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学习《反分裂国家法》

学习《反分裂国家法》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学习《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已经公布施行。《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是和平统一法,保护台胞法,反对“台独”法。

学习《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已经公布施行。

《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是和平统一法,保护台胞法,反对“台独”法。这部法律以没有反对票的高票通过(表决情况:2896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有3人未按表决器,在我国人大立法史上,没有反对票而通过的,这是第一次),表明制订《反分裂国家法》合乎民心,顺乎民意,是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共同愿望和坚定意志。

这部法律的制订,同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同和支持。如俄罗斯、法国、朝鲜、巴基斯坦、柬埔寨、阿尔巴尼亚、埃及、老挝、缅甸、乌兹别克斯坦,有的发表声明,有的发表谈话,表示完全理解和认同中国人大通过《反分裂国家法》,并坚定支持中国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士完整所采取的重大举措,支持中国的和平统一大业,认为中国制订反分裂国家法是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的立法行为,合法合理,是中国的内政,符合国际惯例,相信中国将最终实现国家统一的目标。

这部法律的制订,也引起了反华势力和“台独”势力的反对,这也是意料之中的。他们的反对从反面证明,制订这部法律切中要害,很有针对性。

这部法律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也不适用于“东突”和“藏独”问题。前者适用两个基本法,后者适用刑法

讲5个问题:①台湾问题和“台独”分裂势力;②我国对台的一贯方针;③立法宗旨;④法律的主要内容;⑤法律颁布的重大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一、台湾问题和“台独”分裂势力

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远古时候,台湾与大陆是相连的,后来地壳运动,才分隔成岛。台湾面积36000平方公里,是我国的第一大岛,人口2300万,97%是汉族,少数民族主要是高山族。明朝时,荷兰和西班牙殖民者分别侵入台湾。明朝末年,郑成功驱逐侵略者,收复台湾。中日甲午战争后,日本将《马关条约》强加给清政府,台湾失陷,落入日本之手。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关于无条件收回台湾的正当要求得到美国的支持,美、英、中三国于1943年签署《开罗宣言》,决定将日本从中国窃取的领土台湾归还中国。1945年10月25日,被日本强占达50年之久的台湾和澎湖列岛,重新归入中国版图。将介石集团在大陆失败后,退踞台湾,在美国的支持下,以台湾为“反攻大陆、复兴党国”的基地。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第七舰队侵入台湾海峡,第十三航空队也进驻台湾,武装干涉中国内政。1954年12月,美国又与台湾签订所谓的《共同防御条约》。面对挑衅,中国人民解放军于1954年、1958年两次奋起还击,炮击金门国民党守军。后来,美国虽然表示遵守一个中国的政策,但仍然坚持所谓的《与台湾关系法》。日本对中国内政的干涉也是台湾问题长期存在的一个重要因素,日本右翼势力从来没有放弃“台湾地位未定论”。最近,日美军事同盟又将台湾引为关注的重要目标。

“台独”是“台湾独立”的简称。“台独”势力的形成与演变有着复杂的原因(同包括历史的、国际的以及台湾当局的现行政策有关)。1945年8月,日本宣布投降前后,一批在台湾的日军“少壮派”不甘心失败,妄图建立所谓“第二满洲国”。后来,美国为控制台湾,指使廖文毅从事“台独”活动,1955年在日本拼凑成立“台湾共和国临时国民议会”,第二年又成立“台湾共和国临时政府”。一开始的“台独”活动是以日本为据点的。60年代开始转到美国,后来转到台湾。“台独”活动经历了一个从海外向岛内发展蔓延的过程。

在台湾内部,台独分子彭明敏于1964年9月与海外分裂分子相呼应,发表《台湾人民自救宣言》,主张台湾脱离祖国,要求实现“台独”。1970年初,彭明敏逃出台湾,在美国设立“台独联盟”总部。1970年,该组织派出杀手黄文雄企图刺杀访美的蒋经国,引起震惊。

