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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控股有限合伙企业

时间:2022-02-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企业的组织形式在中国大陆,法律允许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四种类型: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者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者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第二节 企业的组织形式

在中国大陆,法律允许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四种类型: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本节我们将从财务的角度来解读这四种企业组织形式,以及不同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融资能力有何影响和面临的税收待遇差异。

一、独资企业

按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解释: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独资企业有如下法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

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盈利性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者个人所有。

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者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者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者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者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但是独资企业只是自然人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独资企业的优点是业主承担企业的全部盈亏责任,生产经营的积极性高,经营灵活,决策速度快,能够适应消费者的各种分散的需求。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独资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不过当独资企业有利润时,应把这一部分利润计入到业主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中,由业主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当独资企业发生亏损时,把亏损额从应税收入中扣除。独资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在服务业中很常见,它的设立程序不复杂,设立的费用也不高。

独资企业的最大缺点是业主个人要对企业的全部债务负责。如果独资企业被起诉,那么业主也成为被告,并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业主私人的全部财产同企业的全部财产一样可能被强制用于抵债。独资企业的另一个缺点是企业资本来源单一,筹集资金很困难,所以企业规模一般较小,难以承担大规模的经营项目。因为独资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业主个人,所以独资企业不像其他形式的企业,对贷款人有那么强的吸引力。另外,独资企业可能无法享受政府对法人组织给予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和法人制度带来的其他好处。

个人独资企业比较适合于零星分散的小规模经营,在个体农业、手工业、零售商业以及服务行业和自由职业中所占比例较大。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一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充当所有者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人对企业的全部债务共同承担无限责任。

可见,合伙企业的所有者不止一个,它与独资企业一样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把合伙企业的盈利或亏损按比例分配给各个合伙人,作为各个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的一部分。与独资企业相比,合伙企业的一个潜在优势是可以筹集更多的资金。在合伙企业里,不仅有不止一个的所有者提供资金,而且贷款人也更愿意把资金贷给合伙企业,因为合伙企业的自有资金相对较多。

在合伙企业里,由于所有的合伙人都负无限责任,而且他们对债务负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经过仔细挑选。在大多数正式的约定或合伙契约中都载明了下面的内容:各个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方法、每个合伙人的投资额、吸收新合伙人的程序、在某个合伙人死亡或退出时合伙企业重组的程序等。按法律规定,如果合伙人之一死亡或退出,那么合伙企业就要解散了。若是如此,问题的解决就会很“棘手” ,合伙企业的重组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合伙制企业一般适用于规模较小的企业,特别适用于那些业主的个人信誉和个人责任具有较大重要性的企业,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诊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等。

三、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在我国,公司制企业具体分为两种类型,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所以,我们也可以说,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是非公司制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其基本特征是:

1.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并且每股股份一般金额很小。比如在我国,上市股份公司的每股票面金额为1元人民币

2.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经批准,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可以交易或转让。

4.股东数不得少于规定的数目,但没有上限。

5.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相对于其他的企业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的数量是相当少的,但是就单个公司而言,其规模往往又是非常巨大的,它在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是支柱性的,因此,本书的重点将放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讨论上。(1)

股份有限公司的首要特点是它独立于所有者而依法存在。公司所有者的责任仅以其投资额为限,有限责任是股份有限公司比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优越之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筹集资金,而无须所有者对这些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所有者的私人资产不会被强制用于偿还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权是用股份作为证明的,股东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流通在外的总股份的比例代表了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拥有的比例。这些股份可以很容易地进行转让,这也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另一个重要优点。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不依赖于所有者,它的寿命不受所有者生命的限制(这不同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即使单个所有者死亡或售出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照样可以继续存在。

由于上述优点,如有限责任、股份通过普通股买卖而易于转让、永续存在及公司筹集资金的能力与所有者分离等,股份有限公司在19~20世纪才得以蓬勃发展。

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增大,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已被证明不是令人满意的企业组织形式,而股份有限公司能满足这一要求,因此它已经成为当前最重要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与税收有关,即公司的利润要双重纳税:一方面,公司要就其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股东在收到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时也要纳税。股份公司的其他缺点还有:设立的期间较长、程序烦琐,需要向批准设立的机构缴纳申请费等。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比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设立都要麻烦。

