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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58年后,居民委员会的自治职能日益弱化,直到1980年1月,国务院重新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对居民自治重新规范化。随后,各地相继制定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或工作条例。

新中国成立后,杭州、北京、天津等地居民自发成立了“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等群众性组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953年12月,政务院要求各地建立居民委员会,对已经建立起来的加以整顿完善。1954年12月31日,为了加强城市中街道居民的组织和工作,增进居民的公共福利,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该条例规定,在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指导下,可以按照居住地区成立居民委员会,并明确“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1958年后,居民委员会的自治职能日益弱化,直到1980年1月,国务院重新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对居民自治重新规范化。1989年12月26日,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原有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文共二十三条,不分章节,主要内容包括: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产生办法;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自治的内容、形式、原则及居民自治的权利等。随后,各地相继制定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或工作条例。这些法律、法规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实践证明,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度是适合国情、维护城市基层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并不断丰富和完善,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

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进程加快,我国城市基层社会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化,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正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要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迫切需要修改。这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随着我国城镇化和老龄化快速发展,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对象发生了深刻变化,居民服务需求日趋多样。二是随着社会转型、企业转制和政府转变职能,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管理任务日趋繁重。三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经济快速发展,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发生了深刻变化,维护稳定的责任日趋艰巨。当前,各种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易发多发,特别是城市基层因公共安全、房屋拆迁、环境污染、物业管理、贫富差距、社会治安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呈多发态势,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协调利益、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作用至关重要。

2010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科学总结和提炼了近些年来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实践经验和创新成果,从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高度肯定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居民自治中的重要地位,从把握思想、明确职责、健全组织等八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政策意见,集中反映了我国对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最新认识和对城市基层社会结构变化、发展规律的科学把握,为进一步修订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依据。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进一步修订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提供了宝贵经验和有益借鉴。近几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提出建议和提案,强烈呼吁要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的要求,尽快启动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工作,与此同时,基层干部群众也要求强烈,并多次建言献策,这为修订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

2011年6月,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民政部决定正式启动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工作。

根据民政部的安排,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任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明确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主要职责,进一步发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基础作用。二是要健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合理划分管辖范围,健全下属委员会,规范社区专业服务机构,明确其相互关系,进一步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和服务功能。三是要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队伍建设,拓宽来源渠道,加强教育培训,健全发展机制,进一步提升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四是完善城市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自治制度,加强社区党的建设,健全和规范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基层群众民主自治实践。五是理顺关系,正确处理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和社区各类社会组织的关系,以及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驻区单位的关系,廓清职责,改进方式方法,进一步推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六是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拓展服务功能和服务项目,实现社区服务的全员化、精细化和标准化,进一步加快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七是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保障机制建设,把人力、物力、财力向基层下沉,切实改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员报酬、工作经费、工作条件和手段,进一步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发展潜力和后劲。

修订工作启动后,民政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深入调研,了解和掌握各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广泛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及城区、街道、社区干部群众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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