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法律制度概述

法律制度概述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WTO法律制度概述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两种涵义:一是指文本意义上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它是一个国际条约;另外一种涵义是指体系意义上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指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临时运作的国际贸易领域的准国际组织。

第一节 WTO法律制度概述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有两种涵义:一是指文本意义上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它是一个国际条约;另外一种涵义是指体系意义上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指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前临时运作的国际贸易领域的准国际组织。

从文本意义上看,GATT有两个主要版本,也就是GATT 1947和GATT 1994。GATT1947实际上成为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经济贸易秩序的一种临时性安排,从这个意义上讲,学习WTO必须先了解GATT,因为GATT是WTO之母。GATT1994是乌拉圭回合的成果之一,根据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需要对GATT1947进行了诸多修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制度的核心。

GATT1947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临时性安排。GATT的法律属性是国际条约和一种临时性的安排,它在实践中发展成为一个非正式意义上的国际组织。

1947年10月30日通过的关贸总协定是关于建立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文件,由四个部分,38个条款构成,其主要议题是关税。

当时GATT是整个国际贸易组织(ITO)构想的一部分;当时设想的ITO主要由GATT和世界银行(WB)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组成。ITO的构想最终失败;GATT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一种暂时性质的安排而存在。GATT虽然有缺陷,主要就是因为它只是一个协定,而不是国际组织,但由于当时种种条件不成熟,它仍然运作并发挥着重要作用。

GATT自1948年开始临时实施至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拥有47年的历史,其制定的一整套有关国际贸易的原则和规章得到了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认可,并在WTO中继续有效。

二、乌拉圭回合和WTO的诞生

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于1993年12月15日完成最终协议草案,达成协议前加拿大提议成立WTO并获草拟WTO组织章程机会,以取代在组织机构上存在缺陷的GATT体系。1994年4月参与谈判的各国部长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集会,正式签署“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终协议”及“设立WTO协议”,这些协议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

1994年关贸总协定在法律上区别于1947年10月20日签订的关贸总协定,成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的组成部分,以多边货物贸易形式纳入附件一。它成为其他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如农产品协议、卫生与检疫协议、服装纺织品协议等)的法律与原则基础。

GATT与WTO并存一年至1995年12月31日为止。自1996年1月1日开始,GATT的功能完全由WTO所取代。

乌拉圭回合结束了GATT作为一种临时安排的状态,建立了WTO这样一个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WTO)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目前已有135个成员国家和地区。世贸组织是全球唯一的一个国际性贸易组织,负责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往来和协定。成立世贸组织的基本目的就是促进各国的市场开放,调解贸易纠纷,实现全球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WTO是一个谈判的场所,是一系列的规则,是一个争端解决机制,在当今国际经济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为体系意义上的GATT和WTO的主要区别有:(1)GATT是临时生效的国际协议;WTO是正式生效的,WTO是永久性国际组织;(2)GATT从未经过成员国批准,但是WTO协议经过每个成员国的批准,具有坚实的国际法基础;GATT是个非常特殊的国际法现象;(3)GATT只包括货物贸易,但是WTO包括了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以及投资措施;(4)GATT的争端解决机构具有严重的缺陷,WTO争端解决机制弥补了其缺陷。

WTO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与其前身关贸总协定相比,WTO在调解成员间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三、WTO的基本法律原则

WTO基本原则是WTO规则的核心,也具有WTO规则的一般功能。

(一)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

关贸总协定中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指在关税和进出口有关的规则手续等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予任何国家的任何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都应该立刻和无条件地给予第三国的相同产品。它实际上是建立在互惠的基础上的。在关贸总协定范围内,所有成员方均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当任何一方成为施惠方时,其他所有各方均自动成为受惠方。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是无条件、无补偿性并且是自动地适用于各成员方的一种制度,有利于确保多边贸易体制的统一性与稳定性。

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也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中的核心原则。

(二)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系指各成员方在征收国内税、实施有关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所适用的法令法规方面,对进口商品与国内商品应当一视同仁。除征收关税外,其他税费都应当相同,不得对进口商品实行歧视待遇。实行国民待遇原则的目的则是为了保证外国进口商品在进口国市场上取得与该进口国的本国产品有同等的地位、条件和待遇,防止进口国利用国内有关法律、法令作为贸易保护的手段。

国民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核心原则,但是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民待遇不是原则,而是各国的具体承诺。

(三)逐步减让关税原则

GATT和WTO的每一轮谈判一个重要内容是减让关税。关税对等减让是WTO成员的一种约束性承诺。关税是GATT唯一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因为关税是透明的。在GATT中,每个国家都有关于减让关税的承诺表,关税不能超过一定的税率。

(四)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数量限制是非关税壁垒中最常用的方法,是政府惯用的手段,常被用来限制进出口数量。数量限制的主要形式是:配额、进口许可、自动出口约束和禁止。GATT/ WTO对数量限制的态度则与对关税的态度不同。GATT/WTO在原则上要求成员取消一切数量限制。

