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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生教育浅议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关键词 法学研究生教育 法学硕士 法律硕士30多年前,法学硕士研究生还是不可多得的法学人才,更不用说法学博士生了。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届法学博士共49人,加上做博士后的毕业生,进入教育科研单位的毕业生人数达25人,占所有毕业生人数的54.3%。仍以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例。

法学研究生教育浅议

智勇[1]

摘要 虽然法学硕士定位于培养学术型人才,而法律硕士是为了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和实务型法律人才,但大多数法学硕士仍是去实务部门工作,而法律硕士在实务技能培养方面也不能令人满意。法学硕士的培养应当与博士培养进行充分的链接,法律硕士的师资和培养方案也需要进一步改革。此外,法学的理论素养和实务技能也并非截然分开的,法学院的教育也并非一劳永逸的。相对于法学知识的传授,培养学生的法治理念和思维方式更为重要。

关键词 法学研究生教育 法学硕士 法律硕士

30多年前,法学硕士研究生还是不可多得的法学人才,更不用说法学博士生了。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我国设有法学院系的学校已有数百家之多,研究生招生规模也逐渐扩大,博士研究生也不再是稀缺资源。但是,数量的扩大并不必然表明我国法学教育质量业已跻身世界一流,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培养制度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拟对此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法学硕士的培养

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法学的研究生教育是培养传统的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出于“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需要[2],我国于上世纪90年代末推出了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1995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1995年5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在八所法律院校首批试点。[3]此类硕士从本科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中招生,即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1997年1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从1998年开始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即在职法硕。2010年,我国又允许本科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攻读法律硕士,即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或者称为“法本法硕”。[4]

这样,在硕士阶段,我国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就形成了双轨制,即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并存的局面。但是,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专业虽然同为研究生教育,但存在以下差异:法学硕士属于“学术型”研究生,而法律硕士则属于“实务型”研究生;法学硕士是本科阶段法学学士教育的延伸[5],而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则是从研究生阶段才开始学习法律。

上述格局的出现是我国学习国外法学教育的结果。虽然我国有悠久的历史,中华法系在世界各大法系之林中独树一帜[6],但传统中国的学科体系是以经史子集分类的,法学作为一个学科体系的地位则来自西方。[7]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学教育受苏联影响,采取以本科教育为起点的模式,以本科非法律专业学生为招生对象的法律硕士则借鉴了美国模式。[8]

不过,从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看,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的区分是否泾渭分明呢?其实际效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从长远看,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是否依然可以并行下去呢?[9]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法学院的研究生毕业后如果从事与法学相关的工作,无外乎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两大类别。从这点来讲,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分别培养是有道理的,因为学术研究和法律实务有不同的规律和要求。不过,在我国法学博士的培养已经具有一定规模的情况下,高校的教职一般要求教师具有博士学位,法学硕士毕业生已经很难直接进入高校或科研机构从事研究工作了。事实上,大部分法学硕士毕业后也是进入实务部门工作,法学博士也并非都进入高校或科研机构。以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例,2012届的法学硕士共94人,继续攻读博士的为12人。2012届法学硕士行业选择前四位分别是:律师事务所、公司、金融机构、政府机构及公检法机关。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届法学博士共49人,加上做博士后的毕业生,进入教育科研单位的毕业生人数达25人,占所有毕业生人数的54.3%。[10]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以学术研究的目标来界定,法学硕士就处于一种相对尴尬的地位。从法学硕士的培养计划来看,事实上也无法满足这一目标。在一些法学院校,法学硕士的学制已经缩短到了两年。学生第一年的任务是修满学分,第二年则是找工作、写论文。对于要攻读博士的硕士生来讲,每年的考试和录取工作结束后,假如学生没有考取,此时要找工作,事实上已经没有什么机会了。所以,他们在准备博士入学考试的过程中也需要做找工作的准备,压力之大可想而知。即使考取了博士研究生,几年之后也同样要面临就业问题,现实情况也无法保障他们都能够进入教学科研单位。

法学硕士定位在学术研究型人才的培养是有客观原因的。一方面,我国本科阶段就存在法学学士的教育;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之初,法学硕士研究生本身就少,进入高校也不以博士学位为必要条件。但是,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显然需要反思。