岛内“台独”势力的发展,与李登辉的纵容支持是分不开的。1999年7月9日,李登辉在接受“德国之声”记者采访时,公然提出“两国论”,宣称台湾当局已将两岸关系定位为“国家与国家的关系,至少是特殊的国与国的关系”。2004年12月,李登辉携家人在日本进行了为期一周的“旅行”,又一次暴露了他的“台独”嘴脸。他去日本之前向日本政府作了三项承诺:一是不从事政治活动,二是不举行演讲,三是不举行记者招待会。尽管日方认为他此行没有违背“承诺”,没有做什么令日本政府头疼的事情。但事实上李登辉违背了第三条承诺,在参观快结束时,特地安排了六分钟的台湾记者采访。李登辉说:日本许多东西值得台湾学习,“对台湾建设一个新的国家很有帮助。”

1986年,民进党成立,使“台独”进入了一个更为危险的时期。1988年,民进党提出“台湾主权独立论”,鼓吹“台湾国际主权独立,不属于以北京为首都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宣称“如果国共片面和谈,如果国民党出卖台湾人民的利益,如果中共统一台湾,如果国民党不实施真正的民主宪政,则本党主张台湾应该独立”。1991年8月,民进党召开“人民制宪会议”,明确提出“建立台湾共和国”。民进党成为“台独党”后,在岛内的重大选举中屡屡受挫,因此,后来他们在策略上又慢慢地表面淡化“台独”色彩,直到陈水扁上任。

2000年3月,陈水扁当选为台湾地区领导人。2002年8月,陈水扁抛出“一边一国论”,这比李登辉的“两国论”有过之而无不及,表明陈水扁从隐性“台独”走向了显性“台独”。从陈水扁一贯的思想和他的行动来看,他确实是企图一步一步有计划地把台湾推向“独立”。陈水扁抛出了一个“中华民国三段论”,即“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2300万台湾人民;台湾前途任何的改变,只有2300万台湾人民有权利做最后的改变”。这个论调的本质仍然是“一边一国论”。陈水扁当局推行“台独”分裂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图谋通过“公投”、“宪改”(所谓“公投”,就是煽动“公民投票”决定“台湾的前途、命运和现状”。)

台湾问题并不是一个局部的问题。台湾问题对于中国的稳定,对于中国的发展,对于中国一代人的幸福追求,不是一个个别的问题,不是一个外在的问题,而是心腹大患,这是关系到我们民族生死存亡的问题。从中华民族5000年的历史来看,统一代表着进步,统一代表着安定,统一代表着人民的福祉。台湾某些人没有看到台湾问题的重要性,总是一再尝试中华民族的心理承受的底线,这是不明智的,他们是在把台湾引向一场灾难。

台湾问题的复杂性,主要难点来自于国外的干涉。台湾问题的实质不是台湾岛与祖国大陆的关系,而是中美关系问题。陈水扁之所以敢于如此明目张胆地主张“台独”,就是有美国作靠山。台湾对于美国来说主要是一个战略利益。美国要称霸世界,总是把中国作为头号对手。台湾是美国的战略上的法码,是他们牵制中国、遏制中国、最终企图分裂中国的一个重要的棋子。这是美国在台湾的战略利益所在(美国目前有30万兵力派驻在太平洋军区)。除了美国之外,还有个日本。日本出于地缘政治的考虑,对中国的崛起一直怀有极大的戒心。日本国内的“中国威胁论”大行其道,右翼人士反华情绪抬头。日本急于成为“政治大国”的强烈欲望,也是日本极力介入台湾问题的重要动力。2005年初,美国务卿、国防部长和日本外相、官房长官“2+2会议”透露,美国把维护台湾海峡安全列为美、日的“共同战略目标”,美日的共同声明再次向“台独”势力传递了错误的信号,使“渐进式台独”活动日渐猖獗。

二、我国对台的一贯方针

我国对台的方针是一贯的、明确的,几代领导人,毛泽东、周恩来、叶剑英、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同志都有论述:

