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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合同的公证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司法证明活动。(一)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办理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节 特殊合同的公证

一、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指的是发包方与承包方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证明活动。

(一)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办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发包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公证事项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其实行承包经营的有关批准文件;

3.实行承包经营企业的现有资产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企业的会计报表等;

4.通过招标确定承包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承包人中标的证明文件,如招标书、决标记录、中标证明书等;

5.承包人拟定的企业经营方案;

6.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是集体企业的,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对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同意对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决定;

7.承包方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资产和经营状况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承包方为企业全体员工的,应提交员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合伙承包的,应提交合伙人个人状况的证明以及合伙协议;个人承包的,应当提交个人的身份证明及其所在单位同意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8.承包经营者符合规定的经理(厂长)条件的证明材料;

9.担保合同及抵押物的有效权利证明,抵押物为共有物的,同时提交共有人同意的声明;

10.承包经营合同书

11.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公证机构的审查重点

公证员对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审查重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发包方、承包方符合规定的发包、承包条件。

2.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定主体资格,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具备法定必备条款,内容是否明确。

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是指出租方与承租方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出租方将企业出租给承租方,并就经营管理、交纳租金、租赁关系终止时归还企业、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司法证明活动。

(一)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办理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1.出租方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2)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批准文件和有关材料,需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3)租赁前的企业资产审计评估报告;

(4)经过招标投标的,需提交承租方的中标证明;

(5)企业租赁经营合同;

(6)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2.承租方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企业承租),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全员承租代表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全员承租),合伙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及合伙代表本人身份证件(合伙承租),本人身份证件(个人承租),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2)承租经营者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出租方要求的厂长(经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3)担保书和抵押物的所有权凭证,抵押物系共有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4)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公证机构的审查重点

公证员对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审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行租赁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承租方经营实施方案。

2.合同签订情况,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准确。

3.租金确定的依据。

4.担保人的担保能力。

5.合同双方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且意思表示真实。

三、企业兼并合同公证

企业兼并指的是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经营管理权,并使原企业失去全部产权和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企业兼并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签订企业兼并合同的行为以及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证明活动。

(一)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办理企业兼并合同公证,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双方就兼并达成的意向书

3.双方当事人要求兼并的申请报告以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国有企业被兼并的,应当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兼并及兼并办法的批准文件,集体企业被兼并的,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兼并的决议以及主管部门同意其被兼并的批准文件;

4.被兼并企业的清产核资明细表及资产评估组织对兼并企业的验收、评估报告、债权债务清理报告;

5.资产评估小组组成人员名单、成立文件;

6.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权利证书;

7.涉及第三人权利义务的有关材料;

8.兼并合同文本;

9.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公证机构的审查重点

公证员对企业兼并合同的审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企业兼并的形式众多(主要存在购买式兼并、控股式兼并、入股式兼并、承担债务式兼并等几种具体的形式),必须注意企业兼并的形式与兼并合同的内容是否一致。

2.企业兼并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3.企业兼并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企业兼并后的财政税收管理问题。

四、劳动合同公证

【案例16-6】

劳动合同公证维护了三十多名职工的权益[11]

2007年某建筑公司由于急需完成某段的施工工程,在人才市场招收了三十多名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经双方协商一致,这批来京务工人员表示愿意加盟该建筑公司,该公司当场拿出了一份劳动合同。有的人由于被原来的建筑公司欺骗过,表示要回去好好看看这份合同。几天过后,这批务工人员对合同内容均无异议,只是担心对方不能真正履行,一旦建筑公司违约,他们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护。于是双方来到公证处,希望他们的问题能通过公证处得到妥善的解决。公证员明白了当事人的意图后,表示可以通过办理劳动合同公证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并向双方当事人介绍了劳动合同公证。公证处受理申请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接谈、调查等方式,认真审查了双方的主体资格,确认合同真实合法后,依法出具了公证书

点评:办理劳动合同公证,有利于从法律上完善劳动合同,平衡聘用方与受聘方之间的利益冲突,消除双方的误解和思想顾虑,明确劳动法律责任和合同纪律,增强履行合同的自觉性,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这种公证对于稳定劳动法律关系,严格劳动纪律,落实劳动生产责任制,提高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和争议具有重要作用。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确立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申请,依法证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证明活动。

