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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赛资格争议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参赛资格争议鉴于包括国际足球运动在内的国际体育运动的特殊性,相关组织对参赛资格有一套特殊的规定。但是,采取什么样的参赛资格标准,有关足协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利。以希腊PAOK俱乐部与欧足联之间的参赛许可证争议为例,[11]本案的发生就与欧足联的许可证制度密切相关。其结果是,HFF在此日期向欧足联送达了获得许可证的俱乐部名单。

第二节 参赛资格争议

鉴于包括国际足球运动在内的国际体育运动的特殊性,相关组织对参赛资格有一套特殊的规定。通常情况是,某国内的足球俱乐部或者国家队如果想参加国际性的足球比赛,该俱乐部或者国家队所属的足协就必须是主办方(欧足联或者国际足联)的下属会员,非会员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俱乐部就不具有参赛资格。但是,采取什么样的参赛资格标准,有关足协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利。

一、欧足联俱乐部许可证争议

欧洲许多国家(如西班牙和德国)已在高级俱乐部联赛中实行的许可证制度在21世纪初也得到了欧足联的积极响应。欧足联推行的俱乐部许可证制度的设想始于2000年5月下旬。当时,欧足联执委会通过一项决定,将来欧洲的足球俱乐部如想参加欧足联的俱乐部锦标赛必须获得欧足联颁发的许可证。俱乐部只有满足了关于基础建设及管理、财政、法律和体育事务等四个标准后,才能得到参赛许可证。时任欧足联执委会副主席指出,“如果俱乐部有债务将得不到许可证,因为许多俱乐部都负债经营,却得到银行的担保。即便是欧足联感觉某一俱乐部有债务也将拒绝发放许可证,可能会在赛季中令其停止营业。”[9]这样的结果是想保证所有的俱乐部都在同一条件下比赛,在主客场时可以享受同样的待遇。有关俱乐部的体育场也许不够豪华,但至少符合欧足联的标准。

欧足联新的俱乐部许可证体系计划于2002年起实施,但真正运行要等到2002/2003赛季开始时。实际情况是,直到2003年3月27日,欧足联执行主席才表示,欧足联将准备对参加欧洲冠军联赛和联盟杯赛的球队实行“许可证”制度,只有达到欧足联确定的有关标准的足球俱乐部才有参加比赛的资格。欧足联的这一计划基于这样几个主要标准来衡量,即足球俱乐部的比赛成绩、基础设施、人员和管理水平以及财政经营状况。当然,其中最主要的标准就是俱乐部的经营状况。他指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控制联赛的运营成本”,这一措施已经在英格兰等8个会员协会的俱乐部队中试行,准备从2004年欧洲联赛开始实行。[10]

欧足联实行俱乐部许可证制度的目的是希望各领域协调发展,在财政方面增加透明度、可靠性和连续性。如果俱乐部不能通过规定的各种途径达到标准,那最终将得不到许可证。说得具体些,负债累累的俱乐部,即使获得了冠军头衔也不能参加冠军杯或者联盟杯赛。如果因此而使有关国家的代表队没有获得许可证而无法参赛,遇到这种情况,名次排在其后的俱乐部可以补缺,以此类推,直到满足要求为止。至于许可证的颁发者和审查者是各国足球协会,并且颁发许可证的程序必须符合欧足联的最低标准。

以希腊PAOK俱乐部与欧足联之间的参赛许可证争议为例,[11]本案的发生就与欧足联的许可证制度密切相关。由于不符合希腊足协(HFF)规定的参加欧足联俱乐部比赛的许可证条件,PAOK俱乐部没有获得参加欧足联比赛的许可证,HFF申诉委员会的最初决定也是否定的。在欧足联规定的报名截止日期过后,HFF才作出了给予PAOK俱乐部许可证的决定,只是因为该决定的作出不符合欧足联以及HFF的有关规定而未被欧足联承认,PAOK俱乐部也因此没有获得参加欧足联俱乐部比赛的许可证。主要的原因在于该俱乐部的财政危机使其不符合有关规定,这也是欧足联多年来一直坚持实行俱乐部许可证制度的主要原因。

