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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1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1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此外,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第五节 有限合伙企业

一、 有限合伙企业概述

1.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1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1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具有明显的两合属性,即合伙人中有限责任合伙人与无限责任合伙人同时存在。有限合伙企业不同于两合公司,前者的企业形态依然是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而后则属于公司形态,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大陆《公司法》并未规定两合公司,但在台湾地区公司法律制度中规定了两合公司,不过近年来采用两合公司形态的企业少之又少,较为罕见。

2.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限合伙人人数限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即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最多不超过50人。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和登记事项限制。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此外,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3)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的限制。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这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的重要区别。

除上述限制性条件之外,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并无不同。

3.有限合伙协议的特殊事项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需要记载普通合伙企业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还需要载明以下特殊事项:

(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4)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5)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二、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这是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重要区别。

2.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的权利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不意味着有限合伙人无权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损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3.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

(1)有限出资的权利。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自我交易的权利。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普通合伙人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才可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竞业禁止义务的排除。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而普通合伙人是不可以的。

(4)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的权利。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而普通合伙人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单方转让财产份额的权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只需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而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6)退伙限制的放宽。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而普通合伙人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除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只能退伙。

三、 表见普通合伙

所谓表见普通合伙,是指合伙人虽为有限合伙人,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情形。原本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在表见合伙的场合,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当然,有限合伙人承担普通合伙人责任仅限于该笔交易,对于其他合伙企业交易,有限合伙人依然仅承担有限责任。

四、 有限合伙企业的转换

1.有限合伙企业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

这是因为合伙人种类的变化而导致的合伙企业形态的变化,即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时,有限合伙企业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并应当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2.合伙企业解散

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则该企业不再具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不再具备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资格,故应解散。合伙企业解散后,有限合伙人可以另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继续相关营业,但后者并不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概括承受,二者完全为各自独立和不同的企业。

3.合伙人身份转换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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