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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的终止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财团的终止财团法人的制度设计虽然是确保捐助人意思的永续,但是财团的存在经常是有一定期限的。对于许多财团来说,或早或晚总会面临终止的问题。财团终止后的主要问题是剩余财产的归属。没有强调必须将剩余财产归属于目的最相一致的财团或者社团,只要不用于营利事业以及私人即可。另外规定了详细的法人清算的规定。

五、财团的终止

财团法人的制度设计虽然是确保捐助人意思的永续,但是财团的存在经常是有一定期限的。对于许多财团来说,或早或晚总会面临终止的问题。财团终止的原因有可能是由于财务运营出现问题,也可能是目的已经实现或者目的客观上已经无法实现,或者经过若干年财团原定目的在新的社会环境中已经变得违背公序良俗,各国法律规定的财团的终止原因并不相同。

财团终止后的主要问题是剩余财产的归属。《德国民法典》第88条规定:“财团消灭时,财产归属于章程指定之人。无关于归属权人的规定的,财团的财产归属于财团所在地曾经在的州的国库,或者归属于其他依照该州的法律确定的归属权人。”《日本民法典》第72条采同样的观点。《瑞士民法典》第83条第三款、第84条则规定如果财团组织不健全或者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时,监督机关应该变更财团的组织或者目的,仍然无法解决问题时,应将财团财产划归与原宗旨最相一致的另一财团。但不能违反捐助人的意思或者财团证书的明确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目前正在起草的“财团法人法”(草案)第46条规定:“财团法人解散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于清偿债务后,其剩余财产之归属,应依其捐助章程之规定。但不应归属于自然人或以营利为目的之团体。如无前项法律或捐助章程之规定时,其剩余财产归属于法人住所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没有强调必须将剩余财产归属于目的最相一致的财团或者社团,只要不用于营利事业以及私人即可。

《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了公益财团的重整制度,即在财团目的达到、目的实现不能或缺少利益、或者资金不足时,政府主管机关除宣告财团法人终止外,还可以尽可能按照创办人的意愿对财团进行重组。另外规定了详细的法人清算的规定。清算完成后法人的剩余财产,依设立文件和章程的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政府主管机关可以将财产分配给具有类似目的的团体。(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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