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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补选的人大代表,依照前述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人大代表资格是经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具有的依法从事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工作和活动的法定条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的选举或者补选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报告中提出代表当选有效的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确认和公告。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予以公告。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一条,选举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等的规定,人大代表选出后,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对补选的人大代表,依照前述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根据代表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报告;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予以公告。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选举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在实践中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对选举和补选的本级人大代表的资格是否有效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对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和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提出报告。

人大代表资格是经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具有的依法从事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工作和活动的法定条件。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的有关规定,各级人大代表依法选举产生,并对其进行代表资格审查、确认;代表资格的其他变动也要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及程序。

(一)对选举和补选的人大代表的资格审查

各级人大代表选出后,其代表资格并不自然生效,还要报该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并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确认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以确保代表的选举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举或者补选后公布的代表名单,必须经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所列代表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代表的选举或者补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审查的具体内容在现实工作中一般主要包括:

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例如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和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代表候选人人数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补选的代表候选人也可以等额)、参加投票的人数是否符合法定人数、当选代表是否获得法定票数等,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整个选举程序是否符合选举法的其他规定等。如果当选代表确有错误或者违纪违法行为,不适宜当代表的,可以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罢免其代表职务或者劝其辞职,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的选举或者补选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报告中提出代表当选有效的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确认和公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如果发现有的代表的选举或者补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在报告中提出代表当选无效的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确定和公告。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在每届本级人大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四十六条、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九条和选举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在人大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个别出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在换届选举时没有选足应选代表名额,所余名额不属于出缺,不能按补选程序选举,只能按另行选举程序选举。对补选的代表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同于换届时对选举出的代表的资格审查,不过在程序上可以适当简化。

(二)对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情形的报告

根据代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的人大报告。上述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作这样规定,是为了解决代表遇到人身自由严重受限但同时又仍然有代表资格的矛盾,在此情况下该代表事实上不可能从事代表工作或者代表活动,如果该代表不被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罢免,或者不提出辞职,就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根据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国国籍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丧失行为能力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予以公告。上述七种情形中,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和代表职务被罢免的这两种情形需要专门通过终止其代表资格的决议,其他几种情形则是其代表资格相应终止或者自行终止,如果是代表去世则是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无论是哪种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都要将其结果报送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或者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意味着代表的出缺,一方面需要重新核定代表的法定人数,另一方面也可以启动代表补选的工作程序。

有必要指出的,对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情形的报告,是履行代表资格法律程序的问题,不同于对代表选举和补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审查。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做好与有关代表的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方面等的沟通与联系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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