(一)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办理劳动合同公证,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1.聘用方(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

(1)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聘计划和招聘指标;

(2)招聘单位的资格证明、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招聘条件及与招聘有关的规章制度;

(4)签订技术培训、人才定向培训协议,要提供与委培单位签订的委培合同;

(5)采用招标方式招聘干部或企业经营者的,应提供招标文件、记录和中标证明等材料。

2.劳动者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健康状况证明;

(3)其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街道、乡镇出具的无工作证明或停薪留职证明或工作单位同意其从事第二职业的证明;

(4)聘用方要求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等级证明等。

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提交给公证机构。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工种及性质(是否为季节工、临时工等)、试用期限、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及计酬方法、劳保、医疗、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工伤事故的处理办法,合同期限,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及方法,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违约责任,其他约定条款等内容。

(二)公证机构的审查重点

公证员对劳动合同的审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2.合同内容及其所提供的材料、证件是否真实、有效、齐全。

3.采用公开招标或招聘方式招聘干部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应审查招标行为是否真实、合法,合同签订人是否中标人。

五、联营合同公证

联营合同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为了达到共同的经济目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达成的协议。根据各方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可分为法人型联营合同、合伙型联营合同、协作型联营合同三种。法人型联营合同指的是当事人各方约定联营后组成新的法人的联营合同;合伙型联营合同指的是当事人约定联营后不组成新的法人,仅组成合伙型的联营合同,在合伙型联营体中,各方按约定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并对联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协作型联营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仅以协作的方式实行联营,各方当事人完全独立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联营合同。

联营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联营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联营合同的行为以及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证明活动。

(一)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办理联营合同公证,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联营主体各方的法人资格证明,如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除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还应提供有效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2.联营主体各方上级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对联营项目的批准文件;

3.联营项目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供用电计划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行业的,要有规划、供电、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许可证书;

4.以技术、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投资的,应当提交技术成果鉴定书、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等相应的证明文件;

5.联营主体各方的开户银行账号及资信证明;

6.联营合同的文本及联营企业章程;

7.根据联营项目的性质、规模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大中型联营项目要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以资产投资的要提供资产评估证明。

(二)公证机构的审查重点

公证员对联营合同的审查重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联营合同是否符合联营的原则要求。联营各方订立联营合同是否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是否依法办理了审批手续等。

2.联营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不同类型的联营合同的具体条款也不相同,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的联营类型审查其联营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

3.联营各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六、农村承包经营合同公证

【案例16-7】

农村承包经营合同公证维护了村民们的合法权益[12]

某村420亩荒山在1984年6月11日已由村委会承包给了马甲。马甲是本村民组21户农民的合伙承包代表人,并在当时为承包合同办理了公证,履行期限为17年。然而,天有不测风云,马甲于1995年秋病故。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因故去世,其子女享有继承承包荒山的权利。可是马甲之子马乙家庭状况和经济实力不强,他没有能力以代表人的身份继续承包这片荒山。于是,村委会于1996年2月28日与马乙商量,没经其他21户合伙承包人同意,就私自签订了一份《承包荒山的合同转让书》,将这片荒山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了本村村民马丙。这显然是侵权行为。为此,这21户合伙承包人与村委会成员及马乙、马丙等人之间产生了很大的对立情绪,致使矛盾激化,大动干戈。为了尽快化解纠纷,解决矛盾,公证处立即派人前往调解。

进村后,公证员首先对村委会私自与马乙签订转让承包合同进行了法制教育,指出此行为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同时,又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介绍了法律法规,讲解了经过公证的合同(协议),在没有履行到期的情况下,在没有法定条件变更和依法解除的情况下,不能随意中止或变更。经过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调解,当事人双方承认了错误,并废止了村委会与马丙私签的转包合同。然后,公证员又召集21户合伙承包人同村委会一起进行协商。通过协商,村委会又与原21户承包户新推出的代表人续签了承包合同,进一步重申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办理了公证。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点评:农村承包合同办理公证,对预防农村生产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解除农民对改革的思想顾虑,稳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公证机关的公证活动能够规范农村各种承包合同文本,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杜绝违法合同的产生;另一方面,通过公证,可以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具体,防止当事人肆意违反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凭借该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节省了大量调查、取证的程序和时间,从而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农村承包经营合同是以家庭联产承包合同为主要形式的农村经济合同,其内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就承包经营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生产资料或其他财产,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农村承包经营合同是农村承包经营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农村承包经营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的行为以及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证明活动。

