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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部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作专门论述,未述及的部分,根据法律规定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相关的法律制度。这是法律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的特殊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认缴的出资数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法定条件下相互之间进行转换。

5.3 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5.3.1 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的,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其中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设立(法律有规定的除外)的企业组织形式。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相关规定,是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增加的重要部分,也是对我国传统合伙企业的一次创新。有限合伙企业将具有投资管理经验或技术研发能力的机构和个人,与具有资金实力的投资者进行有效结合,它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

本部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作专门论述,未述及的部分,根据法律规定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相关的法律制度。

5.3.2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企业的一种,它的成立也必须有合伙协议作为前提。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了有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的必备内容之外,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这是法律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的特殊规定。

5.3.3 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之所以作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防止有限合伙人利用有限责任来规避法律义务。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认缴的出资数额。

5.3.4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但执行合伙事务的只能是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如果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也要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为了保护有限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还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考虑到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管理,法律还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还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有限合伙人存在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且其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时,该合伙人可以用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来清偿,其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优先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有限购买权。

5.3.5 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人在合伙企业中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所以,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即使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的、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也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在有限合伙人退伙的场合,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5.3.6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换

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法定条件下相互之间进行转换。具体表现为:第一,除合伙协议有约定,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第二,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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