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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合同的公证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一般合同的公证一、买卖合同公证未成年人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的办理[6]利辛县陈某和李某夫妇在两年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因为某种原因将该商品房的产权登记在13岁的儿子陈某某名下。公证机构经过审查认为该公证可以办理。买卖合同公证指的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证明活动。另外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合法。

第二节 一般合同的公证

一、买卖合同公证

【案例16-1】

未成年人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的办理[6]

利辛县陈某和李某夫妇在两年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因为某种原因将该商品房的产权登记在13岁的儿子陈某某名下。现因陈某某患有重病,需要大笔医疗费,故陈某和李某想将该商品房卖给他人,但房地产管理部门以陈某某尚未成年,不给办理过户手续,要求先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后才给予办理。

公证机构经过审查认为该公证可以办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因此要想处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除非是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本案中,陈某和李某夫妻是为了陈某某的医疗费而出卖该房屋。所以可以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但在合同中应注明出售该房屋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点评:在办理这类公证中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本案是否属于本公证处管辖。(2)必须做到父母及产权证登记的未成年人都应到场,并提供夫妻、子女关系证明,产权证明,为未成年人利益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历等。(3)在谈话笔录中,要询问父母双方的意见,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如该未成年人已满10周岁,也应制作谈话笔录,就其父母提供的为未成年人利益的相关证明材料进一步核实。特别重要的是应在笔录中告知当事人,如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写明转移变更登记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是“为未成年人的利益”及理由,并承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4)在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该父母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出售商品房,其所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全面、完备。如果有需要,还应实地核实。

买卖合同的概念比较广泛,指的是以把产品、商品通过即时或日后交付的形式出售给买受方为内容的合同。买卖合同公证指的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证明活动。

(一)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买卖合同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买卖双方为法人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买卖一方为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或表明代理权的其他证明,办理重大买卖合同签约公证时,授权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公证;

3.买卖合同书文本及其附件;

4.公证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在申请买卖合同公证前,对草拟的买卖合同应当注意如下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全:产品(商品)名称、品种(等级)、规格(质量)、数量;包装标准;交货方法、到货地点和运输方式;交、提货期限、验收地点和方法;自然损耗;违约责任;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付款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付款期限;合同变更和解除;不可抗力损失负担;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其他事项等。

(二)公证机构的审查重点

公证员对买卖合同的审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如有担保人,还要注意担保人的担保能力。

2.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否合法以及代理权限范围。

3.标的物是否明确、合法。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明确具体,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说明标的物的名称、型号、规格等具体内容。另外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合法。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专营物资、计划供应物资,必须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取得国家计划,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4.标的物的质量和技术标准是否明确。当事人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技术标准,以防止发生纠纷。对于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标的物,当事人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该标准;对于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标的物,当事人可以约定明确具体的标准,加以企业标准或临时约定标准作为检验标的物质量与技术的标准,并明确质量、技术检验的方法和期限。

5.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是否明确具体。当事人必须明确约定标的物的数量与计量单位,某些标的物的数量还应当约定允许的误差范围。

6.标的物的包装要求是否明确。标的物需要包装的,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包装要求与标准。有国家或行业包装标准的,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当依企业标准或者依标的物性质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包装标准。

7.标的物的价格和结算方式是否明确具体。只有明确约定标的物的价格和结算方式,合同才能顺利履行。标的物有国家定价的,应当按照国家定价执行;没有国家定价的,由当事人协商约定价格,约定的价格应当采用大写。买卖合同的结算方式应当明确结算时间、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内容。

8.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是否明确具体。

二、建设工程合同公证

【事例16-2】

昆明机场改扩建,依法公证保重点[7]

为迎接“99世博会”在昆明召开,保证会议期间中外旅客交通方便,根据1997年2月初中国民航总局、国家计委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在北京召开的昆明巫家坝机场航站区扩建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审查会议,昆明机场改扩建工程列入国家民航总局和云南省1997年基本建设计划(国家级重点工程),中国民航总局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投资人民币7亿多元,对昆明机场候机楼进行改扩建。为保证这一国家级重点工程优质、节约、高效、按期地完成施工任务,省长办公会决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建设厅、省计委、省建行、云南航空公司、云南省公证处负责组织昆明机场候机楼改扩建工程及其工程招投标工作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办理合同公证。在指挥部工作会上,云南省公证处公证员主动承担了“昆明机场航站楼扩建工程议标”程序的起草工作,并参与审定议标原则和议标纪律等项工作。1997年2月28日在昆明宾馆,昆明机场航站楼工程议标会准时举行。