有关争议涉及的是该俱乐部是否能够得到参加欧足联组织的欧洲俱乐部锦标赛的许可证,且这个决定又是由欧足联自己作出的,欧足联章程规定可以把仲裁申请交由CAS。从《体育仲裁规则》的意义和目的角度来讲,该上诉程序就被认为是非纪律性处罚争议的上诉仲裁程序。上诉申请在有关条例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同时已经用尽了欧足联的内部救济机制,所以CAS可以受理该仲裁申请。同时,根据《体育仲裁规则》R57条的规定,独任仲裁员有优先的权利审查事实和法律。而且,可以作出一个新的裁决来取代有争议的决定,或者宣布原裁决无效。

该裁决表明,一个国家的足球俱乐部是否符合欧足联以及本国足协规定的参加欧足联俱乐部比赛的许可证的条件以及能否获得该许可证应由本国足协作出决定。如果在规定的报名截止日期前有关俱乐部没有获得参加欧足联比赛的许可证,那么该俱乐部就没有参加欧足联俱乐部比赛的资格,除非事后有关国家足协授予许可证的行为符合《欧足联俱乐部许可证指南》规定的“例外情形”,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超过《欧足联俱乐部许可证指南》和各国指南所规定的期限,因此欧足联成员国足协可以延期颁发参加欧足联比赛的俱乐部许可证。为此,《指南》还规定了明确的程序,即各国足协应当提出“明确而且理由充分的书面请求”,并且表明符合“例外期限”的条件。

HFF并没有按时提交延期申请,而是在规定期限内递交了经过合法程序获得许可证的希腊各俱乐部名单,但却未涉及该俱乐部的情况。换句话说,HFF没有根据《指南》规定要求适用“例外”条款,并且除此之外也没有根据有关规定试图延长截止期,HFF遵守了截止期限的规定。但事实上,HFF在向欧足联提交获得许可证的俱乐部名单时已经提出了延期申请,但欧足联认为那份申请没有达到有关要求规定的条件,所以欧足联没有同意延期,截止日期依然是5月31日。其结果是,HFF在此日期向欧足联送达了获得许可证的俱乐部名单。

事实上,延期申请的条件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从《指南》所规定的“例外程序”和欧足联与HFF的几次往来书信看,欧足联于5月30日说明只有满足了一定条件才可能会延期至6月2日,但实际上HFF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以达到该要求,相反却在5月31日向欧足联提交了获得许可证的俱乐部名单,并且又于6月2日确认其有效性。从双方的态度看,显然是排除了延期的可能性。因此,仲裁庭认为一个电话记录不能说明“默认”同意,刚好相反,一系列的书信都证明欧足联拒绝了延期申请。因此,不存在授权延期的问题,另外也不能判断PAOK俱乐部申请延期的行为是否善意。

不管怎样,仲裁员想强调的是,欧足联的有关决定是依据《欧足联俱乐部许可证指南》所规定的内容作出的,当然是完全尊重了申请人的权利。PAOK俱乐部有权将颁发许可证的申请交由HFF的内部机构进行审查,只是当5月31日的截止期到来时,PAOK俱乐部还没有获得许可证,欧足联对此也别无他法。欧足联随后的裁决并没有承认HFF可以延迟颁发许可证,原因很简单,即HFF在5月31日的许可证名单中并没有列出PAOK俱乐部,当时也已经过了欧足联规定的截止日期,因此也就没有再进行进一步讨论的必要。CAS裁定驳回PAOK的申请。

二、欧足联会员资格争议

这方面的争议主要就是直布罗陀足协与欧足联之间的会员资格争议。[12]1997年,当直布罗陀足协向国际足联提出入会申请以及当国际足联把该申请转交给欧足联的时候,规定欧足联会员资格的是2001年以前的《欧足联章程》第5条第1款的规定,即“位于欧洲内部并在组织和管理某一特定地区的足球事务方面负有责任的足协都可以成为欧足联的会员”,这也就是所谓的“老版本欧足联规则”。2001年10月11日修订后的《欧足联章程》第5条第1款将申请欧足联会员的条件限制在被“联合国承认的独立国家”,这是“新版本国际足联规则”。这也就意味着只有联合国会员国的足协才有申请资格。很明显,由于直布罗陀不是联合国会员,所有也就没有成为欧足联成员的资格。