四、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2)共同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其基本特征是:

1.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分为等额股份。

2.公司向股东签发的是出资证明书(即股单) ,不发行股票。

3.公司股份的转让有严格限制。

4.股东人数受限制,不得超过一定限额,比如在我国,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

5.股东以其出资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有如下的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义务的责任仅限于投资额。倘若公司破产或在民事诉讼案中败诉,股东损失至多为其投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有一个与股份有限公司一样的重大缺点,即它必须就其所得纳税。所以,以现金股利支付给股东的经营收益要重复纳税——先由公司纳税再由股东纳税。

许多中小规模的企业往往采取这种公司形式。这样,既可享受政府对法人组织给予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和法人制度带来的其他好处,又能保持少数出资人的封闭式经营。

五、企业组织形式选择中的财务问题

财务管理开始于企业正式成立之前。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会影响企业今后的融资能力,以及投资者面临的税收环境。

在此前的论述中,可以看到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与非公司制企业(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法律身份不同、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大小不同、财产组织形式也不同,所以,国家对这些企业规定的纳税义务也不同。企业的投资者要想最大限度地减少税金支出,增加自身的税后收入,必须选择合理的企业组织形式,从而避开不利于自身发展的纳税条款。这里我们通过一个实例来考察一下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对税负的影响问题。

表1-1 企业组织形式优缺点一览表

【例1- 1】小李和哥哥合伙开了一家清洁服务部,小张和自己的哥哥也共同投资注册了一家清洁有限责任公司,两家企业都开展对写字楼及商业大厦的外墙清洁服务业务。

小李和小张的企业一年都赚了100万元,可是交完税后小李哥俩净赚了60多万元,而小张哥俩真正拿到手上时却只有50多万元,这一下就少了10多万元。请用相关税收知识解释这个差异?

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税收知识:

1.内资公司所得税一般规定。

表1-2 内资公司所得税税率一般规定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见表1 -3。

表1-3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

【解析】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所得税,税后利润以股息形式分配给股东时,股东还得再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双重纳税;合伙企业的利润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仅就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1)小李的企业是合伙企业(利润兄弟俩五五分)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当地规定个人投资者的税前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月) 。哥俩实际到手的钱共有680300元。

哥俩每人缴纳个税: [1000000 ÷2 -2000 ×12] ×35% -6750 =159850 (元)

哥俩每人税后收益: 500000 -159850 =340150 (元)

哥俩共获净利: 340150 ×2 =680300 (元)

( 2)小张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应先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小张哥俩从公司取得的分红还需再缴纳个税,所以实际上小张哥俩最后拿到手上的钱一共只有536000元。

公司所得税: 1000000 ×33% =330000 (元)

哥俩共缴纳个人所得税: ( 1000000 -330000) ×20% =134000 (元)

哥俩最后净得: 1000000 -330000 -134000 =536000 (元)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比合伙企业要多缴纳一道税,所以小张哥俩的净收入比小李哥俩的净收入少了144300元。

当然,一个企业如果想长期地生存发展,并不断壮大,只考虑税收成本是不够的,必须进行全面衡量,考虑不同组织企业的利弊,审慎选择设立企业的组织形式。

一般来说,对于规模庞大,管理水平要求较高的大企业,宜采用公司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应作为其优先选择。这不仅是因为,规模较大的企业融资难度较大,而且在于,这类企业管理相对困难,经营风险大,如果采用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很难健康地运转起来。一般来说,规模较大的企业,在外地甚至是国外,都会有自己的分支机构,如果采用合伙企业的形式,不仅分支机构很难设立,并会因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很难享受到各种税收优惠。

对于规模不大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比较合适。首先,企业管理难度不大,合伙共管也可以见到成效;其次,这类企业基本上不涉及对外投资的问题,分支机构也较少;最后,又能因为纳税规定上的优惠,而获得不少利润,这部分利润可以视为是在企业合理选择组织形式下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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