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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风险及管理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节将从经贸实务角度分析外贸企业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以期警示企业经贸人员加强信用证风险的防范,确保交易安全。这是信用证中常见软条款之一。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规定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信用证条款均符合合同规定。外方按照中方的信用证发货向银行交单,中方承兑远期付款。但是,按照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中方银行必须按时对外付款,中方必须向银行付款。

第四节 信用证的风险及管理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种支付方式,它把商业信用转变成银行信用,保障了交易的正常进行。但是,由于信用证交易具有的独立抽象原则,也使得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大行欺诈之能,造成外贸企业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面临的风险也层出不穷。

本节将从经贸实务角度分析外贸企业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以期警示企业经贸人员加强信用证风险的防范,确保交易安全。

一、“软条款”的风险及其防范

软条款是指信用证条款中,包括一个或一些灵活条款,这些灵活条款弹性很大,足以改变信用证的性质。

这种灵活条款,被称为“软条款”或“陷阱条款”。它是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证时,故意设置的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申请人或开证行可以随时让受益人落入陷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也可能因开证申请人的非善意行为使信用证成为一张废纸。

当然,任何信用证都不会注明本条款为“软条款”,需要受益人认真审核信用证的各条款,并作出判断。常见的“软条款”类型有: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款、暂不生效条款、开证申请人说了算的条款、无金额信用证、前后矛盾的条款。就其中常见的一些“软条款”的风险作具体分析。

(一)国际贸易术语选择中软条款的设置

如FOB术语下,不规定卖方的派船时间,或在CFR或CIF术语下,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须取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

这是信用证中常见软条款之一。前者使得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图决定是否派船和派船时间,致使卖方无法主动完成交货,不能按时收汇。后者同样使得卖方在交货、收汇等方面受控于买方。

如果接受信用证中出现此类条款,在履约过程中就会极难操作,其付款的主动权完全被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控制。

应对此类条款,应采取删除、或在合同中直接规定派船时间、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等方法。

(二)对信用证生效附条件软条款的设置

即在信用证中规定暂不生效条款,待某条件成就时信用证方生效。常见的有规定信用证的生效条件为进口方领到进口许可证,或者货样由进口方确认等为条件。

这种信用证变成了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使开证行的责任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对出口商极为不利。

应对这种情况,可以与进口商协商规定一个通知信用证是否生效的日期为最后期限,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案例5-2】

我国福建A贸易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了五万立方米花岗岩砌石的销售合同,总金额达1950万美元,分10次发运。B公司通过香港银行开出了该合同项下的第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该信用证规定:“货物须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以信用证修改书的方式发出。”

A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把质量保证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香港B公司代表。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A贸易公司根本不能发货收汇,损失惨重。

(三)“客检条款”的设置

即在信用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检验证书必须由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签发。

这种条款使卖方受到极大牵制,如果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借故不签发检验证书,卖方冒险发货,银行就会因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如果卖方不发货,就会被买方以货物质量有问题不能按时交货追究违约责任。

应对这种条款,如果不是资信良好的老客户,或是在交易过程中确实是以此条款确保质量关的客户,应该坚决不接受此条款。

【案例5-3】

某年我方出口公司与SM进口公司之间成交了一笔150公吨种子生意。对方来证主要条款为:“Covering 150 M/Ts of Hempseeds,Admixture and moisture must be identical with the contract No.dhf94308 stipulated …A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beneficiary and counter signed by buyer's representative Mr.Smith.His signature must be verified by Issuing Bank,certifying the quality to conform to the sample submitted on 15th July,1999.”

我方出口公司审证后认为信用证条款与原合同相符,随即备货并邀请买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检验货物。史密斯先生验货后表示合格并同意会签。我方公司于9月13日向议付行交单议付。

9月29日收到开证行拒付通知:

a.所寄单据中的商业发票和其他单据,都无法确定来货的杂质和水分已经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要求。

b.在所出具的证书上,史密斯先生的会签与开证行预留的签字样本不符,所以此项证书不能生效。

我方接到开证行的拒付电报后反驳如下:

a.发票上已经载明杂质最高为3%,水分最高为12%,这些数据与94308号合同内容完全相符,只是换了一个表示方法而已。

b.史密斯先生的会签怎能不符。都是他一个人签署的,怎能出现不同的签字?

