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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选民名单而提出申诉起诉的程序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选民资格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一、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我国《选举法》第25条的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规则

(一)起诉

就起诉人与被起诉人而言,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只能是公民,不能是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被起诉的人则是公布选民名单和对申请作出处理决定的选举委员会;就起诉时间而言,必须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起诉,这是起诉人行使起诉权的法定不变期间。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这是为了便于有选举权的公民在选举日到来时,能够行使权利,同时也防止没有选举权的公民行使选举权。

【案例讨论1】

甲某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但是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甲某服刑期间,甲某原住所地进行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在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中没有甲某的名字。甲某的父亲看到选民资格名单后,认为不应当遗漏甲某,于是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但是选举委员会经过审查后并未予以纠正。在这种情况下,谁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专属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不仅方便公民起诉,而且便于受诉人民法院与选举委员会取得联系,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有关公民进行调查,查明情况,做出正确的判决。

(三)审判组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实行独任制和陪审制。这是因为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政治权利问题,必须严肃、慎重对待。

(四)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所谓“有关公民”,是指认为选民名单的错误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但没有起诉的公民。假如人民法院认为选民名单和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直接以判决的方式纠正错误,不宜判决责令选举委员会重新处理,以保证选举按时和顺利进行。

(五)判决

选民资格案件不适用调解。选民资格案件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是因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由法律规定的,某一公民是否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否具有选民资格,只能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不受有关主体意志的影响,不能由有关主体协商。

【司考真题】

2.在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村民刘某发现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中遗漏了同村村民张某的名字,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认为,刘某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申诉,故驳回了刘某的申诉,刘某不服诉至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3-49,单)

A.张某、刘某和选举委员会的代表都必须参加诉讼。

B.法院应该驳回刘某的起诉,因刘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C.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做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上诉。

【案例讨论2】

山东省某县11月15日要选举新的人大代表,依法组成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时,对于某单位的一名公民王源因为其平时工作不认真,对待工作的态度懈怠而不予登记。

问1.王源对于该不予登记不服,可否直接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于王源之起诉,如何处理?

问2.如果王源要起诉,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问3.王源于11月13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如何处理,是否应当受理,理由何在?

问4.如若法院受理了王源的诉讼后,因为案件简单,指派审判员牛玉洲独任审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问5.如果王源依法在11月9日起诉,人民法院对于该案,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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