按照会议程序,公证员组织验证标书密封及投标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组织投标单位抽签确定参加(回避式)议标顺序。随后,公证员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抽签。议标时由云南省公证处主持,公证员开标、唱标,投标单位进行投标说明,议标领导小组提问及投标单位回答问题。经过对两家投标单位平等限时问答议标,竞标结束后,议标领导小组在云南省公证处公证员监督下,经过综合评议,最后确定云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中标。在建筑工程招标及合同公证过程中,公证员积极为工程建设指挥部及投标单位提供大量的法律、政策援助。

点评:该事例体现了公证工作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法律保障作用。云南省公证处被省长办公会议确定为该工程的重要参与者之后,在该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筹备、组织、现场监督、合同公证等一系列工作中,提供了大量的、务实的、多方面的法律服务和帮助,不仅确保了工程的如期开工,而且为公证机关参与重点工程建设,进行深层次法律服务,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

建设工程合同指的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一般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建设安装施工工程)合同和物资供应、设备订货、材料订货等合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建设单位一般为发包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一般为承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以及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证明活动。建设工程合同对主体有特别的资格要求,对标的有严格的质量规范,对订立、履行程序和对合同的监督管理有系统而严格的法律规定。

(一)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公证,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承包方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经核准的企业技术等级证明及营业手册,外地建筑单位还要提供当地建筑主管部门的介绍信;

2.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3.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任务书和工程项目表,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概算,年度建设计划,签订建筑安装合同还要提供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统配物资的供应计划等;

4.合同书文本;

5.办理分包合同公证,还需提交总承包合同;

6.公证机构要求提交的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如担保合同文本、担保人的资格或身份证明等。

(二)公证机构的审查重点

公证员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审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签订合同的条件是否具备。如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必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内容: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体概算已经批准,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

2.合同条款是否齐全、明确。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必须对工程质量、工程期限、工程范围和内容、工程造价、设计文件及概预算、技术资料的提供日期、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双方协作、工程验收等内容以合同条款的方式作出明确约定。

3.签订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依法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施工人、设计人的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否则因签订合同的程序不合法而不能公证。

4.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是否明确。

三、承揽合同公证

承揽合同指的是一方(承揽人)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为他方(定做人)加工、定做、修理、修缮、复制物品或完成其他工作(如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他方接受所完成的物品或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在社会生活的实践中具有十分广泛的用途,它除了适用于加工、定做、修理、修缮、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项目外,还在装配、出版、包装、装潢、翻译、复制、专业航空等方面得到普遍应用。

承揽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签订承揽合同的行为以及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证明活动。承揽人向定做人提供体力劳动及脑力劳动,智力技术因素在承揽合同中的作用尤为突出。

(一)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办理承揽合同公证,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本人的身份证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提交公民的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承揽方的技术等级证明和定做方的资信证明。

4.定做物的技术、质量、规格标准及有关的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等。

5.合同文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

6.公证机构要求提交的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在申办公证前,应对涉及技术保密的事项作出约定并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主要涉及保密范围和保密方法等问题。

(二)公证机构的审查重点

公证员对承揽合同的审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承揽方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主要审查承揽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设备条件、技术力量和工艺水平。

2.质量、技术标准是否明确、具体。

3.承揽国家特别限制的产品是否有合法的审批手续。比如定制国家法律特别限制的产品,如体育用枪、特种服装等,必须经有关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才能签订合同。

4.原料供应方式是否明确、具体。

四、运输合同公证

运输合同指的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签订运输合同的行为及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证明活动。实践中,进行合同公证的运输合同往往是货物运输合同。此处运输合同公证也以货物运输合同公证为考察对象。

由于运输方式的多种多样,当事人可根据运输条件和实际情况决定所采用的运输方式,从而签订对应的运输合同。主要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管道货物运输合同等。

(一)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办理运输合同公证,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当事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本人的身份证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提交公民的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明、户口簿等。

2.承运人应当提交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运输货物涉及检疫、商检、海关等监管手续的,托运方应当提交货物准运证。

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包装状况等凭证。

5.货物的来源证明。

6.办理保险的货物,应当提交保险凭证。

7.运输合同文本。

8.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公证机构的审查重点

公证员对运输合同的审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标的物的性质、数量、规格、品种、包装约定是否清楚。

2.对于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检疫、检验手续的货物运输,如危险品、限制运输品等,托运人与承运人是否依法办理了必要的审批手续,获得了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取得准运证。