(一)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办理农村承包经营合同公证,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发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承包方的身份证明,对承包方有特殊要求的还应该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2.发包方提交村民大会或村委会同意承包的决议;

3.经招投标形式对外发包的,应提交招投标文件和中标证明,涉及土地用途的承包合同如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应提交批准文件;合伙承包或家庭承包的,应提交其他合伙人或家庭成员同意承包的证明;有担保内容的,应提交担保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及担保物所有权证明等;

4.承包合同文本;

5.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公证机构的审查重点

公证员对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的审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发包方是否具备发包的主体资格。发包方对合同标的是否有处分权,是否有相应的权利证书;村民自治组织财产的发包是否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有无身份证明,该证明是否真实有效;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是否出示了有效的身份证明。承包方是否具有承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承包方对合同标的是否具有承包经营的资格,能否签订承包合同等。

2.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

3.承包的项目与经营的范围是否明确,是否有利于基本农田保护,是否存在荒废、转租或变相买卖土地的行为等。

【练习题】

1.概念题

合同公证;买卖合同公证;建设工程合同公证;承揽合同公证;运输合同公证;借款合同公证;技术合同公证;租赁合同公证;融资租赁合同公证;供用电、水、气、热合同公证;仓储合同公证;保管合同公证;赠与合同公证;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企业兼并合同公证;劳动合同公证;联营合同公证;农村承包经营合同公证。

2.思考题

(1)试述合同公证在社会主义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和地位。

(2)如何完善合同公证的相关程序?

(3)公证员在合同公证中如何强化对于资料的审查?

3.案例分析题

(1)2006年4月,陈某、林某夫妻与其女儿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赠与合同书以及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经初步审查,该房屋所有权证上填写的是陈某的名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填写的是林某的名字,赠与合同书内容是该夫妻将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全部赠送给女儿。在与当事人谈话及事后到县国土资源局核实:该土地使用权证上的房屋与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房屋位置是一致的。

问:该赠与合同是否需要当事人将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名字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名字统一后,公证机构才给予办理?

(2)2008年7月,一名持泰国护照的男子(买方)和一名房产中介(卖方代理人)来到深圳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一件二手房买卖合同公证。公证员核实买卖双方的身份资料后,在审查合同文本时发现一个异常的现象:该房产登记价格是132万元(与市场价格基本相当),而买卖合同上双方的协议价格是680万元,高出实际价格近5倍,且付款方式是一次性付款。如此高的成交价,公证机构对于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买方不合常理的行为是否有其他目的及公证介入此类房屋买卖合同将面临怎样的风险等问题产生了疑问。

问:此种公证可以办理吗?为什么?

【注释】

[1]江晓亮.公证员入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18.

[2]房晶.浅谈我国的合同公证.黑龙江史志,2008(23).

[3]袁景鑫,杨宗汉.中国公证制度.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1992:115-116.

[4]张文章.公证制度新论.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230-232.

[5]刘疆,董翠香.公证审查方式新探.中国公证,2006(7).

[6]亳州市司法局:http://www.bzsfxz.gov.cn/ReadNews.asp?NewsID=1167&BigClass ID=24&BigClassName,2009-06-12.

[7]招投标法律网:http://www.tb-lawyer.com/Article_Show.asp?ArticleID= 1245,2009-06-14.

[8]雷富强.论贷款抵押合同公证.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9).

[9]沈红卫,谢财良等.公证法实例说.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140-141.

[10]李果.浅谈赠与合同公证.西部公证网:http://www.xbgz-china.org/admin/news_view.asp?newsid=551,2009-06-12.

[11]陆晓冬.劳动合同公证维护了三十多名职工的权益.中关村.2008(4).

[12]沈红卫,谢财良等.公证法实例说.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137-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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