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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办理流程

时间:2022-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如果对外签订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诸法院。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再次,丁提出如果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不足以承担自己应承担的债务,则不再承担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案例1】

2003年2月,甲、乙、丙、丁决定成立一个生产服装的合伙企业,经协商初步拟定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有:①甲以现金出资;乙以自己租赁的房屋出资;丙以替别人保管的服装加工设备出资;丁以劳务出资。②合伙企业成立后,由甲负责管理合伙企业的生产,其他人不参与也不得过问企业的经营管理。但如果对外签订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合伙企业的利润平均分配,债务平均分担。但是丁提出自己经济条件不好,如果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不足以承担自己应承担的债务,则不再承担。④合伙企业成立后任何人不得擅自退伙,否则将对退伙后一年内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03年4月,合伙企业成立。2003年6月,因丙外出采购无法联系,乙经甲、丁同意,以自己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其弟弟的公司提供质押保证。2003年8月,甲违反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越权代表合伙企业与某纺织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供销合同,并在签订时与该公司的代理人私自串通加价,加价部分二人私分。2003年10月,乙私自将拥有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丙,乙将此事通知甲和丁后,甲不同意。2003年12月,合伙企业为某关系户提供一般保证,结果债权人在债务人逾期未付款时,直接要合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合伙企业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

(1)合伙企业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是否有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2)乙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合伙企业与纺织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4)乙将拥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丙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合伙企业拒绝债权人的要求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案例2】

甲公司拟从乙公司购买一套设备,总价款为人民币150万元。双方约定:1998年5月2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定金人民币50万元;乙公司于7月8日交货,甲公司在收货后10日内付清余款。5月2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一张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转账支票(同城使用,下同)。6 月10日,乙公司向付款人Y提示付款,付款人Y拒绝付款。乙公司在遭拒绝付款后,遂向甲公司要求重新出票,在甲公司重新出票后,乙公司方获付款。7月8日,乙公司按时交货。7月12日,甲公司将从丙公司背书受让的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7月13日,乙公司由于偿还债务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7月15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交付的货物为伪劣产品,遂即通知付款人W拒绝向上述银行汇票的持票人付款,但丁公司于7月16日向付款人W提示该汇票请求付款时,付款人W仍然按票面金额向丁公司支付了全部票款。7月18日,甲公司将货物退还了乙公司,同时要求乙公司返还货款及承担担保责任;乙公司同意退还货款,但认为此举应视为甲公司解除合同,所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乙公司系由A、B、C三家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1998年元月18日成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50万元,其中:A企业以现金人民币30万元出资;B企业以房屋折价人民币60万元出资;C企业以办公设施折价人民币60万元出资。经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和审定:A企业出资的现金如数到位,但不久即将出资现金20万元借给亲戚使用,一直未还;B企业出资的房屋价值仅为人民币20万元;C企业出资的办公设施实际价值只有人民币15万元。

问题:

(1)付款人Y拒绝向乙公司支付所持转账支票票款是否正确?为什么?

(2)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定金条款有何不妥之处?

(3)乙公司的股东如何承担出资不实的民事责任?

(4)A企业抽逃出资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案例3】

A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于1998年3月上市交易,由于该公司经营管理不善,产品质量不高,致使经济效益不佳,到1999年度仅有微利,此时,公司经理王某考虑到本公司的股票价格可能下降,就准备转让在手本公司的2000股股票,同时还劝其亲戚孙某转让持有的该公司的3000股记名股票,全部转让给B私营企业的老板刘某,转让价格为15000元。

2000年2月,B私营企业与A股份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A股份公司向B企业出售价款为30万元的针织用品,B企业向A股份公司预付合同总价款5%的定金,即15000元,双方还约定,如果所交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B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老板刘某提出将前不久购买的A公司价值15000元的股票作为定金,A公司同意,B私营企业收到A公司的货后,经检验,认为该批针织用品的质量明显不符合合同的约定,B企业提出拒绝收货,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万元,A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提出可以退货,而由其重新发货,确保质量符合约定,对于B企业要求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A公司认为原以股票作为定金的担保无效,该公司要么将股票退给刘某,要么以此时公司股票市价给付7500元(因此时该公司的股票价格狂跌,每股价格只有原来价格的一半),刘某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诸法院。

问题:

(1)A公司经理王某和其亲戚孙某转让所持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定金担保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3)A公司与B企业的买卖合同能否解除?本案的合同纠纷,应如何处理?

