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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资格的终止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任期内,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是常任的,不因每次人大会议结束而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法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督促人大代表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减少缺席现象。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依法选举产生的,受人民委托,委派到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光荣使者。对于具备代表资格终止条件的乡级人大代表,首先要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该代表资格的终止予以公告。

代表资格的终止,也称代表资格的丧失。代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七种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

(1)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代表法的这一规定是沿用了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都是在一定行政区域内选举产生,其代表关系应隶属于原行政区域,如果代表脱离了选举他的原行政区域,以调离等原因迁入另一行政区域,那么代表就无法与原行政区域的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再继续保持密切联系,无法再代表原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的地域性也就不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代表资格应该自行终止。需要注意的是,代表法只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情况下需要终止代表职务,但全国人大代表即使迁出或者调离原选举单位所在的行政区域,也不需要终止代表职务。全国人大代表不只是代表某一行政区域的人民的利益,而是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因此,对于全国人大代表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是他们的“行政区域”。比如,在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当中,有一代表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和第二次会议时是云南团的代表,在第二次会议以后他从云南调至福建工作,其全国人大代表职务并没有因为他调离原行政区域而终止,只是其所属代表团由云南团转为福建团。

(2)代表辞职被接受的。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实行任期制。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与同级人大的每届任期相同。在任期内,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是常任的,不因每次人大会议结束而停止执行代表职务。虽然代表职务是一项公职,但是它与所有其他工作职务一样,在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是允许代表本人辞职的。代表辞职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代表辞职的基本程序是:县级以上(包含县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县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乡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3)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人大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既是作为代表的权利,也是作为代表的义务。代表只有按时出席人大会议,才能正常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因此,各级人大代表按时出席一年一次的人大会议是对人大代表最基本的要求。但在实际情况中,各级人大代表都存在着不按时出席会议的情况,既影响大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也使会议表决或选举的民主程度有所降低,在社会和人民群众当中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代表法从代表资格的角度,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所谓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既包括未经批准不出席每年例行的大会会议,也包括未经批准不出席临时召集的大会会议。“两次”可以是连续的,也可以是不连续的,但必须是在同一届任期内。代表法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督促人大代表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减少缺席现象。而对于代表而言,如果不是因为身体原因或者本职工作确有需要,应当按时出席任期内的每次人大会议。如果确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4)代表被罢免的。代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地方组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罢免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我国法律作出这样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当选的人大代表的监督。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依法选举产生的,受人民委托,委派到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光荣使者。代表无论是由间接选举产生还是由直接选举产生,其权力来源都是人民群众,因而必须忠于人民意志,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如果代表不称职,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随时对其依法罢免。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要行使权力,就必须受到监督,否则将导致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通过对代表的监督,发现代表没能正确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侵害人民利益,就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罢免其代表资格。对代表的罢免,一旦经过法律程序通过,代表身份立即丧失,其代表资格随即终止。

(5)代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国法律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即为我国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因此,凡是丧失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也就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即使是人大代表,其代表资格也就自然终止了。

(6)代表因违反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国家政治生活权利的刑罚。按照我国刑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主刑执行期间,其政治权利是当然被剥夺的。因此,对于因触犯刑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就不能继续享有各种政治权利了,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根据我国刑法,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主刑执行期间仍然享有政治权利,可以行使选举权。判处拘役的可以回到选区投票,判处有期徒刑的可以委托其他选民或在流动投票箱投票。

(7)代表丧失行为能力的。“丧失行为能力”是指失去了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比如,成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或者植物人。

代表去世的,其代表资格当然自然终止。

代表法第五十条根据实践经验,对代表资格终止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对于具备代表资格终止条件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首先要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再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对该代表资格的终止予以公告。对于具备代表资格终止条件的乡级人大代表,首先要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该代表资格的终止予以公告。

无论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还是乡级人大代表,其代表资格终止,都要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否则代表资格终止就无法实现。例如,人大代表被原选举单位罢免,其代表资格并不能马上终止,而必须经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再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后,该代表资格才告终止。

当发生代表资格终止情况时,代表所在的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代表资格变动情况。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机构要与相关的选区或者选举单位以及有关方面加强沟通,了解和掌握代表职务变动的最新情况,认真答复相关的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关于代表资格变动的报告,为人大常委会提供工作上的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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