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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委员会的选举原则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不同于村民委员会选举,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可以采取间接选举的方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差额选举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许多地方的选举规程规定,投票选举时,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

(一)普遍选举权原则

普遍选举权原则,又称“普选权”原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可见,凡达到法定年龄、法律无限制规定的村(居)民,即年满十八周岁、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居)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其他因素的限制。

(二)平等选举权原则

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因此,凡被确认为选民的村(居)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即所有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张选票、一人一票,而且所有选票的效力完全相等。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少于或等于应选名额的方为有效,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无效。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原则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是指享有选举权利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直接选举原则,还包括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村民个人提名候选人,二是村民联合提名候选人。由村民个人提名候选人,俗称“海选”,由吉林省梨树县率先实行。所谓“海选”,就是由每个村民完全凭自己意愿采用投票的方式提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作为正式候选人,然后进行正式投票,选出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联名提出候选人,即由村民采用联合署名的方式提出共同候选人。村民提出的候选人过多时,可采用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所谓预选,就是将所有候选人都列入预选名单,由村民进行无记名投票,然后以得票多的为正式候选人,再正式投票选举。经过预选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必须多于应选人数,实行差额选举。

不同于村民委员会选举,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可以采取间接选举的方式。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由此,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是居民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是通过户代表选举产生,还可以是居民代表选举产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坚持和发展社区民主选举制度。进一步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稳步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覆盖面。”可见,实行直接选举是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必然趋势。

(四)等额选举或者差额选举原则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这就是说,由村民提名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后,在正式选举中都应实行差额选举。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差额选举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各地的实践中,一般都实行差额选举。比如《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六条前两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一至二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与应选名额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提名的候选人多于正式候选人人数时,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五)竞争选举原则

所谓竞争选举,是指候选人或竞选人之间为了争取村(居)民信任而主动采取自我宣传、自我表现、主动承诺和相互竞争的活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候选人可以通过发表竞选演说等方式向村民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以及履行职责的设想,并当场回答村民提出的各种问题。通过见面,候选人与村民面对面地进行交流,候选人彼此之间也可以进行正当竞争,有利于村民挑选更合适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人选。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有的地方立法中规定:“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客观公正地向居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可在公共场所或明显位置规范张贴有关介绍材料,也可以召开居民会议,安排正式候选人自我介绍,并回答居民提出的问题。社区选举委员会如发现候选人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应及时制止。”

(六)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指的是无记名投票,在这种情况下,选民的投票指向只有自己知道。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免除选民的思想顾虑,把自己的真实选择表达出来。

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可见,村民委员会选举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而不能采取其他方式,如举手表决的方式,以保证村民充分行使选举的权利。村民在填写选票时,可作出四种选择:一是可以投赞成票,但赞成的人数不能超过应选名额,否则无效;二是可以投反对票,选举人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部分反对,也可以全部反对;三是可以另选他人,选举人可以对全部候选人不同意而另选他人,也可以对部分候选人不同意而另选他人;四是可以弃权,选举人可以对全部候选人弃权,也可以对部分候选人弃权。但是秘密投票并不意味着投票过程全程秘密进行,投票结束后,应当进行公开计票。公开计票,也就是计票的过程应是公开的,而不是秘密的,这样才能保证结果的真实性。

对于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许多地方的选举规程规定,投票选举时,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所有选民必须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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