竞争力,扩大出口,因此,在对进口商、进口市场和商品行情做了详细而周密的调查并认为收汇有把握时,可以根据交易情况采用托收方式。为了避免和减少风险及损失,出口商要注意:①认真调查进口商的资信;②了解商品在进口国的市场行情;③熟悉进口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法规及习惯做法;

(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结算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其产生与运用解决了贸易双方互相不够信任的问题。对出口商而言,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对安全收汇有保障;对进口商而言,由于支付货款是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为条件,避免了预付货款所需承担的风险,从而大大拓展了贸易的范围,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信用证成为国际商品贸易中经常被交易双方选用的结算方式。

1.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将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根据其与出口商(受益人)的商务合同的规定,对出口商提出以提交相关的单据形式,证实其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要求,从而保证了开证申请人的利益;而出口商则在提交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单据的条件下,得到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这样,开证银行就成了交易双方的很好的中介:以信用证条款体现进口商的要求和利益,又以出口商满足信用证要求为条件,使出口商的利益也得到保障。因此,跟单信用证方式是在商品交易双方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加上了开证银行的信用。在保兑信用证业务中,则还加上了保兑银行的信用,从而增强了这一结算方式的可靠性。当然,真正落实,还需要验证信用证的真实性和开证银行的支付能力以及出口商的资信。

2.信用证的基本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或者说,是一项自足的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信用证业务中,当事人只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不受贸易合同条款或开证申请书的约束。

(2)开证行(保兑行——若有)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是指只要出口商交来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不管进口商是否能够付款,在相符交单条件下都必须付款给受益人或被指定银行。

(3)信用证业务的处理是以信用证条款为准,以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为对象,而不是以货物为对象。

3.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种类很多,从不同的角度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一份信用证可以具有多种信用证的特征。如一份信用证可以同时具备即期的、不可撤销的、加具保兑的、可转让的、可循环的特征。每一种信用证都是与进出口业务的实际需要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实际应用中注意选择使用。

(1)按信用证的用途及是否随附物权单据可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cash/clean L/C)。光票信用证是指不随附单据的信用证,其主要用于非贸易项下,随着国际结算方式的不断演变和发展,其功能已被旅行支票和信用卡取代,现在已经很少见到。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在付款、承兑和议付时,需要随附商业发票、商品检验证书、产地证、装箱单保险单(由出口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手续时)、运输单据等商业单据,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汇票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信用证绝大多数是跟单信用证。跟单信用证的核心是单据,银行通过掌握物权单据来掌握物权,通过转移物权单据转移物权,根据单据提供贸易信贷,保证付款,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2)按信用证是否有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以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换句话说,一份信用证上除了有开证银行确定的付款保证外,还有另一家银行确定的付款保证。这家参加保兑、承担保兑责任的银行称为保兑行,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但也可以是其他银行。

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是指没有另外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的信用证,即仅有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在国际上使用的信用证中绝大多数是不保兑信用证,因为只要开证行信誉好,付款是有保证的。加保兑只是非正常情况下的变通做法。

(3)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是否可转让可以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在国际际贸易实务中,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其利用国际交往关系向国外进口商出售商品,自己并非实际供货人。中间商与国外进口商成交后,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办理装运交货,以便从中赚取差价利润。中间商要求国外进口商开立可转让信用证,是为了转让给实际供货人。但是,信用证的此类转让并不等于销售合同的转让,倘若信用证的受让人(即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交货,或提交的单据有不符点,第一受益人仍应对销售合同规定的卖方义务负连带责任。

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L/C)是指信用证项下的权利只能是受益人本人享有,不能以转让形式给他人使用。若受益人不能执行信用证条件,信用证只能作废。凡未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信用证都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4)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即使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或撤销的要求,如果未征得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能撤销。对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便构成开证行一项确定的付款保证,即只要受益人提供与信用条款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必须履行其付款责任。因此,不可撤销信用证较好地体现了跟单信用证作为一项合同,其当事双方——开证行与受益人的平等地位,对受益人收取货款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当选择信用证结算方式时,普遍要求使用不可撤销信用证。

(5)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

背对背信用证,又称为对应信用证(counter L/C),是指中间商收到进口方开来的、以其为受益人的原始信用证(original L/C),又称为主要信用证(master L/C)后,要求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始信用证为基础,另外开立一张内容相似的、以其为开证申请人、开给另一受益人的新的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主要是在信用证不允许转让的情况下,或者实际供货人不接受买方国家银行信用证作为收款保障时,出口中间商以他为受益人的、国外开立的信用证作为质押,要求他的往来银行开立以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例如,中国香港地区中间商收到了一张出口孟加拉国的纺织面料的信用证,但真正的供货商在内地,于是,香港地区的中间商以该孟加拉国的信用证作质押,向香港地区的某银行申请要求开立以自己为开证申请人、内地的供货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新证的内容与孟加拉国的来证内容相似,该新证就是背对背信用证。

(6)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

对开信用证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开立这种信用证是为了达到贸易平衡,以防止对方只出不进或只进不出。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也称回头证)的开证申请人;同时,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回头证的受益人,其信用证的通知行也往往就是回头证的开证行。

这种信用证一般用于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和易货交易。当对开信用证用于易货贸易时,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而且两证的种类一样,信用证的有效期、最迟装运期和最迟交单期一样或相近,以督促双方同时或在相近时间内出运货物和向银行交单,通过相互对抵,完成结算。

4.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信用证的业务流程见图6-6。

图6-6 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在图6-6中:①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②进口商向开证行递交开证申请书,约定信用证内容,并支付押金或提供保证人;③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书后,根据申请开立信用证,正本寄给通知行,指示其转递或通知出口商;④由通知行转递信用证或通知出口方信用证已到(通知行在开证行要求或授权下对信用证加以保兑);⑤出口商认真核对信用证是否与合同相符,如不符,可要求进口商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待信用证无误后,出口商根据信用证备货、装运、开立汇票并制作各类单据,船运公司将提货单据交于出口商;⑥出口商将提货单据交予通知行;⑦通知行审查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后接受单据并付款,若单证不符,可以拒付;⑧通知行将汇票、单据寄送开证行,向其索偿;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应核对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如正确无误,即应偿付通知行代垫款项,同时通知开证申请人备款赎单;⑩ 进口方付款赎单,如发现不符,可拒付款项并退单;⑪ 开证行将单据交予进口商;⑫ 进口商凭单据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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