3.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是否明确、具体。

五、借款合同公证

【事例16-3】

借款合同公证提高了合同履行率,化解了贷款人的风险[8]

夏女士从事房屋装饰行业,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在2000年购买商品营业用房一间,购房价为人民币20万元,首期付房价4万元。夏女士想如果将自有资金全部付了房款,做生意的流动资金就不足,于是她向某工商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6万元,期限6年,每月还本息2 800多元,分6年还清。某工商银行经初审后,同意贷款16万元,每月还本2 222.00元,利息656.00元,要求夏女士将所购店面抵押给银行,所订立的借款合同需办理公证。某市公证处依法受理了该案件,经过审查借款抵押合同条款,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增加了“借款人(抵押人)违约逾期还款同意接受强制执行,贷款人(抵押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直接拍卖或变卖抵押物(即抵押的店面),不须经诉讼程序”的特别约定条款。某市公证处依照法定程序审查了合同双方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借款合同内容等,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夏女士和某工商银行办理了借款抵押合同公证。在该合同的履行期间,某市公证处回访了夏女士和某工商银行,夏女士说借款抵押合同公证,增强了她本人的法律意识和按约还款的责任心。某工商银行反映,借款抵押合同公证与不公证的效果不同,借款人(抵押人)

履行合同的态度、责任也不同,借款抵押合同公证的借款人一般每月都能提前几天将应还的款额存到账户上,到时由贷款人从账户上划账还款,提高了合同的履行率,化解了贷款人的风险,从而减轻了贷款人的经济负担。

点评:借款抵押合同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可以使借款人或抵押人充分认识到借款后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借款抵押合同公证是国际惯例,是现代金融机构堵截不合理借款,防范呆账发生,确保借款资金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监督借贷双方按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借款抵押合同公证可以使债权人(贷款人)免去繁琐而漫长的诉讼过程,减轻讼累,同时它也是金融机构(贷款人)及时追回借款的一种既简便又迅速的有效途径。

借款合同指的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一定利息的民事协议。借款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借款合同仅指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向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借款的合同,又称信贷合同。广义上的借款合同则包括信贷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两种。

借款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借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以及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证明活动。理论上来说,信贷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都可以进行公证,都可以成为借款合同公证的对象。但实践中,借款合同公证主要是指信贷合同公证,即借款合同公证的对象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之间签订的货币借贷合同。此处借款合同公证主要以信贷合同公证为考察对象。

(一)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办理借款合同公证,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双方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借款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借款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须提供有效的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公司董事会同意向哪家银行贷款多少,同意用公司或其他个人、企业的什么财产做抵押,决议上需有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4.贷款方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涉及外汇内容的应当同时提交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5.借款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民间借款合同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禁止高利贷、利滚利,禁止预先在借款中扣除利息等违法行为。

(二)公证机构的审查重点

公证员对借款合同的审查重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借款利率是否符合法津规定。根据法律规定,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借款的用途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借款的额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对于约定抵押的借款合同,用于抵押的财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六、技术合同

【案例16-4】

技术合同公证应提供规定的各项证明[9]

1994年10月15日,村民张某、刘某在乡亲们的支持下,好不容易凑了1万多元,慕名从黑龙江海林市来到河南省新乡市,找到P科技开发公司洽谈承接电器加工合同事宜。据P科技开发公司的人介绍,生意好做,利润可观,张某、刘某提出到车间看看,P科技开发公司的人说:“为了保证不泄露机密技术,凡到车间看的人必须先签合同,并预交技术转让费,我们保证你学会技术,保证供应材料,保证回收产品,保证学不会退钱……”

左一个保证,右一个保证,把两个人说得动了心,使他们在一无生产条件,二无电器知识的情况下和P科技开发公司签订了电器加工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交了12 500元的技术转让费、培训费等。两人到车间看后,回到住处,商量了半夜,觉得合同签得太草率了。

第二天一大早,他们就跑到公证处,咨询P科技开发公司信誉怎样、所签合同有无问题等。公证员看了他们的合同后,说:“从合同上看,你们已经很被动了。一是合同已签,钱已付过;二是合同约定违约退款;三是提供电器元件正品次品你们无法测试;四是两地距离太远,加工成品验收、运输困难;五是对方口头承诺的有利因素没有写到合同上等。这就造成你们在执行合同时很大程度上会违约在先,给对方留下把柄。”