二、法律硕士的培养

法律硕士的推出显然与法学硕士的定位有关。由于法律硕士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法律硕士毕业生的去向是实务部门。尽管法律硕士也有资格参加博士入学考试,但人数极少。由于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具有复合型人才的特点,在就业市场中有其相对的优势和灵活性。仍以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例。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届共有法律硕士毕业生254人[11],继续读博的只有1人。这些学生行业选择的前四位分别是政府机构及公检法、金融机构、公司、律师事务所,其中到政府机构及公检法工作的人数达72人,占总数的28.3%。[12]

从法律硕士的毕业去向来看,显然与其培养目标是相称的。不过,这并不说明法律硕士的培养并不存在问题。

从学制来看,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尽管能够获得硕士学位,但他们学习法律的时间只有三年。[13]相比之下,本科阶段法学学士的学制是四年。对于本科有法学学位的法学硕士而言,其学习法律的时间则长达六到七年。[14]因此,同为硕士研究生,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在专业知识方面是存在较大差异的。[15]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修订说明认为法律硕士在学历、经历、工作要求和理论层次上应高于本科法学教育对象。不过,从课程设置来看,也存在问题。本科阶段法学院的学生需要学习的专业核心课程为原先为14门,即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2012年又增加了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总计16门。[16]但是,法律硕士的专业必修课为法律学、中国法制史、宪法、民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国际法。[17]稍加对比不难发现,法律硕士的必修课比本科的还要少,实务性强的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则是作为推荐选修课。[18]

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还有一个很大的差别在于,法学硕士有专门的研究方向,而法律硕士是没有的。从知识结构来讲,法律硕士(非法学)只是完成了本科的法学课程,而没有法学硕士的专业优势。

因此,尽管法律硕士的定位是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但目前的法律硕士可以说是“复合型”的人才,但难以达到“高层次”的程度。

此外,法律硕士的教学和师资也是值得关注的。在法律硕士推出之前,法学研究生教育是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导向的。尽管这些年法学硕士毕业生大多数去实务部门工作,但这与博士研究生的规模扩大有关,与研究生学历成为社会认可的主流学历相关[19],并不当然表明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就一定能够适应复合型实务人才的需要。[20]法律硕士项目推出十多年了,并没有导致法律毕业生在技能方面和职业倾向上明显增强。[21]

事实上,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基础的教学和师资来培养法律硕士并不当然合适。培养高层次的实务型人才,需要与从事理论研究不同的师资。根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法律硕士职业能力的培养内容包括:面对社会现象(包括各种事案),能够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分析、判断和解决;较熟练地运用法律术语;较全面地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学知识;较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能够在个案中进行法律推理;较熟练地把握各类诉讼程序,能够主持诉讼程序,进行调查与取证;熟练地从事代理与辩护业务,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如法律咨询、谈判、起草合同)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有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经验。[22]为此,法律硕士应当修满12学分的实践环节的课程为法律文书课(3学分)、模拟法庭训练(4学分)、法律谈判课(2学分)、法律实践课(3学分)。[23]

显然,要求以学术研究见长的法学院教授们要承担这方面的教学是存在困难的。尽管法学院的教授出于研究的需要也会接触实践,但其实务经验仍不能与专职律师等实务工作者相比。即便是法学院的教授能够胜任法律硕士的培养(从学术水平上讲是没有问题的),但对于那些同时承担法学本科、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培养的法学院来讲,也同样存在师资不足的情况,因为教授们要承担更多的课程。如果法律硕士的必修课是一两百人的大课堂授课方式,也难以满足英才教育的需要。要解决这一矛盾,一个办法是吸收实务界人士到法学院任教。[24]不过,从我国目前的人事制度来看,我们很难做到。另一个做法是吸收实务界人士来授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也要求实践环节的课程由律师、检察官和法官讲授或辅导。[25]但是,实务界人士并非专职教员,也有其自身的工作,要其如大学教授那样保障一个学期或一个学年的授课也是不现实的。[26]

“法本法硕”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从培养目标上,“法本法硕”与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应该说是一致的。不过,由于“法本法硕”有本科法学的背景,在课程设置和实务能力培养方面显然不能与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同一层次。但是,既然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在培养中都面临师资等方面的问题,“法本法硕”的推出显然加剧了这方面的矛盾。此外,鉴于法学硕士的工作去向也主要是实务部门,如何协调法学硕士和“法本法硕”的关系也值得考虑。

