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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成员资格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其成员构成的,然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尚未界定清楚。2010年,海淀区针对北部四镇的特殊情况,由区农委、农经站制定了《关于北部地区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中界定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在推进改革过程中,海淀区明确将“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土地确权后、未曾参加集体资产处置的随征地农转非人员”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其成员构成的,然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尚未界定清楚。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提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2007年《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何界定,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说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地区之间的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过程中,农村居民在身份、户口、土地等方面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特征,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权利认定带来巨大挑战(王宾、刘祥琪,2014)。

在具体改革实践中,2007年,海淀区农林委、农经站下发了《关于加快和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确定了集体经济组织主体成员的范围。该文件首次明确已办理农转非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初级士官以下现役军人的成员资格。同时,文件确定了“现有成员,先转居与后转居在整体获益上趋于平衡”的原则,鼓励根据实际情况创新改制形式,而且改革范围从城乡结合部扩大到全区。2010年,海淀区针对北部四镇的特殊情况,由区农委、农经站制定了《关于北部地区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中界定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提出了北部四镇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和具体条件,要求综合考虑户籍、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因素,凡充分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人员应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有历史关系,对集体经济作出过贡献,同时未能与城镇居民平等享有国家政策的人员,应给予合理补偿。此外,海淀区还提出了“世居农业人口”的概念,即第一轮土地承包之前已经在本村落户的农户及其衍生农业人口,不含空挂户。在推进改革过程中,海淀区明确将“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土地确权后、未曾参加集体资产处置的随征地农转非人员”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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