经过商量,公证员建议他们提出公证,然后在公证中建议修改补充合同,以达到平等互利。第二天,P科技开发公司在刘某、张某二人的强烈要求下同意公证,并打电话询问办理公证的相关手续,公证员按公证要求给他们讲了应提供的有关证明,然而P科技开发公司提供不了证明,无法办证。公证员发现P科技开发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后,立即与有关部门(工商局)联系,提出司法建议,使违法行为得到了及时、有效的遏制。

点评:本案中,刘某、张某二人在未能对合同作出清晰认识和有效理解的情况下,贸然同P科技开发公司签订了电器加工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无形中丧失了合同双方平等协商、互利互信的条件和机会。经过公证员的讲解和分析,发现合同中存在很多对刘某、张某二人极为不利的规定和条款。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合同公证的方式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创造平等互利的格局是最佳选择。通过公证,可以提出修改补充合同的相关条款和规定,同时也可以检验P科技开发公司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能否提供必需的材料和证件,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保护刘某、张某二人的合法权益。

技术合同指的是当事人就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所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及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的标的往往表现为知识形态的特殊商品,根据其内容不同,可将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类型。各类技术合同的实际履行有着自身的特性。

技术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的行为以及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证明活动。

(一)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办理技术合同公证,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公民应当提交公民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技术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计划;

3.转让方应当提交技术转让项目的技术鉴定书及有关资料,专利权人应当提交专利权证书;

4.转让方应当提交技术可以转让的证明;

5.转让保密技术或国防科技成果的,要提交相关部门的批文;

6.技术合同文本及附件;

7.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公证机构的审查重点

公证员对技术合同的审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合同是否生效。对于必须经批准才能生效的技术合同,公证机构必须审查它是否已经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

2.技术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事由。根据《合同法》第329条的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应当特别注意合同是否存在上述无效情形。

3.技术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技术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种类不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内容也不相同。应注意结合《合同法》第324条规定的技术合同的一般条款来审定。

七、租赁合同公证

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能够满足当事人对物的临时使用或收益需要,充分发挥物的效益,融通资金、降低成本。租赁合同是约定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租赁活动依法、有序进行的重要凭证。

租赁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出租人、承租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以及租赁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证明活动。

(一)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办理租赁合同公证,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法人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要提交本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要提交有效的委托书及身份证件;

2.出租物的所有权证明及与出租物有关的技术资料,如房屋所有权证、平面图、机器设备的说明书等;

3.出租物为共有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

4.出租方要求提供担保的,承租方应提交担保书;

5.财产租赁合同文本;

6.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文件和材料。

(二)公证机构的审查重点

公证员对租赁合同的审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租赁物是否合法。租赁物必须是特定物、非易耗物、法律不禁止流通物。

2.租赁物为限制流通物的,是否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租赁物已投保的,是否提交保险凭证。

4.非以出租财产为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出租财产,是否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集体所有制企业出租财产的,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5.承租人租赁财物的目的与用途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八、融资租赁合同公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利用金融信贷,根据承租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特定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品,租给承租人使用,以租金方式回收其垫付的全部资本和相应费用,待租赁期满后,由承租人决定以名义价格留购该租赁物或者延续、终止租赁关系的活动。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包含两种合同关系和三方当事人,即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融资租赁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租赁双方的申请,依法证明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真实、合法的司法证明活动。

(一)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办理融资租赁合同公证,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出租方、承租方及担保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承租方委托出租方购买租赁物的委托文件;

3.融资租赁合同文本及附件;

4.租赁标的清单及有关资料;

5.其他有关证明,如租赁物系专控商品的,应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公证机构的审查重点

公证员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审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承租人的租赁目的与用途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存在非法经营甚至非法活动的问题。

2.出租人是否具有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资格,是否存在非法经营的问题。

3.租赁物本身是否合法。

九、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公证

供用电(水、气、热)合同是指供电(水、气、热)人向用电(水、气、热)人供电(水、气、热),用电(水、气、热)人支付电(水、气、热)费的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其买卖的标的物只能为电力、水、气、热力等特殊商品,卖方(供方)只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供电(水、气、热)部门,而且买卖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及计划性。

供用电(水、气、热)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证明供方与需方签订供用电(水、气、热)合同行为以及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证明活动。

(一)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办理供用电(水、气、热)合同公证,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供电(水、气、热)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用电(水、气、热)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和公民为用电(水、气、热)方的,应当提交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公民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供用电(水、气、热)合同文本;

4.电力(水、气、热)主管部门下达的供电(水、气、热)计划和用电(水、气、热)单位的用电(水、气、热)的指标;