CAS已经多次指出,在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普遍的原则是,程序性问题适用仲裁审理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而实体性问题则适用有关争议发生时的规则。根据法律不溯及以往的普遍原则,新版本欧足联规则不适用于直布罗陀足协的申请问题。即使新规则被认为仅仅涉及程序性的问题,但CAS还是认为如果在本争议中适用该规则的话将会有违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尤其是公平和诚信原则。另外,CAS认为不得有违当事人合理期待的权益,即当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基于该行为而产生合理期待的权益时,前者就不得改变其行为以损害后者的权益。

具体到本争议,当直布罗陀足协在1997年提出入会申请时,欧足联和国际足联管理层进行了考察并表明直布罗陀足协已经具备了欧足联会员条件,因此直布罗陀足协的合理期待是可以理解的,即欧足联将会根据专家组的意见作出裁定。专家组的结论是直布罗陀足协有资格成为欧足联的临时会员,只是同时建议欧足联修改有关规定以避免以后出现类似的情况。不过,在欧足联根据专家组意见就直布罗陀足协的申请问题进行裁定前,欧足联修改了有关规则。该新规则实际上是体现了专家组的建议,但是只能适用于未来的有关争议。CAS认为,欧足联修改替代老版本规则的新版本欧足联规则是在其专家组提出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的。事实是在专家组于2002年8月提交报告之前,欧足联执委会已经在2002年7月11日召开的会议上提出了修改建议,好像当时欧足联执委会就已经知道了专家组报告的内容。CAS认为欧足联执委会修改规则的主要目的是阻止直布罗陀足协成为欧足联会员。

如果适用新规则将对申请人是不公平的,也将有违前面提到的一般法律原则。欧足联自身的行为使得直布罗陀足协有了合理的期待,即欧足联将会根据老版本的欧足联规则处理直布罗陀足协的入会申请问题,至少会根据欧足联专门为此而组成的专家组的意见来迅速解决该争议。欧足联应当根据老版本的规则来同意直布罗陀足协的临时会员资格申请,即该规则是直布罗陀足协提出申请时生效的欧足联规则,因为老版本规则规定的会员条件是“在欧洲某一特定地区负责处理足球事务的足协”。当时专家组的意见是,直布罗陀在体育方面是自治的,直布罗陀足协在该地区行使管理权也是毫无异议的,从法律上符合欧足联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欧足联管理层自身在其考察报告以及建议里面也得出同样的结论。

至于欧足联新章程规定的会员资格是否就应当限制在政治上独立的国家的足协方面,CAS认为应当从一般的政治意义上来理解体育运动环境下的“nation”和“country”的概念。更重要的是,在本仲裁申请提起的时候欧足联已经承认了许多不具有独立国家地位的成员足协,譬如苏格兰足协、威尔士足协或者法罗群岛足协。因此,仲裁庭认为直布罗陀足协申请加入欧足联的条件完全符合老版本欧足联规则的要求。

在收到国际足联转交的直布罗陀足协的入会申请后,欧足联就应当在给予直布罗陀足协临时会员还是正式会员这个问题上作出决定。欧足联声称,根据瑞士法,即使直布罗陀足协符合规定的条件,欧足联也有拒绝或者接受该申请的自由权。仲裁庭认为,一般来讲,协会自治包括该协会享有拒绝或者接受某申请者成为其会员的自由,即使该申请者完全具备有关的条件。尽管如此,该原则的应用是有限的,尤其是在下述情形中应受到限制,即有关协会与其会员之间的关系是契约性的,在有关关系上应遵守诚信义务;拒绝接纳新会员的决定是武断作出的;从竞争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角度来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另外,对于体育协会来讲,如果申请者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反垄断法以及保护当事人权益的立法规定,有关体育组织通常享有的垄断地位使其有义务接受当事人的会员申请。CAS的意见是,如果因此排斥申请者下属的运动员参加具有控制或者垄断地位的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体育比赛,有关行为就具有联合抵制的效果,因此这种排斥应当是无效的,至少从客观公正的角度上来讲是没有根据的。而且欧足联自己也承认,如果其武断或者毫无根据地作出拒绝直布罗陀足协的入会申请,也有可能被认为是非法的。以上所述可以看出,根据瑞士法,一个协会并不总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享有自由决定是否接受新会员的自治权。具体到本案而言,欧足联是否承认直布罗陀足协是其自由决定的事情,这不是仲裁庭所要解决的问题。

