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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的资格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国际上一般将公证员称为公证人。公证员在任职期间不得退出中国国籍。基于上述考虑,任职公证员的最低年龄规定为25周岁。《公证法》实施后,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由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才有资格担任公证员。

第一节 公证员的资格

一、公证员的资格

(一)公证员的概念

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公证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具备相应的资格。

国际上一般将公证员称为公证人。现代公证人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那时有一种专门从事契约书写和拟定职业的人,叫“tabellione”。他们书写和拟定的契约构成确保一些文书书证完成形式要求的先决必要条件(比如在法庭上公开宣读的契约或特别登记簿上登记的企业必须由“tabellione”书写和拟定)。从那时起,公证活动和证据问题的关系就已经开始显现了。[1]

(二)公证员的资格

公证员的资格,是指从事公证员这一职业的先决条件。这些先决条件可分为公证员资格的积极条件和公证员资格的排除条件。

二、公证员资格的积极条件

公证员资格的积极条件,是指能够被任命为公证员所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担任公证员必须符合以下的积极条件[2]

1.国籍条件

公证员必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享有中国国籍的人,不能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由于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公证员也不能在拥有中国国籍的同时取得他国国籍。公证员在任职期间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2.年龄条件

年龄在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这是公证员任职年龄的限制。年满25周岁,这是担任公证员所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条件。客观地讲,如同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一样,公证员的职业特点要求公证员应当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社会阅历、人生经验,以及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如果公证员过于年轻,胜任公证工作可能有困难。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必须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而通常情况下,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年龄不低于22周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还必须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基于上述考虑,任职公证员的最低年龄规定为25周岁。65周岁以下,这是对于公证员执业最高任职年龄的规定,即年龄达到65周岁者,不能再担任执业公证员。规定公证员执业最高任职年龄,一是为了实现公证员的新老交替,避免公证员的工作能力因年老体衰而下降,从而保证整个公证行业的服务水平。二是考虑到公证员职业主要是知识和经验的运用,对于体力的要求不高,所以公证员的最高任职年龄比普通公务员的退休年龄要长。

3.品行条件

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这是对公证员道德品行的要求。公证执业行为是经国家授权的行为,公证员是代表国家对法律事务进行证明的执业人员,由公证员出具的公证文书所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除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以外,能够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这决定了公证员职业的公务性和权威性。只有具备良好的道德与品行才能承担如此重大的责任,才能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同时公证人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只有具备良好的道德与品行才能获得当事人和全社会的认可。公道就是公正、公平、公开从而得到公认,正派就是无私、无畏、无偏袒从而能够出于公心;遵纪守法就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品行良好是指公证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言行,自觉维护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等。

4.考核条件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于2001年10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颁布。根据该办法,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为提高公证员队伍的法律素质,自《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颁布后,司法部已经停止举办每两年一次的全国公证员资格考试,公证员只能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录用。

《公证法》实施后,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由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才有资格担任公证员。从工作性质和要求看,公证员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同属法律职业,所以同样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任职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规定,不仅为公证员的业务素质提供了基本保障,而且从制度上,将公证员纳入了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为公证员的职业化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5.实习条件

公务员还须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公证员职业具有极强的实务性和操作性,除了扎实的法学知识功底外,娴熟的业务技能和丰富的经验是一名合格公证员必备的条件。《公证法》规定担任公证员必须有在公证机构的实习经历,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证员在任职前掌握从事公证职业所必备的法律技巧,也避免一些缺乏实际经验的公证员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谓其他法律职业,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主要是指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从业3年以上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已经积累了一定的法律执业经验,所以他们在公证机构实习的时间可以适当缩短。在公证机构实习主要是指担任公证员助理,协助执业公证员完成公证执业活动中的各项辅助性工作,不包括在公证机构从事与公证业务无关的工作。实习期满,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才能正式担任执业公证员。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公证法》没有规定担任公证员的学历要求,但是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和其他相关规定,除少数地区外,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所以公证员的实际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上。但本科所学习专业不限于法学。

此外,根据《公证法》的规定,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因此,有两类人即使没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但经过考核合格,也可以担任公证员。这实质上是公证员任职资格取得的特殊许可。