进口方再次来电强调:信用证条款要求单据必须与94308号合同规定一致,但是来单中无此项文句予以表示。尽管单据上所列数据和合同上的数据一致,但并未说明是否符合DHF 94308号合同,所以仍为单证不符。

信用证规定买方代表史密斯先生的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核实,而所来单据与开证行所存样本不符。

总之,由于单据有上述不符点,开证申请人不同意接受,故单据只能由开证行代为保管,速告处理意见。

至此,我方已经无法再与进口方辩论,特别是史密斯先生已经回国,更无法确认签字是否相符。最后只得委托另外的代理商就地处理货物,损失甚大。

二、欺诈风险的防范

欺诈风险,也称诈骗风险,是指诈骗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近几年来,国际结算中的欺诈案件数量急剧增加,诈骗手段翻新,诈骗频率增加,诈骗金额巨大,因此,我们应重点防范。

(一)利用远期信用证诈骗及防范

1.利用“打包贷款”诈骗

往往是境外“进口商”以开展正常贸易为借口,精心设置“产品返销”的骗局,与国内出口商订立合同,并开具远期信用证,且要求出口商向在其境内的该进口商的关联企业购买原材料,经加工后,再将产品返销国外。出口商凭此信用证作抵押,可向出口地银行申请出货前的资金融通。但是,一旦出口商将此所贷款项按合同要求汇进其境内关联企业后,“进口商”即将其转移到国外。受益人非但不能按约收到原材料加工成产品出口交单议付;即便是能收到部分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后因无适销的途径,而终致产品堆积压库。最后是出口商钱财两空,损失惨重。

2.利用“对开信用证”诈骗

通常发生在进料加工业务中。往往是外方提供貌似对中方有利的条件,诱使中方与其同时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中方进口原材料合同,支付方式是远期信用证;另一份是中方以进口的原材料制成产成品出口合同,支付方式是信用证即期。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规定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信用证条款均符合合同规定。外方按照中方的信用证发货向银行交单,中方承兑远期付款。但是,中方收到的货却完全不符合合同要求,无法使用其加工成出口的产成品,也就无法对外履行出口合同。但是,按照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中方银行必须按时对外付款,中方必须向银行付款。外方将货款骗到手后销声匿迹,造成中方巨大损失无法追回。

应对上述风险要注意以下问题:(1)对远期信用证的利弊要有清醒的认识。虽然远期信用证是一种快捷简便的贸易融资方式,但也往往隐藏了被不法分子多为利用的风险。(2)重视客户资信的调查。对交易中有关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偿付能力、商业信誉及其关联性等,可通过境内外企业资信征询系统等多种途径,充分了解和把握,以便对交易的真实性、可行性、安全性等作出判断。(3)对交易中出现的最不利情形要有充分的预测和准备。如对该类交易中涉及的原材料及产成品的市场适销途径要有充分的了解,以判断当遇到不利情形时,如收料不能制成产成品、或制成的产成品无法按约出口时,能否另僻途径实现销售变现,以尽可能减少损失。

(二)伪造信用证

信用证通常有信开和电开两种方式,伪造的信开信用证通常是盗用开证行的信开信用证表格,伪冒开证行的印签;伪造的电开信用证通常是伪冒开证行的密押,或伪造通知行的信用证通知专用章。伪造信用证的主要目的是骗取银行的融资或骗取受益人的货物。

【案例5-4】

某中行收到一份由加拿大AC银行ALERTA分行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100万美元,受益人为安徽某进出口公司。银行审证员发现该证存在以下疑点:(1)该证没有加押证实,仅在来证开注明“本证将由××行来电证实”;(2)该证装效期在同一天,且离开证日不足一星期;(3)来证要求受益人发货后,速将一套副本单据随同一份正本提单用DHL快邮寄给申请人;(4)该证为见票45天付款,且规定受益人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5)信用证申请人在加拿大,而受货人却在新加坡;(6)来证电传号不合常理。针对这几个疑点,该中行一方面告诫公司“此证密押未符,请暂缓出运”,另一方面,赶紧向总行国际部查询,回答:“查无此行”。稍后,却收到署名“美洲银行”的确认电,但该电文没有加押证实,于是该中行设法与美州银行驻京代表处联系,请示协助催收,最后得到答复:“该行从未发出确认电,且与开证行无任何往来。”至此,终于证实这是一起盗用第三家银行密押的诈骗案。

【案例5-5】

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达亚欧美银行(ASIAN UERO-AMERICAN BANK,JAKARTA,INDONESIA),发出的要求纽约瑞士联合银行保兑的电开信用证,金额为600万美元,受益人为广东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是200万条干蛇皮。但查银行年鉴,没有该开证行的资料,稍后,又收到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的保兑函,但其两个签字中,仅有一个相似,另一个无法核对。此时,受益人称货已备妥,亟待装运,以免误了装船期。为慎重起见,该中行一方面,劝阻受益人暂不出运,另一方面,抓紧与纽约瑞士联合银行和苏黎世瑞士联系查询,先后得到答复:“从没听说过开证行情况,也从未保兑过这一信用证,请提供更详细资料以查此事”。至此,可以确定该证为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分子企图凭以骗我方出口货物。