仲裁庭认为,欧足联会员规则的修改有可能使得欧足联驳回直布罗陀足协的申请,而且西班牙足协的明确反对态度也有可能影响欧足联改变自己的态度以及在直布罗陀足协入会申请的问题上犹豫不决,但这并不是正当的理由。最终决定直布罗陀足协是否符合会员条件的权力在于欧足联而不是其他的组织,欧足联规则的改变并应当成为欧足联授予直布罗陀足协临时会员的障碍。因此,CAS裁定,欧足联应当根据直布罗陀足协提出入会申请时的有关规则在2004年3月31日之前裁定是否承认直布罗陀足协的会员资格。

直布罗陀足协申请加入欧足联的问题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以及历史原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政治的烙印。在历史上,直布罗陀1501年正式纳入西班牙版图,1701年王位继承战争时英国和荷兰攻占直布罗陀,1713年交战双方签订乌特勒支和约,直布罗陀被割让给英国。作为原西班牙所有而后被英国殖民的地区,两国尤其是西班牙一直对该地区有着特殊的情感。也曾经有人建议直布罗陀足协加入西班牙足协,但最终未能成功。西班牙担心,一旦直布罗陀正式加入欧洲足联,直布罗陀的主权问题将变得更为复杂。而且西班牙那些要求高度自治的巴斯克等地区的足球队也会争相效仿。因此,西班牙从一开始就强烈反对直布罗陀加入欧足联。欧足联也担心,一旦给直布罗陀开了先例,有类似情况的足协也会提出同样要求。到时,这个原本属于体育范畴的问题将被染上太多的政治色彩。

直布罗陀足协认为,西班牙反对直布罗陀足协加入欧足联主要是基于政治方面的主权要求。直布罗陀足协认为《欧足联章程》明确规定欧足联和其成员之间不得因为道德信仰、政治或者种族问题而歧视他方。直布罗陀足协不涉及政治上的主权要求,也不愿将政治因素牵涉纯粹具有体育性质的问题中。根据1997年直布罗陀足协提出申请时所应当适用的1997年《欧足联章程》规定,直布罗陀足协管理控制着直布罗陀地区的足球运动,为了发展和促进作为欧洲一部分的直布罗陀地区的足球运动,欧足联应当给予其成员资格。为什么仅仅因为某些国家违背《欧足联章程》的规定想把政治混进体育运动中而就剥夺直布罗陀地区的青年实现自己儿时就具有的参加国际比赛成为足球明星的梦想呢?应当给予这些孩子实现自己梦想的机会。[13]

在CAS于2003年10月裁定要求欧足联应作出裁定的截止期限为2004年3月31日后,2004年3月22日,欧足联执委会拒绝了直布罗陀足协的会员申请,其理由主要是“直布罗陀足协不符合国际足联规定的会员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直布罗陀足协别无选择而只得在2005年5月12日又向CAS提交了一份新的仲裁请求。2006年7月6日,CAS裁定欧足联执委会应当在下次会议上承认直布罗陀足协的临时会员资格;执委会应当将直布罗陀足协申请完全会员的请求提交下一次的欧足联大会讨论;欧足联大会应当根据CAS裁决的精神来讨论直布罗陀足协的入会申请问题。2006年7月的执委会会议并没有按CAS的裁定将该问题提交欧足联执委会会议,2006年10月初的会议也由于西班牙足协的反对而将直布罗陀足协的申请问题推到12月的会议上解决,因为西班牙足协认为直布罗陀足协的体育馆位于1713年条约所划定的西班牙的土地上。[14]

直布罗陀足协申请加入欧足联的最后进展是,欧足联在2006年12月的执委会会议上别无选择而只得最终决定授予直布罗陀足协临时会员资格。至于直布罗陀能否正式加入欧洲足联,还要到2007年1月欧洲足联在德国杜塞尔多夫举行的代表大会上投票才能最终决定。直布罗陀足协认为,欧足联执委会花了那么多年才裁定前者的临时会员资格问题,这是不幸的,直布罗陀足协希望能够在更短的时间内获得完全会员资格。令人失望的是,国际足联几乎同时裁定申请欧足联成员资格的直布罗陀不具备成为国际足联成员的资格。只要为了直布罗陀地区体育运动和青年发展的需要,直布罗陀足协将会继续为成为欧足联的完全会员而努力。[15]不过最终的结果还是让直布罗陀足协感到失望,因为欧足联2007年1月底的大会表决拒绝了直布罗陀足协的完全会员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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