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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要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确认选民资格。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选民登记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发布公告,告知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解释或纠正。村民选举委员会还应当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以便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建立相应的选举工作档案,并交由新的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村民委员会选举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总结阶段三个阶段,具体包括成立选举机构、确定选民资格、进行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提名候选人、开展介绍或宣传活动、投票和计票、宣布当选、选举验收、档案整理等内容。

(一)选举准备阶段

第一,建立选举机构。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省级以下都会建立起各种临时性的选举机构作为选举工作的组织载体,承担换届选举中的各项工作。一是选举的领导机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乡、镇党委、人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组成。二是选举的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该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三是选举的主持机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三人,成员总数宜为奇数。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部署选举工作。选举前,市、县、乡三级都要采取有效途径摸清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的基本状况,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培训选举工作骨干,筹集工作经费。选举开始前,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召开选举工作会议,进行专门部署和动员,保证选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村一级也要召开专门选举工作会议,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镇下派工作组成员、选举工作人员、驻村选举联络员、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均应参加。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进行动员和具体安排。

第三,开展宣传动员。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相关的宣传内容很多,应广泛宣传,但由于换届选举的时间有限,各地应突出宣传以下内容: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意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候选人的条件;对村民在选举中的要求;村选举方案,投票方法;其他与选举有关的内容。宣传形式要多样化,但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注重宣传效果,可采取集中宣传和分散宣传相结合,会上宣传与个别教育相结合,全面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选举实施阶段

第一,进行选民登记。要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确认选民资格。即依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属于本村村民;到选举日为止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县、乡、村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选举日。选举日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向村民公告。选举日一经确定并公布,一般不得随意更改。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选民登记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发布公告,告知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和确认的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二十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应当自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解释或纠正。村民选举委员会还应当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以便接受村民监督。在选举日五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根据确定无异议的选民名单填写发放选民证,并由选民签收。

第二,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而候选人提名方式,各地有着不同的规定。正式候选人按照提名得票多少从高到低依次确定。正式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备案。候选人名单按照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顺序公布,按得票多少顺序排列。

第三,候选人竞职陈述。为了保证村民的民主选举权利落到实处,加深村民对候选人的了解,增强选举工作的透明度,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候选人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和监督下,通过发表竞选演说等方式向村民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以及履行职责的设想,并当场回答村民提出的各种问题。

第四,投票选举。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从以下三种方式中确定一种投票选举方式:召开选举大会,把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集中到一起投票;设立中心选举会场,辅之以分会场;设立投票站,不再召开选举大会,选民在投票站开放时间内自由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正式投票选举之前,将正式选举投票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等向村民公布,同时报乡镇选举指导机构备案。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参加投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应当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在本村没有近亲属的,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其他村民代为投票,同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投票结束后,应将所有的票箱集中到中心会场,在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的监督下,由工作人员对选票进行集中清点、统计。

第五,公布选举结果。公开验票、唱票、计票结束之后,选举主持人应当众公布计票结果。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参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因得票数相同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当场就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对选举结果进行确认后,颁发当选证书,并于三日内公告当选名单。

(三)选举总结阶段

选举结束后,县、乡、村三级都要分别收集整理选举工作的文件、材料等,分类装订成册,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规范化的档案。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建立相应的选举工作档案,并交由新的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之后,县、乡两级应及时组织人员对选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一般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进行,对重点村民委员会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有乡镇、村进行普查。检查验收的具体办法主要是听汇报、查看资料、召开座谈会、走访农户等。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县、乡、村三级应分别召开选举工作总结会议,评比表彰先进,并逐级上报选举工作总结和有关经验材料、数据等。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选举的基本情况、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和体会,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打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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