三、进一步的思考

上述问题出现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本科阶段存在法学的教育。事实上,在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推出之际,就有关于是否废除本科阶段法学教育的争论。理论上讲,废除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可以消除上述双轨制带来的问题。不过,现实情况却要复杂得多。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和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国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普及率还有待提升。法学教育并不单纯是职业教育,也是一种人文和素质教育,特别在本科阶段。从就业的角度来看,也并非所有地区和所有行业都需要硕士学历的法学研究生。法学教育从本科到博士的培养也是为社会提供不同层次的法律人才。[27]此外,我国的高考制度和大学水平的差异使得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国内一流学校能够将国内顶尖学子招纳进来,而法律硕士的整体水平不如这些一流高校的本科生也是不争的事实。[28]因此,至少在一段时期内,我们必须在本科阶段保留法学教育的前提下思考法学研究生教育的问题。

法学硕士的定位是学术型人才,而法学硕士毕业生又不太可能进入高校任教,那么法学硕士的培养就应当与博士培养进行充分的链接,或者说可以把法学硕士作为博士的“预科”来对待。这就需要在培养方案上侧重学术的训练。由于法学博士的招生规模和高校教职是有限的,这意味着以学术培养为目标的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也应当进行适当的缩减。本科有法学学位的学生如果在未来不选择学术之路,那么就可以选择攻读“法本法硕”。因此,“法本法硕”的设立是必要的。

“法本法硕”推出后,作为实务型人才培养的法律硕士(非法学)在法学知识和技能上的差异仍是存在的。不过,法律硕士(非法学)有本科非法学的背景,这又是其比较优势。因此,这两类的法律硕士既有竞争,也各有所长。

目前,法律硕士(非法学)和“法本法硕”也都存在没有法学硕士那样的专业或研究方向的现象。从实务工作的角度来讲,法学毕业生术业有专攻仍是必要的。为了提高法律硕士(非法学)的竞争力,北京大学法学院率先在二年级为他们划分了多个方向[29],增加了相关专业高级课程的学习。不过,这种做法并不能体现在国家颁发的学位证书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修订说明认为法律硕士课程设置不适宜做专业分类。[30]但是,也有学者就主张应当建立专业硕士(比如税法硕士)。[31]

法学教育也需要政策的支持和政府的投入。我国的高校还缺乏如西方那种校友捐赠的文化,也没有如国外私立院校财团支持的情况。因此,政府的投入仍是主要渠道。另外,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水平参差不齐,培养法律人才显然需要多层次发展。比如,2012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决定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提出了建设人才培养基地[32]、实施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33]、建设法学实践教学基地[34]、开展法学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措施。

重视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是毋庸置疑的。不过,法学的理论素养和实务技能也并不是可以截然分开的。在法律硕士的培养中,也不能只是片面强调实务训练。事实上,我国《高等教育法》对于硕士研究生的地位也是理论和实际并重的。[35]就法律职业来讲,如果学生缺乏理论高度和修养,也不能成为杰出的法律人才。

法学教育还要避免的一个误区是,法学院并不能够把学生毕业后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都进行讲授。教育从来都不是一劳永逸的。法学院的教育是为学生今后的工作奠定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学知识本身的传授并不是第一位的,重要的是法治理念和思维方式的培养。

结束语

我国是一个重视教育的国家。在改革开放和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正面临着挑战。从法学的角度,除了培养学术型人才外,培养更多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是适应时代发展的战略。我国缺乏培养职业法律人的历史积淀,学习西方无疑是必要的。不过,世界范围内的法学教育并非只有一种模式。对国外的学习必须考虑我国的国情。如果我们的模式能够成功服务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国家的振兴,我国的经验也会具有世界性的影响。

【注释】

[1] 张智勇,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 参见《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关于“培养目标”的内容。

[3] 苏力. 中国法律技能教育的制度分析. 法学家,2008(2).

[4] 参见《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第19条。

[5] “法本法硕”也是如此,尽管与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不同。

[6] 范忠信,尤陈俊,翟文喆. 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陈顾远法律史论文集.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38.

[7] 李贵连,李启成. 中国法律思想史. 2版.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4.

[8] 邢钢. 法学教育模式评析及发展思路. 中国高教研究,2009(3).