毛泽东同志1956年说过:“国共已经合作了两次,我们还准备进行第三次合作。”1956年,章士钊请缨促进国共和谈,毛泽东和周恩来同意,为此,中共中央专门给蒋介石写了一封信,交章士钊带到香港,信的末尾是“奉化之墓庐依然,溪口之花草无恙”,希望蒋介石在祖国统一后回故乡看看。毛泽东同志提出的和平解放台湾的具体方针是4句话32个字:

①省亲会友,来去自由。中国政府充分理解在台湾的国民党军政人员早日与家人团聚的心情与愿望,我们保证他们来去自由。

②既往不咎,立功受奖。凡愿走和平解放台湾道路的,无论先后,不论任何人,也不论过去犯有多大罪过,都宽大对待,不咎既往。

国共合作,爱国一家。国共合作第一次是国民革命军北伐,第二次是抗战,我们希望有第三次。

④和平解决,互不破坏。不要派特务来破坏,我们也不派“红色特务”去破坏他们。

毛泽东同志一再表示,台湾当局只要一天守住台湾,不使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大陆就不改变目前的对台政策。

周恩来同志1963年提出的“一纲四目”

一纲:台湾必须统一于中国

四目:①台湾统一祖国后,除外交上必须统一于中央外,台湾之军政大权、人事安排等悉委于蒋介石;

②台湾所有军政及经济建设一切费用不足之数,悉由中央政府拨付(当时台湾每年赤字8亿美元);

③台湾的社会改革可以从缓,并尊重蒋之意见,协商决定后进行;

④双方互不派特务,不做破坏对方团结之举。

叶剑英提出九条和平统一主张

叶剑英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于1979年9月30日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时提出了九条和平主张,被称为“叶九条”,其要点是:

①建议国共两党对等谈判,实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祖国统一(一改以前“解放台湾”的提法)大业。

②建议双方共同为通邮、通商、通航、探亲、旅游以及开展学术、文化、经济、体育交流提供方便(后来简称为“三通”“四流”)。

③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

④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

⑤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

⑥台湾地方财政遇有困难时,可由中央政府酌情补助。

⑦台湾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愿回祖国大陆定居者,保证妥善安排,不受歧视,来去自由。

⑧欢迎台湾工商界人士回祖国大陆投资,兴办各种经济事业,保证其合法权益和利润。

⑨统一祖国,人人有责。我们热诚欢迎台湾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民众团体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方式提供建议,共商国是。

邓小平提出的六条和平统一主张

这是1983年邓小平在会见美国新泽西州西北大学教授杨力宇时提出的。又称“邓六条”,使“一国两制”的构想更加完备、充实、更加具体化、系统化。其要点是:

①台湾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和平统一已成为国共两党的共同语言,但不是我吃掉你,也不是你吃掉我。

②要实现统一,就要有一个适当的方式,所以我建议举行两党平等会谈,实行第三次合作,而不是中央和地方谈判。双方达成协议后,可以正式宣布,但不允许外国插手。

③不赞成“完全自治”的提法,“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自治应有一定的限度,条件是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利益。

④“三民主义统一中国”是不现实的。

⑤坚持一个中国,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⑥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与大陆不同的制度,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的某些权力。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

“九二共识”

“九二共识”是指1992年11月大陆的西岸关系协会与台湾的海峡交流基金会,就解决两会事务性商谈中如何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问题所达成的口头方式表达的“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的共识。

1987年,长达30多年的两岸隔绝状态被打破后,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等各项交流随之发展起来。台湾不得不调整“不接触、不妥协、不谈判”的“三不政策”,于1990年11月21日成立了得到官方授权的与大陆联系协商的民间性中介机构——海峡交流基金会,出面处理官方“不便与不能出面的两岸事务”。为便于与海基会接触、商谈,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推动于1991年12月16日成立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并授权以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作为两会交往和事务性商谈的基础。