(五)透明度原则

为保证国际贸易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WTO要求各成员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WTO。成员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条约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一言以蔽之,透明度原则主要包含两个内容:贸易措施的公布和贸易措施的通知。就公布与通知的内容讲,除包括涉及各成员的法律规范,还包括有关政策、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也包括各成员依法实施的有关措施,如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等,均应履行公布和通知的义务。

四、一揽子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主要就是WTO协议。所谓的WTO协议是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和它的一系列附件。《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四个附件构成了WTO法律体系的实质性规则,附件一为《贸易多边协定》(其中又包括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二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附件三为《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四为《诸边贸易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体系可以分为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两大部分。归纳起来主要由一部基本法(《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两项程序法(《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三大协定(《1994年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及其配套附属协议所构成。WTO的一系列协议被总称为一揽子协议。

WTO一揽子协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在货物贸易领域突破了“关税”,加强了对非关税壁垒的规制;(2)很多附件协议是对GATT条款的细化,比如《反倾销守则》是对GATT第6条的细化;(3)现在的WTO协议除了货物贸易外,还进军“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尤其是后者“与贸易相关的”这样一个创新,为WTO主题内容的扩展开了先例,现在诸如与贸易相关的环境问题、与贸易相关的劳工问题。

WTO一揽子协议及其所确立的法律制度篇幅浩大,涵盖了几乎所有世界贸易准则。它的内容范围涉及货物贸易、投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广泛领域,是一系列世界贸易活动的综合体,为规范国际上的商业贸易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WTO法律体系不仅是个完整的体系,而且是个动态的体系。随着WTO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展开,其包含的内容将越来越多,体系也将更加完善。

五、WTO的三大领域

(一)货物贸易领域

货物贸易是关贸总协定长期依赖所调整的传统领域,货物贸易多边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的基础,涵盖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农产品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

(二)服务贸易领域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跨越国界进行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是指国家之间服务输入和服务输出的一种贸易形式。《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一条规定了服务贸易所适用的范围:(1)从一成员国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2)在一成员国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国消费者提供的服务;(3)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4)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提供服务。国际服务贸易的一体化和自由化是一种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及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水平严重不平衡,加上服务市场的开放经常会涉及一些直接关系国家主权与安全、政治文化等敏感问题,因此国际服务贸易市场显示出了很强的垄断性。由于服务业的这种垄断性、敏感性和发展的不平衡性,为了自身利益,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以种种理由和方法,对服务贸易实行不同程度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和措施,使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保护主义程度远远超过了国际货物贸易领域的保护主义,给国际服务贸易造成了种种壁垒,阻碍了服务贸易国际化的进程。因此《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制定无疑是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中迈出的可喜一步,对于国际服务贸易乃至整个世界贸易的发展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

知识产权领域统一化的进程早已开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主要涉及专利和商标)、《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主要涉及版权)等在各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旨在缩小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差距,并要使知识产权受到共同国际规则的管辖。TRIPS协议主要目标有:(1)充分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2)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社会发展;(3)建立WTO与WIPO间的相互支持关系。TRIPS协议的主要特色有:(1)首次将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领域,在以前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有关条约中,主要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而TRIPS协议作为WTO的一部分将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了知识产权保护领域;(2)要求成员对协议中明确规定的知识产权类型提供更高水平的立法保护;(3)要求成员采取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执行措施;(4)要求成员的知识产权获权和维持程序必须公平合理;(5)将成员之间知识产权争端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加强了协议的约束力。

六、WTO与国际贸易救济措施

(一)WTO与国际贸易救济措施概述

WTO中的国际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三大部分:(1)反倾销;(2)反补贴;(3)保障措施。本章以反倾销法律制度为例,阐述国际贸易救济措施。

补贴是指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支持,包括赠予、资金投入、贷款担保、税收减免等。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针对的是“专向性”补贴,即提供给一部分人、某些企业(行业)或特定地区的补贴,而且特别反对出口与进口替代补贴。补贴是政府行为而不是企业行为,(1)这与下文重点阐述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不同。

GATT1994的第19条规定了保障措施,其内容是:当因出现未预料到的发展,或因缔约方(进口国)履行GATT/WTO协定义务的结果,使某种产品的进口数量急剧增长,致使该进口国国内的相同产业(生产相同产品或直接替代产品)受到严重损害或面临严重损害威胁时,该进口国可自行决定,在“制止或补救该损害所必需的程度与时间内”提高关税或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保障措施协议》,明确了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和程序规则。采取保障措施必须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1)不可预见发展的存在;(2)进口数量的增加;(3)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4)进口数量的增加和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不同,保障措施是对他国或地区正常贸易采取的限制措施,而前者是对倾销和补贴这些不正当贸易行为采取的反击措施。另外,与反倾销和反补贴相比,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配额和关税配额等多种救济方式,对一国国内产业的保护更为充分,而且由于无须证明被调查方存在“不公正的贸易行为”,保障措施调查的发起较之反倾销和反补贴更为容易。