[9] 在职法硕的情况相对特殊。本文集中探讨全日制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问题。

[10] 当然,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情况可能并不具有全面的代表性。不过,北京大学法学院作为国内最好的法学院之一,如果其法学硕士毕业生的大部分都不攻读博士,这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问题。

[11] 北京大学法学院尚未招收“法本法硕”。

[12] 在2011年度,政府机构及公检法机关还是法律硕士就业去向第四的选择,2012年的变化是由于选调政策,给了法律硕士很大的选择和发展空间。

[13] 不过,法律硕士实际上也只有两年时间来学习法律,第三年的主要精力仍是就业。

[14] 法学硕士的学制为两年或三年。

[15] 比如,在法律硕士培养的初期,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教授们就发现很难以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的标准来要求法律硕士。因此,2006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提出: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的成果形式,还可采用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

[16] 参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第67页。

[17] 参见《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培养工作”中有关“课程设置”的部分。

[18] 同上注。

[19] 目前政府机构、公检法、大公司、大国企的法务,主流学历要求均为硕士研究生。

[20] 与我国具有类似本科法学教育的日本和韩国也引入了美国的法学院(law school)模式。笔者与日韩一些教授交流时,他们也认为美国的做法有合理之处。

[21] 苏力. 中国法律技能教育的制度分析. 法学家,2008(2).

[22] 参见《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关于“培养工作”有关“职业伦理与职业能力”的部分。

[23] 参见《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关于“培养工作”有关“实践必修环节”的部分。

[24] 日本和韩国在成立law school时都招聘律师、法官等实务界人士到大学做教授。

[25] 比如,法律文书课(含起草合同、公司章程、起诉书、答辩书、仲裁申请书、公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和法官讲授)与模拟法庭训练(分刑事、民事、行政三种任选,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类型任选,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

[26] 还有薪酬方面的问题。当然,成功的实务界人士本身并不在意报酬,甚至可以免费教学。但是,从制度来讲,法学院需要建立相关配套措施。

[27] 《高等教育法》第16条对本科教育是这样界定的: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如果没有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边远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就缺少必要的法律人才。此外,《高等教育法》第21条还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我国自学考试设有法律专业和律师专业,这也是满足社会需求的一种方式。

[28] 这并非对本科非北大、清华等学校的学生的歧视,他们依然能够进入北大、清华等学校攻读研究生,一些学生在研究生阶段的表现甚至比北大、清华等学校本科出身的研究生还要好。

[29] 目前,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硕士提供的专业方向有: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专利代理、商法、国际商法、金融法、财税法、房地产法、诉讼法、刑法、卫生法、宪法行政法、市场竞争法、环境资源与能源法、法律与公共政策国际公法。专业方向的划分并非强制性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各专业方向负责的机构进行录取考核。最后没有被各个专业培养方向录取或不愿意参加专业培养方向选拔的同学,执行无方向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

[30]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修订说明的看法是:法律硕士应体现法学一级学科的特点,而法学硕士则体现二级学科的特点。尽管在法律职业实践中可以形成更细的专业化分工,比如律师执业阶段可分为专利律师、刑事律师、商务代理律师等,但是在资质养成阶段是不宜进行这种细致的专业分类的,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都有这样的规律。换言之,法科教育不适宜作专业分类。

[31] 比如,2006年10月14日,在北京大学举办了“中国设置税法硕士专业学位(LL.M.in Taxation)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从我国应用性专业设置和法学专业设置的现状与发展前景出发,就税收执业人员的法学素养及其对税收法治形成的影响、我国税收执业人员培养中的得与失、税法硕士的角色定位、我国设立税法硕士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税法硕士专业的培养模式及教学安排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不过,税法硕士目前并未获得批准。参见翟继光“中国设置‘税法硕士专业学位’专家论证会综述”,http://www.chinalawinfo.com/fzdt/News Content.aspx?id=17792。

[32] 即建设80个左右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20个左右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20个左右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目前,已经批准58所高校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22所高校为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12所高校为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参见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875/201212/145759.html。

[33] 即选派1 000名高校法学骨干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1~2年,参与法律实务工作。选派1 000名法律实务部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1~2年,承担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

[34] 即支持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重点建设100个共享共用的示范性法学实践教学基地。鼓励各地各高校结合实际,建设相应的法学实践教学基地。

[35] 《高等教育法》第16条规定:“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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