“九二共识”是在两次香港商谈的基础上达成的,当时就一个中国原则拿出了八种文字表述,最后达成共识。1993年汪(道涵)辜(振甫)新加坡会谈,1998年的汪辜上海会晤,都坚持了“九二共识”。

江泽民同志提出的“八项主张”

1995年1月30日江泽民同志发表《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新春讲话,提出对台政策“八项主张”,成为大陆对台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其主要内容是:

①坚持一个中国原则;

②反对台湾当局搞“两个中国”“一中一台”;

③两岸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进行逐步实现和平统一的谈判;

④不承诺放弃对台使用武力;

⑤大力发展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

⑥共同继承和发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⑦充分尊重台湾同胞的生活方式和当家作主的愿望;

⑧欢迎台湾当局领导人以适当身份访问大陆。

江泽民同志的“八项主张”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新思想、新论断、新政策:

——丰富了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思想。

——发展了和平谈判的思想,提出“海峡两岸和平统一谈判”的概念,重申“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

——赋予了两岸经济文化交流新的时代含义。比如呼吁采取实际步骤加速实现两岸直接“三通”。

——深化了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思想。提出“台湾同胞,不论是台湾省籍还是其他省籍,都是中国人,都是骨肉同胞、手足兄弟”;要充分尊重台湾同胞的生活方式和当家作主的愿望,保护台湾同胞一切正当权益。

——表达了海内外中华儿女希望早日完成祖国统一的共同心愿,提出“无限期地拖延统一,是所有爱国同胞不愿意看到的。”

胡锦涛同志提出了四点意见

胡锦涛同志2005年3月4日下午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民革、台盟、台联界委员,参加联组会,听取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就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提出了四点意见:

①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决不动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发展两岸关系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石。既然台湾和大陆同属一个中国,就不存在所谓大陆和台湾谁吞并谁的问题。当前两岸关系发展困难的症结,在于台湾当局拒绝一个中国原则,不承认体现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只要承认一个中国原则,承认“九二共识”,不管是什么人、什么政党,也不管他们过去说过什么、做过什么,我们都愿意同他们谈发展两岸关系,促进和平统一的问题。

②争取和平统一的努力决不放弃。和平统一,不是一方吃掉另一方,而是平等协商、共议统一。实现两岸和平统一,是两岸同胞之福,是地区和世界之福。人民期盼和平,国家需要稳定。只要和平统一还有一线希望,我们就会进行百倍努力。我们真诚希望台湾有关人士和有关政党严肃思考这个重大问题。

③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决不改变。台湾同胞是我们的骨肉兄弟,是发展两岸关系的重要力量,也是遏制“台独”分裂活动的重要力量。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我们都尊重他们、信赖他们、依靠他们,并且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千方百计照顾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由于日本50年的殖民统治和国民党的统治,1949年后,海峡两岸隔绝长达38年,台湾当局长期的反共宣传,使台湾同胞对大陆的情况和我们的对台方针政策缺乏全面、正确的了解。我们必须针对台湾人民复杂的心态和所处的特殊环境,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要进一步完善现有涉台法规和政策,方便台湾同胞前来旅游、探亲和从事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交流;妥善处理和解决台湾同胞来大陆定居、购房、求学、通婚等问题,切实保障台湾同胞的正当权益。)

④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决不妥协。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的核心利益。任何人要危害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13亿中国人民坚决不答应。在反对分裂国家这个重大原则问题上,我们决不会有丝毫犹豫、含糊和退让。

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四点意见,同江泽民同志提出的八项主张,是一脉相承的,在原则上并没有什么不同。