【案例4】

某纺织厂有职工300人,2003年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收入2300万元(不含增值税),随同产品销售且单独核算的包装物5万元(含税价)。

(2)固定资产出租收入80万元。

(3)春节前将本厂特制的一批羊毛衫发放给职工,总成本30万元,无同类产品市价。

(4)本年销售成本1500万元,购进各种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60万元。

(5)产品销售费用120万元,管理费用14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0万元)。

(6)全年工资薪金支出360万元,并据此计提了三项经费,并取得工会组织专用收据。

要求:

计算该酒厂全年应纳的各种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当地计税工资标准为月人均800元;羊毛衫成本利润率为6%;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费忽略不计)。

【案例5】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度经自行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并已如期上缴全年所得税。2004年5月税务机关对其纳税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

(1)逾期未返还的包装物押金3万元,挂账未作处理。

(2)将成本为40万元的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由于无同类产品售价,按成本价和增值税税率计缴了增值税。

要求: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分析该企业计缴所得税、增值税中存在的问题,并正确计算应补缴的税金。同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有关规定,判定该企业属何种行为,应如何处理?(已知该企业2003年度缴纳的各种税金为140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忽略不计;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的自产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为20%。)

【案例1答案】

(1)合伙企业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有不合法之处。首先,丙以替别人保管的服装加工设备出资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合伙人不得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用于缴纳出资。丙用于出资的服装加工设备没有处置权。其次,其他人不得过问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再次,丁提出如果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不足以承担自己应承担的债务,则不再承担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即参加合伙企业的人都应当无一例外地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最后,合伙企业规定退伙人对退伙后一年内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即退伙人对其退伙后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

(2)A的行为无效。《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企业与纺织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为部分无效合同。因为丙为外部善意的第三人,合伙企业内部对甲的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外部善意的第三人。但是甲与丙方代理人私自串通加价部分无效,因为这属于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B的转让行为合法。《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合伙人之间转让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无须其他合伙人同意。

(5)拒绝债权人的要求合法。因为合伙企业提供的保证属于一般担保,根据《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的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2答案】

(1)付款人Y拒绝向乙公司支付所持转账支票票款正确。因为,该支票已过提示付款期间,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该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而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期间已超过10日。

(2)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定金条款中规定的数额不妥。《合同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对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如果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未按规定缴纳所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B 和C应补交其出资差额,如果B和C或其中之一不能补足该差额时,A应承担连带责任。

(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3答案】

(1)A公司经理王某和其亲戚孙某转让所持股票的行为不合法。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王某身为公司的经理,转让所持公司股票明显违法,王某又利用内部信息劝其亲戚孙某擅自转让了3000股记名股票,但未按公司规定,由公司将受让人刘某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2)定金担保的内容不合法。因为,①定金担保是以货币为担保,而不得以股票,股票可用作质押担保;②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为抵押权(质权)的标的,A公司接受了B企业老板刘某以A公司股票作为定金来做买卖合同的担保无效。

(3)A公司与B企业的买卖合同可以解除。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即属于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本案中,A公司与B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所交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可见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为“所交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现A公司所交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说明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买方B企业有权解除合同,本案的处理由于股票转让行为及定金担保都无效,所以应由B企业老板刘某将A公司的股票返还给A公司经理王某及亲戚孙某,王某及孙某向刘某如数返还股票转让款,A公司与B企业的合同纠纷,因A公司所交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A公司是违约方,应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责任,赔偿因此给B企业造成的损失。

【案例4答案】(1)应纳增值税

①单独核算的包装物销售收入,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不含税销售额=5÷(1+17%)=4.27(万元)

②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同销售。本题中没有同类产品市价,需按组价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30×(1+6%)=31.8(万元)

销项税额=(2000+4.27+31.8)×17% =346.13(万元)

④进项税额=260(万元)

⑤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86.13(万元)

(2)应纳营业税

出租固定资产属营业税中服务业的租赁业,税率为5%。

营业税=80×5%=4(万元)

(3)应纳企业所得税

①计税收入=2000+80+4.27+31.8 =2116.07(万元)

②扣除项目金额

A.销售成本(含特制的一批羊毛衫)=1500+30=1530(万元)

B.销售税金=4(万元)

C.销售费用=120(万元)

D.管理费用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1500×5‰+(2116.07-1500)×3‰=7.5+1.85=9.35(万元)

管理费用超标准数额=20-9.35 =10.65(万元)

税前准予扣除的管理费用

=140-10.65=129.35(万元)

③工资薪金支出

计税工资标准=300×800×12 =2880000(元)=288(万元)

超标准部分需调增所得额=360-288 =72(万元)

④三项经费

超标准部分需调增所得额=360×(2%+14%+1.5%)-288×(2%+ 14%+1.5%)=12.6(万元)

⑤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工资薪金支出调增+三项经费调增=2116.07-1530-4-120-129.35+72+ 12.6=417.32(万元)

⑥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417.32×33%=137.72(万元)

[案例5答案]

(1)该企业税额计算中有如下错误:

①逾期未返还的包装物押金应确认为当期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并且还应按税法规定计缴增值税。

应补增值税=[3÷(1+17%)]×17% =0.44(万元)

此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44

=2.56(万元)

②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以售价(无售价按组价)计缴增值税,并以其与成本之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应补增值税=40×(1+20%)×17%-40×17% =0.85(万元)

此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0×(1+20%)-40=8(万元)

(2)应补缴的税金

①应补增值税=0.44+0.85=1.29(万元)

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56+8)×33% =3.48(万元)

③共计应补缴的税金=1.29+3.48 =4.77(万元)

(3)该企业纳税检查中被查出的问题属偷税行为。根据规定,偷税行为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4)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①偷税数额=共应补缴的税金=4.77(万元)

②应纳税额=140+4.77=180.77(万元)

③偷税占应纳税额比例=4.77÷180.77 =2.6%

④偷税数额占应缴纳税额的10%以下,不构成偷税罪。根据规定,对于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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