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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织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是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由委员长会议从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常委会的每届任期相同,其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乡镇人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大任期届满为止。

依据1954年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在一届、二届、三届、五届都设立了作为专门委员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四届因“文化大革命”没设)。马明方担任一至三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纪登奎、胡耀邦、宋任穷相继担任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依据1954年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也都设立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根据后来的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和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乡镇人大由于没有常设机构,乡镇人大每届第一次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实践中,乡镇人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乡镇人大代表中提名,大会会议通过。

1983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由彭冲为主任委员、21人组成的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此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六届的在1984年3月设立,由15人组成,主任委员是廖汉生;七届的在1988年4月设立,由13人组成,主任委员是倪志福;八届的在1993年7月设立,由13人组成,主任委员是孟连崑;九届的在1998年4月设立,由13人组成,主任委员是王维澄;十届的在2003年4月设立,由12人组成,主任委员是何椿霖;十一届的在2008年4月设立,由13人组成,主任委员是黄镇东;十二届的在2013年4月设立,由13人组成,主任委员是马馼。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委员9人,共13人。其中,工、青、妇等群众团体负责人各1人,军队1人,民主党派3人;少数民族2人,妇女4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是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由委员长会议从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五、六、七届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担任的。从八届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除了九届的是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的外,其余的都是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也是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从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乡镇人大代表中提名(注意这不同于近几届实际工作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从本级人大常委会委员中提名),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数一般是5—13人,包括各方面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多数由主管选举工作或者代表工作的本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担任,也有的由常委会主任担任,也有的由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人大代表联络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同级当地党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非中共的常委会副主任,或者同级当地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或者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或者人大代表联络机构主要负责人等担任。委员一般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以及来自纪检、团体或者军队等方面的常委会委员担任,构成上也考虑了少数民族、妇女等情况。乡镇人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乡镇人大主席担任,其他组成人员为具有相关代表性的代表。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都是兼职,实行兼职制。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常委会的每届任期相同,其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乡镇人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大任期届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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