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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特区到金融特区

时间:2022-07-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从经济特区到金融特区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创办经济特区面临着很大的障碍,这些障碍主要不是技术、管理层面的,而是观念、制度层面的。这标志着中国经济特区正式建立,并且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为经济特区的设立和运行做了法律规范。

(一)从经济特区到金融特区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创办经济特区面临着很大的障碍,这些障碍主要不是技术、管理层面的,而是观念、制度层面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1979年初,广东省委、省政府经过研究初步决定,在深圳、珠海两地试办出口特区。1979年4月,中央工作会议召开,广东省负责人习仲勋、杨尚昆向中共中央汇报,请示能否在深圳、珠海、汕头创建出口加工区,对此,邓小平表示支持,并认为出口加工区“还是叫特区好”。1980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批示中正式确定了“经济特区”名称。在经济特区创办初期,中共中央、国务院的两个重要政策文件是1979年7月批准的《广东省委、福建省委关于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两个报告》(中发[1979]50号文件)和1980年5月批准的《广东、福建两省会议纪要的批示》(中发[1980]41号文件)。这两个政策文件是经济特区创建的指导性纲领。1980年8月26日,在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上,时任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外国投资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的江泽民,受国务院委托,作关于广东、福建两省设置经济特区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几点说明。会议审议批准建立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经济特区,并批准了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这标志着中国经济特区正式建立,并且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该《条例》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注册和经营、第三章优惠办法、第四章劳动管理、第五章组织管理、第六章附则。为经济特区的设立和运行做了法律规范。

经济特区不同于出口加工区、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单一经营的园区,而是综合性的特殊经济区域,自然包括金融业。1985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以扩大经济特区的国际经济、金融合作。1985年11月28日,新中国首家中外合资银行厦门国际银行开业,正式开办外汇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对外业务。

1991年邓小平在上海视察谈到浦东开发开放时说:“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上海过去是金融中心,是货币自由兑换的地方,今后也要这样搞。中国在金融方面取得国际地位,首先要靠上海。那要好多年以后,但要从现在就要做起。”(1)从邓小平提出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到现在已近20年,上海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方面已有很大进展,但仍然不是“货币自由兑换”的国际金融中心。上海在实施“四个中心”国家战略中,国际金融中心是一个关键环节,若没有国际金融中心,国际经济、贸易、航运等就缺乏必要的基础条件。所以,有必要借鉴经济特区建设经验,创建金融特区,为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制度创新支持。

30年前,中国经济特区建立是“杀出一条血路”,第一个进行分配制度改革;第一个实行工程招标;第一个改革人事制度,实行聘用制;创办第一家股份制银行、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第一家股份制中外合资企业……深圳经济特区创下200多个国内“首次”、“率先”,引领中国改革开放“走出一条新路”。30年后的今天,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和思想观念已发生巨大变化,但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事业仍需要继续解放思想,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也需要有这样一种精神,才能实现新突破,取得新进展,使上海成为一个真正的现代化国际金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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