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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制度概述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金融法是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等金融活动及金融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没有专门的金融机构组织法,它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之中。它是金融法律制度最基本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等。

第一节 金融法律制度概述

一、金融法律制度的概念

(一)金融的概念

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即以银行为中心的各种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金融的范围主要包括: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存款的吸收与发出;贷款的发放与回收,现金流通与转账结算;金银、外汇和有价证券的买卖;国内、国际货币支付结算;票据贴现,银行同业拆借,信托投资;各种财产和人身保险;融资租赁;等等。

(二)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等金融活动及金融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管理关系,即主要指在中央银行对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种金融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过程中,以及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另一类是金融经营关系,即主要指以金融企业为中心的在金融市场的各项融资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三)我国金融法的构成

我国金融法在改革开放中基本形成了一个有机的统一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机构组织法律制度

我国没有专门的金融机构组织法,它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之中。

2.银行业务法律制度

它是金融法律制度最基本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等。

3.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主要规定外汇收支、外汇兑换和外汇进出国境等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4.票据法律制度

主要是规范票据种类、签发、转让、结算和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等票据行为和事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

5.证券法律制度

主要是规范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监督管理等行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6.信托法律制度

主要是规范信托财产范围、信托关系的权利义务、信托机构设立与运作和程序等行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7.保险法律制度

主要是规范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保险业监管、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等行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二、我国金融机构与金融体系

(一)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各类信用机构的总称,主要包括各类银行、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互助基金、投资基金、金融公司、住宅金融公司等。

(二)我国金融体系构成

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管理关系,形成了金融体系。我国初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相分离、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分工协作的新的金融体系。我国金融体系的构成如下:

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指国家控制与调节货币流通和信用的中心机构,是我国金融体系的核心,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各种职权,是国家的货币发行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法令,并对国家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活动实行管理和监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加强了对金融活动实施的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证券和期货金融机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保险金融机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

2.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设立的、专门从事某一方面的政策性货币信用业务、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我国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这些银行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银行,直属国务院领导,业务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督。主要业务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其资金和财产主要由政府财政部门拨付,并坚持自担风险、保本经营、不与商业性银行竞争的原则。

3.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以获得利润为目的并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和中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和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和代理兑付及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证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和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保管箱服务等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主要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

4.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指除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外的,具有一定的融通职能,其业务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并担负某一专项社会职能的金融机构。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有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

5.境内外资金融机构

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处、营业性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独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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