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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的身份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种意见认为公证员应为具有双重身份的法律职业者,一方面接受国家法律的授权,依法行使公证权,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因此,《公证法》将公证员表述为“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第二节 公证员的身份

一、公证员的身份概述

公证员的身份,是指公证员在法律上的地位。具体来说,就是公证员到底是属于国家公务员,还是执行国家授权的国家公职人员,或者是社会自由职业者的问题。

由于法律传统的不同,世界各国关于公证人的概念及法律地位有着质的不同。一是公证人为国家公务人员,如前苏联公证人、葡萄牙公证人。二是公证人为自由职业者,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人即属此类。比如美国现有的公证人人数约60万人,只要提出申请,经过简单的考核或宣誓,即可取得公证人资格,其业务也属于营业性质,公证书的内容也大多限制在对签名的认证上。三是介于两者之间具有双重性的大陆法系国家公证人,如法国、德国、意大利、阿根廷、墨西哥、西班牙、日本等国家,以及美国的路易斯安娜州、加拿大的魁北克地区。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公证人一方面作为自由职业者,自负盈亏,独立开展业务;另一方面,公证人又是在执行国家公务,履行国家赋予的使命。[3]德国的公证人由专职公证人、公务员式公证人和律师兼职公证人组成。在德国,除公务员式公证人外,公证人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公务员。但是,在对公证人的管理上,适用的是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证人在刑法上也被视为公务员。因此,德国公证人的身份非常特殊,他的公信力来自国家授权,但是他却是以中立的第三人的身份出现在公证业务中。[4]在法国、意大利等国还授权公证人作为不动产税的征收人。如此重要的法律地位要求公证人必须是公正、优秀的法律人,必须受过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并通过国家组织的专门考试方能取得从业资格。[5]

二、我国公证员的身份

在《公证法》审议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对于公证员的界定标准存在三种不同意见[6]: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把公证员定性为国家公务员,这种观点认为《公证法》是公法,公证员行使的是国家证明权,依法履行公职,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标准进行管理和规范。第二种意见认为公证员接受国家法律的授权,站在中立的立场上独立行使司法证明权,但由于公证机构的特殊性,应当且正在逐步转变为自收自支、自我发展的国有事业单位,故公证员的身份不同于公务员,应定性为执行国家授权的国家公职人员。第三种意见认为公证员应为具有双重身份的法律职业者,一方面接受国家法律的授权,依法行使公证权,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公证员应当是独立的自由职业者,站在中立的立场上通过自己的法律执业行为保证社会利益和自然人利益得到实现。这种观点认为我国是拉丁公证联盟的成员国,公证制度应与大陆法系国家一致;《公证法》之所以为公法,是基于公证的职能、公证员的执业准入以及公证文书的效力等在法律上的确定;公证员行使的公证证明权是社会公权而非国家公权。

针对各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反复研究认为,目前我国的公证制度正处在变革当中,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公证体制的改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深入,多种形式的公证机构组织形式正在探索之中,公证员的概念界定应与公证制度的发展进程相一致。因此,《公证法》将公证员表述为“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公证员的身份实质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正处于公证制度的变革之中。但是,根据现行《公证法》的相关规定,我们还是可以对我国公证员的身份作一个概括性的界定,即公证员是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所谓执业人员,是指取得执业资格并在特定的行业、机构从事与该执业资格相符合的工作的专业人员。截至2008年3月份,我国公证员人数已达11 000余名,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占公证员总数的94%,公证员的学历层次和法律素养不断提高,以执业公证员为主体,公证员助理和辅助人员为补充的公证职业队伍群体正逐步走向成熟。[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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