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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是指由投资者依法出资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经营或提供服务的经济组织。企业法主要是强制性规范。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相继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形成了以所有制性质为基础的企业法律体系。一般来讲,企业法只要求设立法人企业应当具备这一条件。因此,企业法分别规定了公司资本、法人企业资金和合伙企业财产。

第一节 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企业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指由投资者依法出资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经营或提供服务的经济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相区别,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企业是由投资者出资设立,资本是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基础,企业的原始资本来自于投资者的出资,而设立企业的不同,出资者既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多个;既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甚至是国家。

(2)企业以营利为目的,企业作为一个商品经营者其设立与存续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进行商品经营活动获取利润。

(3)企业是独立的经营实体,企业作为商品经营者具有独立(或者相对独立)的财产,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品经营活动。

(4)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各国法律均制定有企业法律制度,对不同企业的设立、组织以及运营等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企业只有依据法律要求设立,方能取得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企业的类型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企业进行不同的分类,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1)依据企业所属行业,可以将企业分为工业企业、商业企业、金融保险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电信企业等。

(2)依据企业规模,可以将企业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等。

(3)依据企业所有制性质,可以将企业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有企业等。

(4)依据企业法律形式,可以将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等。

(5)依据企业的法律地位,可以将企业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等。

二、企业法的概念

企业法,是指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运营、解散、清算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企业法具有以下特征。

(1)企业法主要是组织法。企业法是关于企业的设立、组织、终止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规定了企业法律地位,对企业的内外部组织关系进行调整。所以,企业法是一种组织法。

(2)企业法主要是强制性规范。企业法,尤其是公司法主要是强制性规范,有关企业的设立程序、条件以及出资人之间的协议的规定,更多地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干预。

(3)企业法是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从本质上讲,企业法是国内法。但是,各国企业法在立法形式和立法内容上具有明显的共同性,形成了许多一致的规则,体现了国际化色彩。

三、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企业法律制度得到了迅速发展。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相继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形成了以所有制性质为基础的企业法律体系。其中,对增强企业活力、明确企业法律地位、吸引外资有重大影响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通过,1990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管理规定》(1991年)等。

1993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以企业资本构成和投资者责任形式为标准,建立了不同于依所有制标准立法的新企业法体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为了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我国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必要的清理、修改和完善。其中,涉及企业法的主要有:1999年12月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0年10月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1年3月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5年10月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8月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于2006年8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至此,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基本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法律体系,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我国的企业法律制度正遵循着市场经济规律加以调整和完善,最终将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四、关于企业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企业的设立

企业的设立,是指为使企业成立、取得合法主体资格而依法进行的法律行为的总称。

设立不同的企业,法律要求需要具备的条件也有所不同,企业法对不同企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概括来讲,设立企业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

1.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是企业区别其他组织的基本标志,是企业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必要条件之一,不仅如此,企业依法成立后,对其名称享有专有权,随着企业业务活动的开展,企业名称将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及其产品或者服务的信誉体现。企业法不仅将企业名称规定为设立企业的必备条件之一,还要对企业名称进行具体的规定。

2.有法人企业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企业章程是法人企业的组织及其行动的基本规则,旨在明确企业的性质、宗旨、任务等内容的法律文件,企业章程是法人企业的成立基础,没有章程,法人企业不能设立。而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准则,也是协调合伙人之间关系的准则,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没有合伙协议,合伙企业不能成立。企业法不仅将企业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为企业设立的必备条件(个人独资企业除外),并对其形式、内容及其制定进行规定。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

企业的初始资本源于投资者的出资,构成企业得以成立的物质基础,基于设立企业的不同,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形式有所不同,企业法将投资者的出资规定为企业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

4.有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以及必要的经营条件

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必须在一定的空间范围,有一定的设施或手段。住所是企业主要办事所在地,经营场所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空间范围的所在,必要的经营条件是企业经营手段的物质载体,针对不同企业,企业法对这一方面的条件要求有所不同。

5.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

企业是经济组织,企业形式的不同,其组织形式、治理结构有所不同。尤其法人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既要确保企业的高效运行,又要保障出资者股权利益,故对企业的组织机构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般来讲,企业法只要求设立法人企业应当具备这一条件。

设立企业的基本程序是:

(1)制定章程或者投资人协议;

(2)缴纳出资;

(3)企业设立登记申请;

(4)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和公告;

(5)企业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等。

(二)企业的资本

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的需要,必须具有独立或者相对独立的财产。企业的资本,是企业投资人认缴的出资总额,各投资人的实际出资,构成企业财产的原始部分,是企业得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企业的法律形式不同,法律对其资本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企业法分别规定了公司资本、法人企业资金和合伙企业财产。

公司资本,是指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实际缴纳的出资总额。在我国公司法中,不仅体现了传统公司法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资本三原则,而且还规定了公司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

法人企业资金,是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等法人企业的资产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对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规定了最低限额。法人企业对企业资金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合伙企业财产,是指合伙企业设立和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三)企业的组织

企业的组织制度包括组织机构的设置、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及其职责的划分。企业建立有效的组织系统是确保企业正常运作的必备条件。不同的企业,组织制度也有所不同。公司采取分权制,设立股东会、董事或者董事会、监事或者监事会;国有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建立以厂长为核心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没有明确的组织制度要求,只规定了企业事务管理或者事务的执行。

(四)企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

企业的变更,是指企业成立后,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的变化。企业的组织形式变更包括企业的合并和企业的分立。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达成协议,依法合成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企业合并既可以采取新设合并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吸收合并的形式,但是,无论采取哪一种形式,虽然可能会导致参与合并的一个或者几个企业归于消灭,然而各个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此而终止,应由合并后的企业承受。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企业分立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新设分立,另一种是派生分立。分立前的企业债权与债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企业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企业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登记注册事项改变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等。企业合并、企业分立以及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均应办理相应的登记。

企业的解散,是指企业因法定解散事由出现而终止其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企业解散有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情况,自愿解散是企业根据投资人的意志而实现的,而强制解散则是企业基于法律规定或者行政命令而被迫实施的。

企业清算,是指处理解散企业的各种未了事务,清偿其债务,分配其剩余财产,最终消灭其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企业解散,除因企业合并和企业分立原因外,均应依法进行清算。企业清算后,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企业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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