(二)反倾销法律制度

所谓倾销,指的是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那么一种情况。当倾销情况发生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反倾销措施,以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1948年以前,反倾销法一直局限于国内法范畴,是进口国抵制倾销,保护本国工业的有效手段,但各国国内反倾销立法也助长了反倾销措施的滥用,使反倾销成为阻碍国际贸易发展和引发世界性的经济危机的主要因素。二战后,在关贸总协定存在的48年间举行的多达11次的贸易谈判中,一共有3次谈判将反倾销列为谈判议题之一,即第六次(肯尼迪回合)、第七次(东京回合)及第八次(乌拉圭回合),国际反倾销规则在最后一次谈判中最终确立下来。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第6条“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及其附件涉及了反倾销法律。其中正文第6条共有7款,涉及反倾销法的就有6款,它们分别是:第1款,明确倾销应受到谴责及倾销判断标准;第2款,规定了反倾销税征收的幅度;第4款,明确指出原产国免税或退税行为不能成为征收反倾销税的理由;第5款,规定不能同时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反补贴税;第6款,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形;第7款,例外情形。

此外,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附件中还对以下两个方面作了进一步的说明:(1)指出当某进口商的销售价格低于与其是联号的出口商所开价格的相当价格,也低于在输出国国内的价格时,同样构成价格倾销;(2)指出对那些“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进口国家垄断贸易中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进口的货物”确定可比价格时,可能存在特殊的困难。此条后来演化为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运用第三国来替代的方法。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及其附件,由此成为世界第一个涉及所有商品的国际性反倾销协定,并在其后一段较长时期内对该协定的成员实施反倾销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该条及其附件原则性强,存在着可操作性弱的缺点,因而在实际实施时,各国往往我行我素,各自按照自己的标准加以实施。

在倾销的认定上,需要考虑三方面因素:(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进入进口国销售;(2)倾销产品进口给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3)损害与倾销产品进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反倾销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是进口国在正常海关税费外,对倾销产品征收的附加税。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进口商。反倾销税不得高于倾销幅度。价格承诺是被指控倾销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进口国达成的提高该产品价格以消除产业损害,进口国中止和终止案件调查的协议。在国家主管当局对出口商作出倾销商品的肯定性初裁,它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向进口商征收临时附加税或保证金。

七、WTO争端解决制度

WTO不仅是一个贸易谈判的舞台,还是一个争端解决机制。乌拉圭回合确定了以规则和程序为导向的争端解决机制。WTO中的争端解决是对GATT中的争端解决制度的一个巨大发展。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整个国际法领域也是比较成功的,因为它确定了强制性管辖权等制度。

争端解决机制是整个WTO体系的核心。(2)WTO形成了专家组、上诉机构、争端解决机构(DSB)三层次的完整系统的争议解决体制。

专家组是争端解决机构的非常设性机构,专家组的成员一般由争端解决双方磋商后从WTO秘书处存有的专家名单中确定。(3)对专家组作出的争端解决报告,除非争端方提起上诉,争端解决机构(DSB)应在60天内通过这一报告。

WTO争端解决制度在专家小组审理基础上,增设独特的上诉机构,受理争议方(不包括第三方)不服专家小组裁决或建议的上诉。上诉机构是常设性机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规定上诉请求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范围内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问题的争议。上诉机构审查每一项请求后做出的报告经争端解决机构(DSB)批准后,争议方应无条件接受。

与其组织机构相应,WTO争端解决的主要程序包括:(1)磋商。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2)争议方提出设立专家组的申请——起诉。(3)专家组的裁定和结论。无论是申诉方还是被诉方,对其所提出的诉求或主张,都承担证明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专家组审理原来为秘密举行,2005年9月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审理。(4)(4)上诉机构的审查、裁定。在专家组报告发布后的60天内,任何争端方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5)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争端解决机构并不亲自审理案件,它是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协助下提出建议、作出裁定。(6)争端解决机构裁定和建议的实施。被裁定违反了有关协议的一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和建议。

WTO争端解决制度具有一系列特色:(1)首先,上诉机构是乌拉圭回合的一个创造。(2)从“一票否决”到“一票赞成”。WTO争端解决制度的另外一个创造就是专家组的裁决会被自动采纳,如果没有争端解决机构(DSB)全体一致的否决。这与之前的GATT体系中的争端解决不一样,在GATT体系中,专家组的裁决实行“一票否决制”,可想而知,争端解决的失败方会否决专家组裁决的通过。(3)WTO争端解决机制实行以规则和程序为导向,显示出司法化倾向。(4)实现争端解决的一体化,这与原来GATT体系下分散的争端解决制度完全不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