从几代领导人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央对台的方针是一贯的、明确的、坚定的。

三、立法宗旨

为什么要制订这部法律?可以说,制订《反分裂国家法》不是一时心血来潮,而是有深刻的背景,有明显的针对性。

第一,制订《反分裂国家法》是中国13亿人民民意的要求。因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之所在,是炎黄子孙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为了把这部法律制订好,专门组织了起草班子。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召开了四个座谈会,分别听取了部分省(市)负责同志、法学专家、对台事务专家、中央有关部门以及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的意见。胡锦涛同志主持召开了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座谈会,听取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各界、各方面对制订这部法律表示完全支持。表决这部法律的投票情况,没有一张反对票,也反映了制订《反分裂国家法》是13亿人民的共同意愿,具有广泛的民主基础。

第二,制订《反分裂国家法》,是遏制日益严重的“台独”分裂活动的需要。近几年来,由于“台独”分裂活动愈演愈烈,已经严重威胁到台湾海峡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严重威胁着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严重破坏了两岸关系的发展和祖国和平统一的前景。为了遏制“台独”分裂的发展势头,制订《反分裂国家法》是完全必要的。在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周洪宇代表首次提出,为了遏制“台独”势力,要“尽快制订国家统一法”。2004年5月温家宝总理访问英国,当地侨领当面建言中国政府以法律手段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活动,在海内外引起广泛关注。但学术机构的研究就更早一些。1991年,中国社科院台湾研究所举办两岸关系研讨会时,就有海内外学者提出以法律形式规范反“独”促统的工作。特别是1996年李登辉提出“两国论”之后,许多专家不时提出制订“统一法”的问题。这次《反分裂国家法》立法程序启动后,得到了海内外中华儿女的普遍支持和拥护。这次立法的具体内容,对台湾当局的保密工作是做得非常好的,直到审议通过,他们也不知道具体条款。在酝酿立法过程中,有人建议法律名称用“台湾基本法”,“中国统一法”,但最终用的是《反分裂国家法》。这一名称体现了对台湾现状的明晰判断和定位,有很强的针对性,主要是针对“急独”活动。没有用正面表述的“统一”这个词,而是用“反分裂”,这是一种掌握主动权的做法,其主轴是维护目前大陆和台湾同属于一个中国的现状。这个法律名称有利于争取台湾民心。近期的各种民意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台湾民众都主张“维持现状”,既非“急独”,亦非“急统”。“反分裂”这个提法找到了做台湾民众工作、争取台湾民心的新的切入点,是非常明智的。从法的名称也可以看出,这个法不是“战争动员法”,而是和平法;不是改变现状法,而是维护现状法,主要是防止“台独”挑起两岸战争,维护地区和平。

第三,制订《反分裂国家法》,是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反分裂国家法》的制订对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作用,也标志着中国依法治国进入了新阶段。对于国家的统一问题采用法律的方式来处理,体现了执政党法治观念和治理经验的提升,这对于实践和完善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有重要意义。如何理解:①法律与政策相比,更具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②对国家的重大问题应当有法律上的明确定位。③法治要求任何公共权力的行使都必须要有法律上的依据。④法律不仅是对公共权力行使的授权,同时还是对公共权力行使的约束。这部法律,紧紧围绕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促进和平统一这个主题,把我们党关于解决台湾问题的大政方针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也通过法律表明了全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坚强决心,从而更加有利于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有利于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近一个时期,在各种不断升级的“台独”分裂活动中,应当高度警惕的是,台湾妄图利用所谓“宪法”和“法律”形式,通过“公民投票”、“宪政改造”等方式,为实现“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的目标提供所谓“法律”支撑,改变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我们制订《反分裂国家法》就是要先发制人,防患于未然,以法律形式维护两岸现状,从而掌握这一现状的主导权。法律通过了,台湾当局便处于法律约束之中,任何违反法律的举动都会面对极大的压力和危险。在主动地明晰台海现状的同时,法律划出了反“台独”的“得采取非和平方式”的底线——这个底线就是2000年2月发布的有关台湾问题的第二个白皮书《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中,就“台独”划出的红线:“如果出现台湾被以任何名义从中国分割出去的重大事变,如果出现外国侵占台湾,如果台湾当局无限期地拒绝通过谈判和平解决两岸统一问题,中国政府只能被迫采取一切可能的断然措施、包括使用武力,来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完成中国的统一大业。”这个法律对大陆也是约束,对国家领导人也是约束,以后不管国家领导人如何变动,都有义务来执行这个法律,都不能放任纵容“台独”势力。依法制“独”,依法反“独”,也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内容、重大措施、重要环节。