5.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公证机构的审查重点

公证员对供用电(水、气、热)合同的审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尤其是供电(水、气、热)人是否具备签订供用电(水、气、热)合同的主体资格。

2.供用电(水、气、热)合同的条款是否全面、明确,其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3.当事人,尤其是用电(水、气、热)人,对合同的内容是否清楚、明确,是否知悉合同内容的真实含义。

十、仓储合同公证

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存货人与保管人签订仓储合同的行为及仓储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证明活动。

(一)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办理仓储合同公证,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双方主体资格证明,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保管人的营业执照和仓储能力证明;

3.存货人提供对货物所有权的证明;

4.对易腐、易变质的物资应提交质检单;

5.仓储合同文本;

6.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公证机构的审查重点

公证员对仓储合同的审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存货人存货的目的与用途,是否存在非法经营或非法活动的可能。

2.保管人的仓储条件、方法是否合法、可行。

3.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方法是否有明确约定。

4.货物的性质是否适合于仓储保管。

十一、保管合同公证

保管合同指的是一方(存货方)将物资交与他方(保管方)保管,保管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好地归还保管物资,并收取保管费的协议。

保管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保管合同的行为以及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司法证明活动。

(一)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办理保管合同公证,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法人资格证明,如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的身份证件,代理人还要提交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

2.保管人的营业执照及仓储能力证明;

3.寄存人提交货物的所有权证明;

4.对易腐、易变质的物资应提交质检单;

5.储存货物分类明细表及附件说明材料;

6.保管合同文本;

7.公证机构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公证机构的审查重点

公证员对保管合同的审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存货方的目的与用途是否合法,防止存货方利用保管合同从事不正当甚至违法活动。

2.保管人的保管条件及保管方法是否合法、适当。

3.对于危险物资、易腐、易变质物资的保管,是否约定了验收及保管方法。

十二、赠与合同公证

【案例16-5】

赠与人未经深思熟虑,盲目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导致遭受损失[10]

一男子甲与一女子乙到公证处要求办理赠与合同公证。通过与当事人的谈话得知,甲常年工作在外,婚姻问题无暇考虑,以致年龄偏大,尚未结婚。认识乙后不久,谈及婚嫁。乙知道甲的工作性质,又因认识不久,一直犹豫不决。为此,甲准备将自己在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产权赠与乙,以表明自己的诚意,乙也同意上述做法。对此,公证员告知两位当事人:赠与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就可以办理公证,但是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后,赠与人就不能撤销赠与。所以,赠与人要考虑清楚。甲当场作出决定,并立即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两三个月后,赠与人单独来到公证处咨询,该赠与合同公证是否可以撤销。原因是乙接受赠与后,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就不见踪影,无法联系。甲人财两空,后悔不及。公证员给甲作了相关解释:赠与合同一经公证,就具有不可撤销的法律后果,在办理该项公证时已经明确告知。现在甲的情况又不具备撤销赠与的法定条件,所以甲必须为他的盲目承担损失。甲也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不已。

点评: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当事人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一定要慎重,一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就不能撤销赠与。公证员办理公证的宗旨就是预防纠纷,所以在得知当事人办理公证的真实目的后,公证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发生的后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和社会风险),让当事人充分考虑利弊,再作决断。虽然告知当事人的社会风险并不是公证员的法定义务,但是从预防纠纷的角度考虑,这是非常必要的。该案例中,如果甲对其有充分考虑,也许就能够杜绝该项赠与的发生,从而避免受骗。

赠与合同指的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的行为及合同本身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证明活动。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应亲自到赠与人的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赠与人亲自办理确有困难的,公证处可派公证人员到其居住地办理。申请人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到公证处申请,代理人应提供有代理权的委托书。

(一)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2.赠与财产的权属证明和清单;

3.赠与财产的标的物需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4.赠与合同,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及相互关系,赠与和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理由,赠与物名称、数量、质量、价值及现状等,赠与物交付日期、地点与交付方式,违约责任;

5.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一致同意赠与的书面证明。

(二)公证机构的审查重点

公证员对赠与合同的审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赠与人的身份与行为能力。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

3.赠与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受到胁迫或欺骗。受赠与人是否愿意接受赠与,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4.被赠与的财产是否为赠与人个人所有,有无共有人和债务负担。公民不能将他人的或国家的财物用来赠与(如公有房屋),法人则无权将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用来赠与。

5.赠与合同内容是否完备、合法,文字是否准确等。

6.赠与行为是否合法、防止假借赠与名义实施行贿、逃避国家税收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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