(三)利用假单据诈骗及防范

最常见的就是假单骗货款。即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根据买方开具信用证对结汇单据的要求伪造单据,骗取买方货款。通常是内外勾结行事。如国内A公司称急需某货物,要委托B外贸公司进口,并称C出口商由其指定,且商品的品质和价格等条款都由其与C出口商谈好,只要B外贸公司签订进口合同、开具信用证(即期)即可。此种情况下,往往A公司会以较高的代理费、甚至较高的预付款作诱饵,使B外贸公司同意操作。当B外贸公司签订合同、收到预付款、通过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开出信用证、对方凭信用证发货后向银行正点交单、银行按照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对外付款、B外贸公司向银行付款赎单后催A公司支付剩余款项时,A公司便会先以资金紧张,要求延迟付款;继则言无款提货,放弃货权;再就是销声匿迹。B外贸公司只好欲凭提单自行提货处置货物。但是,得到结果却是根本无此船靠港,或靠港的船上根本无此单上记载的货物,原来此提单根本就是伪造的假单。就这样,A公司与国外的C出口商以预付款的人民币,获得了全额的外汇

应对此种业务,外贸企业的操作人员可从以下几个风险点上注意防范:

(1)签约前,要注意客商资信。有过多年交易记录的老客户,要注意其近期有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发生;第一次进行交易的新客户,彼此陌生而不知底细,可通过国内外规范的资信调查系统充分了解其资信情况。

(2)签约后,要及时索取提单并查询提单信息的真实性。可要求对方及时将提单传真过来,并据此向船代和船公司查询核实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若遇到假单欺诈的情况,争取有利时机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启动请求“止付令”程序,以挽回损失。

三、客商信誉风险及防范

常见的1/3提单直寄客户。有的买方为了提前提货,往往要求卖方在信用证条款中注明1/3提单直接寄给买方,2/3提单送银行议付。

这种做法卖方面临的风险很大。因为只要信用证规定的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提货,其他两份自动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买方,等于买方没有付款就获得了货物所有权,买方可以不去银行支付货款而直接凭手中的提单就可以去提走货物。如果以后他从银行收到的单据中有任何不符点就会拒付货款,银行对此也不会承担责任。

应对此条款带来的风险,唯一的防范办法就是不接受此条款,在信用证中去掉此条款。

【案例5-6】

某公司1997年向美国ABC公司出口马桶盖。付款方式为即期L/C;但客户要求寄1/3正本B/L给他以便早日提货销售,并一再声称这是美国商界现行流行做法。因是第一次交易,我方坚持不寄,客户则坚持不寄不成交。最后在客户签订保函保证即使没有收到1/3提单时,也要按时依据L/C要求付款后,签订合同1X20'柜,FOB DALIANUSD10,500。第一次合作很顺利,在我方刚刚寄出B/L,就收到了客户通过银行L/C项下的付款。第二次合同金额增至USD31,500,客户仍坚持带1/3正本B/L。考虑到客户第一单很守信用及时付款的事实我方答应了客户要求。货发出后,就及时将正本B/L寄出并迅速向银行交单议付。十几天后,我方询问客户是否已经付款时,客户答曰:正在办理。二十几天后当我方发现货款仍未到账又追问客户是否已付款时,客户答曰:因资金紧张,过几天就付款。实际此时客户已凭我们寄去的正本B/L将货提走。三十几天后待我方再询问客户付款时,客户开始拖延,后来就沓无音信了。由于交银行单据超证出运有明显不符点,所以银行已无从帮忙,公司白白损失20多万元人民币。

四、国外客商拖欠风险的防范

国际结算中发生国外客商拖欠的原因很多,除了国外客商的信誉问题,或经济能力发生变化,或进口国突然调整进口政策等原因外,出口企业自身的工作疏忽,对合同条款的指定不严谨,选择的信用证种类不恰当或过于迁就对方,对出口货物质量的把关不严,对出口单据的制作不严密、提交不及时等均会给国外客商拖欠货款造成了可能。

因此,为了出口货款安全及时的收汇,从事进出口业务工作的人员要以负责、谨慎的态度做好每一个环节的工作,防患于未然;要熟知国际贸易的法规和惯例及各国的有关法规,熟悉各种信用证的程序;了解银行收汇和单证业务的一般知识。

一旦出现货款拖欠,尽早追回是获得较大追收成功率的重要补救措施之一。追收能够顺利成功还取决于:第一,债权本身的质量,如销售货物的品质、规格,货物发运的时间是否完全符合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第二,债务人的资信状况、经济实力、经营作风、经营业务是否顺利、财务状况是否正常等。第三,追讨逾期账款,方法要得当,措施要有效,并适当地运用法律手段。

总之,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国际贸易的开展带来了便利,但也为不法分子欺诈行径提供了可乘之机。企业经贸人员要不断加强交易安全和高度的反欺诈意识。认识到欺诈与反欺诈将是长期的斗争。不法分子欺诈的方法和手段会不断地变换,因此要及时研究不同时期的诈骗分子所使用的不同手段,以便应对。同时,要熟悉有关国际惯例在国际商事中的应用及变化,并在企业内部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确保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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