四、法律的主要内容

《反分裂国家法》是对宪法序言第9段表述的具体化,是特殊立法。其特殊性体现在:适用范围特殊——只适用台湾地区;特定的对象,即反对、遏制“台独”分裂势力,鼓励保护台湾民众;特别的事项,即反对和遏制分裂国家的活动,维护国家的统一。(王兆国副委员长在作法律草案说明时指出:制定本法总的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贯彻中央对台工作的大政方针,紧紧围绕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的活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这个主题,充分体现我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一贯主张,同时表明全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对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共同决心。)

这部法律很重要,内容很丰富,但条款和文字不多,一共10条1000多个字。主要规范了3个问题:一是大陆对台的政策和方针;二是规范了祖国大陆对两岸交流和交往的政策;三是规范了两岸协商和谈判的政策方针。

具体讲,主要有6个方面的内容:

1.立法目的和依据

开宗明义,第1条

——反“独”促统,“三维护”

——根据宪法(除宪法依据外,还有人民意志和政策上的依据,历史和事实依据,国际上的依据,完备的程序依据)

2.规定了“一个中国”的原则,即第2条

这一条有两款,第1款明确了“一个中国”的原则,明确了大陆和台湾的关系(同属一个中国),明确了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第2款明确了台湾和中国的关系,明确了反对“台独”的严正立场。

同“一个中国”原则密切相关的是,如果违反了这一原则怎么办?就规定了第8条和第9条。

第8条是“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种情况(第1款),第2款规定了采取措施的程序。

在3月15日下午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台湾联合报记者问:对第8条、第9条的组织实施,到底谁拥有最后的决定权,是中央军委还是党?能不能举例说明对台使用非和平方式的情况?国台办副主任王在希回答说:我们坚持用和平方式来解决台湾问题,只要还有一线的希望,我们都会以百倍的努力去做。其中提到的采用非和平的方式,只是在和平统一的努力完全无效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选择。其中关于非和平方式所列的三种情况,它的界定是非常明确的。第一种是强调了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第二种是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第三种是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当然,对这三种情况的具体的界定,我们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作为一部法律,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非常复杂的各种具体情况一一列举。

3.规定了台湾问题的性质(第3条)

——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第1款)

——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4.祖国统一问题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第4条)

——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是统一的基础(第5条第1款)

——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努力实现和平统一(第5条第2款)

——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高度自治(第3款)

——实现和平统一的途径:协商和谈判(第7条)

5.规定了国家采取措施,维护台海地区的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第6条第1款规定了5方面内容

——第2款原则规定了保护台胞的权利和利益

6.规定了法律生效的时间(第10条)

五、法律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反分裂国家法》的制订,是我们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两岸关系发展中的大事,合宪、合法、合情、合理。这部重要法律,对推动两岸关系发展,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维护台海地区的和平和稳定,乃至对维护亚太地区的和平和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作用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首先,这部法律对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有重要作用。

全国人民、爱国的炎黄子孙都支持这部法律,而“台独”分裂势力和世界的反华势力都把这部法律视为眼中钉、肉中刺。台湾当局,“台独”分裂势力诋毁歪曲《反分裂国家法》,诬蔑这个法是“战争法”,是“战争动员法”,是“对台动武法”,陈水扁叫嚣这是一部“侵略性”法律,是“制造红色恐怖”,妄图改变两岸“互不隶属”的现状,破坏两岸关系发展,是“整治台商”,“影响台商合法权益”,等等。