第一类: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所谓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是指在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学工作的教师或在法学研究部门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研究人员。除工作单位和工作领域有特殊要求外,上述人员还必须具有高级职称,即取得国家人事部门经法定程序授予的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等相应等级职称。对职称的要求是为了保证公证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二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满10年的公务员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满10年的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公务员包括法官、检察官以及在立法和行政机关从事法制工作的公务员。由于公务员不实行职称管理,为确保上述人员的业务素质,上述公务员必须有从事审判、检察和法制工作满10年的工作经历,才能经考核任命为公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事辅助性法律服务工作,但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或虽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但执业不满10年,均不符合经考核任命为公证员的条件。

上述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的人员、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的公务员和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经考核担任公证员,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离开原来工作岗位。由于公证员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所以上述两类人员担任公证员之前必须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离开的方式可以是辞职或退休。(2)符合《公证法》关于国籍、年龄、道德品行、实习经历的规定。(3)没有出现《公证法》关于担任公证员的禁止性条件的情形。(4)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公证法》第18条是任命公证员的主要形式,第19条所规定的特殊许可只是任命公证员的补充形式。只有当某一地区公证员人数不足,不能完全满足公证业务实际需求,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又无法以第18条所规定的条件任命公证员时,才可以根据第19条的规定以考核方式任命公证员。

【案例13-1】

公证员资格的积极条件

王某于1984年10月1日生于广东省某市,2006年以优异的成绩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并于2007年5月1日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随后便进入当地的一家公证处实习,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品行良好。2009年6月1日实习期满后,由所在的公证机构推荐,王某向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了执业申请。但是,王某在申请执业时不满25周岁,不符合公证员任职资格中的年龄条件,因此王某的申请不能得到批准。

点评:虽然王某生于中国境内,具有中国国籍,并且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又经过了2年的实习,实习期间表现良好。但王某的申请最终并不能得到批准。可见,要成为一名公证员,必须符合相关的条件,这些条件缺一不可。

三、公证员资格的排除条件

公证员资格的排除条件,是指不得担任公证员的情形。《公证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公证员的工作直接关系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肩负的责任重大,因此,公证员必须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年龄太小或有严重智力精神障碍,如果他们担任公证员,则不能完全履行执业义务,并且很可能损害有关当事人的权益。根据立法精神,还有一部分患有严重疾病、丧失工作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也不能担任公证员。至于一些有轻微残疾的人,只要不影响工作,特别是不影响正常的感知能力,可以根据情况,允许其担任公证员。

【案例13-2】

什么样的残疾人不能担任公证员

何某是某市公证处的一名公证员助理,经过多年的刻苦努力终于在2007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9年经所在公证处推荐,何某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了执业申请。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在初审时得知,何某在2008年曾因交通事故住院,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身体虽然已经恢复了健康,但左手被截肢。术后医院为何某安装了义肢,经过半年多的适应何某已经能够熟练使用义肢。何某的申请最终获得了批准,成为了一名公证员。

点评:虽然何某由于交通事故造成残疾,但是经过治疗和适应,已经能够熟练使用义肢。该残疾并不影响何某的正常工作,故何某的申请能够获得批准。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公证员从事的是为全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公共职务行为,遵纪守法和品行良好是公证员履行职务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故意犯罪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有危害社会的意图,职务过失犯罪说明行为人不能按规定履行职务,故意犯罪和职务过失犯罪与公证员职务的基本特征是完全矛盾的,所以因故意犯罪和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担任公证员。需要指出的,因非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仍然有可能担任公证员。

(三)被开除公职

开除公职,是行政处分的一种方式。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根据行政管理法规对隶属于它的、犯有轻微违法和违纪行为的公职人员所给予的行政法律制裁。公职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担任职务。根据《公务员法》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对公职人员的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开除是指有关单位认为受处分人实施了与其公职身份不相称的违法或违纪行为,不适合继续担任公职,取消受处分人任职资格的处分形式。从行政处分的后果看,开除是最严重的一种行政处分形式,并且不能解除。公证员是经法律授权,依法从事证明法律事务的公职人员,曾经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显然是不允许担任公证员的。这里被开除公职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但是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是被开除公职,就一律不得担任公证员。

(四)被吊销公证执业证书的

被吊销执业证书,说明相关人员实施了与其专业人员身份极不相称的行为,并且这些行为的实施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吊销执业证书是专业人员所受到的最严重的职业处分,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对于受处罚人终生有效,也就是说,专业人员受到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就意味其终生不能从事该项职业。受过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的专业人员,也终生不具备担任公证员的条件。

《公证法》规定,公证员有下列情形,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吊销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另外,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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