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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了正式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村民自治的发展壮大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二是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确认村民的各项自治权利,建立健全这些权利行使程序,明确不同主体在自治中的角色以及对各种侵犯村民自治权利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主要内容。

20世纪80年代初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等地的农村出现了全国首批村民委员会,它们依照民主原则管理村庄事务,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对此,中央层面给予了肯定。

为更好地引导农民实施村民自治,1987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该法试行期间,全国大部分地区普遍实行了村民自治,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了正式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村民自治的发展壮大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该法在促进基层民主建设,保证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该法实施过程中,广大农民群众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创造性,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新经验和新做法,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得到了有效的贯彻落实。对于有借鉴意义的创新成果,如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让农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建立村务监督机构、开展民主评议、村干部经济审计等,有必要在法律上加以规范和提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总结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持原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顺序,分为“总则”、“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及“附则”,进一步完善了村民自治制度。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保障农村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有两方面的含义:在国家层面,由全体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在社会层面,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制度,广大农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村民自治、自己办理自己的事情,做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可以极大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业的发展。通过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建设,正确处理村民委员会和村党组织、村集体经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明确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的各项制度、改善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对于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意义重大。

二是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是村民实现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村民自治中,村民所享有的权利表现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个方面。确认村民的各项自治权利,建立健全这些权利行使程序,明确不同主体在自治中的角色以及对各种侵犯村民自治权利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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