台湾当局陈水扁之流叫嚣要发动防御性公投,煽动并组织游行示威,要制订“反并吞法”进行反制。陈水扁还游说海外亲台势力反制。台所谓“外交部”分别派出五组人马分赴美、欧、日进行游说。在他们的游说下,美国已有20多名议员跳出来反对《反分裂国家法》,美国国会众议院就《反分裂国家法》通过决议案,说三道四,歪曲我国法律破坏了台海局势,对此,中方表示强烈不满,外交部已向美方提出严正交涉。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负责同志已发表谈话进行驳斥。陈水扁还调动“御用”学者进行舆论攻击。“台独”分裂分子陈水扁之流对这部法律的态度,恰恰证明了这部法律戳中了他们的痛处,使他们非常恐慌,使出浑身解数,造谣生事无所不用其极。

但是台湾民众并不买他们的账。许多人说:如果台湾当局不搞“台独”,有什么好怕的呢?陈水扁的言行,就连国民党和亲民党也不以为然。比如陈水扁要搞“防御性公投”,国民党认为这是“危险动作”,亲民党也认为“此刻不宜火上浇油”。亲民党主席宋楚瑜肯定了大陆《反分裂国家法》的善意修正,为此,宋楚瑜发表了九点声明。国民党主席连战表态:民进党政府所推动的“制宪”“正名”运动,其目的就是要寻求台湾独立,但台湾宣布独立不会获得任何一个重要国际社会成员的承认。

其次,这部法律对于维护台海现状,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反分裂国家法》是预防性、防御性法律,不是进攻性法律,不是什么“对台动武法”,是在一定时期内确保两岸维持现状的法律。这部法律把大陆关于发展两岸关系,促进直接通商、通邮、通航,保护台湾同胞的正当权益,关于两岸协商和谈等问题,都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事实上这是大陆一贯对台政策的法制化。

在记者招待会上,法新社记者问:通过这部法律是不是意味着中国对台立场有些变化?国台办副主任王在希回答:我们制订这部法律,并不表示我们对台大政方针和各项政策有重大的调整和变化,也不存在对台的态度趋向强硬的问题。这部法律充分体现了我们解决台湾问题的一贯的和平努力的诚意,同时也体现了我们坚定反对“台独”的意志。这部法律实际上是把我们20多年来“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发展两岸关系的“八项主张”以及胡锦涛总书记关于解决台湾问题的很多重要讲话,把我们对台的大政方针转化为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党和国家对台的立场、方针没有改变,维护台海现状,推动两岸关系发展的方针没有变,当然,法律是有强制力的,同方针政策不同的地方是这样,法律一经制订,就有强制力,就应该遵守,不能说可以遵守,可以不遵守。

温家宝总理在大会结束会见中外记者时说:《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加强和推进两岸关系的法。这部法律明确地规定了要推进两岸人员的交往,鼓励和推动经济的合作和直接“三通”,鼓励和推进教育、科技、文化等各项事业的交流,规定要保护台商的利益。在过去的一年,两岸的民间交流各项发展势头都非常好。2004年,台湾同胞到大陆来探亲、旅游、访问的达到368万人次;两岸的民间贸易创记录地达到783亿美元;台湾工商界的朋友到大陆来投资兴业的近7万个项目,协商的金额达到80亿美元,实际到位的资金也超过了35亿美元。祖国大陆已成为台湾最大的出口市场和贸易顺差来源地,第一大贸易伙伴。

温家宝总理表示:要扩大交流,促进发展:“第一,尽快将海峡两岸的客运包机,由节日化转向常态化。第二,要采取措施,解决台湾特别是台南地区农产品到大陆的销售问题。台湾的热带水果、花卉以及种子、种苗等优势农产品在大陆有广阔的市场。福建海关对台湾农产品推出“四时通关服务”:即限时、加时、延时、随时,快速便捷通关。第三,要尽快地恢复和解决大陆的渔民到台湾去实行劳务输出的问题。我们还准备出台一系列优惠的政策和方便的措施。”

再次,这部法律对于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有重要作用。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宪法赋予的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宪法的这一规定很重要。前苏联的解体,15个共和国分离出去,就是引用苏联宪法“允许共和国独立”。俄罗斯在1993年制定宪法时又删去了这一条。美国宪法以及内战后通过的3条修正案都把联邦的权建立在人民基础之上,而不是各州的意志之上。法律规定了和平统一的基础、途径、前景,同时也规定了“非和平方式”的必要措施。我们希望和平统一,但也不怕打仗。建国之初,抗美援朝,当时毛泽东同志说:“这一仗能够打出20年的和平”,现在我们实际上已经享受了50年的和平。100多年前,即1894年,也有一仗,即中日甲午战争,当时中日双方都在跨向近代化,结果我们打败了,中华民族后来跌到了鸦片战争以来的谷底,这是中国近代史上最悲惨的一页。如果国际上的反华势力和“台独”势力迫使我们打一仗,我们也要横下一条心,义无反顾地争取为民族复兴、为祖国统一而战!温家宝总理说:“中国人民会不惜一切代价,维护祖国的统一。”

70年代中美进行建交谈判的时候,毛泽东对尼克松和基辛格说过,在台湾问题解决方面,我们愿意等100年。2005年两会的记者招待会上,合众国际社记者问:解决台湾问题有没有一个最后的期限?这个期限是不是2020年?现在出台的《反分裂国家法》和美国的《对台关系法》会不会使两国发生冲突?国台办副主任王在希回答说:在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全国人民都希望能够早一天解决台湾问题,实现我们国家的完全统一。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台湾问题又有着非常复杂的背景。所以,我们一方面要积极地推动两岸和平统一的进程,为最终两岸实现和平统一创造各种有利条件。至于毛主席在上个世纪70年代的讲话,我们理解只是在当时的情况下,认为台湾问题可以暂时搁置一下,100年只是作为一个形象的说法。因为,在当时也还没有出现“台独”分裂如此严峻的形势。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强调:国家要统一,民族要振兴,台湾问题不能无限期地拖下去。这是代表全中国13亿人民的立场和期盼的。有专家说:“统一的过程是需要时间的,但是不会无限期地拖下去。”如果不得不打,军事科学院彭光谦少将分析为反“台独”而战的代价有6条:①影响2008年奥运会、2010年世博会;②投资减少;③与某些国家关系倒退;④东南沿海面临战火;⑤经济停顿倒退;⑥解放军必要牺牲。但是,为了祖国和民族的最高利益,我们会别无选择,义无反顾,不惜一切代价。这是国家和民族的尊严。

至于中美关系,中美之间在台湾问题上还是有很多共识的:3月20日胡锦涛会见赖斯指出:《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促进两岸关系发展,推进两岸和平统一的法律,是一部反对和遏制“台独”、维护台海地区和平与稳定的法律。希望美方理解与支持中国政府和人民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实现两岸和平统一所做的一切努力,不向“台独”分裂势力发出任何错误信号。赖斯说:维护台海局势的安宁并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符合美国的利益,美方将为此而努力。美国政府坚持一个中国政策,遵守美中三个联合公报的立场不会改变。美国政府已经多次表示将继续奉行“一个中国”的政策,坚持三个中美公报的原则,并明确表示不支持或者反对“台独”分裂(最近美国务卿赖斯访华还表示“美不支持台湾任何涉及改变其地位或者导致走向“独立”的努力),也不承认台湾是一个所谓的“主权独立国家”。维护台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不仅符合海峡两岸中国人的共同利益,也符合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国人民的利益。当然,如果打起来,美国立场即使有变化,即使支持“台独”势力,我们也会按照法律规定的“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不会看任何外国的眼色行事,这就是伟大的中华民族的骨气。这部法律对于统一人民思想、坚定民族信念、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有重要作用,有深远影响的。这部法律向世人昭示:中国人民统一祖国大业的决心是不可动摇的,同时也向陈水扁当局和“台独”势力发出警告:玩火者必自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